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訂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提出層級化管理思維及合理鬆綁現行管制,增強業者自律與社會參與。新規定強調透明治理、減少政府干預,並設置內容評價機制,促進媒體營運響應社會期待。草案細化對於經營彈性及多元化監管方式的要求,以適應科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