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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中國大陸老年臨終關懷政策比較:
國家和社會關係研究
陳雷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博士生;
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科院講師)
[摘要] 爲臨終患者提供臨終關懷服務、滿足其臨終身、心靈的需求、提升其生
命質量和維護其生命尊嚴不僅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
明發展程度與社會公正的重要標志。臨終關懷服務的有效傳遞輸送離不開國家
(通過政府)政策制度的支持與投入、亦離不開社會(通過社會團體等)的角色
參與和功能發揮,更需要對政府與社會二者責任及其關係進行明晰定位。本研究
以國家與社會關係爲視角檢視與比較臺灣與大陸臨終關懷服務政策,試圖探討二
者在臨終關懷發展中的國家與社會責任定位及其關係演變,進而尋求對中國大陸
臨終關懷發展的借鑒與啓示。研究結果發現:相比台灣而言,大陸臨終關懷服務
無論是立法賦權、管理監督、資金投入、還是社會組織功能發揮等方面均顯不足,
政府與社會職能雙重缺位,雙方合作及優勢互補互動仍然不足(大陸體現爲後威
權主義下的控制與反控制關係;臺灣體現爲福利多元主義下的合作互補關係),
致使老年人多層次臨終需求得不到滿足。因此,大陸的臨終關懷服務事業需因應
尋求國家與社會之責任明晰及關係準確定位(政府主導、培養市民社會、國家與
社會形成合作夥伴關係)。
[關鍵詞]臨終關懷;政府;社會;國家與社會關係;合作互補;政策比較
1.問題提出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各類社會風險的增加、疾病譜的改變,越來越多的
老年群體因爲罹患癌症等疾病而不得不面對死亡,生命尤顯脆弱,也不得不在臨
終前面對孤寂、機械化、非人性的治療,生命的質量和價值在這種非理性、冰冷
無謂的醫療中消耗。對于臨終患者,能夠獲得臨終關懷服務滿足其臨終需求、提
升生命質量、維護生命的尊嚴不僅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衡量一個國家社
會文明發展程度與社會公正和諧的重要標志。
目前,中國臺灣與大陸均面臨人口老齡化、疾病譜變化、家庭功能結構弱化
等一系列嚴峻問題。其中,老年人著重於生活品質的照護,其中包括緩和及末期
照護。根據一份由連氏基金會(Lien Foundation )委託、(經濟學) 人資訊部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發布的“死亡質量指數"報告
 
,以不久于人世
者受照顧質量爲考察對象對 40 個國家進行排名。結果發現,英國在患者臨終前
提供的照顧和服務爲全球最佳,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緊跟其後,德國排位第七,台
灣在四十國中名列十四,(雖未名列前茅,卻是亞洲第一,優於新加坡、南韓、
日本等國)而中國(大陸)的排名接近墊底,位於第 37 位(見表 1)。排名靠前
的國家在公衆意識、有無相關培訓、能否獲得止痛藥品以及權重很高的醫患關係
透明度等指標上得分普遍較高
 
。而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由於臨終者得不到相應的
照顧和服務而得分較低,生命質量與死亡質量較低。因此,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
爲臨終老年人提供優良、舒適的臨終關懷服務,滿足其臨終需求,保證其優死權
和臨終權益,最終提高生命質量,維護其死亡尊嚴,這既是國家的責任(通過政
府的政策制度)、也是社會的責任;如何明晰國家與社會的責任與關係對於臨終
關懷事業的良性發展意義重大。
從國外臨終關懷運動的發展歷史看,主要走的是一個“民間組織發起、自下
而上、循序漸進、國家緩慢介入的過程",其中仍呈現出相關國家責任不明晰、
社會運動自發性、各自爲政的狀態,導致臨終關懷服務仍然被邊緣化、被忽視被
漠視。本研究試圖通過對臺灣與大陸臨終關懷服務政策進行比較,探討二者國家
與社會在臨終關懷發展中的責任定位及其關係演變,進而尋求對中國大陸臨終關
懷發展的借鑒與啓示——此爲亟需我們深入探討和研究的議題。
表 1 40 國死亡質量排名
排位 國家 死亡質量指數綜合得分
1 英國 7.9
2 澳大利亞 7.9
3 新西蘭 7.7
… … …
8 德國 6.2
9 加拿大 6.2
10 美國 6.2
11 匈牙利 6.1
12 法國 6.1
13 挪威 6.0
14 臺灣 6.0
18 新加坡 5.5
                                                             
①
  The quality of death    Ranking end‐of‐life care    across the world:A report from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EB/OL].Lien Foundation,http://graphics.eiu.com/upload/QOD_main_final_edition_Jul12_toprint.pdf 
②
唐凱.    中國人難得“好死”——全球“死亡品質指數”,中國排名靠後[J].  世界博覽. 2010(15):22 
… … …
36 墨西哥 2.7
37 中國 2.3
38 巴西 2.2
39 烏幹達 2.1
40 印度 1.9
1.1 關鍵術語界定
(一)臨終及臨終者
臨終,從醫學理論上將臨終視爲疾病終末期或意外傷害所致進入不可逆性生
命末期至臨床死亡期這段時間 
。臨終是人的生命結束前必經階段,是難以抗拒
階段,也是臨終者處於生命——死亡的間隙,這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逐漸發生的
過程。而臨終者是指當處於臨終過程中接近瀕死狀態,但尚未達到臨床死亡期的
人,其中包括老年人、成年人、兒童。本研究的臨終者主要指所患的疾病對根治
性治療無反應,且病情不斷惡化,生存期相對短的老年人。
(二)臨終關懷
臨終關懷,起源於歐洲中世紀時代,是人們對朝聖者、旅行者、士兵提供中
途休息、重新補充體力的驛站,後引申爲專門收容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人的
場所。本研究的臨終關懷是指對生存時間少於 6 個月或更少時間的患者,進行適
當的治療、醫療護理,提供身、心、靈的整體照顧,以減輕其生理痛苦和心理恐
懼,其目的不是治癒疾病(實際上患者根本無希望被治癒)或延長壽命,而是改
善病人生命質量,維護其生命尊嚴,促使其最後有尊嚴地死亡。臨終關懷的宗旨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不以人為縮短或刻意延長病患的壽命、以照護爲主、尊重病
人的權利與尊嚴、重視病人的生命質量。臨終關懷英文表達有多種譯法,如安息
護理,安寧療護(臺灣)等,雖然譯法各異,但其內涵大同小異。爲研究需要,
本文統一採用臨終關懷這一術語概念,但出於尊重醫療專業習慣及國家或地區習
慣用語,在文中仍會出現按寧療護等詞語。
1.2 理論基礎
1)社會福利模式比較:補缺型與制度型
1958 年,威倫斯基((Harold Wilensky)和勒博克斯(Charles Lebeaux)在其出
版的《工業社會與社會福利》一書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社會福利兩分法,即“補
缺型"(Residual Model)社會福利和“制度型"(Institutional Mode)社會福
                                                             
①
  施永興,王光榮.中國城市臨終關懷服務現狀與政策研究[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0:5 
利。
 
“補缺型"社會福利重視家庭和市場的作用,強調依靠家庭和市場來提供
個人所需的福利待遇,即只有當家庭和市場的作用失靈而難以提供個人所需的福
利待遇時,國家和政府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與此相對,“制度型"社會福利則重
視國家和政府的作用,認爲國家對於個人的福利需求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主張
依靠國家和政府通過一整套完善的法規制度體系,提供個人所需的社會福利。與
此同時,英國學者蒂特馬斯(Titmuss)也提出類似的劃分標準:指出補缺型社會
福利是市場失靈的産物,國家僅向公民提供數量有限的社會福利;強調“制度型"
社會福利是一種面向全民的社會政策,旨在提升全民的福利水準。無論何種分類
或分析方法,西方社會福利理論及相關探討可以爲中國大陸和臺灣建設與發展臨
終關懷服務提供了一個較爲合理的分析範式和研究框架。
2)福利多元主義
福利多元主義的理論內涵在於社會福利和服務的提供由多個部門承擔,政府
的支配作用降低幷且不再是惟一的提供者(Johnson,1987:55)
 
。它同時也意味
著社會福利的提供將改變由一個壟斷性的組織支配的局面,而變得更加多樣化和
充滿競爭(Rao,1996) 
。該理論強調非營利組織等第三部門的參與,規範對這些
組織的管理,把它們引向福利服務領域。減少民間參與福利供給的限制,彌補政
府機構與個人需求之間的空白。
3)國家與社會關係理論
現代市民社會理論的開山鼻祖是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他首次確
立了“國家/市民社會"分析框架。馬克思在批判黑格爾的基礎上用“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的辯證關係來解釋人類社會的發展。托克維爾系統論述了市民社會對
於民主政治的意義。
 
