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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高品質、有尊嚴、無後顧之憂
01
02
03
04
超高齡社會之趨勢與挑戰
長照2.0理念與目標
長期2.0推動策略
未來展望
目
錄
CONTENTS
01 超高齡社會之
趨勢與挑戰
01 推動背景
4
高齡化時程 2018年3月正式進入高齡社會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數據
5
國際比較:主要國家老年人口占比
2020年我國老年占總人口比率為16.1%,
僅略高於韓國
1
我國目前老化程度較他國為低
自2052年起,占比將高於主要國家,僅略
低於韓國,並於2057年開始占比突破40%
2
占比上升速度快於其他國家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發會、日本国立社伝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KOSIS、U.S. Census Bureau、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Eurostat
6
國際比較:主要國家工作年齡人口占比
2
2020年我國工作年齡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為71.3%,僅次於韓國
1
我國工作年齡人口仍處高峰
自2056年起,占比將低於主要國家,僅略
高於韓國,並於2060年開始低於50%
2
占比下降速度快於其他國家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發會、日本国立社伝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KOSIS、U.S. Census Bureau、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Eurostat
三、超高齡社會及家庭扶老負擔增加
社會扶老
負擔加重
2022年每4位生產者負擔1位老年人口;
至2070年減少為每1.1位生產者即需負擔
1位老年人口。
1. 三代以上家庭減少,兩代家庭增加。
2. 與2013年調查比較,期待與子女同住比
率降低10.78個百分比,僅與配偶同住則
增加12.19個百分比。
醫療機構與照護設施需求、罹患重大疾病
人數及社會保險給付費用均可能大幅擴增。
臺灣老人
居住型態改變
2026年台灣將
邁入超高齡社會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至2070年)數據;衛生福利部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
7
失能身心障礙者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
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的失能者
50歲以上有表達能力降低、記憶力下降、
睡眠障礙、產生幻覺等疑似失智症狀,或
確診為失智症民眾
65歲以上日常生活如穿衣脫襪、
進食、洗澡、平地走動等需協助
的老人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穿衣脫襪、進食、洗澡、
平地走動等的獨居老人;或體重減輕、提不
起勁、下肢無力的衰弱老人
55歲以上日常生活如穿衣脫襪、
進食、洗澡、平地走動等需協助
的原住民
8
三、長期照顧服務對象
9
四、服務項目
當有長期照顧的需要⋯
洽詢護理站
取得出院準備服務
撥打1966
長照服務專線
照管專員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服務給付額度
A
住院中的民眾
社區民眾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B
B
協助個案擬訂照顧計畫
連結及管理長照資源
提供長照服務
C
C C
B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民眾
服務提供者
申請服務
派案 支付
申報費用
政策督導
經費挹注
10
五、中央與地方協力建立長照服務體系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依法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特約、委託或補助辦理A
個案管理服務之單位。
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連結長照服
務(到宅式服務)。
依法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特約、許可、委託或補助
辦理長照服務之單位。
專責提供長照服務,如:居家服務、日間
照顧、家庭托顧、專業服務、交通接送、
餐飲服務、輔具服務、喘息服務等(特約服
務項目)
社區基層組織 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
延緩失能服務、具有量能C可再增加提供
喘息服務/臨時托顧(社區定點式服務)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布建原則—培植A、廣布B、增設C
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劃布建
108年4,631特約單位
A
B
C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長照服務提供單位
巷弄長照站
108年2,595點
108年588特約單位
107年511特約單位
107年3,166特約單位
107年2,294點
109年12月688特約單位
109年12月6,195特約單位
109年12月3,169點
長照服務資源布建情形
11
12
B-長照專賣店服務與功能
長 期 照 顧
急慢性
醫療
中
期
照
護
機構住宿式
居 家 式
居
家
服
務
社 區 式
交
通
接
送
日
間
照
顧
家
庭
托
顧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團
體
家
屋
長
照
機
構
榮
民
之
家
老
福
機
構
護
理
之
家
家庭照顧者
支持服務
轉
介
服
務
喘
息
服
務
長
照
知
識
技
能
訓
練
(B)複合型服務中心-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專
業
服
務
13
(C)巷弄長照站
長照機構
 共餐服務
 健康促進
 社會參與
 預防及延緩
失能服務
 喘息服務
(C+)
社區照顧
關懷據點
原民文化
健康站
C級巷弄站
服務項目
廣結社會團體、財團
法人、長照機構及醫
事單位等社區基層組
織投入辦理
簡
化
行
政
社區關懷服務據點
巷弄長照站
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
友
善
申
請
同一計畫申請
年度
服務個案數
(含照顧者)
106年 7,068人
107年 14,494人
108年 15,688人
109年3月底 6,702人
年度 服務個案人數
106年 9,130人
107年 29,532人
108年 46,364人
109年3月底 29,867人
資料來源:各縣市政府統計
六、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失智社區
服務據點
445家
認知促進、緩和失
智、家庭照顧者訓
練及支持團體(輔導
諮商)等
失智共同
照護中心
94家
協助疑似個案半
年內就醫確診、
失智社區識能教
育、輔導據點及
資源連結、人才
培訓等
協助疑似個案半年內
就醫確診、失智社區
識能教育、輔導據點
及資源連結、人才培
訓等
14
未來規劃
109年布建目標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450處、失智共同照護中心94處;
積極提升整體失智照護服務量能及品質,以滿足失智個案及家屬之需求。
長照機構設立與管理之法規
16
長照服務法五大要素
接受長照服務者
之權益保障
課責主管機關/長照機構、提
供支持 性服務、個人看護者
訓練
長照機構之管理
規範設置標準、許可登記、
查核與評鑑
長照人員之管理 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獎助
資源發展、限制資源不當擴
充
整合長
照機構
及人員
並促進
品質
周全長
照服務
網絡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用於不足之服務資源及人力建置
共7章66條
長照服務內容
居家、社區、機構住宿式、
家庭照顧者之服務內容
17
長照服務法 長照機構法人條例
長照人員訓練、
認證、登錄及繼續教
育辦法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長照機構設
立許可及管
理辦法
長照機構評鑑
辦法
授 權 訂 定 子 法
外國人從事家庭
看護工作補充訓
練辦法
長期照顧機構租用
公有非公用不動產
審查辦法
施
行
細
則
長期照顧服務法授權訂定子法之關聯
長期照顧服務
資源發展獎助
辦法
各類長照機構之分類
依長服法第21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18
長照機構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住宿式 綜合式
日間照顧
小規模
多機能 家庭托顧 團體家屋
各類長照機構之服務提供方式
依長服法第9條規定,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19
到宅提供服務
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
提供日照、家托、臨時住宿、
團屋及小規機及其他整合性服
務
以入住方式,提供全時或夜間照
顧住宿服務
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
多元服務
配合服務對象之需,提供日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
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服務
服務對象往返家托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
服務
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
住宿式
日間
照顧
長照人員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及登錄規定
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
登錄規定
21
 長期照顧服務法
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應由長照人
員為之。(第18條)
長照人員非經登錄於長照機構,不得提供長照服務。(第19條)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長照人員範圍:照顧服務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社工師(員)、醫事人
員、照管專員及督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第2條)
 認證證明申請:上述各類人員應具相關訓練或資格後,向各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第3條、第4條)
 繼續教育:認證證明生效日起,每6年須接受120點積分,得以申請證
明更新。(第9條)
 登錄及支援報備:
 長照機構應將長照人員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登錄。(第17條)
 至其他長照機構支援,須報請機構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
18條)
22
照顧服務員資格
 原則: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明訂90小時訓練內容(各地方政府得依需求增列內容與時數)、訓練及實習單位
資格、成績考核、結業證明書格式等
1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訓練結業證明書辦理原則及管道
多元訓練管道
2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
3退輔會補助
4地方、民間自辦
資格條件
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報考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
5教育部照顧服務模組課程完訓
具備上述資格及條件,始可向縣市政府申請長照人員認證。
23
資格條件
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6條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
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3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具1年
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4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3年以上
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或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5曾專職或專任照顧服務員滿五年以上。
6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
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
具備上述資格及條件,併完成長照培訓共同課程(18小時),始可向縣市政府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
24
社會工作人員資格
依據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4條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
3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
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4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2條
醫事人員資格:領有醫事人員證書者。
(三)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資格
具備上述資格及條件,併完成長照培訓共同課程(18小時),始可向縣市政府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
醫事人員資格
25
適用照顧相關科系畢業之資格條件
除部分醫事、社工專業人員外,另含教育部公告老人照顧相關科系:
1. 碩士畢業,且具2年以上相關照顧工作經驗。(任職偏遠地區:具1年以上經驗)
2. 大學畢業,且具4年以上相關照顧工作經驗。(任職偏遠地區:具3年以上經驗)
3. 專科畢業,且具5年以上相關照顧工作經驗。(任職偏遠地區:具4年以上經驗)
由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聘用:
照顧管理督導、照顧管理專員
照顧管理專員
照顧管理督導:需擔任照顧管理專員2年以上
其他:行政人員
(一般區)大學畢業(含)以上學歷
(偏遠地區)可由高中畢業且具2年工作經驗者擔任。
照顧管理人員資格
具備上述資格並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到職後6個月內應完成
80小時(含實習)訓練,始可向縣市政府申請長照人員認證。
照管人員專業強化訓練模式(1/2)
26
共同訓練
課程(level
I)
18小時
(非強制)
資格訓練
課程
80小時
(強制)
Level II
24小時
(非強制)
Level III
24小時
(非強制)
六年120點
長照人員
教育積分
(強制)
職前訓練 到職半年內 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內容
線上課程18H
一、長期照護導
論10H
二、長期照護政
策與法規2H
三、長期照護資
源介紹與應用2H
四、跨專業角色
概念4H
一、課堂40H
(一)基本概念10H。
(二)評估與計畫
25H。
(三)資源應用5H。
二、實習40H
資深照專任指導者
70% 。 外 部 專 家
口試30%。
一、個案研討20H:
常見複雜案例分組
個案研討整合報告。
二、年度專題及新
興議題2H:如失智、
緩和醫療等議題。
三、其他2H:如安
全議題。
一、其他專業課
程4H。
二、整合式課程
18H:個案研討、
危機處理、行政
及資源管理、常
見長照各專業議
題等。
三、生死學與臨
終關懷2H。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專業品質與專業
法規合計至少12
點,含消防安全、
緊急應變、傳染
病防治、性別敏
感度及多元族群
文化課程
法定教育訓練(現行法規)
27
照管人員專業強化訓練模式(2/2)
法定教育訓練(110年相關法規修訂方向)
共同訓練課
程(Level I)
18小時
(強制)
資格訓練課程
76小時
(強制)
Level III
24小時
(非強制)
六年120點
長照人員教育積
分
(強制)
職前訓練 到職3個月內 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內容
一、課堂36H
(一)基本內涵11H。
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的角色功能與職掌(1)、溝通與協調(2)、感染控制(1)、人身安全(1)、倫理議題
(2)、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及相關制度說明(4)
