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王贊榮-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 Similar to 王贊榮-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 (11) 王贊榮-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2. 一些限定
一、法理學所指為何?
1.跟中文的用法有點不同
2.英美分析法理學的脈絡:法理學=法理論=法哲學
3. 回答「法律是什麼? 」
4.其實就是「法理學總論」:法的一般理論(法律的概念/本質、效力/
規範性;法律的鑑別)→簡稱法理論
(本書暫不區分「法」與「法律」的用語)
二、何謂法理學方法論?
1. 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 」
2.→如何作法哲學(do philosophy of law) ?如何對法律加以理論化(theorizing
about law)?
→因此稱為:法理學之「方法論或後設理論問題」(關於理論的理論問題)
3.本書主要採取回顧的方式,並只在有限的範圍內才嘗試系統化(合理重構
)
3. 一、依歷史順序(以拉茲的著作為主要參照)
第二章:1974-84哈特與拉茲的法律規範性論戰
(奧斯丁-哈特-拉茲-馬默之分析法實證主義傳統關於法律規範性的超然路線)
第三章:1982, 85社會理解命題
(Finnis, 1980; Dworkin, 1986; Dickson的間接評價法理論, 2001)
第四章:1994-2007法理論的本旨、概念說明/語意學在法理論中的角色
(拉茲晚近的方法論論文、分析法理學的迴響、重要論敵Alexy, Bulygin, Dworkin的批評)
第五章:1994-2011(後《後記》)一般法理學的迴響與批評
(一般法理學的「概念先行」及其批判)
二、依議題分類
法理論:法律規範性問題(第二章)→當代法實證主義與法律規範性問題
方法論:描述性法理學(第三章)→間接評價法理論
一般性法理學(第四章)→法律的本質與概念說明
對分析法理學的批判與辯護(第五章)→一般法理學的特徵、自然主義批判、
詮釋主義批判、規範性法實證
主義
本書簡介::使用說明
4. 話說從頭::
從哈特《法律的概念》與〈後記〉談起
《法律的概念》引入「內在觀點」:反駁奧斯丁(John Austin)
→肯定法律有其規範性,但該怎麼談法律的規範特性及特徵?
〈後記〉宣示「一般性與描述性法理學」:回應德沃金(Ronald Dworkin)
在這本書中,我的目標是要提供一個一般性及描述性的關於法律是什麼的理論。這個理論在以下的
意義上是一般性的,即它並不侷限於任何特定的法體系或法文化,而是要對「法律」,作為一種
複雜的,包含著以規則來進行規制(且在此意義上是規範性的)之面向的社會和政治制度,做出
闡釋和釐清。這個制度儘管在不同文化和不同時代中有著許多不同的形態,…但它仍舊有著相同
的一般形式和結構。
… 我的說明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證立為目標;它並不尋求透
過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證立或推薦我在一般性說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結構。
(Hart, 1994: 239-240)(本書簡稱「引文一」)
→肯定法律有其規範性,但法理論能夠不是規範性的理論嗎?
6. 法律陳述
哈特:二分法
外在陳述與內在陳述
承認規則的有無作為事實問題
拉茲:三分法
超然陳述
效力論的規範性說明(把法律解為有效行動理由)vs信念論的規
範性說明(對相信法律為有效行動理由加以說明)
一言以蔽之:從法律人談論法律的方式來把握法律與實踐事物的
規範性
Lon Fuller:「如果你能思考與他事相關的某事,而不去思考與之
相關的該他事,那麼你就擁有法律人的心智(legal mind)。」
9. 從法律規範性到法理學方法論
《法律的概念》:「內在觀點」的引入
→肯定法律有其規範性,但該怎麼談法律的特徵及其規範性?
