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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職業
衛生與安全
龍騰編輯小組/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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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準統測】家政概論總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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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法規 + 試題 = 記憶滿點
P.84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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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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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一試題,擺脫難背法規魔咒
表格化、圖像化,給學生系統化的學習
照片佐證,圖像記憶
P.84~170
P.153、181、213
獨家!法規 + 試題 = 記憶滿點
表格統整 觀念清晰
1040022
背好法規
直接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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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最精華重點
本書係依據民國 97 年教育部修正發布之職業學校家政群「家政行職
業衛生與安全」課程綱要編輯而成。
編 輯 大 意
1
本書歸納整理坊
間各版本「家政行職
業衛生與安全」教科
書及參考書內容,解
決一綱多本的困擾,
讓老師方便複習或學
生自行閱讀。
本 書 的 特 色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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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事半功倍,並以
「衛安補給站」補充
最新時事,提供最新
的資訊。
首創以「家政行
職業衛生與安全」法
規條文配合測驗題的
方式呈現,讓法規的
理解更清楚、容易。
每小節有【小試
身手】,章末並有【綜
合實力評量】,包含
「精選試題」及「歷
屆試題」,提供學習
者學習成效的練習。
本書編寫、校對十分嚴謹,但疏漏在所難免,尚祈各方先進不吝賜教。
4
攝取低熱量。
高纖維。
低膽固醇食物。
充足水分(每天應喝至少 2000c.c. 的開水)。
避免偏食。
2. 蔬果 579:
年齡 份量 內容
2 ∼ 6 歲 5 份新鮮蔬菜水果
3 份蔬菜
2 份水果
6 歲以上少女
所有女性成人
7 份蔬菜水果
4 份蔬菜
3 份水果
青少年
所有男性成人
9 份蔬菜水果
5 份蔬菜
4 份水果
3. 新版飲食指南:
衛生署於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公布最新「每日飲食指南」扇型圖案,強調國
人應多吃全穀、堅果種子,喝低脂乳品,並宣導多運動及喝水等健康概念;此外,
新版「國民飲食指標」加入環保概念,建議民眾飲食「少葷多素、不過量」。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My plate 美國農業部(USDA)推出了全新的健康飲食指南圖「My
Plate」,取代自 1992 年推行的「飲食金字塔」。「My Plate」
分成四個區域:紅色代表水果、綠色代表蔬菜、橘色是穀類而紫
色代表蛋白質,盤子外的藍色區塊則是乳製品。
衛安補給站
4
攝取低熱量。
高纖維。
低膽固醇食物。
充足水分(每天應喝至少 2000c.c. 的開水)。
避免偏食。
2. 蔬果 579:
年齡 份量 內容
2 ∼ 6 歲 5 份新鮮蔬菜水果
3 份蔬菜
2 份水果
6 歲以上少女
所有女性成人
7 份蔬菜水果
4 份蔬菜
3 份水果
青少年
所有男性成人
9 份蔬菜水果
5 份蔬菜
4 份水果
3. 新版飲食指南:
衛生署於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公布最新「每日飲食指南」扇型圖案,強調國
人應多吃全穀、堅果種子,喝低脂乳品,並宣導多運動及喝水等健康概念;此外,
新版「國民飲食指標」加入環保概念,建議民眾飲食「少葷多素、不過量」。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My plate 美國農業部(USDA)推出了全新的健康飲食指南圖「My
Plate」,取代自 1992 年推行的「飲食金字塔」。「My Plate」
分成四個區域:紅色代表水果、綠色代表蔬菜、橘色是穀類而紫
色代表蛋白質,盤子外的藍色區塊則是乳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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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個人衛生與保健 3
第
1
章
二、個人衛生的範圍
雖然並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能預防,但是透過「早期檢查、早期診斷、早期
治療」的保健措施,我們才能獲得健康與幸福。
小試身手...