(二)長照需要評估4H。
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及載具評估軟體操作(2)、評估量表的指標內涵與運用(2)
(三)長照服務連結14H。
社區服務資源的連結(2)、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分析及資源連結(2)、失智者的需求分析及資源連結(2)、
家庭照顧者與特殊個案家庭需求分析及資源連結(2)、復能專業服務、輔具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服務
及資源連結(4)、照顧計畫的審訂(2)
(四)長照個案服務品質管控4H
服務品質之評估與監測(3)、照顧會議的意義與方法(1)
(五)個案研討3H
個案研討(跨專業領域資源運用)
二、實務實習 40H
實習指導老師示範、輔導與協助訪視評估之教學與討論至少2案、學員撰寫自行訪視之個案評估報
告至少3案及口頭報告至少1案、專家及實習指導者綜合考評會議
28
資格條件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須知
1. 具1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1)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2)碩士以上學校老人照顧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
2.具2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1)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社會工
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
3.具3年以上相關長照服務工作經驗:
(1)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2)高中(職)護理或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畢業者。
(3)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包括護士、藥劑生、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等。
A單位個案管理人員資格
具備上述資格,到職後6個月內應完成31小時訓練,始可向縣市政府申請
長照人員認證。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管人員培訓機制(1/2)
17
共同訓練課程
(Level I)
18小時
(強制)
資格訓練課程
13小時
(強制)
進階訓練課程
30小時
(納入繼續教育
機制)
六年120點
長照人員教育積分
(強制)
課程內容
線上課程18H
一、長期照護導論10H
二、長期照護政策與法規
2H
三、長期照護資源介紹
與 應用2H
四、跨專業角色概念4H
一、課堂7H
(一)長照2.0政策與系統操
作 1.5H。
(二)個案管理與服務品質1.5H。
(三)專業整合與資源連結2H。
(四)失能身心障礙者需求與資
源運用1H。
(五)失能身心障礙者需求與
資 源運用1H。
二、案例實作6H
一、課堂28H
(一)基本內
涵6H (二)個
案管理6H
(三)資源運用與服務模式
5H
(四)特殊及新興議題
5H (五)案例實作類課
程6H 二、口試2H
一、專業課程
。 二、專業
品質。 三、
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
專業品質與專業法
規 合計至少12點,
含消 防安全、緊急
應變、 傳染病防治
、性別敏 感度及多
元族群文化 課程
(現行規範)
到職6個月內 在職教育訓練
 配合長照服務人員訓練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法作業辦理
(Level I)
18小時
(強制)
Level II
32小時
(強制)
六年120點
長照人員教育積分
(強制)
職前訓練
共同訓練課程
到職3個月內
資格訓練課程
26小時
(強制)
在職教育訓練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管人員培訓機制
(2/2)
課程內容
線上課程18H
一、長期照護導論
10H 二、長期照護政
策與法 規2H
三、長期照護資源介
紹 與應用2H
四、跨專業角色概念4H
一、課堂20H
(一)長照2.0政策與給支付基準3H
。 (二)長照資訊系統及實務操作
1H。 (三) 個管人員角色功能與職
掌1H。 (四)個案管理與服務品質
2H。
(五)派案機制及服務效率
2H。 (六)專業整合與資源
連結2H。
(七)失能身障者需求與資源運
用 3H。
(八)家庭照顧需求與服務資源連
結2H。
(九)倫理議題1H。
(十)實務案例分享與演練3H
二、案例
實作6H 三
、口試
課堂32H
一、基本內涵6H
二、長照需要評估
4H 三、長照服務
連結12H
四、長照個案服務品質管控
4H 五、個案研討(跨專業領
域資源 運用)6H
一、專業課
程。 二、專
業品質。 三
、專業倫理
。 四、專業
法規。
專業品質與專業法規
合 計至少12點,含消
防安 全、緊急應變、
傳染病 防治、性別敏
感度及多 元族群文化
課程
18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訂定依據
 長服法§24: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
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
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長服法§25: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
次,期限為一年;逾期應辦理歇業。
前項歇業應於停業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逾期未辦
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全條文共計37條-
32
33
向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提出
§2
項 目
長照機構申請設立、
擴充或遷移許可
 長服法§23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長照機構主管機關
34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
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以上之刑確定。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
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
任。
(二)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有損害該法人
或其附設機構之利益,或有不能
正常運作之虞者,主管機關依其
他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
令其解任。
代表人
§3
(許可案件申請人)
申請人條件
公立長照機構
機構住宿式服務
類長照機構、設
有機構住宿式服
務之綜合式服務
類或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服務類長照機構
前
二
類
以
外
長
照
機
構
個人設立
法人附設
團體附設
長照機構財團
法人或長照機
構社團法人
年滿二十歲,且具
行為能力之國民
該法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
申請人
§4
(負責人)
法人之
代表人
申請人
法人之
代表人
申請人
§5
(負責人消極資格)
長照機構申請人及負責人資格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
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 校長 校長
35
一、機構名稱及分類。
二、地址。
三、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設立日期。
五、服務項目。
六、服務對象。
七、其屬居家式長照機構及設有居家
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
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八、其屬社區式長照機構、住宿式長
照機構及設有社區式服務或機
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
構者,並應載明服務規模與已
開放使用規模及機構總樓地板
面積。
九、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13
機構
長照
機構
一、長照機構應
繳納設立許
可證書費;
其費額由中
央主管機關
定之。
二、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
關於該機構
繳納證書費
後,始得核
發或換發設
立許可證書。
證書費用
證書應登載事項
§15
(證書遺失毀損)
設立許可證書遺失
或毀損時,負責人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15日內,填具申
請書,檢附相關文
件、資料,繳納設
立許可證書費,毀
損者,並應檢附原
設立許可證書,向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或換發。
設立許可證書應載事項、費額及補換發規定
備註: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費用收費標準第3點規定,設立許
可證書收取規費新臺幣1,000元;申請補發或換發時亦同。
36
§16
適用機構
於原民地區籌設或設
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
以外之長照機構,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ㄧ、未設有公、私立長
照機構,且因地理
條件限制,難以覓
得符合長照機構設
立要件之場地及長
期照顧服務機構設
立標準所定各類專
業人員。
二、已設有公、私立長
照機構者,因地理
條件限制,長期照
顧服務對象難以至
該長照機構接受長
期照顧服務。
建物限制 文件替代規定
一、領有合法使用證明文
件或建築物使用執照
前,得以取得執業之
建築師、土木工程科
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
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
定證明文件,及經直
轄市、縣(市)消防主
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
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
平面圖替代之,並每
年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
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得以戶籍證明文件、
門牌編釘證明、繳納
水費、電費或房屋稅
籍證明替代之。
適用範圍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適 用
範 圍 , 由
中 央 原 住
民 族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長照機構
之建築物,
應以本法
施行前之
既有建築
物為限
,並經直
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
認定確無
危險之虞
。
原住民民族地區例外規定
37
機構
長照
機構
§24
一、應於事實發生日30
日前,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所定文件,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
二、前項停業期間屆滿前
,有正當理由者,應
於屆滿30日前,填
具申請書,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延長,其申請以1次
為限,延長期間最長
為1年;屆期未申請
延長或申請未經核准
者,應辦理歇業。
停業 復業
應於停業期
間屆滿30
日前,填具
申請書,並
檢附復業計
畫,報直轄
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
定。
§25
應於事實發生日
30日前,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相關
文件、資料,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後,應註銷其設
立許可證書。
※長照機構歇業者,
應將其招牌拆
除。(§28)
歇業
長照機構申請停業、復業、歇業規定
38
規範
對象
直轄市、
縣(市)主
管機關
( 除 籌 設
許可及證
書登載事
項變更,
不須實地
勘 查 外 )
§26
一、受理申請機構籌設
許可案件,應於申
請人備齊相關文件、
資料90日內,會同
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二、受理設立許可、開
放使用服務規模、
擴充、縮減、設立
許可證書登載事項
變更、停業、復業
或歇業申請案件,
應於申請人備齊相
關文件、資料30日
內,會同相關機關
完成審核。
審核期限 實地勘查
申請設立
許可、開
放使用服
務規模、
擴充、縮
減、停業、
復業或歇
業申請案
件,直轄
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會同相
關機關實
地勘查。
申請案件
有應補正
情形者,
直轄市、
縣(市)
主管機關
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
正;屆期
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
得視需要,
命申請人
就所附文
件、資料
繳驗其正
本。
繳驗正本
主管機關審核期限及程序
39
規範
對象
直轄市、
縣(市)主
管機關
§31
一、主管機關為瞭解機構之狀況,必要時,得通
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檢查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1
次不預先通知檢查,並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辦理之。
三、主管機關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
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
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長服法§39及
細則§9)
主管機關檢查機制及應注意事項
機構
本法施行前,已提
供本法第9條社區式
長期照顧服務之機
關(構)、法人、團體、
合作社或事務所,
轉為本法所定長照
機構者。
§35
一、免籌設許可。
二、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所定文
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社區式
長照機構設立
許可。
§36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
人於本法施行前,
已依老人福利法、
護理人員法及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附設本法所定機構
住宿式長照服務之
機構,符合長期照
顧服務機構設立標
準之規定者。
一、免籌設許可。
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定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住
宿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三、機構於長服法施行前,經
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機構立
案範圍內提供該法第9條所
定居家式或社區式長期照
顧服務者,亦得檢具所定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綜
合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40
既有服務機構轉銜長照機構簡化機制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設立標準
業務負責人
42
法規架構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
構設立許可範圍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範圍於
同一棟建築物應位於同樓層或連續樓層;
其屬不同棟建築物應不為道路、鐵路或永
久性空地所分隔
長照機構應符合其他相
關法規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應符合建
築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消防法、飲用
水水質標準及住宅等相關法規
住宿式機構設立規模
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規模以200人為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類長照機構
設立標準
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設