哈貝馬斯把黑格爾的市民社會一分爲二,建立了“國家/
市民社會/公共領域"三元結構理論,幷系統論述了“公共領域"主要功能——
確立合法性。
 
建立在現代經濟學基礎上的第三部門理論則運用“市場失靈"和
“政府失靈"來論證“第三部門"或市民社會存在的合理性。 
這些理論分別從
不同的側面論述了國家與社會及其關係的起源及其功能。
2.臺灣與大陸老人臨終關懷政策比較 :國家與社會責任
2.1 人口老化及死亡原因比較
國際上將 65 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 7%、14%及 20%,分別稱為高齡化
                                                             
①
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6 
②
  Johnson,  N. (1987),  The Welfare state in Transition,  Brighton: Wheat sheaf Books, p55. 
③
  Rao,    N. (1996),  Towards Welfare Pluralism: Public Service in a Time of Change,  Aldershot: Dartmouth,  p. 
x. i 
④
  [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下)[M].商務印書館,1991 
⑤
  [德]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學林出版社,1999 
⑥
  康曉光.權力的轉移——轉型時期中國權力格局的變遷[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ageing)社會、高齡( aged )社會及超高齡(superaged)社會
 
。目前,中
國人口老齡化已經進入快速發展期。截至 2012 年底,我國大陸老年人口數量達
到 1.94 億,占總人口的 14.3%[1]
。其中,龐大的老年人口存在衆多垂危老人和晚
期終末期疾患者(尤其是惡性腫瘤)。中國衛生部公佈的 2010 年城鄉居民主要死
亡原因調查顯示,惡性腫瘤已成爲首要死因(見表 2)。
表 2 2010 年城鄉居民前十位疾病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構成
順
位
城市 農村
死亡原因
(ICD-10)
死亡率
(1/10萬)
構成
(%)
死亡原因
(ICD-10)
死亡率
(1/10萬)
構成
(%)
1 惡性腫瘤 162.87 26.33 腦血管病 145.71 23.37
2 心臟病 129.19 20.88 惡性腫瘤 144.11 23.11
3 腦血管病 125.15 20.23 心臟病 111.34 17.86
4 呼吸系病 68.32 11.04 呼吸系病 88.25 14.15
5 損傷及中毒 38.09 6.16 損傷及中毒 52.93 8.49
6 內分泌營養和代謝疾病 18.13 2.93 消化系病 14.76 2.37
7 消化系病 16.96 2.74 內分泌營養和代謝疾病 10.33 1.66
8 泌尿生殖系病 7.20 1.16 泌尿生殖系病 6.31 1.01
9 神經系病 5.84 0.94 傳染病 4.13 0.66
10 傳染病 4.44 0.72 神經系病 3.84 0.62
十種死因合計 93.14 十種死因合計 93.30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網站
臺灣已於 1993 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 7%,成為高齡化社會;推計將
於 2018 年此比率超過 14%,臺灣將邁入高齡社會;2025 年此比率將再超過 20%,
臺灣將成為超高齡社會之一員。(見圖 1)自 71 年來,癌症一直爲臺灣十大死
因之首,且比率有逐年上升趨勢,每年約有 3 萬多人死於癌症,愈來愈多癌症病
患(包括老年人口)面臨著死亡,使得癌末病患的照護問題受到重視。
 
                                                             
①
趙珍妮.高齡化社會社區照顧的困境與現況探討──以台南縣村裡關懷中心的運作為例[J].  社區發展季
刊,114  期,中華民國 95 年:281‐298 
②
  黃煌雄;沈美真;劉與善.全民健保總體驗[M].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1 年:257 
圖 1:臺灣人口結構變動趨勢
 
2.2 政府責任比較
2.2.1 立法與賦權比較
2000 年臺灣地區出臺發布實施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這是亞洲地區第一
部有關臨終關懷服務的法規。2003 年 9 月臺灣《癌症防治法》公佈施行。2005
年又出臺了《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其中對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中包括安
寧療護等服務和管理內容做了具體規定。對於大陸而言,迄今爲止尚未見有關臨
終關懷服務的法律法規出臺與實施。
表 3 臺灣與大陸臨終關懷立法與賦權比較
Items 臺灣 大陸
立法賦權
2000 年頒布實施《安寧緩和
醫療條例》;2003 年 9 月
臺灣《癌症防治法》公佈
施行;2005 年又出臺了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
施準則》
無
2.2.2 管理監督責任比較
臺灣臨終關懷服務的主管機關爲行政院衛生署
 
,具體業務主要涉及衛生署國
民健康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等。85 年起衛生署開始全力
推動安寧療護服務,在政府積極的政策主導推動及安寧療護專家學者之殷切關注
及熱忱下,展開一連串的規劃,使得臺灣安寧療護服務快速發展。
                                                             
①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國民國 2012‐2060 年人口推計簡報:p16[EB/OL].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455  (2013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 10:30 訪問) 
②
  行政院衛生署(簡稱衛生署),是中華民國公共衛生、醫療等攸關全民健康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同時監
督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歷史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多次調整。計設衛生勤務部,衛生部(二次)、
內政部衛生署(三次)、內政部衛生司(二次)、行政院衛生署(三次)。2013 年 5 月 31 日,《衛生福利部
組織法》和衛生福利部相關組織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6 月 19 日,總統令公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和相
關組織法。7 月 23 日,將由行政院衛生署整並內政部與教育部關於社福衛教的單位升格為“衛生福利部”。
屆時除主管衛生醫療外,也是社會福利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並監督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和社會局(處)。 
③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簡稱國健局)是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轄下的一個附屬機關。負責推動及執
行國民健康政策、社區國民健康、國民營養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原為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以及臺灣省政
府衛生處下的公共衛生研究所、家庭計畫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1999 年精省後,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與
所屬機關、醫院均併入行政院衛生署。2001 年 7 月 12 日,為整合健康業務推動事宜,衛生署上述單位合
併成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2013 年 6 月 19 日,制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7 月 23
日,將隨行政院衛生署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④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簡稱中央健保局、健保局),是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轄下的一個附屬機
關,負責推動及執行臺灣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以及醫療品質的改善。1994 年 12 月 30 日,制定《中央健康保
險局組織條例》。1995 年 1 月 1 日,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即將實施,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
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1995 年 3 月,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開始實施。2009 年 1 月
23 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 9 條。2010 年 1 月 1 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
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2013 年 6 月 19 日,制定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2013 年 7 月 23 日,將隨行政院衛生署改組升格為衛生福利部,而
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料來源:維琪百科 
目前,大陸臨終關懷服務缺乏統一的管理體制,部門條塊分割,歸口管理模
糊與多頭管理相互幷存,具體表現爲管理監督責任主體不清晰,管理監督職責及
任務不明晰。衛生部門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對臨終關懷服務工作歸口管理模糊,
基本處於管理真空狀態,對臨終關懷服務管什麽、怎麽管仍不明確,職責與任務
不明晰的現象。
表 4 臺灣與大陸臨終關懷管理監督責任比較
Items 臺灣 大陸
管理監督責任
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業務主要涉及:
1.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2.中央健康保險局 ;
3.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無
2.2.3 融資責任比較
在臺灣,臨終關懷服務的資金來源與補償管道相關主要來源于全民健康保險、
基金和善款(孫建純,2006)。
中國大陸主要由李嘉誠基金會出資,每年通過“`人間有情'全國寧養醫
療服務計劃" 提供 2000 萬元支助大陸臨終關懷機構(32 家寧養院),爲 1 萬多
名貧困的晚期癌症病人提供寧養善終服務即臨終關懷服務。但通過筆者訪問和調
查,目前有些寧養院由於經費不足、經濟效益低、社會認可度不高等原因而處於
停滯發展,甚至停辦的狀態。如本研究調查的廣東省廣州市暨南大學醫學院寧養
院由於經費不足等原因從 2011 年開始就停辦了寧養院。
總體而言,大陸跟臺灣相比較,臨終關懷服務的政府財政責任缺失,融資管
道不明確,
表 5 臺灣與大陸臨終關懷融資責任比較
Items 臺灣 大陸
資金來源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和善款 李嘉誠基金會
2.2.4 臨終關懷教育政策比較
1)台灣積極開展死亡教育與臨終關懷教育。目前,台灣積極開展死亡教育
與臨終關懷教育。儘管傳統的死亡觀仍然影響著台灣民衆,但學界及實務界對生
死與臨終關懷一直在積極探討。如積極開展生死教育,在高等院校建立生死學系、
對國民普死亡教育;每年均有入門和進階培訓及考試等繼續教育;利用各種管道
開展臨終關懷人才培養。
2)大陸忽視死亡教育與臨終關懷教育。對於大陸而言,許多民眾、包括醫
務護理等專業人員,多數人對臨終關懷概念及服務幷不熟悉,面對病人死亡,採
取多是迴避、忌死諱亡或談死色變的態度;在大陸整個科學體系中只有生的教育,
而沒有死的教育,只有優生學,而沒有優死學。整個社會對臨終關懷認識程度及
重視程度均不夠。
表 6 臺灣與大陸臨終關懷教育比較
 