(  ) 1. 下列何者非個人衛生原則? 𡸜𡸜健康生活法則 眞預防與治療疾病 眦
培養個人衛生習慣 着建立良好的愛財型態。
(  ) 2. 下列何者屬於健康的基本條件? 𡸜𡸜公共衛生 眞個人衛生 眦環境衛
生 着生態保育。
(  ) 3. 健康行為的建立包括 𡸜𡸜好的衛生習慣 眞安全行為 眦增強抵抗力與
遠離毒品菸害 着全部皆是。
(  ) 4. 中央健康保險局哪一年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𡸜𡸜民國 80 年 眞民
國 83 年 眦民國 84 年 着民國 88 年。
(  ) 5.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 40 ∼ 65 歲的民眾,多久可以免費健康檢查一次? 
𡸜𡸜每年一次 眞每二年一次 眦每年三次 着每三年一次。
1. 着 2. 眞 3. 着 4. 眦 5. 着
● 答案
1-2 個人衛生維護之要則
個人衛生是健康的基本條件,而健康是生活的目標。因此,要維護個人衛
生的要則,才能達到真正的健康。
一、均衡的營養,保持適當的體重
(一)飲食攝取原則
1. 三餐定時定量:
第一章 個人衛生與保健 23
第
1
章
綜 合 實 力 評 量
一、精選試題
(  )1. 定期健康檢查的好處為何? 𡸜𡸜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眞生活習慣的檢
視與改善 眦建立完整的家族病史 着全部皆是。
(  )2. 下列何者非建立良好「生活型態」的指標? 𡸜𡸜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眞建立安全行為 眦實施治療性健康照護 着遠離環境中的危險物與
有害物質。
(  )3. 全民健康保險於民國何年開始實施? 𡸜𡸜 83 年 眞 84 年 眦 80 年 
着 90 年。
(  )4. 身體質量指數(BMI)的理想範圍為多少? 𡸜𡸜 18.5 ∼ 24 眞< 18.5 
眦 24 ∼ 27 着 30 ∼ 35。
(  )5. 下列何者可以提高人體的免疫力? 𡸜𡸜接受預防注射 眞均衡的飲食 
眦適度的運動 着全部皆是。
(  )6. 下列何者是良好的衛生法則為 𡸜𡸜適當的運動與正當的休閒娛樂 眞
保持樂觀的情緒與健康的思想 眦良好的飲食、排泄習慣與營養均衡 
着全部皆是。
(  )7. 女性標準體重的簡易算法為 𡸜𡸜(身高- 80)×0.7 公斤 眞(身高-
70)×0.7 公斤 眦(身高- 80)×0.6 公斤 着(身高- 70)×0.6
公斤。
(  )8. 肥胖者在飲食上應 𡸜𡸜採用控制熱量飲食 眞平時以低熱量、低纖維
食物為主 眦不可多喝水 着每日熱量低於需要量 300 卡。
(  )9. 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健康」是指在哪個層面保持良好狀態? 
𡸜𡸜生理 眞心理 眦社會 着全部皆是。
第一章 個人衛生與保健 27
第
1
章
眦焚燒消毒法 着酒精消毒法。
(  )50. 煮沸消毒所需的溫度為 100℃,時間為 𡸜𡸜 5 分鐘以上 眞 10 分鐘以
上 眦 20 分鐘以上 着 2 分鐘以上。
(  )51. 陽性肥皂液消毒所需的時間為 𡸜𡸜 5 分鐘 眞 10 分鐘 眦 20 分鐘 着
30 分鐘以上。
(  )52. 陽性肥皂液消毒劑,其有效殺菌濃度為多少之陽性肥皂苯基氯卡銨? 