立標準表
共計20條
專任、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
原住民族地區設立長照
機構之專案同意機制
原住民族地區設立長照機構,得專案報主管
機關邀請原住民族代表或專家學者審查,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43
服務設施
• 總樓地板面積
• 寢室
• 工作站
• 衛浴設備
• 日常活動場所
• 廚房
人員配置
• 業務負責人
• 護理師(士)
• 社會工作人員
• 照顧服務員
• 其他人員:行政、醫
事等人員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表規範項目
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之規定(1/2)
-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資格
44
7年專任照服員工
作經驗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2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
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
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3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
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
4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
科、組畢業
5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
6
護理師
護士
2年長照工作經驗
3年長照工作經驗
4年長照工作經驗
5年長照工作經驗
2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5
1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2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
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
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
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3
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
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
員技術士證者
4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
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
2年長照工作經驗
3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工作
經驗
4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工作經驗
5年機構住宿式長照機
構工作經驗
5
護理師
護士
2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4年臨床護理工作經驗
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之規定(2/2)
-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資格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法人條例
長期照
顧服務
機構法
人條例
1.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3項之規
定,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2. 原則: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合稱長照機構
法人)設立。
3.例外:
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
 長服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
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
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
除非有擴充或遷移之情形,則不需法人化。
4
7
優點:
(1)相對於自然
人 設 立 ,
強化其公共
管理。
(2)資訊透明、
程序完備及
對於全日全
時接受照護
失能者之權
益保障。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法人條例適用對象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
後,新設立之住宿式
長照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
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
員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設立從事住宿式長照
服務之私立機構,如有機
構擴充或遷移者。
新設立者 已依法設立者
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是否需成立長照法人:
1.依據長服法規定,居家式、社區式及無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無須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
2.長照機構法人,除了可以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外,也可以設立居家式
及社區式長照機構,並得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條例§6)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3
6
長照機構法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 法人分類: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 管轄機關: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但長照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49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3及4條規定
•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其區域、分類、 家數及
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
– 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以10家為限。
– 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者,各機構床數合計不得逾
2,000床。
– 前二項所定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家數或床
數,位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長期
照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者,不包括在內。
– 法人受委託經營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經營之
住宿式長照機構,其家數及床數,除前點規定外,應計入
第2點及第3點所定家數及床數限額。
法人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
50
• 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 法人必要之財產以淨值計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3千萬元 。
• 由地方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1千萬元。
• 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床數達100床者,每增加1床,應再增加10萬元
之財產。
– 法人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其土地及房舍以自有為原則。但依長服法第17
條規定,使用公有非公用財產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符合長照機構設立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承租規定者,不在此限。
– 法人所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位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調降第2點第
2款之財產規模。但調降幅度,以50%為限。
– 第2點及第4點所稱財產,於新設之長照機構法人,以現金、不動產或國內上
市櫃公司股票、公司債及政府債劵為限。
– 法人受委託經營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經營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
床數,應計入第2點第2款所定床數。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
51
法人條例施行前,已辦理社福或醫事服務之法人
轉銜為長照機構法人之準用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設立且辦理社會福利事項或醫事
服務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醫療法人。
■依原設立法律規定,辦理章程及登記事項變更,報主管機關許
可後,得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 (§44)
■規範
準用規定:設立長照機構之規範、設立必要財產、會計及財
報、投資、應接受主管機關檢查、不當保證人及資金擔保。
表決權、董事、提撥規定,均依原設立法律規定。 (§45)
52
02 長照2.0理念與目標
以人為本
提升具長期照顧需求者
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社區基礎
普及照顧服務體系,
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
照顧型社區
連續照顧
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
支持家庭、居家、社區
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
續服務
一、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理念
5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目標
健康
重病/末期
失智/失能
衰弱
亞健康
臨終
一、延長健康餘命
二、維持剩餘功能、減少不健康存活年數
未來
現況
5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長照專業服務政策
• 以生活照顧為軸心之長照,一直以來的重點都放在如何照
顧,但是新制的專業服務照顧組合,加入了自我照顧的精
神,透過專業照顧使高齡者能有效執行或參與日常生活活
動,而非被動成為被照顧者,以增進日常生活獨立功能,
減少照顧需求。
• 專業服務係為滿足個案之長照需要。
• 專業服務提供應確認:個案的潛能、個案的動機。
• 須提供整個照顧組合之服務,如CA01 IADLs復能照護須3
次服務完後,方申請費用及收取部分負擔。
• 若個案因素(如住院),以致服務中斷,得按比例申請費
用。
57
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 項目
 IADLs復能照護--居家、IADLs復能照護—社區、ADLs復能照護--居家、ADLs
復能照護—社區、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居家、個別化服務計畫
(ISP)擬定與執行—社區、營養照護、進食與吞嚥照護、困擾行為照護、臥床或
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居家護理訪視及居家護
理指導與諮詢
 規範內容
 目標:依個案狀況對個案及照顧者提供專業指導,提升個案自主生活能力
 作業規定
 執行人員資格:各專門職業人員跨專業合作,惟應符合各專門職業人員法規
定。
 作業內容:
 個案及家屬期待
 個案狀況
 轉介需求
評
估
 計畫
 個案
 照顧者
指
導
 提供書面紀錄
與指導對象
 依法規留存
記
錄
長照專業服務手冊(107.11.6公告修正)
58
59
60
得執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
專業服務之人員職類
服務項目
人員類別
IADLs復
能照護
ADLs復
能照護
「個別化
服務計畫
(ISP)」
擬定與執
行
營養照護
進食與吞
嚥照護
困擾行為
照護
臥床或長
期活動受
限照護
居家環境
安全或無
障礙空間
規劃
居家護理
指導與諮
詢
醫師(含中醫師) ◎ ◎ ◎ ◎ ◎ ◎ ◎ ◎
牙醫師 ◎
護理人員 ◎ ◎ ◎ ◎ ◎ ◎ ◎ ◎ ◎
職能治療人員 ◎ ◎ ◎ ◎ ◎ ◎ ◎
物理治療人員 ◎ ◎ ◎ ◎ ◎ ◎ ◎
心理師 ◎ ◎ ◎ ◎ ◎
藥師 ◎ ◎ ◎ ◎ ◎ ◎
營養師 ◎ ◎ ◎ ◎ ◎ ◎ ◎
語言治療師 ◎ ◎ ◎ ◎ ◎ ◎ ◎
呼吸治療師 ◎ ◎ ◎ ◎ ◎
聽力師 ◎ ◎
社工師(人員) ◎ ◎
教保員
61
CB03、CB04執行注意事項
• CB03(困擾行為照護)、CB04(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之服務,
應由完成本部認可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 符合2種以上資格之執行人員組成
• 於單次服務時,由2種以上資格人員提供服務
• 於同組服務期間,由2種以上資格人員提供服務
• 於單次照顧計畫中已明定提供2組以上服務之服務期間,由2種以上資格人員提供
服務
• 未符規定者,不予支付服務費用
62
長照復能概念
 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創新納入專業服務照顧組合,置入復能
(reablement)觀念,以提供個案功能訓練,促進自立生活為目的。
 由專業人員依個案及家屬期待之生活目標為復能服務目標,綜合評
估,訂定訓練目標及訓練期程,指導照顧服務員或家庭照顧者協助
並支持個案。
 發掘個案現有能力或潛能,藉由環境與活動調整策略,透過家庭照
顧者於日常生活監督個案持續練習,建立信心與習得活動技巧,以
便能再度執行個案想從事的活動。
63
6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S7P0ON9w1A
復能的目的
• 促使個案盡可能參與執行有意義的活動,
提升其自主性及生活品質。
• 減輕照顧者負擔及降低照顧支出。
65
66
資料來源:發展長照復能服務操作指引期末報告
復能目標
挪威 英國 北愛爾蘭 澳洲
讓人們在
家中及社
區中,參
與有意義
的活動
• 建立自信及技巧
• 避免或延遲人們使
用家中照護服務的
需求
• 減少需要持續支持
個案的家中照護服
務的層級
• 減少到醫院或照護
機構的個案數量
• 確保個案可及時出
院
• 提供個案在緊急狀
況時的立即回應
• 目標在於「讓
個案獨立作而
不是依賴他人」
• 藉由增加個案
的自信心、能
力、特定技巧
以減輕照護需
求,使其可長
期獨立在家中
生活
減少或減
緩年長者
日常生活
功能下降
並增進安
適感,使
個案可持
續待在家
中或延緩
額外照護
的需求
67
 丹麥:
第一次申請長照服務者,接受復能後,有45%的個
案最後可不需要任何長照服務。
已經使用長照服務者於接受復能後,有25%個案不
再需要任何長照服務,而有45%的個案,其所需要
的居家照顧服務時數減少。
 北愛爾蘭:幾乎一半的個案在結束復能服務後,不需
額外的照顧需求。
 澳洲:復能可減少傳統居家或社會照護需求,具良好
經濟效益,其對於生活獨立性的建立成效優於傳統照
護。
資料來源:發展長照復能服務操作指引期末報告
早期介入
短時間且密集性
復能執行模式
專業服務團隊
• 以個案為中心、激發潛
能
• 確認照顧計畫及復能目
標
• 結合個案日常生活功能
• 多專業訓練及團體合作
個案
• 最想做的事情作為復能訓
練目標
• 回復或維持生活自主功能
• 減少照顧依賴及成本支出
68
不適合接受復能專業服務之情況:
• 個案病情不穩定,如發燒、嗜睡、急性疼痛、嚴重
感染
• 生理指數嚴重異常(血糖或血壓控制不佳)
• 嚴重褥瘡
• 管路脫落
• 精神行為問題加劇至干擾訓練參與程度等。
以上問題皆可能是潛在急性生理問題的表徵;基於安全考量,
上述情況建議聯繫醫事單位進行治療(如:居家醫療、居家護
理、回歸醫院/診所等),待解決個案醫療問題且狀況穩定後再
提供復能服務。
個案或照顧者具配合
復能服務之動機
個案具學習能力
如意識狀態及認知程度可遵
從指令等
近期內日常生活功
能明顯退化
因急性疾病、意外或多重醫療狀況、
近期曾住院、生病、受傷等原因導
致身體、心理或社會功能受損,造
成生活功能明顯改變,需要照顧與
協助者
71
結合居家服務單位:
非常關鍵!
