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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大意(含測驗題庫) 鐵路特考考試專用學儒
- 1. 第四章 監督(地方營、民營鐵路) 027
第四章 監督(地方營、民營鐵路)
壹、重點表解
一、鐵路法(§28)
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
程序 核准
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申請書
興建籌辦程序與文書
建築理由計畫書
文書 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損益估計表
二、鐵路法(§29、§30)
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
申請程序
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
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地方營、民
文書 公司章程
營鐵路
股東名簿
管理組織系
民營 應附文件 董事名冊
統
工程施工 監事名冊
經理人名冊
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
廢止
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
申請程序
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申請書
專用鐵路 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
文書 路線實測圖及說明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估計表
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 2. 028 第壹編 鐵路法本法
三、鐵路法(§3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興建涉 協調 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
施工協調 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
申請 或申請備案
程設施
四、鐵路法(§32)
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
每月報備 1 次
行狀況及經濟情形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 每季報備 1 次 營運時期營運狀況
工程與營運報備 於年度終結後將每年全部
每半年報備 1 次 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
形及改進計畫
工程時期進行狀況及經濟
專用鐵路 每月報備 1 次
情形
五、鐵路法(§33)
組織型態 民營鐵路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六、鐵路法(§34)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
外籍員工管制 先行報核
通部核准
七、鐵路法(§34-1Ⅰ)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
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
駕駛資格 駕駛人員 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禁止派任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
八、鐵路法(§34-1Ⅱ、Ⅲ)
檢定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
執照核發
項規則,由交通部訂定
管理規則
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
職權委外 第 1 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
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
委外管理
辦法,由交通部訂定
- 3. 第四章 監督(地方營、民營鐵路) 029
九、鐵路法(§35)
核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
運價管制
變更 增減時亦同
十、鐵路法(§36)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
必要設備不適當
得定期通知其改正
十一、鐵路法(§37)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
公益上必要 陸、海空聯運 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
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十二、鐵路法(§38)
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
事業
原則
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
附屬事業禁止 專用鐵路
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對經營客貨運輸業務之專用鐵路,應嚴加檢查,使符合鐵路法令
規定
十三、鐵路法(§39)
變更組織
增減資本
租借營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 抵押財產
移轉管理
先行報核 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宣告停業
終止營業
建築物
抵押財產僅限 車輛
機器
- 4. 032 第壹編 鐵路法本法
貳、精選試題
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哪些
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申
請書建築理由計畫書路線預測圖及說明固定資產建設、
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損益估計表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鐵路法第 28 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
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
辦: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計畫書。三、路線預測
圖及說明。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其籌辦前必須經過: 地方議會
核准,交通部核備 地方政府核准,交通部核備 交通部
核准,行政院核備 經建會核准,行政院核備
:鐵路法第 28 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
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
辦。」
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監督單位為:
交通部 地方政府 經濟部 內政部
:鐵路法第 28 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
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
辦。」第 29 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
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
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
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可推知地方
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單位為交通部。
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
應依所定期限,將下列哪些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
方得施工?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各項工程與機車車
輛圖式及說明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資本總額、已收款數
- 5. 第四章 監督(地方營、民營鐵路) 033
及餘款續收期限管理組織系統(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
監事、經理人名冊)
:鐵路法第 29 條:「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
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
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
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一、路線實測
平、剖面圖及說明。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
明。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四、資本總額、已收
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
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
我國鐵路法規定,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下列哪些文書,申
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申請書
建築理由計畫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路線預測圖及
說明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路用資本總額
及其憑證。
:鐵路法第 30 條:「專用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
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發給執照,並轉報行政院備案:
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書。三、路線實測圖及說明。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
擴充估計表。五、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
那些工程之設施 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 或申請備案?
