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外交
- 11. 「能源憲章條約」重點
1. 促進能源貿易(第廿九條)
提倡無歧視性的貿易規定,凡涉及與非 WTO 會員進行能源產品的貿易時,均採用
WTO/GATT 規定;簽約國及團體在加入 WTO 時,必須承諾接受本條約;採 WTO
式的爭議解決辦法。
2. 提倡能源轉運自由(第七條)
以建立詳細的石油/天然氣管線及電力網的多邊轉運架構為主旨的國際公約,包
含平等使用設施及轉運條件的承諾;解決轉運爭議。
3. 有效解決能源投資爭議(第廿六至廿八條)
提供政府與投資者解決國際爭議的程序,主要依據聯合國國貿易法規委員會
UNCITRAL),股票商會(Stock Chamber of Commerce),國際投資爭議解決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 Dispute, ICSID)的相關仲裁規定。
4. 提倡永續發展與能源效率(第十九條、能源效率議定書及環境相關條款)
提倡「污染者付費」、「環境評估透明化」及「能源效率」三大理念,簽約國同
意合力追求永續發展的目標,並遵守國際環保標準;提高民眾有關能源生產對環
境造成衝擊的意識;交換技術、作法及製程相關的研發資訊,以降低能源衝擊並
提升能源效率; 共享對環境無害、具經濟效益的能源政策、措施及技術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