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大豐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法規講師 :
•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
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
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對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 得敘明違規眾
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
關檢舉,經 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查
製單舉發製單舉發
駕駛人不在現場駕駛人不在現場
照相採證,夾於 風玻璃處檔
逕行舉發
照相採證,夾於 風玻璃處檔
逕行舉發
通知單第一聯連同採證相片陳報
分局,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 ; 第二
、三聯陳報分局移送交通裁決機關
通知單第一聯連同採證相片陳報
分局,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 ; 第二
、三聯陳報分局移送交通裁決機關
駕駛人在現場駕駛人在現場
當場製單舉發,違規人簽名當場製單舉發,違規人簽名
通知單第二、三聯陳報分局
移送交通裁決機關
通知單第二、三聯陳報分局
移送交通裁決機關
當場舉發 , 駕駛人不予理會 , 逕行將車駛離 , 依處罰條例 60 條規定辦
理
一、為委託民間以科學儀器取得交通違規證據資料,提升交通違規
案件舉發成效,以維持交通安全與暢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警察機關得委託民間辦理交通違規舉證項目如下:
(一)一般道路:
1 . 闖紅燈(含超越停止線臨停)。
2 . 超速。
(二)國道高速公路(含快速道路):
1 . 行駛路肩。
2 . 超速。
三、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之蒐證方式,除高(快)速道路外,應以設
置固定設備取得,不得以移動式設備或人工手動方式為之。
四、各警察機關辦理交通違規蒐證委外作業,應由警察機關規劃設
置地點及指定蒐證方式,並得視需要調整之。
• 駕駛人不在場,依車輛違規開單
•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
不宜 截制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攔
a. 闖紅燈或平交道。
b. 搶越行人穿越道。
c.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d. 不服指揮稽 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查
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e. 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
護人員簽證檢舉。
f. 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g.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 當場舉發
駕駛人在場,對人及車輛違規開單
•駕駛人在場,對人及車輛違規開單之通知單
http://www.hpb.gov.tw/files
/11-1000-138.php
A1 類交通事故
•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
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
之消防水帶者。
新聞影片(0.55min)
新聞影片(1.55min)
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違規記點。
•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
已 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
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
停,逕行通過
•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因而肇事者 ,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台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期限內繳納
900 元
逾期繳納 30 日內
1000 元
逾期繳納 30-60 日
內
1100 元
逾期繳納 60 日以
上
1200 元
違規停車 國外對付違停的方法 (1.43/min)
違規停車致死篇原以為停一下 , 卻… (1.40/min)
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 2 年之駕駛人或職
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0.15mg/L 未逾
0.25mg/L 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
15,000 元、 19,500 元及 22,500 元。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0.25mg/L 未滿 0.4mg/L 者,駕駛機車、小
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 22,500 元、 29,000 元及
33,500 元。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 0.4mg/L 未滿 0.55mg/L 者,駕駛機車、小
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 45,000 元、 51,500 元及
56,000 元。
吐氣酒精濃度達 0.55mg/L 以上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
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 67,500 元、 74,000 元及 78,500 元。
5 年內有第 2 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法定最高罰鍰 9 萬
元處罰。
「你昏迷10
年」
(5.26min
)
反酒駕 震撼公益微電影
(10.24mi
n)
各國酒駕罰則的比較
(3.26min
)
酒駕罰不怕
(1.55min
)
挑戰新聞
(48.4min
)
酒駕關懷學會
• 第一項規定小型車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
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開車打手機後果(4.15min)
開車為什麼不能打手机(16.32min)
開車打簡訊比酒駕更嚴重果開車打簡訊比酒駕更嚴重果 (4.30min)
• 第一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行駛於快速公路或一般道路上 ,
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處新台幣一千五百
元罰鍰
後座乘客繫安全帶宣導短片-豐監篇 (4.23min)
安全带的重要性 (1.39min)
安全帶+汽車安全座椅 (10.38)
安全帶〝死亡索‧救命繩〞!? (11min)
 變換車道
1) 汽車變換車道前,先顯示方向燈。
2) 察看所有照後鏡。
3) 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盲點,並確保旁
邊的車道中有足夠的空間可供您駛入。
4) 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胡亂變換車道! (1.18MIN)
變換車道不當後車禍
(1.28MIN)
• 第三項規定 ,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安全座
椅 , 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 三千元罰鍰
•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
內者
• 處新台幣處新台幣 30003000 元元
• 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 二千四百元罰鍰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1 分 )
只能等超渡(0.46 分 )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罰則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
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款情形外
1. 處新台幣 1200-2400 元
