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之
經濟分析:
所有權
(第一冊)
張永健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法實證研究中心執行長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编 理论基础
第二章 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方法导论
第三章 物权与所有权的本质与界分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
第二编 具体问题
第五章 物权习惯
第六章 法定通行权
第七章 越界建筑
第八章 附合与混合
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第十章 事实上处分权
附 录 法律经济分析对中国物权法之研究有用吗?
参考文献
中文索引
法条与判决索引
英文索引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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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編 理論基礎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第二編 具體問題
第五章 物權習慣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第七章 越界建築
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附 錄 法律經濟分析對中國物權法之研究有用嗎?
參考文獻
中文索引
法條與判決索引
英文索引
基本問題
 什麼是物權法的經濟分析?
 實然:
 人受誘因影響
 法律產生誘因,但人不總是完全明白法律
 產權歸屬,是資訊,不一定為人所知
 應然:
 法律應該降低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
 偶爾,法律可以直接干預配置狀態
 終究要達到合乎生產效率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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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問題
 什麼是理論分析?
 從核心假設、價值出發,經過一連串合於假設、
價值的推演,得出結論
 經濟分析符合此種理論分析取徑
 經濟分析的對手是誰?是否符合此種理論分析
取徑?何種其他理論可以完整解釋民法問題?
 其核心假設為何?其價值為何?
 是法釋義學?
 法釋義學是論證模式還是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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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問題
 比較法是什麼?
 兩重的理論分析
 德國民法的價值預設、核心假設,透過某個與
我國民法不同的規定,得到如何結果。評價此
結果。
 我國民法的價值預設、核心假設,是否相同?
 若不同,比較德國法或美國法是否valid?
 若相同,我國民法是否有同樣的周邊條件,使結
果會一致?即令結果一致,是否應為同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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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步驟
 如何思考民法問題
 先立法論、後解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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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 經濟分析有助於解釋民法
 以償金為例
 經濟分析作為法學方法
 法學是以主題還是分析方法來界定?
 經濟分析與法釋義學
 法學者的法經濟學 vs 經濟學者的法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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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 美式經濟分析方法解釋大陸法系民法
 任何理論都是條件式的論述、陳述
 法學能力的關鍵…
 法律經濟分析是完整的法學論述嗎?
 真正的「一本書主義」?!
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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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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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壹、事前觀點與事後觀點
貳、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
參、寇斯定理與經濟效率
肆、共用、共決、半共用
伍、財產原則與補償原則
陸、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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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事前觀點: 767, 789
 事後觀點:796-1, 787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Coase (1960)
 制度費用=交易成本 + 資訊成本
 交易成本
 Establish, maintain, use property rights
 資訊成本
 Ascertain title
 舉例
 契據登記 v. 權利登記 v. 私下記錄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先劃出資訊成本(與制度運行相關之資訊
取得代價),再將其他產權相關費用稱為
交易成本,並將兩者合稱制度費用。
 與張五常教授定義之差異是:
 第一,本書定義之制度費用,範疇廣於張五常
教授定義之制度費用,因為前者包括一人世界
仍存在之費用。
 第二,一人世界不存在、二人以上世界才存在
之資訊取得代價,例如確認談判對手的保留價
格,在本書定義下之資訊成本,在張五常教授
定義下應該屬於交易成本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寇斯在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批評Pigou
的福利分析有誤,但Pigou式以租稅來內部
化外部性的作法,至今仍常被運用在公共
政策。為什麼?
 在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中,Pigou稅是多餘的
 但在正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中,並非所有資源
都能產權化。是故,環境主管機關還是要用罰
鍰或租稅手段,讓污染者切身感受社會成本。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內部化外部性問題就是制度費用問題。
 有正的制度費用,才有外部性。
 並不是所有的正制度費用產生的問題,都
是外部性問題。
 外部性問題,也不是只能利用Pigou式的手
段解決。
 轉換制度(法律制度或非法律制度)往往
會影響外部性的高低。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外部性不一定應該被解決 (production cost)
 外部性也不一定要用政府直接干預來解決
 Ex. 住宅小區中的外部性
 引入「預期」,仍是外部性?
 如果能以夠低的代價揭露資訊,separate
equilibrium
 「住宅規約」與「規約內容強制揭露」之制度設
計,使個別小區的居民可以自己互相約束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reciprocal nature of harm
 所以,侵權行為訴訟都沒有經濟道理?
 在0TC的世界,損害相互性成立。
 TC>0,而系爭資源(如空氣)的產權沒有被劃
定時,損害相互性的概念也很重要。
 TC>0,法律已將系爭資源財產化,並將物權初
始分配給特定人;並留待市場自願交易來促進
資源的有效率使用。
 不能套用損害相互性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無效率」仍是有用概念!
 和張五常的制度經濟學思想如何接軌?
 不同的侷限條件會產出大小不同的「租值」
(rent),或說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多寡
不一。
 亦即,不同的制度,隱含不同的侷限條件;不同的
侷限條件下,租值也不同。
 重點在找出現實可達、租值最大的制度。從低租值
的制度轉變到高租值的制度,只要改制成本不要高
於制度轉變帶來的淨收益,就可以用「較有效率」
來形容「租值比較高的制度」。
 不同制度下的交易/制度費用高低,或租值消散多寡,
縱使無法計量,至少可以在理論上辨明其相對大小。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 共有、公有
VS
 Commons, anticommons, semicommons
 喜劇與悲劇
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 財產/物權是一束人與人間之關係
 「物權關係」
 人與物之間的關係?如何描述抵押權人與抵押
人之關係?