Items 臺灣 大陸
死亡與臨終關懷教
育
高校建有生死學系;“生死學"選修課
38 學時,大六~大七有安寧病房實習
1-4 周
無
繼續教育 每年均有入門和進階培訓及考試 無
資格認證
專職臨終關懷社工師和牧師、神甫、法
師、修女等專職牧靈師
無
2.3 社會角色與功能比較:第三部門責任
根據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理論,公共物品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的提供容易産生“搭便車"現象,導致“市場失靈",從而決定了公共
物品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但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做法同樣存在局限性。政府失
靈理論解釋了非政府組織作爲市場和政府之外的制度形式存在的必要性,說明政
府和非政府組織在公共物品供給方面的互補關係
 
。
在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臨終關懷運動是自下而上的、由民間有識人士自
發發起的運動,第三部門發揮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反觀臺灣臨終關懷運動,走的
也是自下而上的、由民間有識人士自發發起的運動,第三部門發揮了十分重要的
角色,而大陸的第三部門在臨終關懷服務供給角色有限、仍然舉步維艱。
2.3.1 台灣臨終關懷服務的社會角色與功能
(一)台灣臨終關懷機構數量多、服務網絡密集
至 2008 年底,台灣擁有安寧居家療護服務的醫院達 65 家,占全台灣醫療機
構總數的 48% 
。根據台灣安寧照顧協會統計,截止 2012 年 5 月,台灣安寧病房
                                                             
①
孫建純.中國的寧養療護需要什麼—赴台研修後的彙報與反思[J].現代醫院管理  ,2006,(5):55 
②
於冰.  中國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間的關係研究[D].  燕山大學, 2008 
③
施永興,王光榮.中國城市臨終關懷服務現狀與政策研究[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0:203 
服務機構共計 51 家,總床數共 728 床。全台灣安寧居家照護服務機構:共計 70
家(北、新北、基宜共 19 家機構;桃、竹、苗共 7 家機構;中、彰、投共 14 家
機構;雲、嘉、南共 13 家機構;高、屏、澎共 13 家機構;花、東共 4 家機構)。
全台灣安寧共同照護服務機構:共計 85 家[臺北區(含北北基宜):共 24 家機構;
北區(含桃竹苗)共 10 機構;中區(含中彰投)共 17 家機構;南區(含雲嘉南)共
14 家機構;高屛區(含高屏澎)共 17 家機構;東區(含花東)共 3 家機構]。 
由此
可見,通過遍及全台灣的服務網絡爲臨終老年人提供臨終關懷服務。(見表 7)
表 7 台灣各類安寧照護機構分佈
機構類型 數量 各地分佈
台灣安寧病房服務機構 51 家,總床數共
728 床
臺北區(含北北基宜)共 20 家機構,計
299 床;北區(含桃竹苗)共 5 家機構,
計 70 床;中區(含中彰投)共 6 家機
構,計 101 床;南區(含雲嘉南)共 10
家機構,計 139 床;高屛區(含高屏
澎)共 7 家機構,計 84 床;東區(含
花東),共 3 家機構,計 35 床
安寧居家照護服務機構 70 家(占 52%) 北、新北、基宜共 19 家機構;
桃、竹、苗共 7 家機構;中、彰、投
共 14 家機構;雲、嘉、南共 13 家機
構;高、屏、澎共 13 家機構;花、東
共 4 家機構
安寧共同照護服務機構 共計 85 家 臺北區(含北北基宜):共 24 家機
構;北區(含桃竹苗)共 10 機構;中區
(含中彰投)共 17 家機構;南區(含雲
嘉南)共 14 家機構;高屛區(含高屏
澎)共 17 家機構;東區(含花東)共 3
家機構
(二)財團法人臨終關懷服務機構發揮重要角色
在臺灣,許多臨終關懷機構是財團法人機構。財團法人可分爲 1)一般性財
團法人基金會;2)宗教法人;3)特殊性的財團法人組織,如依照醫療法設立的
醫療機構以及政府捐資建立的財團法人(另稱公設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基金
                                                             
①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整理(更新日期:2012.5.24).全國安寧療護資源分佈統計(台[88]內社字第 8836622
號)[EB/OL]www.tho.org.tw,(2013 年 7 月 19 日訪問) 
②
蕭新煌,江明修,官有垣.基金會在台灣——結構與類型[M].巨流圖書公司印行,2006:211 
會在安寧運動中扮演獨特的角色,目前共有三個和臨終關懷有關的基金會(中華
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臺灣安寧照顧協會、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分別由不同
的宗教團體所支持。各種宗教組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以及各黨派組織對
臨終患者都表示了極大的關懷,不僅投入巨大的資金財力辦安寧療護專門機構、
還投入大量的人力從事靈性照顧,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巨大支持
 
。這些 NGO,
NPO 組織從不同層面推動了台灣臨終關懷事業的建設與發展。
(三)社會組織服務實踐模式多元化
1)“四全"照顧服務模式:全人、全家、全程、全隊
台灣學界及實務界根據多年經驗提出了“四全照顧"服務模式。即全人、全
家、全程、全隊的臨終關懷照顧模式。“全人"指的是對患者身體、心理及靈性
方面的需求照應,不只減輕身體的疼痛,也要顧及心理方面的輔導、以及宗教信
仰等靈性層次的需求;“全家"則是除了照顧病人外,同時安撫家屬,讓雙方安
心、共同接受事實;“全程"是陪伴病人走完人生旅程,幷輔導家屬走出喪親之
痛;“全隊"則是結合醫護人員、社工、神職人員、義工等人的力量,提供最完
善的醫療服務。這種臨終關懷服務模式爲臨終關懷服務實踐提供了基本導向,它
體現了積極的因素和系統論指導下的服務方式。
2)服務結構組合供給:安寧病房+居家服務+共同照護
在多年的臨終關懷實踐過程中,台灣形成了安寧病房+居家服務+共同照護的
服務供給結構,多方位多樣化地為臨終老年人提供臨終關懷服務。安寧病房即在
醫院等機構中設立安寧病房為住院臨終老年人提供安寧緩和服務;安寧居家療護
是以病人的住家爲照護場所,由安寧團隊至末期病人住家提供專業性的照護,使
病人在家有家人的陪伴,同時擁有專業的照護;安寧共同照護則是指在一般病房
中,末期病人有身、心、靈之照護的需求,由該單位之醫護人員照會“安寧共同
照護",藉由安寧團隊人員與原診療團隊合作,共同擬定照護計劃及諮詢服務,
使病人及家屬能獲得更好的照護模式(行政院衛生署,2008)
 
。
2.3.2 大陸 NGO、NPO 臨終關懷服務供給
(一)臨終關懷服務總量供給不足:NGO、NPO 機構數量少,規模小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中國大陸大城市一些綜合性醫院探索開設了臨終關懷
病房,在腫瘤專科醫院嘗試設立了臨終關懷病區。據不完全統計,大陸城市建立
了不同類型的臨終關懷機構約 200 餘家,大約有近萬名醫務人員從事臨終關懷工
                                                                                                                                                                               
①
  在臺灣的學術界與實務界裡,近年來開始對於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的組織性質、角色功能、以及其
組織的治理問題進行探究,雖說至今著作不多,但此類 NPO 的研究已逐漸獲得重視,則是不爭的事實(蕭
新煌、吳忠吉 1992;官有垣、陸宛蘋,2004) 
②
施永興,王光榮.中國城市臨終關懷服務現狀與政策研究[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0:204 
③
邱智鈴.發展臺灣安寧療護居家及共同照護護理師之培育方案[J].成功大學護理學系碩博士班學位論
文,2011:4 
作
 
。其中,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機構占多數,而民辦非企單位性質的非營利性、
非政府性質的機構占少數。
根據中國生命關懷協會 2009 年調研顯示,研究結果顯示城市臨終關懷資源
十分匱乏,京、津、滬等地區機構型和社區居家型臨終關懷的核定床位數和實際
需要數相差巨大。到 2008 年,34 家醫療機構中開展臨終關懷服務的有 10 所,
占調查樣本總數的 29.41%,核定床位 589 張,實際開放床位 790 張。同時,社
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上未設臨終關懷科,尚未形成臨終關懷服務社區體系組織網
絡,臨終關懷服務未納入社區衛生服務功能。居家臨終關懷服務也主要限於李嘉
誠基金支助的 32 家醫院,不能滿足老人在地臨終關懷的需求。總體而言,臨終
關懷服務難以滿足臨終病人的需要,服務規模遠遠不能滿足理論需要數量。
 