2 . 記違規點數1點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罰則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
險方式駕車
1. 處新台幣 6000-24000
元
2. 並當場禁駛
3. 記違規點數3點
4. 因而肇事者,吊銷駕駛
執照
5.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
時速六十公里。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
造成噪音。
•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
安全講 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超速惹的禍! -(1.23min)
•史上最警世的超速宣導廣告-(1.00min)
•超速-新聞-(0.29min)
•超速-新聞駕駛人不知的祕密 -(1.54min)
•超速的後果-(0.09min)
•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
競駛、競技
1.1. 處新台幣處新台幣 30000-9000030000-90000 元元
2.2.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3.3.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飆仔毆人恐嚇- 新聞
(1.52min)
駕超跑飆車害重機摔
(1.52min)
• 第一項 , 駕駛人交岔路口闖紅燈 , 處新台幣一千八百
元 ~ 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紅燈右轉行為者 , 處新臺幣
六百元 ~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馬路三寶
(1.25min
)
險被砂石車「秒殺」
(0.58min
)
警執勤紅燈右轉
-
(1.31min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罰則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 違反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
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項規定 : 汽車駕駛人,駕駛
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者
吊扣其駕駛
執照三個月
至六個月
肇事致人受傷 ,
吊照3個月,
並記違規點數
3 點
肇事致人重傷 ,
吊照 3 個月 ,
並實施道路交
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 ( 前段 ) 規定 : 駕駛人駕駛
汽車肇事 ,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
規定處置
處新台幣一千元 ~ 三千元罰鍰
第一項 ( 後段 ) 規定 : 駕駛人駕駛
汽車肇事 ,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
規定處置逃逸
處新台幣一千元 ~ 三千元罰鍰,
並吊扣駕照一個月~三個月
第二項規定 : 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移
動,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
路邊,致防礙交通
處新台幣六百元~一千八百元罰
鍰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罰則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罰則
未依規定處理,或任意移動肇事汽
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處新台幣三千元~九千元
未即採取救護措施 處新台幣三千元~九千元
致人受傷,逃逸
處新台幣三千元~九千元,並吊
銷駕駛執照
致人重傷或死亡逃逸
處新台幣三千元~九千元,並吊
銷駕駛執照,不得再考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
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
場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
無人受傷或死亡
吊 扣 該 汽
車 牌 照 一
個月
有人受傷或死亡
吊 扣 該 汽
車 牌 照 三
個月
【放】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打開車輛 閃光
黃燈。
【撥】撥打 110( 報警 ) 與 119( 救護 ) 或 112( 緊急求救 ) 。
【劃】利用蠟筆、石頭、鐵器做為標繪工具,汽車標繪四個車角,機車
兩個輪 胎半圓及手把。
【移】「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
路旁。
•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 7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有關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標繪、移置等法令均有所變革,為使駕
駛人免於違規受罰,警察局特提供「放、撥、劃、移、等」等幾
項事故現場應變處理原則,供駕駛人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原則: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罰則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
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處 NT$600-1800 元
記違規點數 1 點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
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
不讓右方車先行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
先行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
以下
處 NT$600-1800 元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路權 機車不得侵入汽車車道,行人也不得穿越,人
車各行其道。
機車路權 機車專用道專供機車行駛之用,汽車不得侵入
,行人不得穿越,機車也不能違規行駛人行道
。
平交道路權 火車行進在鐵路平交道上時,具有絕對優先通
行的路權。
停車路權 不得有路霸、併排停車等妨礙他人停車路權的
行為。
行人路權 遇行人穿越道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或號誌指
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
特種任務車路權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有優
先通行權。
高速公路行車路權 不得行駛路、不得任意變換車道、大型車或慢
速車不得佔用內側車道、行車應保持足夠之安
全距離,依規定的車道行駛。
•路權爭霸戰1 -(13.18min)
•路權爭霸戰2 -(8.18min)
•路權爭霸戰 3 -(9.39min)
•路權爭霸戰 4 -(9.38min)
•腳踏車路權篇 -(5.28min)
•路權爭議 -(2.12min)
• 上電子公路監理網 (https://www.mvdis.gov.tw/#)
• 電洽各監理單位
– 姓名
– 身份證字號
– 出生日期
收到違規通知單(紅單)之罰鍰繳納方式一覽表
  紅單左上角勾記情形
得採語音轉帳、 郵繳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備 註或向金融機構繳納罰鍰
未逾期 逾期 未逾期 逾期繳款方式
超商繳款
超商櫃檯 O X X X
參考說明一
統一
O O X X
萊爾富
全家
OK
( 使用多媒體資訊
機可即時銷案 )
郵局
窗口繳納
O O X X 參考說明二
( 可即時銷案 )
匯 票 O O X X 參考說明三
銀行繳納
一般銀行 O X X X
參考說明四台北富邦銀行
O O X X
( 可即時銷案 )
上網轉帳
O O X X 參考說明五
( 可即時銷案 )
電話語音轉帳
O O X X 參考說明六
( 可即時銷案 )
ATM 轉帳繳款
O O X X 參考說明七
( 可即時銷案 )
臺北市代檢廠
O O X X 參考說明八
( 可即時銷案 )
網路銀行及網路 ATM
O O X X 參考說明九
( 可即時銷案 )
親至本所櫃檯 O O O O
處罰條例最終目的是為了讓用路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同時也應能得到法律的保障,這才是一個良好的法制。
任何法律皆有其目的,本條例自不例外,其為規範用
路人之通行方法與行為,管理道路交通,使交通有序,
進而促進交通安全與流暢,而制定本法律。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
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大豐駕訓班-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