範例:01進食問題 (1) 「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所列之照顧組合表編碼
較能夠處理該問
題面向之專業
(不同時間點之
轉移)
問題清單之復能需求分析
範例: 01進食問題(2)
範例: 01進食問題 (3)
註腳
75
 良好的目標,除須考量個案能力是否可達成,建議包含以下五大要素:
1. 執行活動:如洗澡、穿衣、進食、用藥、處理疼痛/感染問題等
2. 執行方式/環境:如環境調整或改造、輔具使用
3. 協助程度:如獨立自主(他人監督)、部份協助、完全協助
4. 時限性:如多久內達成
5. 可測量性:如時間、頻率、強度
 需將目標進行分級,也就是須將目標拆解成小步驟
1. 專業服務目標:個案能自己吃飯
2. 訓練目標:個案在三個月後(時限性),可使用改良餐具(執行方式/環境),
獨立(協助程度)吃完(執行活動)每一餐碗裡面(可測量性)的食物。
專業人員
提供相關
指導
個案
了解所學
可以口述
行為的改變
獨立程度改變
活動方式改變
環境調整策略
環境安全原則
正確使用輔具
照顧者
了解所學
可以口述
行為的改變
可以正確給指導語
可以正確給適當協助
可以正確使用環境調整策略
77
照 顧 知 識 及 技 巧
提供個案及家屬相關照顧
知識及技巧,以降低(XX)
活動風險(包括跌倒、嗆
到等)。
01 調 整 策 略
個案或照顧者對執行(XX)
活動調整及環境調整策略
有正確的了解
02
輔具建議指導訓練
經過適當輔具建議、指導
及訓練後,個案可以獨立
或在照顧者監督下正確利
用輔具完成(XX)活動
03 活 動 及 環 境
經過適當活動方式或環境
調整後,個案可以獨立或
在照顧者監督下執行(XX)
04
照顧者對個案的問題與可應用之照護技巧及策略有正確的了解,並可獨
立執行策略
照 護 技 巧 執 行
05
長照專業服務品質監控機制-1
• 指引:本部於108年4月公告「長照復能服務操作
指引」,作為專業服務人員執行復能服務之共同
執行參考準則參考。
公告復能指引與辦理訓練
01
• 訓練:
1. 本部訓練:108年4月至5月辦理「復能實務專業
服務基礎訓練課程」及「復能跨專業共識營」,
包含長照復能服務操作指引、跨專業合作、個案
研討、案例目標規劃、復能訓練計畫、品質監控
等。
2. 22縣市、相關公學會等,辦理復能相關課程訓練,
如復能內涵與操作指引簡介、復能跨團隊合作與
品質監控個案研擬等。
02 召開長期照顧專業服務
異常使用個案輔導共識
會議
• 108年10月5日召開會議,請縣市
主管機關針對異常使用個案進行查
訪,對個案、服務提供單位及社區
整合型服務中心輔導,如確無服務
實質效益,應適時輔導結案轉介其
他服務項目。
• 邀請地方政府及專家召開專業服務
執行狀況及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檢討
會議。
78
03 落實結案管控
• 訓練目標及訓練期程:同一
專業服務目標,不超過12
次之訓練(每週至多1次為原
則),並於6個月內完成訓
練。
• 達到個案與服務團隊共同設
定之目標時,即可結案。
• 未有明顯進步,個案與照顧
者無法配合指導訓練,無意
願或潛力等應予以結案。
長照專業服務品質監控機制-2
04 延案處理機制
• 倘有繼續訓練之必要,應就原訂服務目標、服務訓練執
行內容及頻率、服務介入前後,目標之達成情形等先行
檢討。
• 專業服務延案處理,應至少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 ,
並得依需求就個案進行訪視,或請服務提供單位依長期
照顧服務法或有關法規提供服務紀錄或說明服務情形。
• 延案服務組數不宜逾原定服務組數之二分之一,如需服
務超過原定服務組數之二分之一,應由照顧計畫擬定單
位就原訂服務計畫進行檢討。
79
復能訓練結案標準的考量面向
80
資料來源:長照復能服務操作指引
 已達個案與服務團隊共同設定之目標。
 同一訓練目標經過1組服務介入後,仍未有明顯進
步,或個案與照顧者無法配合指導訓練。
 經評估後,個案已無意願/潛力。
05 系統服務紀錄規劃
• 服務提供單位填報相關服務執行成果之資
料,用以作為品質管理作業參考。
• 本部於109年2月1日新增系統欄位,新增5項
專業服務紀錄必填項目:復能目標達成情形、
復能目標、指導對象、服務內容及指導建議摘
要。
• 於109年2月14日函送縣市政府轉知服務提供
單位「應登載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專業
服務紀錄內容」,以作為專業服務品質管理時
使用。
長照專業服務品質監控機制-3
06 專業人員服務教育訓練
• 執行專業服務之服務人員應受訓練課程,現
階段將以完成本部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
習平台之復能實務專業服務基礎訓練8小時,
並另外完成4小時之個案研討,共2類課程進
行認定。
81
0
7
持續監測異常使用狀
況
• 針對使用復能服務之個
案持續監測是否有過高
之使用次數,以及使用
AA08、AA09加成之情
形。
• 監控服務提供人員之案
量。
• 考量使用專業服務之合
理性及為達服務效益,
個案及家屬接受專業人
員之指導與訓練,每一
個案個專業服務照顧組
合每日以給(支)付1次為
限,其中CA01-04視為
同一照顧組合
長照專業服務品質監控機制-4
08 單一派案服務單位,綜合評估擬定訓
練計畫
• 復能目標族群常見的問題包含近期功能退化及多重功能缺損,極需復
能專業服務人員仔細地評估個案復能潛能、活動性質、環境等並進行
做全面性、系統性的分析、討論並議定3-5個復能目標,依據各目標
之訓練專業,再由適當之專業人員執行指導及訓練計畫。
• 為確保專業服務之品質與效能,專業服務組合之提供宜由單一服務單
位之專業人員進行全面性評估,觀察與確認復能需求後再由適當之專
業人員提供服務,進行指導及訓練,共同協助個案達復能服務目標。
• 本部已宣導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擬定照顧計畫中,如有任一C碼照
顧組合,應以派案1服務單位為原則;又照顧計畫中同時有CA01-
CA04之任一照顧組合者,仍以派案單一服務單位為原則。
82
專業服務人員相關訓練
84
長照人員三階段課程
Level1共同課程 Level2專業課程 Level3整合課程
課程介紹 使長照人員能先具
備長照基本知能
因應各專業課程需
求不同且考量不同
場域,各專業領域
訂出訓練時數發展
個別專業領域知能
重視團隊工作及服
務品質增進,跨專
業領域之合作溝通
重要性
課程重點 以基礎、廣泛之長
照理念為主
強調專業照護能力 強化跨專業及整合
能力為主
上課時數 18小時 16~32小時 24小時
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應完成本部之認可訓練
• 110年1月1日起,凡執行CA01-04、CB01-04、
CD02等項目,均需依規定完成本部認可訓練始可
提供服務
• 長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之復能實務專業服務基礎訓
練8小時線上課程(不含個案討論與分享,須完成課程並
通過評量測驗及格,始得列印學習證明)。
• 地方政府自辦之個案研討4小時實體課程。
• 依本部109年2月14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356號函頒
「應登載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之專業服務紀錄內容」
模擬填寫2份報告。
85
86
87
03 長期2.0推動策略
策略一、照顧管理制度與中央地方協力
社區民眾 住院中的民眾
撥打1966
長照服務專線
洽詢護理站
取得出院準備服務
中央政府
派案
申報
費用
支付
照管專員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服務給付額度
A
B
B B
C C C
提供長照服務
A個管員功能角色:
1)依長照需要者需求擬定照顧服務計
畫並連結服務。
2)即時因應需求調整計畫、定期每月
服務品質追蹤。
3)定期盤點服務區域內之長照資源,
強化服務連結效能,串聯社區服務、
落實個案管理。
照專任務:
1)受理民眾申請長照評估、照顧計
畫核定與服務諮詢。
2)派案A單位及監督接案時效、審
核所擬照顧計畫。
3)長照個案服務品質管控。
4)辦理長照個案討論會議。
建立監督
查核機制
並落實執行
服務提供者
民 眾
申請服務
政策督導
經費挹注
地方政府
縣市照顧管理中心
醫院出院準備團隊之個案管理員
使用照顧管理評估量表
評估長照需要等級
A個管員
串聯社區資源
提供服務管理
8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提升效率,增加服務效能,提供以個案為中心之服務
策略二、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制度(1/2)
9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91
1. 理念∶強調自我照顧精神
長照2.0服務創新納入專業服務,強調以個案為中心,而非僅為被動的被照顧者,讓失能個
案透過復能目標,將訓練與生活結合,增進日常生活自主功能、減少照顧需求。
2. 目標
以個案最想做的事為訓練目標,提升執行動機。
3. 跨專業服務團隊
依個案需求,由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語言治療師、
護理人員、心理師、藥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聽力師等醫事人員或教保員、社工人員
等專業人員,提供多元的復能及特殊照護類(含營養、進食與吞嚥、困擾行為等)服務。
策略二、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制度(2/2)
創新納入專業服務,翻轉長照新思維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策略三、建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1/2)
單位資格 服務內容
A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依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
委託或補助辦理A個案管理服務
之單位。
為失能者擬定照顧服務計畫、連結長照服
務(到宅式服務)。
B長照服務提供單位
依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
許可、委託或補助辦理長照服
務之單位。
專責提供長照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
照顧、家庭托顧、專業服務、交通接送、
餐飲服務、輔具服務、喘息服務等(特約服
務項目)。
C巷弄長照站 社區基層組織
社會參與、健康促進、共餐服務、預防及
延緩失能服務、具有量能C可再增加提供
喘息服務/臨時托顧(社區定點式服務)。
為落實在地老化的政策目標,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之整合式服務體系,增進長照服
務提供單位分布之密度,讓民眾獲得近便、多元的服務,長照2.0推動社區整體照
顧服務體系(ABC) 。
9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長期照顧服務項目措施與相關計畫
01
健康 亞健康 衰弱 失智未失能 失能(含失智) 重病/末期
社區照顧關懷據
預防延緩失能/失智服務
巷弄長照站 失智社區
服務據點
銀髮健身俱樂部
居家服務
交通接送
輔具租借購買及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家庭托顧
日間照顧 小規模多機能
專業服務
營養餐飲 喘息服務
住宿式
機構照護
服
務
項
目
主要計畫/方案/措施 失智症政策綱領
失智照護服務計畫
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 長照給付及支付
 長照特約及管理制度
長照特別扣除額
減 少 照 護 機 構 住 民
至 醫 療 機 構 就 醫
總統政見 一國中學區一日照 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
資源計畫
文化健康站、伯公照護站
團體家屋
居家醫師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