, ,
道路、橋樑、河川、溝渠 公路、橋樑、隧道與高架路
高速公路、飛機場、軍事設施 河流、港口、機場、車站
:鐵路法第 31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
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
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向交通部報備
之週期何者為正確?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每年應將全部營業盈虧、運輸
- 6. 034 第壹編 鐵路法本法
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每年應將會
計師簽證後的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三十天報核
:鐵路法第 32 條第 1 項:「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
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
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二、營運時期之
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三、每年應將全部狀況、
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
內報備一次。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
情形,應多久報備一次? 每年 每月 每旬 每周
:鐵路法第 32 條第 2 項:「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
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民營鐵路之經營,以何者為限? 有
限公司 無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鐵路法第 33 條:「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
限。」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何種
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我國籍員工 工讀生
外籍員工 派遣員工
:鐵路法第 34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
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依鐵路法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何行政機關檢定合
格並發給執照後 不得駕駛列車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 。
鐵道部 交通部 鐵路局 運輸部
: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
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
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依鐵路法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
等事項之規則,由何行政機關訂定之? 鐵道部 鐵路局
交通部 運輸部
:鐵路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
- 7. 第四章 監督(地方營、民營鐵路) 035
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
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第 2 項: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
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何機構核定,
增減時亦同? 地方政府 運輸部 交通部 行政院
:鐵路法第 35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
核定,增減時亦同。」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
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如何處置? 擇期拆除改正
定期通知其改正 突襲檢查並拆除 書面通知擇期改善
:鐵路法第 36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
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期通知其改正。」
依我國鐵路法規定,交通部為何者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
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
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公益 宗教 選舉
戰爭
:鐵路法第 37 條:「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
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
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交通部對經營客貨運輸業務之專用鐵
路,應如何處置,使符合鐵路法令之規定? 順水推舟
嚴加檢查 加強管理 敷衍了事
:鐵路法第 38 條第 2 項:「交通部對經營客貨運輸業務之
專用鐵路,應嚴加檢查,使符合鐵路法令之規定」。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何機構核
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
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政府
交通部 運輸部 行政院
:鐵路法第 38 條第 1 項:「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
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
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
屬事業。」
- 8. 036 第壹編 鐵路法本法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
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
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其中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哪些設施
與設備為限? 建築物、車輛及機器 機器及車輛 土
地與房屋 機車及房舍等
:鐵路法第 39 條第 1 項:「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
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
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2 項:
第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之
重大事故,應如何處置? 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
形報請查核 通報內政部警政署等治安單位協助處理 等
事情告一段落後再撰寫事件處理報告與通報 立即電報總統
府行政院與交通部
:鐵路法第 40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
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
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交通部應定期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
專用鐵路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等情形;
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得如何處置?
擇期拆除改正 隨時督導改正 突襲檢查並拆除 書
面通知擇期改善
:鐵路法第 41 條:「交通部應定期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
及專用鐵路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
等情形;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
須隨時督導改正。」
依據我國鐵路法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預備分配盈餘
時,其原則為何? 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
配盈餘 如有盈餘可以逕行分配盈餘 先行分配盈餘後再
攤提建築及設備折舊 分配盈餘需先攤提營業準備
:鐵路法第 42 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
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
- 1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力段辦事細則(95.05.04)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95.05.04)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辦事細則(96.01.10)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捷運工程處辦事細則(96.01.10)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90.11.21)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95.01.27)
臺鐵的行政規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94.08.26)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要點(90.06)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物運送實施要點(90.06)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作業暫行要點(96.01.11)
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100.07.28)
大法官會議相關釋字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143 號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93 號
第八屆立法院第一會期修正草案(101.02.20)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其他與軌道運輸相關法令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91.06.19)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91.12.27)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94.11.30)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96.12.13)