。
(二)臨終關懷機構服務結構單一、供給內涵不足
臨終老年人的需求包括生活照料、身體護理、心理關懷、情感關懷以及精神
慰藉等方面內容。對於不同類型的臨終老年人由於個體生理、心理及精神狀況不
一樣,所需的服務內容也不一致,應區分個體化的需求和特殊要求需求。如果患
者具有精神信仰方面的需要,牧師等宗教人士應給予宗教祈禱、臨終助念、靈性
關懷等服務。總體來看,當前大陸臨終關懷機構服務的供給內容主要集中於生活
照料、生理護理、疼痛控制與緩解等方面,而對情感關懷、心理關懷、精神慰藉
或靈性關懷等方面的供給較少,服務質量也較低,不能有效滿足部分臨終老年人
對高層次服務的需求,生命質量與死亡品質得不到維護。
3.臺灣與大陸老年人臨終關懷政府與社會關係比較
根據非營利組織對政府的依賴性及兩者的關係,通過財政資助和提供資助,
第三部門提供服務,形成以下三種相互關係:合作互補關係(Complementary),
即政府提供資助,第三部門提供服務;補充關係(Supplementary),第三部門自
行負責滿足政府未能滿足的要求;對抗關係(Advocacy),是指第三部門作爲公衆
利益的代表,負責推動政府進行政策改進
 
。台灣與大陸臨終關懷服務在各自不
同的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出不同的國家與社會關係,差異巨大。
(一)台灣臨終關懷之國家與社會關係:福利多元主義下的合作與互補
福利多元主義是面臨福利國家整體危機而引發的福利私有化的呼聲,它要
求減少政府在社會福利直接供給中的角色。福利多元主義一方面強調福利服務可
                                                             
①
嚴 勤, 施永興.中國臨終關懷服務現狀與倫理探討.(2012 年 11 月 5 日)[EB/OL].中國生命關懷協會,
http://www.cnaflc.org/contents/28/13565.html(2012 年 12 月 7 日最後一次訪問) 
②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中國城市臨終關懷服務現狀問題及政策建議——中國城市臨終關懷服務現狀與政策研
究總報告[C]中國城市臨終關懷服務現狀與政策研究總報告,2009‐06‐01:14‐15 
③
  Young, Dennis(2000), Alternative models of government‐nonprofit sector relations: theoretic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Nonprofit and Volutary Sector quarterly, Vol.29,no.1, March 2000: 149‐172 
由公共部門、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家庭與社區四個部門共同來負擔,政府角
色逐漸轉變爲福利服務的規範者、福利服務的購買者、物品管理與仲裁者,以及
促使其他部門從事服務供給的角色。另一方面強調非營利組織的參與,以填補政
府從福利領域後撤所遺留下的真空,抵擋市場勢力的過度膨脹,同時,通過非營
利組織來達到整合福利服務,促進福利的供給效率,迅速滿足福利需求的變化,
以及強化民主參與等功能。 
在福利多元主義思潮的影響下,臺灣在臨終關懷服務發展採取了公共部門、
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等多部門供給福利服務的方式,政府與社會(臨終關懷醫
院、NGO、NPO、社區、家庭等)形成相互合作與互補的方式。台灣安寧緩和醫療
有幸得社會資源強力支撐,其中最重要的是基督教的安寧照顧基金會,佛教蓮花
臨終關懷基金會以及天主教康泰文教基金會。行政院衛生署於 1995 年開始支持
及輔導這些服務機構及社會團體。比如:臺灣馬偕紀念醫院(Mackay Memorial
Hospital)是一家基督教醫院。臺灣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于 1990 年 2 月成
立安寧院(hospice),即“安寧照顧病房"或“安寧病房"。同年 7 月率先捐
款新臺幣五百五十萬元以發起幷籌建“中華民國安寧照顧基金會",在各界善心
人士熱烈捐款下,短短幾個月內即籌得設立基金會所需的基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於 1990 年 12 月 127 日正式獲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成立了“中華民國安寧照顧
基金會"。在從開始起步安寧運動的臺灣社會中推動臨終關懷教育、宣傳幷與醫
療界合作推廣實地服務,期望喚起臺灣民衆對癌症末期病人的關懷與支持,讓每
個癌末病人都擁有一個安適、有意義、有尊嚴的生命句點。
“臺灣安寧照顧協會"成立於 1995 年 10 月,“臺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亦
於 1999 年應時成立。台灣政府在這方面非常積極參與。1995 年 5 月起保監處(國
民健康局前身)於 1995 年 5 月加入推廣臨終關懷的工作。政府的健保政策分別
在 1996 年和 2000 年也承保安寧居家療護及住院療護。值得一提的是 1995 年起
5 年之中,衛生署、安寧照顧基金會及馬偕醫院安寧療護教育示範中心,聯手推
動了安寧療護研修計劃,提供了學術研究的起點。
 
三個基金會及二個民間學、
協會常常聯合來整合及分配資源,如此再加上政府的督導協助,形成強有力的安
寧支柱,讓台灣有傲視於亞太地區的發展成績 
。
(二)大陸臨終關懷之國家與社會關係:後威權主義下的控制與反控制
從中國的實踐來看,市民社會的不發達是一歷史事實和現實國情。計劃經濟
                                                             
①
  林閩鋼,王章佩.福利多元化視野中的非營利組織研究[J].社會科學研究 2001(6):103‐107 
②
除臺北地區的醫學中心外,還有淡水院區、新竹院區、台東院區,共 4 個院區。另外,還設有馬偕護理專
科學校及馬偕醫學院。 
③
賴允亮.打造台灣安寧照顧系統[J].安寧療護雜誌,9 卷 1 期,2004(2):22 
④
賴允亮.台灣之安寧緩和醫療[J].臺灣醫學,8 卷 5 期,2004(9):653‐656 
時代實行的政治高度中央集權和經濟社會上的統規統制,在當時具有一定的合理
性與時代意義(它可以使新政權具備實現國家整合和啓動現代化特別是經濟起飛
的資源和能力)。在這樣一個全能主義政府的時代,政權的力量伸入到社會的各
個領域和各個層面,以往的社會聯結被打破幷運用政權的力量加以重構,具有自
治傳統的社會組織也遭遇解體幷被整合進政權的體系之中。在這種情況下,民間
組織急劇消退或消失,基層自治組織也成爲政權體系中科層鏈條的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後,在後威權政治體制下,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開始鬆動,不僅
中央開始向地方分權,也開始向社會、市場分權。民間組織開始發展,基層組織
也開始轉向自治。然而,公民社會的發育仍然相對遲緩、不成熟。首先是政府對
各種公民團體(如臨終關懷服務機構)進行嚴格的審批與“分類控制"
 
,國家
與社會之間的平等合作關係幷未形成。其次是基層自治組織雖然已經成立,但社
區的公共性與自治性仍然受到懷疑。最後,最爲明顯的指標是民間團體數量仍然
較少,活動範圍仍然具有較強的局限性。
 
具體表現在臨終關懷服務層面,一方
面,政府職能的缺位與錯位,投入與支持不足導致臨終關懷事業發展遲滯;另一
方面,市民社會的薄弱使得來自民間的、第三部門的社會力量(民間的臨終關懷
醫院和寧養院等)得不到培育與發展,更談不上政府、市場與社會等主體間的合
作及參與。因此,這種情況必然極不利於中國臨終關懷服務事業的良性發展。
當然,迄今為止,大陸民間社會組織仍在積聚能量建設臨終關懷事業。比如
1987 年創立的北京松堂醫院是國內第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臨終關懷型醫院,
儘管缺乏制度政策支持、資金支持、缺乏社會理解,缺乏場地(20 多年間搬家 7
次),甚至被當地民眾認為是死亡醫院而被驅逐,但仍在默默地爭取生存空間,
為諸多臨終老年人(至今為 20000 多)帶去最後的溫暖和臨終關懷。在大陸社會
轉型期間,在一定程度上,這是民間社會組織控制與反控制、實施自我補救、增
強自主性的一種表現。
綜上,相比台灣而言,大陸臨終關懷服務無論是立法賦權、管理監督制度、
資金投入、理念、社會組織等方面均顯發展不足,政府與社會職能雙重缺位,雙
方合作及優勢互補互動仍然不足,致使大量的老年人多層次臨終需求得不到滿足,
臨終時仍然主要由家庭成員提供,專業臨終關懷服務依然缺位。因此,大陸的臨
終關懷服務事業屬於典型的殘補型福利服務階段。
4.政策建議:中國大陸老年臨終關懷服務發展——基於臺灣經驗
4.1 政府主導發展臨終關懷:適度幹預與“有所爲和有所不爲"
社會福利是公共品,至少是准公共品,是市場機制失靈或者部分失靈的領域,
                                                             
①
康曉光、韓恒.分類控制:當前中國大陸國家與社會關係研究[J].社會學研究,2005,(6):73‐88 
②
王家峰;  孔繁斌.政府與社會的雙重建構:公共治理的實踐命題[J].南京社會科學,2010(4):81 
從而只能由政府主導,這是中外社會福利制度建設與發展進程的重要特徵。
 