93
失智共同照護
中心
策略三、建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2/2)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策略四、強化社區及住宿式長照資源布建(1/2)
推動背景
 因應高齡化社會長照需求急遽成長,且少子女化可能面臨人力衝擊,本部以設置社區式、一對多
照顧模式之日間照顧中心為優先布建策略,減少全時及一對一照顧模式,增進長照人力使用效益
 提升社區式服務近便性,配合總統政見推動「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布建政策,以國中學區結
合失能者社區生活圈的概念,期待至113年達成814個國中學區的範圍內,至少設有1處日照中心。
布建策略
 本部積極結合教育部、財政部國產署、內政
部、行政院農委會及國防部等各部會盤整權
管公有閒置空間資源,督請地方政府活化利
用,具體規劃設置進度。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整建長照衛福據點,挹注建
設經費,運用公有場地閒置空間設置日照服務場
所。
 擴大民間參與,鼓勵企業托老。
 結合集合住宅(公寓大廈)公共空間辦理日照服務。
 運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補助開辦所需費用。
公私協力,充實設置日照服務資源 跨部會合作機制,提升政策執行效能
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
9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策略四、強化社區及住宿式長照資源布建(2/2)
持續推動住宿式機構布建
政府補助計畫:
1)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
2)獎助布建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試辦計畫
3)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4)國軍醫院長照規劃專案
 目的:針對偏鄉無住宿機構資源之鄉鎮區,
布建長照住宿機構,提供平價優質且因地制
宜之長照服務。
 布建成果:截至111年9月底計有56家、近
6,501床。
公私協力:
截至111年9月底全國長照法人已設立189家規劃籌設住宿機構,公私協力預計布建床數達
13萬床。
刻正規劃公告獎助住宿床位不足資源網區的布建計畫。
95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策略五、鼓勵聘僱外看家庭銜接長照服務
96
外看申審人員主動
轉介長照服務
督請地方政府落實外看申審人員於受理民眾申請時,依「地
方主管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到任前銜接長照服
務處理流程」協助轉介長照服務。
自109年12月1日起,被照顧者經評估為失能等級第2級(含)
以上者,可於外看請假期間申請,已不受30天空窗期限制,
與未聘外看失能個案相同。
外看更換、逃跑、等候空
窗期可申請所有長照服務
擴大喘息服務
如遇外看逃逸、轉出或期滿離境導致照顧空窗期,家屬持有
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函者或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即視同名下
未聘外看,被照顧者經評估為失能第2級(含)以上者,可申請
包括照顧及提供服務等4大長照給付。
經統計110年度聘僱外看家庭使用長照服務共計62,572人較107年(28,050人)成長223%。
截至111年9月底使用長照服務共計55,917人,較110年同期( 54,174人)成長103.2%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策略六、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創新型計畫
計畫特色
1. 鼓勵縣市因地制宜發展符合在地需求之創新服務項目。
2. 於22縣市廣布119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供個案(高負荷家庭照顧者)服務、諮詢、照顧技巧指導、電話關懷、
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等支持性服務。
推動重點
為提升長照服務網絡對於高負荷家庭之敏感度,本部頒布「長照服務對象之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以利保護服
務、社會安全網、自殺防治等相關網絡成員辨識高負荷家庭照顧者,期使長照服務及早介入提供家庭協助。
服務項目
未來推動展望
1. 優化家庭照顧者個案服務管理之資訊系統功能,有效掌握高負荷家庭照顧者轉介及服務動態,確保長照體系落實轉
介,以增進服務輸送效能。
2. 加強地方政府對服務據點之輔導管理機制,建構在地服務支持網絡,確保服務品質。
個別性服務
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個案服務(含家庭照顧安排會談)、到宅照顧技巧指導、個別心理輔導服務、志工關懷訪視
或電話問安、諮詢服務
團體式服務 情緒支持團體、長照知識或照顧相關訓練課程/講座、於團體/講座辦理同時提供被照顧者陪伴
創新型服務 由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如結合在地資源辦理資訊傳遞小站、照顧學長姐志工團隊、照顧不離職輔導措施等
9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
策略七、醫療與長照銜接整合,推動連續性照護
9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策略八、發展失智整合照護
跨部會合作,推動失智照護政策綱領。
持續辦理失智照護服務計畫,111年度核定22縣市共計8.96億元。
99
協助疑似個案就醫確診及資源連結、失智社區識能教育、
輔導據點提供失智個案照護所需之專業諮詢及協助、人才
培訓等;服務60,129人。
失智共同
照護中心
116家
失智個案照護
認知促進、緩和失智、安全看視;服務10,021人。
家庭照顧者支持
照顧者支持團體(輔導諮商)、照顧者照顧課程;服務2,475人。
失智社區
服務據點
535家
類型 功能、任務及服務情形 布建策略
鼓勵地方政府結合開設神
經科、精神科之醫事機構
辦理。
以一鄉鎮至少一處失智據點
為原則,極輕度至輕度失智
需求人口密集區,可結合C
據點、文健站等長照據點。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0
服務項目
人員類別
IADLs、ADLs
復能照護CA07
「個別化服務計畫
(ISP)」擬定與執行
CA08
營養照護
CB01
進食與吞嚥
照護CB02
困擾行為照護
CB03
臥床或長期
活動受限照
護CB04
居家環境安
全或無障礙
空間規劃
CC01
居家護理
指導與諮
詢CD02
醫師(含中醫師) ◎ ◎ ◎ ◎ ◎ ◎ ◎
牙醫師 ◎
護理人員 ◎ ◎ ◎ ◎ ◎ ◎ ◎ ◎
職能治療人員 ◎ ◎ ◎ ◎ ◎ ◎
物理治療人員 ◎ ◎ ◎ ◎ ◎ ◎
心理師 ◎ ◎ ◎ ◎
藥師 ◎ ◎ ◎ ◎ ◎
營養師 ◎ ◎ ◎ ◎ ◎ ◎
語言治療師 ◎ ◎ ◎ ◎ ◎ ◎
呼吸治療師 ◎ ◎ ◎ ◎
聽力師 ◎ ◎
社工師(人員) ◎ ◎
教保員 ◎
專業服務執行人員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1
專業服務照顧組合項目
編號 照顧組合 組合內容
給(支)付
價格(元)
原住民區或離島
支付價格(元)
CA07 IADLs復能、ADLs復能照護 3次措施/1給(支)付 4,500 5,400
CA08
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
執行
4次措施/1給(支)付 6000 7,200
CB01 營養照護 4次措施/1給(支)付 4,000 4,800
CB02 進食與吞嚥照護 6次措施/1給(支)付 9,000 10,800
CB03 困擾行為照護 3次措施/1給(支)付 4,500 5,400
CB04 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 6次措施/1給(支)付 9,000 10,800
CC01
居家環境安全或
無障礙空間規劃
2次措施(含評估)為
1給(支)付單位
2,000 2,400
CD02 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
3次措施、1次評值
/1給(支)付
6,000 7,2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2
推動長照專業服務
• 過去長照的重點都放在如何照顧。長照2.0服務創新納入專業服務照
顧組合加入自我照顧的精神。
• 透過專業服務使高齡者能有效執行或參與日常生活活動,而非被動成
為被照顧者,增進日常生活自主功能,減少照顧需求。
• 專業服務係為滿足個案之長照需要,提供服務應確認個案的潛能、個
案的動機、照顧者的配合。
專業服務團隊
1)以個案為中心、激發潛能
2)確認照顧計畫及復能目標
3)結合個案日常生活功能
4)多專業訓練及團體合作
專業服務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3
醫療復健 VS 長照專業服務
醫療復健 長照專業服務
目的 治療疾病
使其功能恢復或維持可參與日常生
活活動
訓練重點
-身體基本功能(神經/肌肉/骨骼/
認知/動作/感覺等)訓練
-治癒或預防疾病對個案功能所造成
的限制
-藉由活動型態及環境調整,將日常
活動變成訓練內容
-使讓個案有機會執行想從事的活動
個案角色 被動角色 主動參與
執行方式 專業人員直接對個案提供服務
專業人員指導個案、家屬、主要照
顧者(如照顧服務員、外看等)設定目
標進行訓練。
• 基於支付不重複及避免資源重疊之原則,長照基金不予
支付醫療(治療)相關之服務範疇
• 健保支付醫療復健、居家醫療、居家護理(如管路更換/護
理、傷口護理)等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4
專業服務重點(1)
依個案的需求,由醫師(含中醫師、牙醫師)、職能治療人員、物理治療人員、語言治療
師、護理人員、心理師、藥師、呼吸治療師、營養師、聽力師等醫事人員或教保員、社工
人員等專業人員,提供多元的服務。
註:凡執行CA07-08、CB01-04、CD02等項目,均需依規定完成本部認可訓練始可提供服務。
服務對象(經照管中評估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以上)
•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 50歲以上失智者
• 失能身心障礙者
優先服務對象
• 近期內日常生活功能明顯退化
• 個案具學習能力
• 個案或照顧者具配合復能服務之動機
服務目標
• 以個案最想做的事為訓練目標
• 透過專業服務,增進個案日常生活獨立功能,
減少照顧需求
專業服務團隊與個案或主
要照顧者討論服務內容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5
專業服務重點(2)
服務內容
• 復能類:
指導個案及家屬、照顧者,運用個案剩餘功能發揮潛力,以提升生活自理能力為主,維持生活參與能
力不退化。
• 特殊照護類:
針對營養、進食與吞嚥、困擾行為、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指導失能個案或家屬個人化照顧技巧,或
提供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已使個案逐步恢復自立生活或減少家庭照顧者照顧負擔。
執行模式
• 短期介入
• 指導個案及主要照顧者
• 同一服務目標,不超過12次(每週
至多1次為原則),並於6個月內完
成。相同照顧組合(碼別)如有新
訓練目標需間隔90天,以使個案在
此其中將習得之技巧持續練習。
結案條件
• 達到設定目標
• 訓練目標經過1組服務介入後,
仍未有明顯進步,或個案與照
顧者無法配合指導訓練
• 經評估後,個案已無意願/潛力
