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政府聯絡人第26次協作會議
「全民健保,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期間
過長者,不得成為納保對象」
1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2
衛生福利部
規劃辦理時程
問題釐清
•聯繫提案人
•訴求釐清會議
討論研議
•協作會議討論
正式回應
• 107年1月16日
於平臺上公開
3
衛生福利部
提案人原始訴求
4
1.過去一年是否有過半時間在台灣
2.駐外人員、受人身限制無法返國
者不受限制
排除長年旅居國
外民眾返國使用
健保醫療資源
停保者返國可立
即復保不公平 健保應保障在台
生活、就業、工
作者
衛生福利部
訴求釐清
5
1.退保者要重新參加健保已有6個月等待期限制
2.停保者未繳保費,返國可立即復保不公平
朝限縮停保對象方向調整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保納保資格規定
6
中華民國國民 設有戶籍6個月 強制參加全民健保
出國兩年以上 被遷出戶籍 喪失納保資格(退保)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保退保制度說明
7
出國 除去戶籍
兩年 兩年
恢復戶籍即可立
即參加健保
恢復戶籍滿六個月
後才可參加健保
退保
6個月
恢復戶籍
衛生福利部
退保制度修正沿革
8
出國 除去戶籍
兩年 兩年
恢復戶籍即可
立即參加健保
恢復戶籍滿六個
月才可參加健保
退保
兩年
出國 除去戶籍
恢復戶籍即可立
即參加健保
6個月
88年健保法修正
退保
102年二代健保修法
兩年
出國 除去戶籍
恢復戶籍滿四個
月才可參加健保
4個月
恢復戶籍
恢復戶籍
退保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保停保制度說明
9
預計出國6個月以上
停保
衛生福利部
全民健保停保制度說明
10
6個月
辦理停保
期間返國則停保無
效,須補繳保險費
不辦理停保
於國外發生特殊傷病、不可預期之緊急
傷病或緊急分娩,六個月內可申請核退
返國後可
立即復保
始能再次
辦理停保
3個月
預
計
出
國
六
個
月
以
上
衛生福利部
停保制度修正沿革
6個月
辦理停保
始能再次
辦理停保
3個月
返國後可
立即復保
102年二代健保修法
11
6個月
辦理停保
可立即再次
辦理停保
返國後可
立即復保
衛生福利部
近三年短期復停保及就醫人數
0
1
2
3
4
5
6
7
103年 104年 105年
3.8
4.05 4.19
5.4
5.7
6.1
就醫人數
短期復停保人數
12
(萬人)
衛生福利部
近三年短期復停保醫療利用情形及保險費收入
13
3.01
3.11 3.16
2.56
2.81 2.82
0
0.5
1
1.5
2
2.5
3
3.5
103年 104年 105年
總收入保險費(億元)
總支出醫療點數(億點)
衛生福利部
二代健保實施後,短期返國復
保者之收支落差已弭平
政府施政及法令規範不宜於短
時間內頻繁更動
持續關注後續制度運作之實務
狀況及成效
適時提升停保制度之規範位階
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
針對停保制度修正之討論
14
衛生福利部
針對停保制度修正之討論
15
106年5月18日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討論健保法修正條文
保留送朝野黨團協商(尚未協商)
衛生福利部
針對停保制度修正之討論
16
僑委會
旅居國外並保有戶籍之僑民,其返國
就醫之可近性與國內民眾之需求不同,
所需保障之權益自與國人不相同,建
議維持現行出國停保制度。
外交部
若需明訂適用對象時,建議將各級機
關派赴國外工作之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以及因不可替代之專業,受政府機關
委託派往國外專職執行國家公務之人
員及其眷屬,納入得辦理停保之適用
對象。
教育部
建議將預計出國留學6個月以上之學生
或受領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獎學金出
國攻讀學位且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
納入停保適用對象。
陸委會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
停保等相關制度之調整,除特殊政策
與需要考量,應避免針對特定範圍民
眾為差別待遇。
106年5月底各部會之意見
衛生福利部
本部希望處理之方式及可能遭遇困難
•海外核退僅限緊急傷病或分娩
•遠洋漁船船員無法獲得醫療服務
•僑民、留學生、駐外人員等受影響
•海外欠費追討不易
•申請核退案件增加
廢除出國停保制度
•海外核退僅限緊急傷病或分娩
•僑民、留學生等受影響
•海外欠費追討不易
•申請核退案件增加
廢除出國停保制度
但政府駐外人員及
遠洋漁船船員不在
此限
17
衛生福利部
19

衛生福利部開放政府聯絡人第26次協作會議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