𡸜𡸜 0.1 ∼ 0.5% 眞 0.5 ∼ 1% 眦 1 ∼ 3% 着 3 ∼ 6%。
(  )53. 光觸媒殺菌是利用光能使何種觸媒產生作用? 𡸜𡸜二氧化鈦 眞二氧化
碳 眦奈米銀 着臭氧。
(  )54. 若要徹底殺滅芽孢,利用蒸氣消毒法所需的溫度及時間,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𡸜𡸜溫度 100℃,時間 30 ∼ 60 分鐘 眞溫度 80℃,時間 20 分
鐘 眦溫度 100℃,時間 10 分鐘 着溫度 80℃,時間 10 分鐘。
(  )55. 下列哪一個是影響消毒效力的因素? 𡸜𡸜消毒器材 眞溶液濃度 眦浸
泡時間表面乾淨度 着全部皆是。
(  )56. 餐具消毒可用下列哪一種化學消毒法? 𡸜𡸜陽性肥皂液消毒法 眞煤餾
油酚消毒法 眦氯液消毒法 着酒精消毒法。
(  )57. 下列有關紫外線消毒法,何者敘述錯誤? 𡸜𡸜穿透力差 眞消毒時間
85 微瓦特 /cm2
10 分鐘以內 眦長波的殺菌力最強 着適用於金屬類。
(  )58. 在傳統上最方便且最經濟的消毒方法是 𡸜𡸜日光照射法 眞蒸氣消毒法 
眦焚燒法 着煮沸法。
(  )59. 酒類適合的殺菌法為 𡸜𡸜煮沸法 眞低溫消毒法 眦高壓蒸氣滅菌法 
着間歇滅菌法。
二、歷屆試題
(  ) 1. 化學消毒法中,酒精溶液消毒效果最好的濃度為 𡸜𡸜 95% 眞 75% 
眦 50% 着 35%。 【90 統測】
(  ) 2. 下列何者適用於紫外線照射消毒法? 𡸜𡸜布巾類 眞塑膠類 眦金屬類
着玻璃類。 【91 統測】
(  ) 3. 使用陽性肥皂液消毒各種器具時,其有效殺菌濃度是多少? 𡸜𡸜 0.1 ∼
0.5% 眞 0.5 ∼ 1% 眦 1 ∼ 1.5% 着 1.5 ∼ 2%。 【92 統測】
(  ) 4. 有特殊異臭味,呈淡黃褐色至褐色的是屬哪一種化學消毒液? 𡸜𡸜氯液 
眞酒精 眦陽性肥皂液 着煤餾油酚肥皂溶液。 【92 統測】
78
研讀重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家政行各職業的員工或是學校實習場所的師生,
因疏忽衛生與安全而造成各種職業傷害疾病,罹患職業病或造成公害環境汙染、
空氣汙染、水汙染等不幸事故不勝枚舉,故每個人都應了解職業衛生與安全的
重要性,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職業衛生與安全的相關法規是不容輕忽
的課題。
3-1 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節錄
公布日期: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 最新修正日期:91 年 6 月 12 日
小試身手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民國幾年制定公布? 𡸜𡸜 63 年 眞 64 年 眦
86 年 着 96 年。
小試身手 勞工安全衛生法最新修正時期為民國 𡸜𡸜 63 年 眞 86 年 眦 91
年 着 99 年。
1. 𡸜𡸜 2. 眦
● 答案與解析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意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小試身手 1. 民國 63 年政府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的
勞工保護法規是? 𡸜𡸜勞動基準法 眞勞工安全衛生法 眦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 着工廠法。
1. 眞
● 答案與解析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則 79
第
3
章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本法所稱僱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本法所稱事業單位,謂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
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
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小試身手 2. 受雇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之為 𡸜𡸜勞工 眞僱主 眦事業單
位 着全部皆非。
小試身手 3. 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稱之為 𡸜𡸜勞工 眞僱主 眦事業
單位 着全部皆非。
第 3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小試身手 4.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組織系統中,最高行政機構是 𡸜𡸜衛生署
 眞環保署 眦勞委會 着勞保局。
小試身手 5. 目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制定,是由下列哪一單位負責? 
