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記錄摘要
- 1. 黃 國 昌 教 授 美 國陪 審制 度介 紹 --陪審 員負 責事 實認 定, 職業 法官 負責 法律 適用 之 分
工
美國陪審制度是由國民組成陪審團,人數約 6-12 名,負責『事實』認定的部分。整個審判程序
由法官主持,陪審團與法官平行存在,但是有分工,相互控制。值得注意的是,韓國仿效美
國制度,值得注意,因此韓國的經驗也可以成為台灣未來研究之參考。韓國改革速度很快,
傾國家之力在做,包括實證研究、模擬法庭等,不單單只是在理論上用猜的。
陪審團制度在於反應社會不同階層的多元價值,這從陪審團組成是來自社會各階層,有相當
人數,並且經過集體討論(審議式民主),可以看出來。因此對於陪審員採低度的資格限制
原則上只要是滿 18 歲即可,無學歷等限制。例外排除有犯罪前科或是嚴重身心障礙,以致於
無法用五官直接接觸證據資料產生對於證據之評價者。而在職業上限制,從原則上希望由無
法律專業訓練者,到接受法律專業者。ABA 最近一次調查結果,84%民眾認為,即使不方便
還是要履行陪審員之義務。
美國訴訟案件有必要舉行公判的程序比例很低,因為公判程序之前的預審制度、和解、認罪
協商等程序已經排除大部分案件。公判程序中,人民可以選擇要由只有職業法官或是陪審團
的程序來進行。在美國民刑事案件(其中也包括我國所謂公法案件)都可以經由陪審團審理
但是比例相當低(約 10%)。
在公判程序中,陪審員負責事實認定、評價證據的工作,因此「當事人對審,積極提出證據,
法官中立聽審」的過程中,包括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專家證人等進行交互詰問均即為重要。
- 2. 之後關於陪審員之決定,包括「一般評決」被告有罪或是無罪?原告勝訴或是敗訴?以及「特
定評決」希望陪審團回答特定具體的問題,關於法律構成要件,包括故意或過失、因果關係、
損害範圍,逐一請陪審團認定。刑事案件上,原則上必須 12 位陪審員均達成一致決,但這樣
的要求造成許多 hung jury。如此一來就又需要重來一次,因此修正為如果陪審員人數不一定
要 12 位,但至少要有 6 位。由 6 位組成時,必須達到一致決。超過時,可接受相當比例,例
如聯邦法院 9 比 3 也可以接受。
關於美國陪審制度實證考察舉出兩個研究,其中第一個研究,以相同案件,讓法官與陪審團
判斷,20%出現不一致之情形,法官判決有罪之機率遠高於無罪。至於陪審團對於科學證據
理解能力之評價能力?無法得出誰擁有比較好的理解能力。評價科學證據可靠程度:法官相
信比例高於陪審團,而對證據是否受到污染導致結果正確性受到質疑,法官擔心程度相對而
言比較低。
第二個則關於跨領域代表的價值,在 2007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Scott v. Harris 案,在判決中還
將系爭交通事故影片 PO 在網路上,邀請公眾評價。之後學者研究雖然大多數民眾結論同於
最高法院,但是不同族群之間,例如種族、性別等仍然存在著差異。最高法院以自己觀點所為
認定,剝奪這陪審團討論後集體形成的結論的過程,已經損及陪審團之價值核心。(在美國
美國法官對於陪審團的控制包括:證據排除法則、評決方式、事實認定如果已經很清楚,則直
接由法官介入認定。本研究說明最後一點的情形)
個人覺得可以在刑事以外其他領域有無評估陪審或參審可能性,包括公法、民法等,包括法
- 4. 林超駿教授 論英國治安法庭制度 --世界獨有以非法律人從事刑事審判工作
英國治安法官是世界上獨有以大量非法律人,實際從事 95%刑事審判工作。目前治安法官人
數約 3 萬多人,一年約 26 次工作。總工作時間至少等於 1000 專職法官的工作量,另外有 140
專職法官,多集中在大都會地區。
治安法官由司法部長直接任命,任命時需要參酌諮詢委員會之意見,而諮詢委員則是由民間
提出建議名單所組成。每一個治安法院組成一個委員會,提出的法官名單必須是居住在距離
法院 15 英里內,藉此可強調社區正義,要熟悉地方事務者來擔任治安法官。目前治安法庭有
六百個,關於設置多少個才足夠,採親民思維,畢竟治安法庭出於在地,要讓民眾使用便利。
治安法官制度的目的是藉由與犯罪嫌疑人背景相當者,來決定犯罪者是否構成犯罪,反應社
會上各階層不同聲音才能達成社會公義的理想。然而,實際上英國治安法官組成仍為年紀大
(平均 57 歲)的中上階層者。因為治安法官為兼職工作,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在審判工作上,
通常是不擔心食衣住行的人才有辦法勝任,因此多是專門技術人員、主管階級者,並且多數
為保守黨成員的白領階級,相對於工黨成員較少。如此一來也有人質疑,畢竟犯罪者較多數
為藍領階級,如此治安法官是否可達到理想?