指導個案獨立穿衣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106
提升有需求民眾長照專業服務轉介機制
【規劃機制】
長照個案經照專評估後,針對所勾選之照顧問題之建
議服務措施,其中有須轉介專業服務有關服務措施(如
下圖黃底,至少有一項以上)之個案,由A個管與個案/
家屬討論後,經徵得案家同意下,照會使用專業服務。
【配套措施】
1. 請各縣市政府將轉介使用率納入社區整合型服
務中心(A級單位)評鑑指標。
2. 維護專業服務品質
• 強化照專、A個管及專業服務執行人員之教育訓練
• 修正專業服務操作指引及服務手冊
3. 強化專業服務宣導。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各國長期照顧服務
給付方式、給付對象、給付類別與項目
照護等級與給付額度
各國長照服務給付方式
荷、德、日、韓長照保險之給付對象
荷、德、日、韓長照保險給付類別及項目比較
德國長照保險照護等級與給付額度
德國保險網站~
https://www.aok.de/gp/ambulante-pflege/sgb-xi/verguetungsvereinbarungen 關於(AC/TK 36 02 608 )的部分
日本介護保險照護等級及對應之居家服務給付額度
日本厚勞省網站
https://www.mhlw.
go.jp/stf/seisakunit
suite/bunya/hukus
hi_kaigo/kaigo_ko
ureisha/housyu/in
dex.html
ADL 加算
https://ads.kaipok
e.biz/
韓國老人長照保險照護等級與給付額度
韓國衛福部
長照網址
https://www.
nhis.or.kr/en
glish/wbhea
a03200m01.
do
臺灣長照給付及支付
一、推動目的
 落實以人為中心之社區整合照護
1.由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之個管員擔任長照社區服務之單一
窗口,引入「主責照顧」之觀念及功能。
2.整合原有的10項長照服務,以人為中心,一次評估核定4類
長照服務額度,縮短民眾等待服務的時間,減少服務取得
的障礙。
3.所有服務以民眾可獲得之服務(照顧組合)做為給(支)
付單位,利於不同服務提供者合作。
 引進資訊作業系統
連結各類服務,進而發展因地制宜之服務模式,預期可提高
行政效率,提升民眾使用之滿意度。
11
1、提升效率:實施特約制度簡化費用核銷流程。
2、增加服務提供量能:提高服務費用支付基準,增加服務
單位投入誘因。
3、建立照服員專業形象:打破按時計價模式、改善過往不同
工同酬情形,強化專業及提升服務
品質,並提供照服員合理薪資,使
人才久任。
4、以個案為中心:針對個案問題清單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照顧
服務,由照管專員或個案管理員與案家共
同擬訂照顧計畫。
11
二、基本理念
提供服務
部分負擔
11
三、制度架構
依失能等級每月給付
10,020-36,180元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
比率 16%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
比率 5%
交通接送服務
依城鄉距離每月給付
1,680-2,400元
喘息服務
依失能等級每年給付
32,340-48,510元
一般戶:
給付額度X部分負擔比
率21%~30%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X部分負擔比
率7%~10%
(依幅員大小計算)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
擔比率 16%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
擔比率 5%
一般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
比率 30%
中低收入戶:
給付額度 X 部分負擔
比率 10%
輔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
每3年給付
40,000元
B、C碼 D碼 E、F碼 G碼
照顧及專業服務
※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免部分負擔
11
四、服務項目及部分負擔比率
1、長照服務人員:
(1)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
(2)居家服務督導員
(3)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
(4)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
(5)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個案管理及提供服務人員
2、訓練、認證及發證:
居家服務督導員、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照
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
個案管理及提供服務人員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訓練,
使得辦理認證。
3、繼續教育:
長照人員每6年須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
11
五、如何成為長照人員
12
六、長照人員三階段課程
Level1共同課程 Level2專業課程 Level3整合課程
課程介紹 使長照人員能先具
備長照基本知能
因應各專業課程需
求不同且考量不同
場域,各專業領域
訂出訓練時數發展
個別專業領域知能
重視團隊工作及服
務品質增進,跨專
業領域之合作溝通
重要性
課程重點 以基礎、廣泛之長
照理念為主
強調專業照護能力 強化跨專業及整合
能力為主
上課時數 18小時 16~32小時 24小時
臺灣長照照護等級與給付額度
20220120-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逐條說明
臺灣長照照護等級與給付額度
20220120-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逐條說明
臺灣長照照顧_照顧組合(支付標準)
A碼照顧管理服務及政策鼓勵服務
20220120-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逐條說明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照顧管理服務及政策鼓勵服務
給(支)付價格
(新臺幣/元)
原民區或離島支付
價格(新臺幣/元)
AA01 照顧計畫擬訂與服務連結 1,700 2,040
AA02 照顧管理 400 480
AA03 照顧服務員配專業服務 600 720
AA04 於臨終日提供服務加計 1,200 1,440
AA05 照顧困難之服務加計 200 240
AA06 身體照顧困難加計 200 240
AA07 家庭照顧功能微弱之服務加計 760 915
AA08 晚間服務 385 465
AA09 例假日服務 770 925
AA10 夜間緊急服務 1,000 1,200
AA11 照顧服務員進階訓 練 50 60
AA12 開立醫師意見書 1,500 1,800
臺灣長照照顧_照顧組合(支付標準)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BA01 基本身體清潔 260 41 13 0
BA02 基本日常照顧 195 31 9 0
BA03 測量生命徵象 35 5 1 0
BA04 協助進食或管灌餵 130 20 6 0
BA05 餐食照顧 310 49 15 0
BA07 協助沐浴及洗頭 325 52 16 0
BA08 足部照護 500 80 25 0
BA09 到宅沐浴車服務--第1型 2200 325 110 0
BA09a 到宅沐浴車服務--第2型 2500 400 125 0
BA10 翻身拍背 155 24 7 0
AB11 肢體關節活動 195 31 9 0
BA12 協助上(下)樓梯 130 20 6 0
BA13 陪同外出 195 31 9 0
BA14 陪同就醫 685 109 34 0
BA15 家務協助 195 31 9 0
BA16 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 130 20 6 0
BA17a 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吸物 75 12 3 0
BA17b 口鼻抽吸 65 10 3 0
BA17c 管路(尿管、鼻胃管)清潔 50 8 2 0
BA17d 甘油球通便、血糖機驗血糖 50 8 2 0
BA17e 依指示置入藥盒 50 8 2 0
BA18 安全看視 200 32 10 0
BA20 陪伴服務 175 28 8 0
BA22 巡視服務 130 20 6 0
BA23 協助洗頭 200 32 10 0
BA24 協助排泄 220 35 11 0
臺灣長照照顧_照顧組合(支付標準)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BB01 日間照顧 (全日) --第1型 675 108 33 0
BB02 日間照顧(半日)--第1型 340 54 17 0
BB03 日間照顧(全日)--第2型 840 134 42 0
BB04 日間照顧(半日)--第2型 420 67 21 0
BB05 日間照顧(全日)--第3型 920 147 46 0
BB06 日間照顧(半日)--第3型 460 73 23 0
BB07 日間照顧(全日)--第4型 1045 167 52 0
BB08 日間照顧(半日)--第4型 525 84 26 0
BB09 日間照顧(全日)--第5型 1130 180 56 0
BB10 日間照顧(半日)--第5型 565 90 28 0
BB11 日間照顧(全日)--第6型 1210 193 60 0
BB12 日間照顧(半日)--第6型 605 96 30 0
BB13 日間照顧(全日)--第7型 1285 205 64 0
BB14 日間照顧(半日)--第7型 645 103 32 0
臺灣長照照顧_照顧組合(支付標準)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BD01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 32 10 0
BD02 社區式晚餐 150 24 7 0
BD03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100 16 5 0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CA01 IADLs復能照護--居家 4500 720 225 0
CA02 IADLs復能照護--社區 4050 648 202 0
CA03 ADLs 復能照護--居家 4500 720 225 0
CA04 ADLs 復能照護--社區 4050 648 202 0
CA05 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
居家
6000 960 300 0
CA06 個別化服務計畫(ISP)擬定與執行--
社區
4000 640 200 0
臺灣長照照顧_照顧組合(支付標準)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CB01 營養照護 4000 640 200 0
CB02 進食與吞嚥照護 9000 1440 450 0
CB03 困擾行為照護 4500 720 225 0
CB04 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 9000 1440 450 0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CC01 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 2000 320 100 0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CD01 居家護理訪視 1300 208 65 0