所
謂政府主導,簡單說就是介於包辦和不幹預之間的一種方式,政府在社會福利建
設中堅持“有所爲、有所不爲"的原則。 
社會福利制度是各國爲彌補因市場失
靈造成人們生活保障不足以及提高人們生活質量而建立的制度,制度的維護者主
要是政府。但是,國家不應在這一領域支配一切,更不是實行權力高度集中,應
該是對社會福利領域進行適度幹預,尋求政府、市場與社會的相互彌補或均衡。
從各國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歷程與趨勢看,各國政府責任調整的結果是都傾向于
建立一種政府主導型的社會化社會福利制度,即政府不是直接承擔所有的供款和
管理等責任,而是作爲一個引導者通過調動社會組織、社區、個人等多方面的力
量來提供福利保障;不是完全放棄對社會福利的管理,而是以另一種方式來行使
政府的責任。大陸政府在臨終關懷服務方面的責任包括:1)推動臨終關懷立法
與制度設計。根據台灣出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經驗,大陸立法機關應儘快出臺
臨終關懷服務法,在法律層面賦予幷確立包括老年人在內的臨終患者優死權或臨
終關懷權。2)財政支持。一方面,要明晰臨終關懷服務的供款責任,包括中央
與地方部門及社會保險;另一方面,社會醫療保險應增加臨終關懷服務補償項目,
讓有需要服務的臨終老人能夠獲得經濟補償。3)管理監督。明確衛生部爲臨終
關懷服務的主管部門,各級衛生部門要設立臨終關懷科室等主管機構,明確主管
職責與任務。(見表8)
表 8 政府在臨終關懷服務中的責任
責任類型 政府在臨終關懷中的具體職責
立法規範與制度設計
推動立法機關出臺《臨終關懷法》
起草、擬定臨終關懷政策法規
臨終關懷制度設計、方案
財政責任
明晰國家財政對不同臨終關懷項目的供款責任幷制度化
明確國家財政對醫療保險及其他有關保障項目承擔臨終關懷供
款、補償責任的比例幷制度化
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對臨終關懷的財政責任,做到財權和事權相匹
配
明確衛生部等部門主管職責
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和地方政府績效評估體制
                                                             