→ 1.法律的規範性意義:被強制vs.有義務、習慣vs.規則
2.法律陳述:規範性語言的特殊使用
3.權威論與成規論:規範性語彙;
論接受(法律規範性來源的問題);
法律作為權威性行動理由(法律規範性的形式、特性與作用方式)
4.分析法實證主義作為超然的法理論方案(非單線的進展):
對主權者的習慣性服從(奧斯丁)→內在觀點(詮釋學進路)(哈特) →超然法律陳述(拉
茲)→成規主義(馬默)…
〈後記〉:一般性與描述性法理學
→肯定法律有其規範性,但法理論能夠不是規範性的理論嗎?
→法理學方法論爭論(有稱為:法理論的「方法論轉向」)
11. 方法論路線的通說::
哈特//拉茲//迪克森的道德中立法理論
一、迪克森(Julie Dickson )論間接評價法理論
1.迪克森對方法論爭論的問題改造
2.評價之於法理論:道德評價在法理論當中扮演何種角色?
3.三個思考資源:
3.1.哈特:後設理論評價;「儘管描述的對象是評價,描述仍然可以是描述」;報
導而不背書
3.2.拉茲:社會理解命題;重要性判斷
3.3.迪克森:直接評價與間接評價之區分
二、 對「評價」的分析:三個道德命題
1.道德評價命題(moral evaluation thesis):為了妥適地理解法律,法理論者必須對
法律進行道德評價。(命題一)
2.道德證成命題(moral justification thesis) :為了妥適地理解法律,法理論者必須
認為法律是一個在道德上正當的現象。(命題二)
3.道德上有益後果命題(benificial moral consequences thesis) :支持特定法理論之
道德上有益後果之價值判斷,可以正當地做為法理論的成功判準。(命題三)
17. RRaazz論概念所扮演的角色
隱喻地說,概念是我們用以理解世界諸面向(aspects of the
world)的方式,並且它一方面位於字詞(words)與其字義
(their[of words] meaning) 之間,另一方面則是位於字詞與概念
所指稱的事物(之本質)之間。(Raz, 2005: 325)
”Concepts are how we conceive aspects of the world, and lie between
words and their meanings, in which they are expressed, on the one
side, and the nature of things to which they apply, on the
other.”(Raz, 2005: 325)
另外一段” Metaphorically speaking, concepts…are placed between
the world, aspects of which they are concepts of, and words or
phrases, which express them (the concepts) and are used to talk
about those aspects of the world.”
(引文中的強調字體皆為筆者所加)
21. 拉茲的問題改造路徑
1.法理論問的是什麼?答的是什麼?
1.1.法理論在於回答「法律是什麼?」;
1.2.回答「法律是什麼?」就是追問法律的本質;
1.3.本質即是凡作為某事物者皆必有之的特徵;
1.4.法律的本質即是凡屬法律者皆必有之的特徵;
1.5.欠缺法律本質者,即非屬法律。
1.6.因此,對拉茲而言,當我們問「法律是什麼?」,我們就是在問「什麼是法律
,什麼不是法律?」
2.拉茲問題改造的特徵:
2.1. 從「法律是什麼?」推移到「什麼是法律,什麼不是法律?」
→用德沃金的話來說,後者是一個分類問題(taxonomic question)。
2.2.因此,拉茲的提問關注的是法律與其他社會制度或現象之間的區分
(distinction)或界限(limits or boundaries)。
→以拉茲的話來說,當我們問「法律是什麼?」,我們探究的是「法律的界限何
在?」(limits of law)。
30. 規範性法實證主義的位置
1. 迪克森的貢獻:
試圖指出,以對於法律的應然或期望性思考不能援引作為建構法理論
的要素與判準。
→並據以確立對於描述性或間接評價法理論
→同時也指認出了「規範性法實證主義」的思考路線
2.迪克森的侷限:
2.1.實際上,迪克森所批評的道德上有益後果命題只是其中一種版本
2.2.規範性論據大可與間接評價法理論相容:
以概念先行論證來支持描述性或間接評價法理論、
柯曼(Jules Coleman)的多元主義方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