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臨床試驗不良事件之責任歸屬 (9)
臨床試驗不良事件之責任歸屬
- 1. 臨床試驗不良事件之責任歸屬 黃清濱 律師/醫師/法學博
士
1
臨床試驗不良事件之責任歸屬
黃清濱 律師/醫師/法學博士
彗聖律師事務所
簡 歷
學 歷: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法學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 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法學碩士
國立陽明醫學院 醫學士
經 歷:
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兼任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第 12 屆理事長
中華民國內科、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彗聖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綱
一、前言
二、人體試驗/臨床試驗
三、我國臨床試驗法律規定
四、臨床試驗之「不良事件」?
五、「嚴重不良事件」之通報
六、不良事件之法律責任
七、結 論
一、前言
二、人體試驗/臨床試驗
醫療法第 8 條
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新藥品、
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人體試驗之施行應尊重接受試驗者之自主意願,並保障其健康權益與隱私權。
- 2. 臨床試驗不良事件之責任歸屬 黃清濱 律師/醫師/法學博
士
2
二、人體試驗/臨床試驗
藥事法 第 44 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
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藥事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試驗用藥物,係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
或臨床試驗用之藥物。
二、人體試驗/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
法規:醫療法
範圍:新醫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醫
療§8)
臨床試驗
法規:藥事法
範圍:新藥品(藥事§5)-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藥事§7)
三、我國臨床試驗規定
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醫療法§78 I)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醫療法§78 II)
應提經人體試驗委員會通過(醫療法§78 III)
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醫療法§79 I)
完成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醫療法§80 II)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醫療法§ 98,100)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行臨床試驗(藥事法§ 44)
三、我國臨床試驗規定
藥事法第 42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
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本準則依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臨床試驗之「不良事件」?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3
十四、不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