①
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理念、目標與行動方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6 
②
鄭功成.變革中的就業環境與社會保障[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442-452. 
管理責任
制定臨終關懷發展規劃
組織實施各項臨終關懷政策法規
制定臨終關懷實施、運行及發展年度計劃
管理、運行人財物制度資源幷進行合理配置
對臨終關懷日常運行中出現的突發事件或新問題及時反饋、解決
監督責任
監督臨終關懷各項政策法規的執行實施
監督相關臨終關懷部門工作人員是否盡職
臨終關懷財務資源是否合理利用和正常運行
臨終關懷相關機構、社會團體的活動是否合法
4.2 積極培養市民社會:加強政府與社會的相互合作,形成合作夥伴關係
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基礎上,以“福利多元主義或"“合作主義"爲指導,積
極培養市民社會,鼓勵建設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加強市場與社會的參與合
作,積極引入社會仲介組織參與臨終關懷服務和管理;通過投資主體多元化,投
資形式多管道,發揮國家、市場、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的積極性,共同發展臨
終關懷事業。如吸引民間資本投資興辦臨終關懷機構、民營臨終關懷醫院;通過
“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的方式協調合作發展各類臨終關懷機構;制定各項
支持臨終關懷服務機構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臨終關懷醫院、護理院、日間照
料機構,社區臨終關懷服務設施用地、用房優惠政策、服務設施收費優惠政策、
減征或免征興辦老年臨終關懷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放寬註冊條件、免交註冊手
續費等。
兩岸國人思維方式與中華文化認同比較
姜佟琳
(北京大學 碩士生)
摘要:利用內隱聯想測驗,本文發現臺灣被試對中華文化符號與積極詞聯繫在一
起的反應時顯著小於對中華文化符號與消極詞聯繫一起的反應時。而在中華文化
符號與積極詞聯繫的反應中,大陸被試和臺灣被試的反應時並不存在顯著差異。
此外,在思維方式研究中,在臺灣被試中,本文得到了與大陸被試相似的思維結
構。
關鍵字:大陸 臺灣 思維結構 中華文化認同
關於大陸和臺灣的關係、異同比較一直是學界探討的熱點。早前就有學者指
出,同文同種的大陸和臺灣雖然有著同樣的華人文化傳統,但卻因政治體制、經
濟發展、社會走向,歷史變遷的不同表現出明顯的社會文化差異(陸洛,2008)。
但是,在心理學研究領域,對於兩岸比較研究較少,已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組織
行為學上,且研究結果存在著很大的分歧,並沒有觸及到兩岸國人差異表現的深
層心理原因。因此,本研究旨在從文化心理學的視角,對兩岸國人差異表現的心
理原因進行深入分析。
1、兩岸國人中華文化認同之比較
楊國樞在對中國人的傳統性和現代性系統研究之時,建構了文化生態互動論
的解釋框架,他認為在任何一個社會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過程中,民眾的心理與
行為都會受到該社會生態環境、經濟特徵、社會形態及社會生活方式所影響。從
文化生態互動論的角度看,人與文化生態處於互動的關係之中,心理與行為的改
變在內涵與強度方面都不能脫離這種互動關係(楊宜音,2002)。因此,他提出
傳統性和現代性這一維度來解釋現代社會中中國人的心理。
在認同上,就台灣而說,就有“文化中國,政治中國"、“文化中國,政治
台灣"、“文化台灣,政治台灣"三種不同認知。(李美枝,2003)。撇去政治上
的討論不談,文化認同也是一個極具爭議的話題。相較於大陸,台灣有著複雜的
社會文化背景,自我意識的覺醒和探索更為自覺。在有人拋出“文化台灣"的論
點時,也有人堅持台灣比大陸更好地保存了中華傳統文化。以此問題為導向,我
們認為研究對兩岸國人文化認同之比較不僅能夠填補兩岸比較研究之空白,而且
更能夠對一些爭議問題作出科學上的澄清。
1.1研究方法
內隱聯想測驗(Implicit Association Test,簡稱IAT)是Greenwald 等人
(1998)提出的一種通過測量概念詞和屬性詞之間評價性聯繫從而對個體的內隱
態度等內隱社會認知進行間接測量的新方法。
所謂相容,指概念詞和屬性詞的聯繫與被試內隱的態度一致,或對被試 而
言有著緊密且合理的聯繫,否則為不相容或相反。當對相容關係進行反應時,實
驗刺激與被試內隱態度一致,此時的語詞歸類問題在時間壓力下轉化為自動化加
工,相對容易,因而反應速度快,反應時短;當呈現不相容的條件時,實驗刺激
與被試的內隱態度不一致,引發被試的認知衝突,此時的反應任務需要有意的複
雜加工,因而反應時會加長;不相容條件下的與相容條件下的反應時之差即為內
隱態度的指標。
在本研究中,選取中國文化符號(故宮、漢語)和西方文化符號(矽谷、英
語)作為概念詞,選取積極詞(燦爛、包容)和消極詞(殘忍、痛苦)作為屬性
詞。我們假設,不論是大陸還是台灣,中國文化符號和積極詞聯繫出現為相容組,
反應時較快。中國文化符號和消極詞聯繫出現為不相容組,反應時較慢。
1.2研究結果
在台灣和大陸,我們各抽取了20名被試進行被試內的內隱聯想測驗,其測驗
結果如下:
大陸研究結果如下:
大陸共有20人參加實驗,男8人,女12人。年齡在24.55±1.234範圍內波動。
通過配對樣本檢驗,我們發現不相容組的反應時(940.596ms)顯著高於相容組
的反應時(789.707ms),t=3.48**。不相容組的正確數(26.250)顯著低於相容
組的正確數(27.150),t=-2.32*。研究結果說明大陸被試更傾向於將中華文化
符號與積極詞彙聯繫在一起,對中華文化有積極的認知。
台灣研究結果如下:
同大陸研究一樣,臺灣共有20人參加實驗,男11人,女9人。年齡在25.8±3.19
範圍內波動。通過配對樣本t檢驗,我們發現在臺灣被試中,不相容組反應時
(1192.988ms)顯著高於相容組反應時(880.141ms),t=6.914***,達到了極其顯
著的水準。而在正確數上,不相容組的正確數(26.15)顯著低於相容組的正確
數(27.50),t=-3.327**,同樣也達到了顯著的水準。結果說明,同大陸被試一
樣,臺灣被試也傾向於將中國文化符號同積極語詞聯繫在一起,中華文化有積極
的認知,進而,我們可以推論,臺灣對中華文化有較好的認同。
進一步,我們對大陸和臺灣被試認同差異進行研究,利用統計方法,控制住
兩組被試反應的基線值,我們對兩組被試在相容組反應時上進行統計檢驗。
台灣與大陸比較研究結果如下:
控制住基線水準,在相容條件下,大陸組反應時為12.763ms,臺灣組反應時
為-73.613(正值意味著反應慢于基線水準,負值意味著反應快于基線水準)。臺
灣被試對於相容條件的反應快於大陸,但是並沒有達到顯著性水準(t=1.519
p=.137)。也就是說在對中華文化符號與積極詞聯繫的反應上,大陸和臺灣被試
並不存在顯著的差異。
2、兩岸國人之比較研究
思維方式是人們用以處理資訊和感知周圍世界的一種思維習慣,是一種較為
固定的元認知模式(侯玉波,2007)。
思維方式反應了一個人看待和思考問題時的一種基本傾向,它不僅反映了個
體處理問題時的方式,而且也體現著一個民族的文化特性。因此,本文認為對兩
岸國人思維方式的比較有利於我們理解大陸與臺灣的異同以及兩者的關係走
向。
而通過對中國文化的深入分析和中西思維方式的對比,侯玉波等人(2001,
2004)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出中國人整體思維方式量表,得出了 5 個維度,
即聯繫性、變化性、矛盾性、折中性與和諧性。後經過反復驗證聚合,將 5 因素
進一步聚合,得出含有三個維度的中國人整體思維方式量表。這 3 個維度分別是
聯繫性、變化性和矛盾性。
作為一種元認知特性,思維方式在影響著人們感知資訊,處理問題傾向的同
時,又受到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Peng & Nisbett 1999)。鑒於研究 1 得出兩岸
國人都認同中華文化,在本研究中,我們假設根植于中華文化土壤中的思維方式,
具體表現在兩岸國人思維方式上也不存在質的差異。
2.1、研究方法
在本研究中,因為兩岸國人都認同中華文化,而思維方式也是根植于文化的
土壤中,因此,我們認為以大陸被試為樣本編制出的中國人整體思維方式量錶對
於台灣被試有同樣的適用性。對台灣 160 名被試做了問卷調查,並藉助統計分析
方法,進行降維處理,將抽取出的因數與大陸被試抽取出的因數做比較。在 160
名被試中,男 85 人,女 75 人。年齡在 23±4.544 間波動。
對160個被試得出的數據進行因素分析,選取特徵值大於1的因素,共抽取出
6個因素。累計解釋方差數為69.925%,解釋效果理想。這六個因素對應的題目以
及對應的大陸研究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1.兩岸國人思維方式之比較研究結果
台灣研究結果 大陸研究結果
因素 題目 因素 題目
A 2、3、5 聯繫性 2、3、5
B 4、6、7 、1 變化性 1、4、6、7
C 9、12、13 矛盾性 9、12、13、15
D 10、11 折中性 10、11、17
E 15、17、16 和諧性 15、17、16
F 8、 14
從上表可以看出,兩岸國人在思維方式的結構還是基本一致的,前三個因素
聯繫性、變化性和矛盾性、基本吻合,出入存在與後免得折中性和和諧性兩個維
度上。
3、討論
通過內隱聯想測驗,我們得出臺灣被試對中華文化和積極辭彙的聯繫有顯著
較快的反應。這說明儘管有著複雜多元的文化背景,臺灣民眾對中華文化的積極
認同並沒有受到影響。而在與大陸被試的比較中,我們發現臺灣民眾對中華文化
符號的積極反應要快於大陸民眾,但這種優勢並沒有達到顯著,也就是說兩岸民
眾在對中華文化的積極認同上並不存在顯著差異,而這為兩岸溝通交流、對話提
供了堅實的基礎。
而在思維方式的研究中,在臺灣被試中,我們抽取出6個因素,雖然和大陸5
因素、3因素的結構有些出入,但是在具體條目劃分上,與大陸的5因素思維結構
還是能夠契合的。
學者侯玉波(2013)曾指出,在大陸的思維方式研究中,2001年對437名大
陸被試得出了聯繫性、變化性、矛盾性、折中性與和諧型5個因素,從對樣本的
分析來看,用5個因素衡量中國人的思維結構是適當的。但是因為思維方式的複
雜性和抽象性,在確定它的結構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幾個重要的問題:
一是樣本的代表性和涵蓋範圍問題:預實驗的樣本涵蓋範圍較窄,其中主要
以學生為主,18-22歲的大學生占到了90%,這樣的被試構成很難全面的反映中
國人整體的思維特性,所以在正式研究中必須擴大樣本的涵蓋範圍。從常模確立
的角度看,要想得到中國人思維方式特性的常模,也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樣本。
二是結構的合理性問題:預實驗的結果從因素的選取上講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由於因素選取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人為性,所以在根據因素分析結果抽取因素的
時候,還需要考慮其他的問題,如題目的內部一致性問題。在大陸的樣本中,選
取的這 17 個題目分佈在 5 個因素之上,每個因素包括 3-4 個題目,僅僅滿足設
定因素的最低條件,很難得到理想的內部一致性信度,所以初步確定的結構需要
進一步的論證。
2004 年,考慮上述這些因素,為了更好的衡量中國人的思維結構,侯玉波
(2013)又收集了 2400 多人的資料,用於建構中國人思維方式量表。並以這些
資料為基礎,確立中國人思維特性的結構和常模。通過分析和進一步的聚合,最
終得到三因素的思維方式量表,這三個因素分別爲聯繫性、變化性和矛盾性。
在這裏,同樣的問題也存在與台灣的有關研究中,被試量少且代表性使得我
們只能夠對樣本進行初步分析,將樣本所得的結果與最初 5 因素的研究結果進行
比較。爲了能更清楚兩岸國人思維方式結構上、量上的異同,擴大樣本範圍和樣
本容量是接下來進一步研究需要突破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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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生產性服務業的區位選擇
黃蓉
(上海社會科學院 博士生)
1. 研究主題
1.1 問題的提出
臺灣自 20 世紀 80 年代進入“服務經濟"時代以來,生產性服務業一直為服
務業中成長最快的部門,至 2008 年生產性服務業產值占服務業的比重已達 37.
99%,超過同期消費者服務業及社會性服務業的比重。與中國大陸相比,臺灣生
產性服務業發展水準較高,甄別其區位選擇影響因數,總結其空間佈局的特徵規
律,不僅有利於改善大陸投資環境吸引臺灣生產性服務業投資,而且對中國大陸
生產性服務業的合理規劃佈局也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1.2 臺灣地區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現狀
