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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86次委員會議紀錄
-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386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99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貳、地點:臺北市仁愛路 1 段 50 號 8 樓 805 會議室
參、主席:蘇主任委員蘅 記錄:蔡麗蘭
肆、出席委員:陳副主任委員正倉、劉委員崇堅、鍾委員起惠、
翁委員曉玲、魏委員學文、張委員時中
列席人員:高技監凱聲、洪技監若用、蔡參事國禎、楊參事英蘭、
江技監幽芬、洪參事仁桂、蔡處長炳煌、陳處長國龍、
鄭副處長康(代理處長)、陳處長子聖、何處長吉森
(簡副處長旭徵代)、高處長福堯、鄭處長泉泙、
蕭處長祈宏、翁處長柏宗、黃主任琮祺
伍、確認第 385 次會議紀錄
陸、報告事項:
案由:「無線廣播事業從業人員推廣教育訓練」辦理結果報告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
一、 依「第 11 梯次無線廣播執照案工作小組第 2 次會議」之決
議五辦理 。
二、 本訓練計畫由營運管理處進行規劃,並由三區處協助辦理,
分北、中及南 3 區舉行,參訓對象為廣播從業人員或對廣播
事業有興趣之人士;規劃訓練人數為 310 人,實際報名人數
為 324 人,全程參與及訓練成績合格者計有 270 人。
結論:洽悉。
柒、討論事項:
第一案: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門號
核配討論案。
提案單位:資源管理處
說明:
第 386 次 -1
- 2. 一、依電信法第 20 條之 1 第 6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業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等
規定辦理。
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 99 年 10 月 19 日依上開規定,
向本會再次申請核配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 50 萬門號。
三、案經資源管理處依規定進行查核,原擬建議依第 340 次委員
會議決議「變更 2G 閒置門號改供 3G 業務使用」之原則核
配 , 惟 考 量 部 分 業 者 Local NPDB(Number Portability
Database)系統容量尚未擴充完成,為免影響各業者正常營
運,爰建議以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門號核配。
決議:准予核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
3 個單位(即 30 萬門,0970-70-0000~0970-99-9999)。
第二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建設計畫
以外之後續網路架設許可續行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
一、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38 條第 5 項、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及本會第 384 次委員會議續
行審議之指示辦理。
二、本案營運管理處及技術管理處業依前揭決議,另洽國安相
關單位之意見完竣,並作成相關建議事項。
決議:核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建設
計畫以外之後續網路架設許可。
第三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自 99 年 12 月 1 日至 100 年 2 月
28 日止實施「國際電話預付卡」促銷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
一、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寒假、春節期間國人出國旅
遊旺季,於本(99)年 10 月 15 日向本會提報本促銷案,該
優惠費率方案適用國家為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
中國大陸及香港等 6 地。營運管理處業已完成初步審查並
作成相關建議。
決議: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報「國際電話預付卡」
第 386 次 -2
- 3. 資費促銷案。
第四案:荷蘭商 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投資事業盛庭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予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討論案。
提案單位:營運管理處
說明: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第 2 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
定及本會第 378 次、第 379 次、第 382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
理。
二、本案營運管理處業依前揭決議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機
關團體代表提供諮詢意見及舉行公聽會廣徵意見。
三、本案列席人員:依本會會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邀請荷蘭商
PX CAPITAL PARTNERS B.V.董事長唐子明及大富媒體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蔡明忠先生列席說明,並於該等人員退席後
委員會議始進行討論。
決議:
一、 為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促進產業發展、維護國民權益及
消費者利益,本件股權轉讓案申請人(荷蘭商 PX CAPITAL
PARTNERS B.V.及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委員會議陳
述及交換意見,並作出 15 項承諾如下:
(一)申請人所屬各系統經營者提出民國 100 年至 106 年有
線電視數位化服務推展之具體計畫,包含:
1.數位化推展時程。
2.數位化投資之財務規劃。
(二)申請人提升有線電視收視內容之具體規劃,包含:
1.培植本土文創、提昇內容多樣化及帶動數位內容
產業之具體規劃。
2.所屬系統經營者 HD 自製節目之製播計畫(包含節
目財務規劃、節目製播內容等)。
3.所屬系統經營者提升數位內容服務計畫(包含數量
、內容、品質管理機制、規劃時程及其經費預算
等)。
4.所屬系統經營者滿足地方需求節目之提升計畫,
並須考量城鄉差距及數位落差。
(三)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當以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為考
量,應提出合理調降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方案。
(四)為健全並強化監督申請人所屬集團之營運,申請人與
第 386 次 -3
- 4. 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應提還款
計畫及具體財務結構改善計畫並確實執行;並應每半
年提供下列資訊:
1.所屬系統經營者應提供經會計師簽證之四大財務
報表至本會備查。
2.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富媒體公司)
及其母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股
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冊至本會備查。
(五)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自製或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無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授權予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
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
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六)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應具體提出對頻道業者上、下
架之公平、合理、無差別待遇之管理機制。
(七)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不得杯葛頻道業者至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播放平台
上、下架。
(八)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
包含但不限於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之有線
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同)之總體訂戶數合計不
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頻道節目由系統經營
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四分之
一。
(九)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
一年內不得投資類比衞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三
年內不控制既有類比衞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且
未經本會許可不新設新聞台、財經台及購物頻道。
(十)未經本會同意,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
制之系統經營者,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
制與從屬公司間,不得互為指派代表兼任雙方之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職務。
(十一)為健全有線電視之發展,大富媒體公司應承諾永續經
營,申請人並確認「本次交易之新銀行聯貸不會加重
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之負債」及「未來不會加諸申
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不當之負債」,以保障公眾視聽
之權益。
第 386 次 -4
- 5. (十二)大富媒體公司應於內部成立專案小組,控管所計畫事
項之執行進度,並每半年陳報本會。
(十三)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應於本交易完成登記日起 15
日內,應就一、二、六項附款事項,向本會申請辦理
營運計畫變更。
(十四)大富媒體公司承諾於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之執照有
效期限內,不得轉讓大富媒體公司對於申請人所屬系
統經營者之經營權。但因相關法規變動,且經本會許
可者,不在此限。
(十五)為強化本會之監理,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
於各項數位新服務上市前,均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二、 審議通過許可荷蘭商 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
讓投資事業盛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0%股權予大富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應依其承諾書所為之承諾事項辦理
,如未履行其承諾,本會將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處
理。本會得檢視其承諾性質後,依行政程序法轉為附款。
三、有關費率合理調降部分,申請人所屬系統經營者經核准之
99 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高於新臺幣 540 元者,應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調降為新臺幣 540 元。
四、請依行政流程函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捌、散會:下午 3 時
第 386 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