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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諾魯共和國司法及國境管理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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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454 次會議
民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報告事項(四)
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諾魯共和國司法及國境管理部間
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請鑒核案。
說明:
一、內政部函以,為落實移民政策國際化及維持美國國務院人
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TIP)評列
我國為第一級國家,我擬與諾魯共和國簽署「中華民國內
政部與諾魯共和國司法及國境管理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
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前經報奉鈞院同意照辦在案。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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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定業由本部部長陳威仁與諾魯司法及國境管理部長亞
定於本(104)年 6 月 8 日在臺北完成簽署,檢附該協
定,請備查。
二、旨揭協定要點如次:
(一)雙方合作範圍包括:反恐情資交流合作、防制人口販運
及非法移民之合作;入出國管理相關技術之交流合作;
移民事務機關之合作;人員訓練及經驗分享之合作等。
(第 2 條)
(二)雙方合作方式包括:交換犯罪資料;從事公務上互訪;
於一方辦理移民領域訓練活動時,得邀請另一方 1 至 3
名移民官接受訓練等。(第 3 條)
(三)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協助。但緊急情況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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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 10 日內以書
面確認。(第 4 條)
(四)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得以書面通知
另一方 30 日後終止其效力。(第 12 條)
三、本案擬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報
請
鑒核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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