– 235–
- 13. 鐵路法本法及其相關子法 237
Ⅰ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鐵路法本法及其相關子法 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
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鐵路法 第 4 條(鐵道管理監督)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
民國 47 年 1 月 3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4 條 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民國 4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4、
第5條(鐵路資產及運送物之檢查、徵用、扣押)
58 條
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
民國 67 年 7 月 26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6 條
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民國 90 年 5 月 23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9、
42、43、66、67 條 第 6 條(受不可抗力損失時請求政府撥借材料、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6 條 貸款)
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 34-1、 鐵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時,為求交通
67-1、67-2 條 迅速恢復,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
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行政院公告第 63 條所 料或予貸款。
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 第 7 條(鐵路需用土地徵收)
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變更為 「行政院金融監督 Ⅰ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
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 年 7 月 7 日起改 徵收之。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Ⅱ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
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該使用
第一章 總則 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
第 1 條(適用範圍) 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
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 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
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
律之規定。 理。
第 2 條(名詞定義) 第 8 條(鐵路警察之設置)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鐵路機構為維護治安、站,車秩序、客貨安
一 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 全、保護路產、並協助從業人員執行職務,
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得依法設置鐵路警察。
二 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 第 9 條(鐵路軍事運輸)
鐵路。 鐵路軍事運輸,另以法律定之。
三 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
四 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第二章 建築
五 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
第 10 條(全國鐵路網計畫)
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Ⅰ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
六 捷運系統鐵路:指供都市及其鄰近衛星
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市、鎮使用之有軌迅捷公共運輸系統。
Ⅱ依前項核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
七 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
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
動力之鐵路。
建築經營之。
八 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
輸送電力之線路及其有關之斷電及保護 第 11 條(運輸有效距離內禁止興建平行鐵路線)
設施。 Ⅰ在運輸有效距離內,除都會區域內所建之捷
九 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 運系統鐵路外,不得興建平行鐵路線。
最小空間。 Ⅱ前項有效距離,由交通部依照鐵路經過之地
十 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 方經濟情形及運輸能量核定之。
裝載高度之設施。 第 12 條(鐵路之連接與跨越)
第 3 條(鐵路國營原則) 鐵路遇有須與其他鐵路連接或跨越時,經交
- 14. 附錄二 最新試題暨解析 467
101 年佐級鐵路人員
鐵路法中沒有專章規定之課題是: 運送 安全 財政
建築
:鐵路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築、第三章管理、第四章
監督、第五章運送、第六章安全、第七章罰則。並無本
題之財政章。
「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是: 淨空
高度 遮斷器 警報裝置 限高門
:鐵路法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第 10 款:
「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
施。」因此,本題所謂的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
載高度之設施,係指限高門。
民營鐵路之興建或經營,應經下列那個機構核准? 臺灣鐵
路管理局 交通部 內政部 立法院
:鐵路法第 3 條第 1 項: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第 2 項: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
應經交通部核准。」因此,本題民營鐵路之興建或經營,
應經交通部核准。
若因強烈地震,高速鐵路路線中斷損失慘重時,依鐵路法第 6
條規定得如何辦理? 向財政部申請稅捐減免 向國防部
請求軍隊協助 向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 向交通部請求
延長特許年限
:鐵路法第 6 條:
「鐵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時,為求
交通迅速恢復,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予
貸款。」因此,選項之向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為正
確之描述。
鐵路使用地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徵收作業辦理之依
據為土地法,或下列那一項法規? 鐵路法 大眾捷運系
統土地開發辦法 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徵收補償辦法
都市計畫法
- 15. 468 附錄二 最新試題暨解析
:鐵路法第 7 條第 1 項: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
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第 2 項: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
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
使用地;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
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土地者,得保留徵收;
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
法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因此,依據上開條文明文徵收作業辦理之依據除土地
法外,尚可以依都市計畫法辦理。
下列何者非屬鐵路法第 8 條規定得依法設置鐵路警察之理由?
監督鐵路機構從業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維護鐵路客貨安全
保護鐵路機構路產 維護鐵路站、車秩序
:鐵路法第 8 條:
「鐵路機構為維護治安、站,車秩序、客
貨安全、保護路產、並協助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得依法
設置鐵路警察。」因此,監督鐵路機構從業人員依法執
行職務並非其設置目的。
依據鐵路法第 10 條,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下列那一個機構擬
訂? 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 內政部 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
:鐵路法第 10 條第 1 項:「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因此,依上開鐵路法第 10 條第 1 項明文全國鐵路網計畫
係由交通部擬訂之。
現行交通部依鐵路法及交通部組織法規定,為管理國營鐵路所
設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何法規規定? 交通部國營鐵路
管理局組織通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交通
部鐵道局組織法 交通部鐵路總局組織條例
:交通部組織法第 10 條:「交通部設鐵路總局;其組織
以法律定之。」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本部得設下列
附屬事業機構:」第 1 款:「臺灣鐵路管理局。」第 2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第 2 項:
款: 「前
項附屬事業機構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