 財產關係的三個核心效力
 對世、排他、追及
 財產關係:四種典型
 排他策略與管理策略的不同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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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 所有權(而非財產)才是一束權能(a
bundle of rights)
 定限物權是一個或多個權能的組合
 物權法定原則限制了權能組合之方式
 權能之分類
 使用、收益、處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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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 債權物權化=準財產關係
 具有部分的對世、追及、排他效力
 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並無可以任意轉讓他人之
承租權
 債權物權法之公示
 425的公證,是公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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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 物權類型的最適量
 與簡資修、蘇永欽等教授之爭辯
 邊際社會利益遞減
 邊際社會成本不變或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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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 物權自由
 為何物權自由不會完美?
 避免侵害權利所支出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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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 物權法定
 物權法定+習慣
 物權自由
 為何物權自由不會完美?
 避免侵害權利所支出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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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 物權自由
 為何物權自由不會完美?
 避免侵害權利所支出之成本
 確認交易對象而支出之成本:動產
 系統成本:新型物權類型對稅制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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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 物權法定
 為何物權法定讓人憂心?
 沒有完整的未來利益
 可以用的信託形式乏人使用;部分信託形式未明白
被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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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 物權法定+習慣
 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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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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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權習慣
 資訊成本理論與物權習慣
 預測:資訊成本越低的物權習慣,越可能被法
院承認
 驗證:臺灣司法實務中的物權習慣
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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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 通行權之問題本質:法定而非意定
 Hybrid ru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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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road
neighboring parcel
landlocked
parcel
neighboring
parcel 6neighboring
parcel 8
neighboring
parcel 7
public road
public road
neighboring
parcel 1
neighboring
parcel 2
neighboring
parcel 3
neighboring
parcel 4 neighboring
parcel 5
landlocked
parcel
neighboring
parcel 9
public road
neighboring parcel
landlocked
parcel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 通行用途:高邊際社會利益
 必要性:邊際社會利益>邊際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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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 選擇通行處所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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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標準 主觀標準
偏鄰地 模式1:鄰地損害最少
MinimizeCFMV
模式2:鄰地所有權人選擇
MinimizeCEV–CFMV
偏己地 模式3:己地利益最大
Maximize BSOCIAL
模式4:己地所有權人選擇
Maximize BSOCIAL–CFMV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 為何789限制袋地通行處?
 避免外部化成本
 為何789容許無償袋地通行?
 誘使當事人事前安排;0元比較容易作為談判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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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
B C
Public road
第七章 越界建築
 知而立即異議
 在「重大過失越界者」與「明知越界而不即提出
異議之鄰地所有權人」之間,臺灣民法第796條
選擇保護後者,或可以下列經濟理由解釋之:
 越界決定在前,異議動作在後。越早防止糾紛發生,
越能減少社會成本,並越可能讓雙方透過自願交易
解決資源使用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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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越界建築
 法院所定之「相當價額」應等於市價
 雙方都是在「法院判決的陰影下」協議——若法
院總是判定低於市場行情的價額,越界者就沒有
太大誘因要接受鄰地所有權人等於市價的出價,
因為上法院爭訟使越界者付出更少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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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越界建築
 設置安全閥與否:事前與事後觀點的平衡
 If 拆除成本+越界者之房屋因而減少之價值+
外部成本-被越界部分土地在拆屋還地後之利用
價值-外部利益>0
 Then拆屋還地之成本大於利益,淨社會福利下降
 拆除成本,相對於房屋與土地之價值,通常會小到甚至可以
忽略不計;而外部利益與外部損害並非每個個案都有。是故,
究竟移除有無效率,關鍵在於「越界者之房屋因而減少之價
值」與「被越界部分土地在拆屋還地後之利用價值」孰大
 此即第796條之1所謂之「當事人利益」
 第796條之1所謂之「公共利益」則應該考量外部利益與外部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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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 動產之附合、動產之混合
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 「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
 If (分離後兩物之總價-合成物之價格)<分離費用
 Then 分離需費過鉅
 主物
 以附合、混合前之價值而非數量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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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 不動產之附合
 「重要成分」=分離需費過鉅
 建造中房屋的定性
 學者:重要成分動產不動產
 實務:動產不動產
 本書:動產重要成分不動產
 本書:若契約另有約定,不適用附合、混合規定
 附合、混合規定(在一定限度內)是預設任意規定!
 實務見解需奠基在此見解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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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 排除惡意附合與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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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 不動產分管權
 動產分管權
 準財產關係
 分管契約之效力繫於第三人掌握之資訊
 分管權不一定能滿足對新型財產關係之需
求
 有稅金?
 不分割期限30年可能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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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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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12年既有新、舊違建未拆
除總數
44
300000350000400000450000500000550000
未拆違建數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 出資建造者原始取得所有權之論證,在未有法
律明文規定之前提下,應該奠基在accession
principle 及其「排除約定」之交互作用。
 Accession principle「添附原則」
 811-814、766、69-70
 新生事物之產權歸屬,應該考慮其相關事物
之產權歸屬,並儘量作一致處理
 766:可以用當事人特約排除。(立法理由)
45
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 事實上處分權作為習慣創設之物權類型
 房屋稅籍登記作為公示
 永久使用、收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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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法律經濟分析對中國物權法
之研究有用嗎?
 Richard Epstein的先占理論
 無主物先占原則的替代品是中央集權,是政府
部門掌控龐大的資源分配權力。
 Lior Strahilevitz的物權拋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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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先占之實定法(de jure)權利
有 無
拋棄動產之實定法
(de jure)權利
有
(1)
敗壞成本:低
混淆成本:高
競賽成本:高
(2)
敗壞成本:高
混淆成本:零
競賽成本:零
無
(3)
敗壞成本:零
混淆成本:低
競賽成本:低
(4)
敗壞成本:零
混淆成本:零
競賽成本: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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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之經濟分析第一冊 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