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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核心職能-就業服務法-詹翔霖副教授.pptx
- 3. 就業服務法
• 【章節索引】
• 第一章 總則 §1
• 第二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 第三章 促進就業 §21
• 第四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 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 第六章 罰則 §63
• 第七章 附則 §77
- 4. • 第3條(選擇職業之條件)
• ﹝1﹞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 第4條(接受就業服務之規定)
• ﹝1﹞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 第5條(國民就業機會之保障)【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
款、第5款~§65;第2項第2款、第3款、第6款~§67
• ﹝1﹞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
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
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