從臺灣的產業構成看,它是一個以服務業為主體,製造業舉足輕重地位的經
濟體系。2008 年臺灣服務業占 GDP 的比重高達 73.17%,工業占 25.15%(其
中製造業占 21.85%),臺灣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主要是以美國等發達工業國
家,在 20 世紀 60—70 年代,產業向臺灣的轉移為基礎的,是在 80 年代得到快
速發展。2004 年臺灣在《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中提出全面推動生產性
服務業的發展。
2. 文獻回顧
2.1 國外相關研究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西方區域與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對生產性服務
業的研究成為普遍關注的熱點。Stull,Juleff(1996)則強調生產性服務業和製造
業的關系,認為生產性服務業是依靠製造業部門提供服務的1。Hansen 分析了三
方面因素對大都市人均收入的影響效果,分別是美國教育、生產性服務業聚集度
和城市人口數量2,得出結論:在資訊指向日益增加的經濟體中,勞動分工和生
1
Stull,Madden. Industrial Policy and the American Renewal[J].Journal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Dec 1990:21:31.
2
N.Hansen.Do Producer Services Include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J].Journal of Regional Science,
1990,(4).
產率的擴大得益於生產性服務業的增長。Daniels(1995)研究了不平衡發展會對
地方經濟結構產生什麼影響,進而分析生產性服務業的組織和空間佈局3。
西方學者認為,生產服務業比製造業更有明顯的集聚效應,這類行業主要集
中在少數大城市或都市圈。生產服務業主要分佈在大城市或都市圈的格局是由其
必須接近客戶(Lentnek,1992)的性質所決定的。Sassen—Koob(1985)指出,盡
管商務服務業沒有必要在空間上接近自己的顧客,但是商務服務企業本身需要彼
此間在空間上的接近。
生產服務業在集聚的同時也呈現出空間選擇的擴散趨勢。Storper 和
Walker(1989)認為,生產性服務業的地域擴散是建立在生產週期模型基礎上的,
一個產業的演變要經曆導入、成長、成熟、飽和和衰退等階段。根據生產週期構
成模型,Scott(1993)指出,生產服務業從城市中心區域向邊緣區域擴散的現象
源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彈性服務生產方式的出現。
2.2 國內研究成果
對生產性服務業的研究有:借助新貿易理論模型顧乃華(2006)強調生產性
服務業其具有知識、資訊密集的特性,而創造內生比較優勢,所以具有規模遞增
的產業特點4。程大中(2005)從經濟變革和經濟全球化視角研究,指出其在國
民經濟中承擔重要作用。他將生產性服務業作為知識性中間投入品,分析其與國
民經濟發展的關系5。賀天龍、伍檢古(2010)利用赫芬達爾指數和區位商對珠
三角九市的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程度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在珠三角地區,生
產性服務業整體集聚水準比較高,但區域分佈有差異6。尚於力、申玉銘(2008)7
根據《1997 年中國投入產出表》(l24X124 部門)、 ((2002 年中國投入產出表》
(122X122 部門)的數據,運用投入產出法,他們將生產性服務業界定為中間需求
率大於 50%的行業。
3
P.w.Daniels.Producer Services Research in the United Kingdom[J].Professional Geographer,1995,(1).
4
顧乃華,畢鬥鬥等,中國轉型期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與製造業競爭力關係研究——基於面板數據的實證分
析,中國工業經濟,2006,222(9):14~20.
5
程大中,黃雯,中國服務業的區位分佈與地區專業化,財貿經濟,2005,(7):73~81.
6
賀天龍,伍檢古. 珠三角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的實證研究[J]. 中國市場, 2010,(41):33.
7
尚于力、申玉茗.我國生產性服務業的界定及其行業分類初探[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8,6(29):87-90.
3. 理論基礎
3.1 生產性服務業的界定
學術界對生產性服務業所包括的範圍和體系界定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
種是 Singlemann 和 Elfring 的服務業四部門分類觀點,他們把服務業劃分為生
產服務業、消費者服務業、流通服務業和社會服務業四大部門;另一種是
Momigliano 和 Siniscalso 投入產出分析,這種研究方法充分利用了投入產出表,
將服務業中用於中間需求的部分界定為生產性服務業。結合臺灣經濟發展的實際,
筆者將生產性服務業,分為金融及保險業、強制性社會安全、運輸及倉儲業、資
訊及通訊傳播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五個重要行業。
3.2 生產性服務業的區位理論
Daniels(1985)認為易達性是影響服務業區位選擇的重要因數;Grubel 和
Walker 則從商業活動的接觸形態、接觸次數與接觸成本等方面,分析都市地區
辦公室的區位。服務業作為一產業大類,所包含內容極其龐雜,因此各學者很早
便開始對不同種類服務業的區位選擇進行研究。其中,生產性服務業區位研究起
步較晚,但卻是新近的研究熱點。楊重信、林育諄(2001)對臺灣都市生產性服務
業的區位選擇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認為 MAR 和 Jocabs 外部性對處於不同發
展階段的生產性服務業的區位選擇產生不同的效果。
3.3 生產性服務業區位選擇的度量標準
利用區位商可以判斷產業的生產專業化狀況,其基本原理是以區域產業結構
的平均值為參照系,前提條件是假定區域內各地區對產品(或服務)的消費水準
基本一致。對一般區域而言,當區位商大於 1 時,可以認為該產業是這個地區的
專業化部門,區位商值越大,專業化水準越高;當區位商小於或者等於 1 時,則
認為該產業是地區的自給性部門。
3.4 生產性服務業區位選擇的主要影響因素
(1)集聚經濟的影響
外部性可以分為地方化經濟和城市化經濟,其中地方化經濟指的是集聚區域
內某行業能從本地同行業的集聚中獲益,亦即專業化帶來的地區產業的成長;城
市化經濟主要指一地區某產業從本地其他行業的集聚中獲益,亦即行業多樣化帶
來的地區產業的成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程度
伴隨著產業分工日益細化,產業鏈中獨立環節日益增多,這導致原本由製造
業企業內部供應的研發、設計、諮詢、支援服務業等環節逐漸獨立,轉由專業生
產性服務業企業供應。
(3)城市規模的影響
生產性服務業大多集中在城市發展,已經得到理論上的認可和實證方面的檢
驗。臺灣生產性服務業亦是如此,其中 80%以上的生產性服務業產出來自於城
市,而臺北市、高雄市、臺南市等大城市。更是生產性服務業的主要集聚地。
(4)對人力資本的需求
由於生產性服務業多以人力資本和知識資本作為中間投入,才使得其大量提
供用以滿足迂回生產的技術、資訊和知識密集性的專業性勞動成為可能。
(5)對企業總部的需求
由於管理事務日趨龐雜,全部產品均由自身生產變得日益困難和不現實,市
場需求導致大量的專業服務供應商的興起,服務產品價格下降,企業總部對生產
性服務業所提供的服務需求倍增,進一步吸引了大量的生產性服務業在企業總部
周邊佈局。
4 研究方法
4.1 研究方法
首先,從整體進行理論研究,分析生產性服務業的相關理論概念,然後設定
模型,以臺灣“行政院主計處"5 年公佈一次的“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電子資料"
(2006、2011)為主要數據來源,選取臺灣地區 2011 年人口大於 5 萬的城市作為
樣本,分別計算 2011 年服務業的區位商(LQ1)的和生產性服務業的區位商(LQ2),
表示當期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的集中程度,並將這些地區劃分為四大類。接著,
研究導致生產性服務業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影響因素,採用的是計量經濟學中的多
元回歸方程。
4.2 理論假設
基於前文的討論,可以得到以下假說:
假說 l: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導致產業專業化程度提高,會帶動生產性服務業
在該地區進一步集聚。
假說 2:地區製造業及消費者服務業愈發達,基於接近服務對象的考量,生
產性服務業便愈趨向於在該地進一步佈局發展。
假說 3:生產性服務業的區位選擇與城市規模有緊密聯繫。城市規模越大,
對生產性服務業的吸引力便越強。
假說 4:一地區勞動力受教育水準越高,便越能成為生產性服務業區位選擇
的主要目標。
假說5:企業總部在一地區的發展,會衍生出大量的生產性服務產品的需求,
生產性服務業會選擇在企業總部集中的地區進行佈局。
4.3 變數設計
表一 解釋變數及其定義
類別 變數 定義
集聚
經濟
2006
ijLQ 2006 年 i 城市生產性服務業的區位商數
2006
ijHHI 2006 年 i 城市生產性服務業的赫芬達爾係數
2006
COMPij 2006 年 i 城市生產性服務業的競爭係數
產業
關聯
2011
iMF
2011 年 i 城市消費者服務業員工人數占所有城市消費者服務業
員工人數的比例
2011
iCS
2011 年 i 城市製造業員工人數占所有城市製造業員工總
人數的比例
城市
規模
2011
iPOP 2011 年 i 城市人口總數
人力
資本
2011
iEDU 2011 年 i 城市大專及以上受教育人數的占就業總人數的比例
總部
經濟
2011
iHQ 2011 年 i 城市所擁有企業總部占所有城市企業總部數的比例
5. 結論
結論 l:集聚經濟、產業關聯、城市規模、人力資本和總部效應,對生產性
服務業的區位選擇均有所影響,其中 MAR 動態外部效果、產業關聯、總部效應等
因數影響的顯著性水準較為穩健。
結論 2:生產性服務業更傾向於靠近自身產業進行佈局,以形成穩定的相互
支援網路,並借助先進的通訊技術,向城市外的製造業提供服務。
從以上結論可以看出,臺灣生產性服務業區位選擇有以下兩個方面主要特
徵:
其一,在公司功能日益分化和專業化的過程中,企業總部對生產者服務業需
求倍增;同時,臺灣生產者服務業在企業總部周圍的集聚發展,會有效提高企業
總部的控制能力,擴大城市的輻射範圍,增強城市的核心競爭力。
其二,臺灣生產者服務業內部各行業分工深化。各行業間相互需求增加,相
互支撐網絡帶來的外部效益,有利於產業內各行業共同爭取、分享向客戶提供服
務的機會,並最終導致臺灣生產者服務業趨向於臨近自身產業佈局,區位選擇協
同定位效果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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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的內涵」之比較研究
蘇玉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博士生)
一、問題意識
工資是勞資關係的核心要件,勞資關係的建立、變更以及解除,勞資雙方
都把工資作為考量的重要因素;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資的決定、調整及發放
能影響勞資關係的發展走向;當前發生的勞資糾紛中,絕大多數與工資相關
1
。
之所以形成如此多的工資爭議,是因為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對「工資的內涵」理解
存在較大的偏差,另外,在社會政策和勞基法等不同的層面,對「工資」的內容
也具有不同的界定。因此,釐清「工資的內涵」成為現實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
一
2
。
二、問題限定
工資之研究,有多學科從多個視角展開。經濟學側重的是工資的決定,管
理學側重的是工資的效率,該兩領域並沒有對工資的內涵展開研究,法學對工資
的內涵進行了探討和研究,但尚未達成共識。作為一項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3
,
在大陸,由於在五十年代中期開始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歷史痕跡,以行政規定為主