𡸜𡸜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眞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眦勞保局 
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小試身手 6. 各縣市政府之公司行號之上及直屬安全衛生業務檢查主管單位
是? 𡸜𡸜各區勞動檢查所 眞縣市勞工局 眦縣市政府 着勞委
會。
小試身手 7. 下列各中央主管機關與其管轄法規的組合,何者錯誤? 𡸜𡸜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法 眞行政院經濟部:化妝品衛生管
理條例 眦行政院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着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衛生管理法。【100 統測】
小試身手 8. 下列何者為我國中央掌管勞工行政的主管機關? 𡸜𡸜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眞內政部 眦經濟部 着環境保護署。【98 統測】
小試身手 9.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屬主管機關為 𡸜𡸜行政院衛生署 
眞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眦行政院環保署 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 𡸜𡸜 3. 眞 4. 眦 5. 着 6. 眦 7. 眞 8. 𡸜𡸜 9. 着
● 答案與解析
個人衛生與保健
1-1 個人衛生的意義、範圍 2
1-2 個人衛生維護之要則 3
1-3 洗滌與消毒 9
1-4 殺菌的原理與應用 18
1
目 次
公共衛生
2-1 環境衛生的意義與要求 36
2-2 傳染病與微生物的防治 45
2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3-1 職業安全衛生法 84
3-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0
3-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120
3-4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132
3-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35
3-6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143
3-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7
3-8 服飾標示基準 154
3-9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161
3
2
家政相關工作場所危機處理
家政相關職場之衛生
與安全管理
附錄 模擬試題
統一入學測驗試題
4-1 危機處理之定義與範圍 174
4-2 家政職場意外傷害通報流程與處理機制 177
4-3 危機處理之作業規範 185
4-4 救援系統的認識 188
5-1 家庭服務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10
5-2 幼保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18
5-3 服裝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25
5-4 美容美髮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30
5-5 時尚模特兒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38
第一回 260
第二回 270
第三回 279
4
5
3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103 年 2 月 5 日公布,原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7日公布)
臺北市營業衛生自治管理條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2 年 7 月 30 日修正)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部)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教育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部)
服飾標示基準(經濟部)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
安全相關法則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
安全相關法規
3第 章
.綱要圖解.
84
研讀重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家政行各職業的員工或是學校實習場所的師生,因疏忽
衛生與安全而造成各種職業傷害疾病,罹患職業病或造成公害環境汙染、空氣汙染、
水汙染等不幸事故不勝枚舉,故每個人都應了解職業衛生與安全的重要性,以確保生
命財產的安全,因此職業衛生與安全的相關法規是不容輕忽的課題。
3-1 職業安全衛生法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搭配第51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
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小試身手...
(  )1. 民國 102 年政府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所訂定
的法規是 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工廠法。
(  )2. 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之為 勞工 工作者 雇主 事
業單位。
(  )3. 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人員稱之為 勞工 工作者 雇主 事業單位。
1.  2.  3. 
● 答案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5
第
3
章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小試身手...
(  )4.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組織系統中,最高行政機構是 衛生福利部 
環保署 勞委會 勞保局。
(  )5. 目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制定,是由下列哪一單位負責? 勞
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勞保局 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
(  )6.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屬主管機關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環保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7. 下列何者為我國中央掌管全國勞工行政的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內政部 經濟部 環境保護署。 【98 統測】
(  )8. 下列各中央主管機關與其管轄法規的組合,何者錯誤? 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法 行政院經濟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行政院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0 統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 3-1 條 第 3 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
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
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
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第 4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第 8 條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
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衛安補給站
4.  5.  6.  7.  8. 
● 答案
86
9. 𡸜
● 答案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 6 條
(搭配第 40、
41、43、45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
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
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溼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小試身手...
(  )9. 有關雇主對相關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標準由縣(市)政府定之 防止
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7
第
3
章
第 7 條
(搭配第44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
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
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
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
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
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9 條
(搭配第44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
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
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
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0 條
(搭配第 43、
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
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
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
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搭配第43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 搭 配 第 40、
41、43 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
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
使用超過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
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
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8
10.  11. 
11. 第 19 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 答案與解析
第 17 條
(搭配第45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
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 18 條
( 搭 配 第 41、
45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
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
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搭配第43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
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
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
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
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0.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
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幾小時?  4 小時  6 小時  8 小時 
 10 小時。 【99 統測】
(  )1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每日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六小時 八小時 十小時 十二
小時。 【101 統測】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9
第
3
章
第 20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
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
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
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
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
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
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
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
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搭配第 45、
46、48、51 條)
小試身手...
