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len
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 原有政策规定是 国税发 [1994]229 号 “ 新办企业 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   ”, 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产生两方面问题 1 、纳税人通过反复投资,继续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 2 、 2002 年起新办企业归国税征管,国、地两局征管权限划分不够准确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25 %。 注册资金为企业登记时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有关概念的明确 1 、注册资金为企业登记时实收资本或股本 2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3 、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公允性: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相关补充性规定 1 、防避税条款: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 25 %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2 、政策的衍接: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3 、废除以前规定。
补充通知的由来 财税 [2006]1 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该文件解决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的标准问题,但对国、地征管权限未做详细的规定,所以总局出台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6]103 号),目的是: 1 、进一步划分国、地两局的征管权限 2 、对财税 [2006]1 号的有关概念做进一步明确
适用范围 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目的是:将不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也纳入该文件以下条款中有关征管权限的划分。
对不是新办企业,但办理设立登记 的企业征管权限划分   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划分。具体是: 1 、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2 、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3 、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4 、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特殊规定 原则上: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分两种具体情况: 1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征管权限的补充规定 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 25% 的,处理结果是: 1 、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规定) 2 、其征管权限需按投资比例进行重新调整(补充规定)
反避税条款的补充规定 即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的具体运用 1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非货币性资产的重新明确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增加了存货和投资性资产,比原文件更加准确。
两个文件的实质 两个文件既是对企业所得税新办认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国、地税有关征管权限的划分,从实质上看,一方面防止企业通过假新办骗取减免税,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也防止了现有地税管户通过假新办转移到国税征管,有利于维护地税系统的现有征管户数。
两个文件的处理意见 财税  [2006]1 号  ,由于主要涉及新办企业的标准,目的是为了防止避税, 国税局已原文转发  ,我局与市财政局以京财税 [2006]862 号文件转发。 国税发 [2006]103 号  ,由于主要涉及征管权限的划分,我局正与国税局共同商议,计划通过联合转发文件, 为纳税人建立办理企业所得税征管事项的相应流程;为国地税之间建立纳税人投资信息交换机制,确保企业都能按总局规定准确、快捷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登记事项;避免国、地税之间关于征管权限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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