要依據,到1990年代才有法律介入。故本研究限定在法律和行政兩個層面,根據
1 大陸近期統計參見:統計:上海十萬勞動爭議案 “工資問題”是熱點,
http://right.workercn.cn/c/2013/02/08/130208091120641726612.html 2013 年 7 月 18 日訪問
求是網報導《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待遇及福利、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
合同等四類原因引發的爭議占案件總數的 80%以上,經濟利益之爭仍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矛盾。”
http://www.qstheory.cn/sh/shbz/201305/t20130528_234495.htm 2013 年 7 月 18 日訪問
台灣近期統計數據參見:
《新北第二季勞資爭議統計 積欠工資最多》
新北市勞工局 15 號公佈勞資爭議統計分析,在 102 年度第 2 季共受理 989 件勞資爭議案,其中前三大爭議
類型第一名就是工資爭議,共 550 件、再來是資遣費爭議 217 件、然後是其他爭議,像是開立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等,有 71 件排名第三。其中爭議最多的工資爭議,就是勞工工作時最怕碰到的狀況。涉及工資的爭
議佔 77.55%。
http://news.msn.com.tw/news3241901.aspx 2013 年 7 月 18 日訪問
從歷史上看,民國96年受理勞資爭議案件計有 19,729 件,較上(95)年增加 4,265 件或增加 27.6%。按爭
議 類 別 觀 察 ( 可 複 選 ), 以 工 資 爭 議 1 0 , 0 3 4 件 最 多 ( 占 5 0 . 9 % ).
http://book.cla.gov.tw/image/no_14/19.pdf 2013 年 7 月 18 日訪問
2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在 2013 年 3 月份提交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嘗試將期權列為工資的內容
以擴大工資的內涵,並稱釐清「工資的內涵」是本次立法解決的兩大問題之一。
3 較為合理的社會問題解決途徑為:社會問題──社會思想──社會政策──社會立法──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形成一條線的一貫作業,在現代化的民主國家,總目標是建立一個合理的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
準「不虞匱乏」的經濟安全措施。
參見劉脩如:《社會安全與社會政策》,《社會安全通論》,台灣中華書局印行,民國七十五年五月,第
13 頁。
兩岸的實際情形進行分析;在台灣,多有側重依據勞基法判決並逐步界定「工資
的內涵」
4
,同時行政院也有自己的解釋、學者也試圖進行學理解釋。
三、大陸關於「工資的內涵」之分析
大陸的諸多研究,尚停留在較為宏觀的層面,對工資理論、工資制度和工
資決定的闡述較多,但鮮有對「工資的內涵」進行分析
5
。既有的論文雖然從標
題上看是從勞動法上進行概念分析,但一方面側重的是行政規定梳理,並沒有從
「工資的內涵」角度展開;另一方面進行的是學理分析,同司法實踐尚有較遠的
距離;司法實踐中的審判也鮮有關於「工資的內涵」的判決,而集中在「工資的
支付」層面6
。
大陸的《勞動法》第五章規定了工資
7
,從工資原則、決定權、最低工資標
準等宏觀層面進行了規定,並沒有展開深入分析,為日後的工資專項立法預留了
介面8
。在《勞動法》之前頒佈的各行政機關規定,名稱多樣且不統一
9
,至今仍
4 參見《勞動基準月刊》148 期﹣216 期判例分析
5 目前公開發表的論文只有:勞動法上工資概念之研究(侯玲玲,深圳大學法學院,發表於《勞動關係》
雜誌 2009 年第 4 期)、勞動法中工資概念的反思與重構(曹燕,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發表於《法學
家》雜誌 2011 年第 4 期)
6 即所謂的“欠薪”與“討薪”,因此有刑法第八次修正案規定“惡意欠薪”入罪,很明顯這個欠薪並不
涉及其內涵。
7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準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
和工資水準。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準;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準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工資。
8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
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
然在各自的領域內具有行政效力,由於行政部門是從自己的管理立場考量,難免
會從有利於部門利益之角度進行規定,而且由於政出多門,各部門的用語並不統
一,其內涵也會大相徑庭。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將工資限定在「以貨幣形式
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僅在形式上對工資進行了規範;隨著時
代的變遷,逾期支付的期權、紅利等是否作為工資,在實踐層面紛爭逐年增加。
如果對「工資的內涵」有規範的界定,將有利於減少紛爭、促進產業和平與勞動
關係穩定。
總體而言,在大陸關於工資的內容主要體現在行政規定上,造成這種現象
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命令優先、淡化法制建設。自從1955年7月取消了勞動爭議協
調機構,而改由來信來訪、主要通過行政管理手段解決勞動爭議,自此大陸進入
了30年的法律法規停滯期
10
;而且在「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運動的
影響下,工資長改革走了很多彎路,甚至在近二十年沒有得到調整,更沒有對「工
資的內涵」進行探討或研究;之後的行政法規,則仍然停留在按勞分配等原則的
層面;包括《勞動法》也缺乏實質性研究。
四、台灣關於「工資的內涵」之分析
通過在台灣蹲點調查,對研究工資專家的訪談,在「工資的內涵」方面,
台灣的研究有獨到之處。首先,研究者有一個共同的基點──勞動基準法,結合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關於工資的界定進行分析,從而避免了大陸的政出多門現象,
諸多研究者能夠在一個平臺上進行對話;其次,法官、律師與學者共同推動法治
的建設進程,法官通過判例積累形成行情11
,律師則在同法官的博弈中更正法官
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
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9《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
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1990)第1條規定,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當以直接支
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
是記入成本的還是不記入成本的,不論是按照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
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不包
括的項目有: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第8條第1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
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
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10直到 1986 年國務院頒佈「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方始進入勞動法律的恢複建設。
11 如加班費、消防津貼、伙食津貼、駐外津貼、恩惠性給與等是否為工資;參見「勞動基準月刊」148 期
﹣216 期判例分析。
偏見,並提出自己的主張
12
;學者則通過案例評析、學理解釋等形式進行評介和
理論探討
13
。
通過訪談黃程貫教授、王能君副教授,瞭解到關於勞基法中關於工資的規
定,根據他們同勞基法的活化石──董泰琪的溝通,關於「工資」的輪迴規定,
在當時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因為勞基法頒佈時,為了方面大眾的理解,採用了輪
迴定義的方法;裡面的「經常性給與」的規定,在當時的立法院討論時也頗有爭
議,爭點在於學者認為「經常性給與」是畫蛇添足的說法,而實踐派認為基於有
效地保護勞動者、防止企業通過變相削減勞動者的工資,需要通過特別說明的方
式予以保留。從立法技術上,當時是借鑑日本的「勞動法」的規定,增加了具有
台灣特色的「經常性給與」的說法。
通過訪談謝棋楠教授,瞭解到在台灣研究「工資的內涵」,主要分為兩個
派別,一是立法論──考慮到勞動條件的規定,不同的立法由不同的定義;二是
解釋論──由於主體眾多,因而有多個層面的解釋。其中立法論多受德國、日本
等大陸法系的影響,側重法律體系的完善,系統地進行解釋;而解釋論則多受英
美法系的影響,側重判例的積累與行情的形成。謝棋楠教授受美國法的影響,整
理歷年美國法的的判例解釋和演進脈絡,嘗試釐清「工資的內涵」14
;主張從功
能論的角度理解「工資之內涵」,尤其要避免形式上的概念掩蓋工資的實質,如
職工沒有子女或者有子女但並非適齡教育階段,卻享受公司頒發的子女教育費,
那麼這裏的子女教育費應認定為工資,而不是作為恩惠的經常性給與看待。
通過訪談陳建文教授,瞭解到陳建文對「經常性給與」有過較大的轉變,
從讀碩士期間認為「經常性給與」純屬多餘,主張缺乏實踐性意義而應予刪除,
後逐漸轉向基於現實的考慮而予以適度保留,並對「經常性」的可能性由來進行
了追蹤和探討,進而從數理層面思考「經常性給與」的功能作用和理論價值,認
為「經常性給與」屬於「擬制工資」規定的要件,並非勞基法所有工資規定共用
的認定要件。「經常性」的工資可以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從而對於精確、妥
適的掌握「經常性給與」概念內涵有著極大的實益,在拿捏工資定義中「經常性
給與」概念的解釋份量時有了起碼的準據。
另外通過訪談焦興凱研究員,結合上述幾位勞動法領域專家的觀點,作為
「勞動的對價」的工資和「經常性給與」的工資的邏輯方面已形成共識,即以「勞
動的對價」作為判斷是否為工資的核心要件,在「勞動的對價」不夠明確和清晰
12 參見劉志鵬:談勞基法上的「經常性給與」
13 參見林更盛:工資的迷思:「恩惠性給與」──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三八號判決
論勞基法上的工資
李洙德:論工資之定義──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九四判決評釋
陳建文:裁判簡評:工資概念的思考層次與體系整合
14 具體參見謝棋楠:中美工資工時法之適用與修正,漢家出版社印行
的前提下,再以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作為輔助要件進行判斷,這已成為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普遍採取的觀點;但法院判決時常認為「工資」應同時具備「對價性」
和「經常性」兩個要件,欠缺「經常性」即非「工資」。
五、結論
界定「工資的內涵」,不但能夠明確最重要的勞動條件,而且能夠妥善處
理勞資爭議,促進社會穩定與產業和平。大陸關於「工資的內涵」的探討,無論
從理論還是司法、行政實踐方面,尚未展開深入的探究,停留在宏觀層面;台灣
則已經有了較為深入的探討,並且形成了一定的行情積累,對大陸具有較強的借
鑒意義,尤其在大陸勞動爭議日漸頻繁的時代背景下,界定「工資的內涵」,對
於預防爭議、保護勞動者權益從而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但台灣在各界尚
未形成統一共識,需要各方繼續探討,結合台灣經驗與大陸實踐,逐步釐清「勞
動的對價」與「經常性給與」的邏輯,「激勵性」與「恩惠性」給與的關係,並
逐步引入時間要素,形成統一的「工資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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