(  )12. 新進員工依規定要實施下列何種檢查? 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 
身家檢查 全身檢查。
(  )13. 勞工實施之健康檢查費用由誰負擔? ( 雇主 勞工 雇主及勞
工各付一半 健保局。
(  )14. 依法令規定體格檢查,應於何時檢查? 每三年 勞工被進用時 
即將退休時 發生事故時。
(  )15. 有關健康檢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分擔 80%、勞工分
擔 20% 勞工如自覺身強體健,可免檢查以節省費用 可由事業
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生為之。
12.  13.  14.  15. 
● 答案
90
16. 
● 答案
第 21 條
(搭配第45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
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
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
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
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6. 下列有關健康檢查,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之
處置,何者錯誤? 更換工作 資遣 變更其作業場所 縮
短工作時間。
第 22 條
(搭配第45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
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
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1
第
3
章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 14 條
(搭配第 43、
45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
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
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
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7. 下列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
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設置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由縣(市)政府定之。
第 24 條
(搭配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小試身手...
(  )18.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何種人員充任之? 年輕
者 有經驗者 領有技能檢定證照者 雇主。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
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
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
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 26 條
(搭配第4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
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
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
定告知再承攬人。
17.  18. 
● 答案
92
第 27 條
(搭配第45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
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
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小試身手...
(  )19. 為防止職業災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
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設置協
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
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全部皆是。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
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
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
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衛安補給站
19. 
● 答案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3
第
3
章
20. 着
● 答案
第 28 條
(搭配第45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第 29 條
( 搭 配 第 41、
45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
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
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
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小試身手...
(  )20. 雇主不得僱用童工從事下列哪些工作? 坑內工作 有害輻射場
所 超過 220 伏特電力線銜接工作 全部皆是。
94
第 30 條
(搭配第41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
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
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
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小試身手...
(  )21.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性質工作? 成衣車
縫 美容師助理 礦坑工作 全部皆非。
(  )22.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性質工作? 
工作場所散布鉛及其化合物 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
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全部皆不可從事。
21.  22. 
● 答案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5
第
3
章
第 31 條
(搭配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
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
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
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
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
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
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
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搭配第 45、
46、48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
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 33 條
(搭配第45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第 34 條
(搭配第 45、
46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
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
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6 條
(搭配第 41、
45、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
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
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
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
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96
小試身手...
(  )23.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檢查不合規定者,因未屆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
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通知其停工,停工期間勞工之工資給付 
由雇主照給 由雇主給付一半工資 雇主可停止給付 由政
府給付。
第 37 條
(搭配第 40、
41、49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
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
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
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小試身手...
(  )24.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者時,雇
主應於多久時間內報告檢查機構?  2 天內  36 小時內 一週
內  8 小時內。 【98 統測】
(  )25.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哪項職業災害時,雇主應通報勞動檢查機
構? 發生死亡災害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全部皆是。
(  )26. 有關職場意外傷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範,如事業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 12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
構 意外傷害事故中,人為因素遠大於天災 意外傷害的損失包
含社會、雇主、勞工及其家屬 發生職場災害之受傷人數僅一人時,
無須報告檢查機構。 【103 統測】
第 38 條
(搭配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
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23.  24.  25.  26. 𡸜
● 答案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7
第
3
章
第 39 條
(搭配第45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
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
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
第五章 罰則
第 40 條
( 搭 配 第 6、
16、37、49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
( 搭 配 第 6、
16、37、18、
29、30、36、
37、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
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3 條
( 搭 配 第 6、
16、19、24、
31、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
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
核。
98
第 44 條
(搭配第7、9、
10、49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
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
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 45 條
( 搭 配 第 6、
17、18、20、
21、22、23、
26、27、28、
29、32、33、
34、36、38、
39、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
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第 46 條
(搭配第 20、
32、34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
(搭配第 20、
32、36、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
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
則。
五、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
規則。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9
第
3
章
第 49 條
(搭配第 37、
40、41、43 ∼
45、4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
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第六章 附則
第 50 條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
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
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51 條
( 搭 配 第 2、
20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
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 5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
務,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 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
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
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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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個人衛生與保健 1-1 個人衛生的意義、範圍 2 1-2 個人衛生維護之要則 3 1-3 洗滌與消毒 9 1-4 殺菌的原理與應用 18 1 目 次 公共衛生 2-1 環境衛生的意義與要求 36 2-2 傳染病與微生物的防治 45 2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3-1 職業安全衛生法 84 3-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0 3-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120 3-4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132 3-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35 3-6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143 3-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7 3-8 服飾標示基準 154 3-9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161 3 2
  • 6. 家政相關工作場所危機處理 家政相關職場之衛生 與安全管理 附錄 模擬試題 統一入學測驗試題 4-1 危機處理之定義與範圍 174 4-2 家政職場意外傷害通報流程與處理機制 177 4-3 危機處理之作業規範 185 4-4 救援系統的認識 188 5-1 家庭服務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10 5-2 幼保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18 5-3 服裝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25 5-4 美容美髮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30 5-5 時尚模特兒領域相關職場的衛生安全管理 238 第一回 260 第二回 270 第三回 279 4 5 3
  • 7. 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7 月 3 日公布,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103 年 2 月 5 日公布,原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7日公布) 臺北市營業衛生自治管理條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2 年 7 月 30 日修正)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部)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教育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部) 服飾標示基準(經濟部)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 安全相關法則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 安全相關法規 3第 章 .綱要圖解.