CD02 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 6000 960 450 0
臺灣長照照顧_照顧組合(支付標準)
編 號 照 顧 組 合 給(支)付
價格(元)
民眾自負額
(一般戶)16%
民眾自負額
(中低收)5%
民眾自負額
(低收)0%
GA01 居家喘息服務--全日 2310 369 115 0
GA02 居家喘息服務--半日 1155 184 57 0
GA03 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全日 1250 200 62 0
GA04 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半日 625 100 31 0
GA05 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 2310 369 115 0
GA06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 2000 320 100 0
GA07 巷弄長照站臨托(時) 170 27 8 0
出院準備計畫銜接長照服務
130
• 「出院準備及追蹤管
理費」支付標準,每
次住院支付1,500點
(總額內)
106.07
• 健保署訂定出院
準備及追蹤管理
費作業規範,銜
接長照服務評估
作業納入醫院出
院準備服務流程
(於其他預算外支
應1500點)。
106.04 - 107.12
• 縮短符合長照2.0病人出院後等待長照服務的時間。
• 出院前3天完成長照評估,出院後7天內獲得長照
服務。
• 補助:依醫院實施範圍及預期實施效益、創新流
程補助業務費用。
• 目標為參與家數達200家醫院,計184家醫院參與
計畫,達成率92%。
107.08-108.12
• 把握出院後3個月黃金復能期,透過介
入復能服務,增進個案之社會參與及獨
立性。
• 醫院可逕行提供或派案復能服務照顧組
合 ( CA01-CA04 、 CB01-CB02 、
CC01)。
• 獎勵:依目標達標數予以獎勵。
• 224家醫院參與,目標達成率112%。
109.07
• 強化出院準備服務效能,發掘長照服務
考量個案評估個案;落實專業服務照護,
協助個案自立生活訓練。
• 完整性,簡易評估量表改為繁表。
• 核實補助評估工具費用;針對提高評估
準確度為目標,予以獎勵該等服務單位。
131
1. 強化出院準備服務效能,發掘長照服務考量個
案評估個案;落實專業服務照護,協助個案自
立生活訓練。
2. 提升評估完整性,落實照管專員全派案。
3. 擬定照顧計畫及連結服務回歸A單位。
獎助計畫期間:109-110年
 目標:
1. 有鑑於出院個案有密集的復能服務需求,規劃以
個案目標為導向,協助個案自立生活訓練,提高
社會參與及獨立性,以達健康在地老化。
2. 強化出院準備服務效能,凝聚專業服務團隊之專
業合作。
 行政配合:
1. 出院第2-6個月之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的30%可
提前預支納入照顧計畫,預支額度於出院後2~6
個月平均扣除。
2. 提前納入照顧計畫之復能多元服務,僅限於出院
3個月內使用
3. 由醫院進行長照需要評估,A單位擬定照顧計畫,
落實照專全派案。
4. 本計畫自公告日(109年7月22日)起至110年
底,目標家數267家。
13
2
133
編號 照顧組合 組合內容
給(支)付
價格(元)
原住民區或離島
支付價格(元)
CA01 IADLs復能照護-居家 3次訪視/1給(支)付 4,500 5,400
CA02 IADLs復能照護-社區 3次措施/1給(支)付 4,050 4,860
CA03 ADLs復能照護-居家 3次訪視/1給(支)付 4,500 5,400
CA04 ADLs復能照護-社區 3次措施/1給(支)付 4,050 4,860
CB01 營養照護 4次措施/1給(支)付 4,000 4,800
CB02 進食與吞嚥照護 6次措施/1給(支)付 9,000 10,800
CC01
居家環境安全或
無障礙空間規劃
2次措施(含評估)
為1給(支)付單位
2,000 2,400
以上組合內容皆含評估
134
備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雖不可使用照顧服務,如符合本
計畫規定,經長照失能評估擬定照顧計畫,同前款得流用相同額度提前使用復能服務。
03-2
135
組別 地區醫院 區域醫院 醫學中心 獎勵費用
1 70 160 330 25萬
2 100 250 500 40萬
3 120 30 600 50萬
註:評估數計算方式:
1. 新加入醫院自核定日期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2. 原於108年參與本部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之醫院,
評估目標數追溯自109年1月1起算。
01
02
03-1
 計畫申請期限:
自公告日起至109年8月20日止
 計畫執行期間:
自核定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 長照評估工具補助:
核實補助評估工具平板費用
(地區醫院2臺、區域醫院3
臺、醫學中心5臺為限) 。
 出備醫院執行長照評估之獎勵:
為鼓勵醫院參與本揭計畫併利計畫之順利推
動,評估個案數依醫院層級與以獎勵
04 未來展望
搭配多元媒體通路,提高長照服務知曉度;
強調長照人力專業,強化民眾信賴。
針對原住民族及偏遠地區,研議加成、特約
等機制,提升服務單位投入誘因。
積極翻轉長照服務觀念,以維持個案自主
生活為主軸,達到在地老化之目標。
1.翻轉照顧新思維
2.積極布建、改善資源分配不均
3.多元行銷策略,宣導長照服務
未來展望_參照其他國家優質經驗翻轉適合國內長照服務體系策略
137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創新服務
一、復能多元服務試辦計畫
 目標:
1. 有鑑於出院個案有密集的復能服務需
求,規劃以個案目標為導向,協助個
案自立生活訓練,提高社會參與及獨
立性,以達健康在地老化。
2. 強化出院準備服務效能,凝聚專業服
務團隊之專業合作。
 行政配合:預支額度
1. 出院第2-6個月之照顧及專業服務額
度的30%可提前預支納入照顧計畫,
預支額度於出院後2~6個月平均扣除。
2. 提前納入照顧計畫之復能多元服務,
僅限於出院3個月內使用
3. 本計畫自107年8月29日起試辦至108
年底,現正檢討修正中。
4. 目標家數200家,截至108年12月計
有224家醫院參與,達標率100%。
13
全民健保「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與長照2.0銜接之作業流程圖
健保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
目的:鼓勵醫院做好出院準備及出院後追蹤諮詢
優質服務,重視病人持續性照護,提升出
院照護之品質,減少出院病人短期內之再
急診及再住院。
推動方式:
• 105年4月新增「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支付
標準,每次住院支付1,500點
• 訂定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費作業規範
目的:縮短符合長照2.0病人出院後等待長照服務
的時間
目標:
• 出院前3天完成照管評估
• 出院7天內獲得長照服務
推動情形:
• 計畫執行目標為參與家數達200家醫院。
• 截至107年12月底參與獎勵計畫有184家醫院,
達成率為92%
銜接長照2.0出院準備友善醫院
14
二、強化出院準備服務
三、輔具租賃服務及補助代償墊付
 為強化失能者長期照顧輔具服務,長照2.0於給付支付,並於基準
新增輔具租賃服務,業於107年8月9日公告「長期照顧輔具租賃
服務原則」及明訂特約單位資格要件、服務流程等規範,以利地
方政府推動服務。
 截至109年3月底,共有4,347家長照輔具特約單位(含254家租賃
特約單位)。
14
租
賃
服
務
另為簡化民眾輔具申請流程,本部推動代償墊付機制,民眾前往特
約輔具服務店家購置輔具或無障礙修繕,僅需支付部分負擔即可取
得服務,以減輕民眾經濟負擔。
代
償
墊
付
四、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
目標:
以家庭醫師制度之精神,推動由醫師及護理師
(個案管理師)定期家訪居家失能個案,以提供失
能個案以個案為中心的醫療照護及長期照顧整合
性服務。
服務內容:
1.個案經照管中心需求評估,針對符合收案條件之
個案,轉介特約單位(醫療院所),並由醫師開立
醫師意見書,提供照管專員及A單位作為照顧計
畫擬定之參考。
2.醫師及護理師每月進行個案健康及慢性病管理與
諮詢,宣導及推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
及「預立醫療決定(AD)」,視需要與長照個案管
理人員聯繫,並適時轉介醫療及長照服務。
 108年7月19日實施。
 推動成果:迄109年3月底有480家診所及衛生所加
入特約,600名醫師參與,派案人數約26,000人,
服務量能持續成長中。
14
五、原住民族地區整合型長照服務試辦計畫
(107-108年度)
桃園市
-復興區
台中市
-和平區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屏東縣
-來義鄉
宜蘭縣
-南澳鄉
以「部落」為中心,結合原鄉地區文化健康站服
務資源,提供多元長照服務,並培訓在地照顧服
務員,提升原鄉長者長照服務可近性。衛生福利
部補助5個單位。
14
 0800-507272(有你
真好真好)
 結合專業團體設置諮
詢專線,藉由電話之
即時性及便利性,提
供心理支持、諮詢及
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即時緩解照顧壓力。
喘息服務 諮詢專線 服務布建 發展新型服務
 針對家庭照顧者提
供喘息服務,每年
給付32,340-
48,510元不等。
 108年9月24日起開
放聘僱外籍看護工
之家庭,其被照顧
者經評估失能等級
為7至8級者,即可
於外籍家庭看護工
短時間休假時申請
喘息服務。
 為提供家庭照顧者具
近便性及在地化的專
業服務,推動家庭照
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
供諮詢、照顧技巧指
導、紓壓活動、支持
團體、心理協談等服
務。
 為強化我國家庭照
顧者服務量能及增
加服務可近性與涵
蓋率,透過「家庭
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創新型計畫」,鼓
勵縣市政府因地制
宜發展在地服務。
 107年11縣市進行試
辦,108年已全面
辦理,已建置83處
服務據點。
六、家庭照顧照顧者多元及創新服務
43
七、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為財政部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
屬為符合本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未被該法所
訂排富條款排除即可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
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 經評估為長照失能等級第2-第8級並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
• 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
14
八、銀髮友善住宅及機構促參案
 背景:因應未來獨居及雙老型態人口增加,需要優質且適合從年輕到老皆適宜居住的樂
活住宅,讓民眾可在宅或在社區老化。
 執行方式:
1. 配合內政部研商適合獨老、雙老、與子女共居乃至青銀共居等複合型態之住宅之可
行方案。
2. 於建物規劃時即納入日照或居家服務單位之空間,以利未來引入長照服務。
3. 政府提供政策誘因,獎勵民間興建,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4. 於方案執行時可引導保險業資金進入。
 本部規劃運用新北市新店區中醫藥研究所
舊所土地(面積約7,000平方公尺)。
 以民間新建-營運-移轉(BOT)方式辦理。
 規劃建置連續性、多元照顧模式之園區,
