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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 2. 導讀書籍
Günther 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Vorüberlegungen zu einer Rechtsphilosophie, 3.
Aufl., Berlin 2008 (1. Aufl., 1997; 2. Aufl., 1999)
2
- 3. 本書目錄
第一章 一個孤立的人類個體
第二章 兩個並存的個體
第三章 藉由權力來協調團體
第四章 人、主體、社會
第五章 規範的現實性
第六章 社會作為統合
第七章 內心性
第八章 人與強制
第九章 對侵擾的反應
第十章 經濟作為社會
第十一章 普世化
第十二章 命題 3
- 4. 第一章 一個孤立的人類個體
個體係以愉悅與不悅的架構(Schema von Lust und
Unlust)來進行感官知覺。
個別的個體無法區分自己與他的環境,因此無法
產生自我意識。
個體將自己的身體也認知為世界的一部份。
世界:充滿愉悅與不悅狀態的整體。
不存在客觀的與個體分離的世界,個體只能感覺
到自己的愉悅與不悅。
無限制的世界:灰幕無法區分前景與背景的例子。
4
- 10. 第二章 兩個並存的個體(6)
在契約之外尋找拘束力的根據,有三種可能:
1. 已經存在一個規範性結構的社會:但那就沒有並存
孤單個體的問題。
2. Hobbes:以契約實際建立起一個暴力以保障契約。
但契約即變為多餘。
3. Kant:締結契約者先驗上即受拘束,作為理性者,
「契約必須遵守」屬於理性的一部份。Jakobs:每個
個體可否堅持愉悅與不悅的架構,是否應該作為理性
者生活,這本身即是個問題,這跟是否要接受一個共
同的造物主對我們的約束是相同的問題。
10
- 12. 第三章 藉由權力來協調團體(2)
避免個體對於自然權利(jus naturale)的行使,關鍵在
於服從的事實,不管此種服從是用強制、欺騙、諂媚
還是同意何種方式造成。(事實性的優先,Vorrang des
Faktischen)
Hobbes雖然說「每個人與每個人的契約」,但事實上
只是對於每個個體內心狀態無拘束力的事實呈現。
優勢暴力可以取代共識建立國家,Hobbes:透過奪取
成立的國家(Staat durch Aneign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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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第三章 藉由權力來協調團體(3)
在方成立的國家中,係存在著主僕關係(Verhältnis der
Herrschaft und Knechtschaft)。
個體雖然服從,但仍維持自己的秩序架構而不接受其
他個體的秩序架構,世界仍然是認知的世界。
即便在較大的團體中(亦即沒有中央行政即無法確保其
存續穩定的團體),各種關係也可能只是以個體的愉悅
與不悅之架構進行。
如此,規範就只是可以認知獲悉的情況,實際存在可
以強制他人的作用機會。
契約只有在對己有利時,方對個體有效。
13
- 33. 第九章 對侵擾的反應(4)
刑罰的反應是一種象徵的行動,是對於犯罪意義的反對
(Widerspruch gegen die Tatbedeutung)。
刑罰不只是溝通,也是一個現實行動,刑罰的痛苦便是在
這個現實行動中呈現出來。
刑罰作為施加痛苦的現實行動,是為了促進合乎規範期待
的認知性補強。
Jakobs:刑罰必須相應於損害,但損害的外在重要性會隨
著不同社會的自我存續力量大小而有不同。
刑罰必須相應於損害並非必然的推論。例如啟蒙時代即強
調刑罰有效的威嚇,亦即威嚇的強度隨著有人繼續違法而
加強,直到刑罰的強度大到沒有人敢再違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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