至於非法律人擔任治安法官時,要怎樣在法律面不會產生問題?開庭時安排一個法律助理提
供法律意見參考,但是不能參與評議,且這位助理必須是具有訴訟律師或事務律師資格計 5
年執業背景。
- 6. 張耀良大律師 香港陪審團制度
香港陪審團制度早在 1845 年引進,有其相當歷史制度。目前 21-65 歲之香港居民均可以擔任
陪審員,如不出席會構成藐視法庭罪。一旦組成陪審團之後,法官會給予指引,向陪審團說
明其功能、責任,可以聽或不應聽什麼等告知,在這告知中,會有許多證據法的觀念在裡面。
一般對於陪審團制度的疑慮是,讓公民作裁判他們到底懂不懂?一般觀察其實這制度可以行
的通,民眾是瞭解的,但是也不是這麼簡單,很多配套制度一起配合,包括需要由法官要給
予引導、控辯雙方也應該要盡量協助陪審團瞭解包括專業的數字、語言等,在這點,控辯雙方
對於讓陪審協助其瞭解運作其實有很重要的角色。香港的陪審團,由法官負責法律,陪審負
責事實。
針對陪審團的裁決基本上可以上訴,但是機會非常低,因為沒有人知道陪審團認定背後基礎
是什麼,因為陪審團對其決定不會附理由。唯一或許有上訴的機會是法官引導陪審團錯誤,
例如程序上證據採納不採納與否出錯,使得審判無法公平進行。
張大律師亦分享其於英國治安法庭擔任助理時之經驗,個人觀察是治安法庭的品質好,但是
太慢,資源耗費太高,治安法官做出決定的速度很慢,原因是因為小心,他們需要商量討論
的過程。但是對此結果,讓民眾認為有受到公平審理,至少要給予公平公正機會。
- 7. 何賴傑 德國刑事參審制度
在德國歷史上,曾經有參審、陪審(英國)兩種制度同時存在,經過不斷試驗結果,一九三
O 年代,形成自己的參審制度。對於參審制度,最近一次修法將其管轄範圍擴大到刑度四年
以下案件均屬於適用範圍。目前透過參審處理案件約全國 3-4%。
德國參審員與法官有完全一樣的權利,但人數與執業法官相比是二比一,但是實際上依據講
者經驗,據說參審員都還是會聽執業法官的意見,或許是因為國民性所致。審理時,參審員
坐在職業法官旁邊,只有職業法官是卷證併送,參審員沒有卷,只能聽。因此職業法官會提
示證物,提示時因為要讓參審員非常清楚,之後才有辦法評議時支持法官,所以在提示證物
的過程中會非常清楚、仔細的提示證物。
就講者個人看法,無論參審或陪審,畢竟這不是我們的司法或文化的傳統,一般民眾不知道
到法院要做什麼,這樣制度政策,在台灣等於是從無到有,涉及層面很廣,包括法院組織法
等所有有關的法規都要修正。但是從價值面來看包括:民主原則,法治教育、司法信賴、文化
等都是有所影響的。
關於參審有無違法憲法的規定,就德國來說,德國基本法當中其實沒有特別對平民法官有定
位。但是這制度早在憲法成立之前就有得,比基本法更早,所以在德國是以這理由認為不可
以推翻。至於在台灣,平民參審有無違反憲法,或許就是要考驗我們大法官的智慧。
哪一種制度比較好?個人認為問題不在司法而是社會政治層面,不是訴訟功能要多強,而是
- 9. 林裕順老師 日本裁判員制度
陪審制度就是一種政治制度,擴大人民對於司法參與。以日本來說,目前是 6 名平民與 3 名
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共同決定事實及法律。就法庭配置來說,其設計都有許多人性化的
思考在裡面,包括審判席次加長足以容納 9 人,並且形狀呈現弓字形,審檢辯位置則有點類
似ㄇ。此外還降低審判席次高度,使得被告站立起來時,其眼神與法官眼神是可以平行的。
其實,2001 年日本開始進行司法改革時,與台灣不同的是,民間對於司法信賴度高,那為
何還要進行司法改革?日本司法改革不是因為國民信任問題,而是因為要貼近國民意見。對
於單純的參審來說,如果沒有讓人民實質參與將會沒有參與的熱情。日本陪審制度下,必須
要寫出判決理由,讓不服時可以具體救濟可能性,判決是由職業法官主筆。
日本參審制度經由日本讀賣新聞去年民調結果總結是,初推動時支持者較低,之後變高了。
單就此數據來看,人民目前對於此制度還沒有不好的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