辦理社區式及住宿式之綜合式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並容許發展其他附屬事業,如老
人住宅及醫事機構等。
 基隆市政府規劃運用基隆市安樂區土地(面
積約3公頃)。
 以民間新建-營運-移轉(BOT) 及營運-移轉
(OT)方式辦理。
 發展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及住宿式長照機構
多元連續照顧模式,園區內亦規劃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等其他福利設施。
本部自辦長照機構促參案 基隆市政府辦理長照福利園區促參案
銀髮友善住宅
14
14
未來展望
HOPE
長照財務之未來業務重點及財務估算
大綱
壹、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設置起源
貳、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實際執行情形
-收入面
-支出面
參、未來業務重點(長照五增加)
-長照經費增加
-照顧家庭增加
-服務項目增加
-日照中心增加
-平價住宿機構增加
肆、長照基金管控措施
1
5
壹、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設置起源(1/2)
151
 設置目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
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
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 設置時間:106年6月
 長照基金財源之法源依據:
 長服法第15條:
 遺贈稅:由稅率10%調增至20%,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 菸稅:由每千支(每公斤)繳納590元調增至1,590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 政府預算撥充
 菸捐:自108年4月起,長照資源發展受配比率由3%調整為0.1%。
 捐贈收入
 基金孳息收入
 其他收入
壹、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設置起源(2/2)
152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
 房地合一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
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
 基金來源應於長服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
本部前於108年5月15日函請財政部賦稅署就現行長照基金來源或其他可行性
之稅收,提出評估及建議方案,本部依函復之意見,擬具檢討報告,略以:
當年度長照基金預算剩餘部分將保留至次一年度使用,依目前長照基金各
項財源挹注情形推估,可供未來五年內因長照需求人口增加,擴增長照服
務內容與資源布建之用。
為兼顧長照制度永續發展及國家整體資源配置,長照財源允宜依預算法規
定,循預算程序撥充。
貳、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實際執行情形
153
 收入面:
備註:1.108年底基金餘額為420.62億元。
2. 預估收入係財政部及本部國民健康署提供。
3.其他收入為受贈收入及雜項收入。
4.110年政府撥充:本部向行政院爭取公務預算額度外經費計10億元撥充長照基金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109年(預估
收入)
109年(實際
收入109.1-5
月)
110年(預估
收入)
111年(預估
收入)
112年(預估
收入)
113年(預估
收入)
政府撥充(預估) 0 0 10 100 150 170
遺贈稅 63 23.66 63 63 63 63
菸稅 233 110.21 233 233 233 233
房地合一稅 29.47 35.83 94.88 94.88 94.88 94.88
菸捐 0.25 0.09 0.26 0.247 0.22 0.218
其他收入 0 2.63 0 0 0 0
共326億元 共172億元
單位:億元
共401億元 共541億元
共491億元 共561億元
菸捐
0.05%
菸稅
63.92% 房地合一稅
20.78%
遺贈稅
13.72%
其他收入…
109年1-5月各項長照財源實際收
入占比
154
• 支出面:108-110年度
備註:「-」表示該項計畫因年度不同而調整或更新計畫名稱。
108 109 110
用途計畫/項目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暫編預算數
總計 338
301 (預算執
行率89%)
387 (較前一
年成長14.5%)
492 (較前一
年成長27.1%)
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 305.18 270.26 307.71 406.27
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
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
- - 13.50 14.44
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
量能提升計畫
26.15 23.20 56.64 59.93
推展原住民長期照顧-文化健
康站實施計畫
6.38 7.26 8.80 11
其他(一般行政管理經費) 0.63 0.32 0.66 0.53
單位:億元
長照基金收支情形推估(109年至113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前一年度基金餘額(A) 421 360 259 116 -68
預估收入【稅收】(B) 326 391 391 391 391
預估支出(C) 387 492 534 575 600
【稅收】餘額 (D=A+B-C) 360 259 116 -68 -277
當年政府撥充數( E) 10 100 150 170
政府撥充之累積數(F) 10 110 260 430
【稅收+政府撥充】餘額
(G=D+F)
269 226 192 153
155
備註:1.108年底基金餘額約421億元。
2.預估收入為指定稅收,為財政部及本部國民健康署所提供。
3.預估支出:109-110年為目前所編列之預算數,111-113年則為預估數,預估113
年支出可達600億元。
4.如僅以指定稅收作為財源,至112年開始出現短絀,113年將短絀278億元。
5.預估110-113年政府撥充分別為:10億元、100億元、150億元,及170億元(共計
430億元),至113年則將節餘152億元。
單位:億元
參、未來業務重點
一、長照經費增加
二、照顧家庭增加
三、其他服務項目增加
四、日照中心增加
五、平價住宿機構增加
1
5
長照經費
增加
照顧家庭
增加
服務項目
增加
日照中心
增加
平價住宿
機構增加
長照
五增加
一、預估長照經費增加情形
157
從目前每年400億元,逐年增加到1年600 億元。
備註:「支出推估」係依以下要素進行推估:失能人數增加、給付支付基準費用、住宿機構計畫(包括:
品質提升計畫、身障機構服務躍升計畫、住宿補助方案、玉里醫院公費床補助經費)推估經費,
及資源建置等經費。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支出推估 408.36 493.17 533.68 574.49 600.99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單位:億元 長照經費推估
二、照顧家庭增加
158
擴增長照服務量能,滿足更多有長照需求的家庭,讓七成
以上失能/失智者都能得到照顧。
預期至112年提升全國長照服務涵蓋率達七成,保障接受服
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服務涵蓋率
【(A+B)/C】
14% 36% 48% 63% 67% 69% 72% 73%
機構住宿式服
務補助人數
( A )
92,066 93,166 95,961 98,839 101,805 104,859 108,005
居家社區服務
使用人數( B)
106,789 180,660 284,208 420,000 470,000 510,000 550,000 580,000
失能人數( C ) 737,322 765,218 794,050 824,515 855,253 883,364 913,125 943,471
三、其他服務項目增加
(一)聘僱外看家庭使用喘息服務情形(1/2)
15
 108年度計有53,068位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被照顧者使用長照服務,佔長照服
務使用人數之18.7%。
 聘僱外看家庭服務項目增加:
擴大喘息服務
提升交通接送
近便性
鼓勵使用輔具租
賃、購買及居家
無障礙環境服務
照顧及
專業服務
(以30%額度可使用
專業服務、沐浴車
及社區式交通接送)
未來規劃
透過多元管道積極宣導,鼓勵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申請,減輕照顧負荷。
三、其他服務項目增加
(一)聘僱外看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情形(2/2)
16
 108年度被照顧者長照需要等級為7至8級者聘有外籍看護工
之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人數為1,800人,涵蓋率為1.3% 。
 經本部於109年6月3日邀集勞動部召開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
庭使用長照服務相關業務研商會議,決議下半年度朝向放寬
聘有外籍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評估屬長照需要等級為2至6
級者及其家庭,於外籍看護工短時間請假即可使用喘息服務,
不受30天空窗期限制。
 推估110年、111年及112年之涵蓋率目標值分別為5%、6%及
6.5%。
三、其他服務項目增加(二)
(二)增加一般失能個案喘息服務使用率(1/2)
16
 依108年度喘息服務使用分布,依次為居家67.7%、住宿式機
構及小規機夜間喘息 26.8% 、日照中心4%、巷弄長照站喘
息1.5%,其中使用住宿式機構及小規機夜間喘息個案以7-8
級之佔比最高(55%) 。
 提高喘息服務使用之規劃建議
 提高巷弄長照站、小規機及住宿式機構喘息服務量能。
 提高居家喘息服務使用彈性,新增一碼2小時之給支付標
準。
 公開機構及社區式喘息服務(床位)。
三、其他服務項目增加(二)
(二)增加一般失能個案喘息服務使用率(2/2)
16
 系統規劃功能
增修本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功能,顯示喘息服務單位「最大服
務量能」及「現時點喘息服務照會情形」,供照顧管理專員及A單
位個管員於照會喘息服務時,可直接於系統確認機構是否仍有服務
量能可立即照會,滿足民眾臨時喘息服務需求。
預計完成時間:2個月。
 預期成效
可於系統直接得知服務狀況,確認可提供服務單位後銜接服務,縮
短民眾等待服務時間。
持續評估喘息服務之擴大對象以提高服務使用率。查108年喘息服
務涵蓋率為6.96%,推估109至112年之喘息服務目標涵蓋率,分別
為10.96%、11.83%、12.44%及12.98%。
推動家庭照顧者創新服務計畫,依失能人口密集程度分區設置
社區服務據點,擴大辦理支持團體及照顧知能研習等服務。
截至109年4月底止,已設置108處家庭照顧者支持據點。
109年至112年布建目標如下:
163
三、其他服務項目增加
(三)家庭照顧者創新服務計畫
年度 預計建置家照者支持據點數量
109 95
110 110
111 125
112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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