  • 8. 84 研讀重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無論是家政行各職業的員工或是學校實習場所的師生,因疏忽 衛生與安全而造成各種職業傷害疾病,罹患職業病或造成公害環境汙染、空氣汙染、 水汙染等不幸事故不勝枚舉,故每個人都應了解職業衛生與安全的重要性,以確保生 命財產的安全,因此職業衛生與安全的相關法規是不容輕忽的課題。 3-1 職業安全衛生法重點節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搭配第51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 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小試身手... (  )1. 民國 102 年政府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所訂定 的法規是 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工廠法。 (  )2. 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之為 勞工 工作者 雇主 事 業單位。 (  )3. 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 人員稱之為 勞工 工作者 雇主 事業單位。 1.  2.  3.  ● 答案
  • 9.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5 第 3 章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小試身手... (  )4.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行政組織系統中,最高行政機構是 衛生福利部  環保署 勞委會 勞保局。 (  )5. 目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制定,是由下列哪一單位負責? 勞 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勞保局 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 (  )6.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屬主管機關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環保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7. 下列何者為我國中央掌管全國勞工行政的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內政部 經濟部 環境保護署。 【98 統測】 (  )8. 下列各中央主管機關與其管轄法規的組合,何者錯誤? 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法 行政院經濟部: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行政院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100 統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第 3-1 條 第 3 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 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 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再至少增置專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 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第 4 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 第 8 條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 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衛安補給站 4.  5.  6.  7.  8.  ● 答案
  • 10. 86 9. 𡸜 ● 答案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 6 條 (搭配第 40、 41、43、45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 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 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溼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小試身手... (  )9. 有關雇主對相關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標準由縣(市)政府定之 防止 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 11.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7 第 3 章 第 7 條 (搭配第44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 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 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 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 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 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9 條 (搭配第44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 式驗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 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 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0 條 (搭配第 43、 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 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 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 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搭配第43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 搭 配 第 40、 41、43 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 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 使用超過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 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 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2. 88 10.  11.  11. 第 19 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 答案與解析 第 17 條 (搭配第45條)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 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 18 條 ( 搭 配 第 41、 45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 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 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搭配第43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 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 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 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 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有關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0.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 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幾小時?  4 小時  6 小時  8 小時   10 小時。 【99 統測】 (  )1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每日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六小時 八小時 十小時 十二 小時。 【101 統測】
  • 13.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89 第 3 章 第 20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 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 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 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 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 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 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 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 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搭配第 45、 46、48、51 條) 小試身手... (  )12. 新進員工依規定要實施下列何種檢查? 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  身家檢查 全身檢查。 (  )13. 勞工實施之健康檢查費用由誰負擔? ( 雇主 勞工 雇主及勞 工各付一半 健保局。 (  )14. 依法令規定體格檢查,應於何時檢查? 每三年 勞工被進用時  即將退休時 發生事故時。 (  )15. 有關健康檢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 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分擔 80%、勞工分 擔 20% 勞工如自覺身強體健,可免檢查以節省費用 可由事業 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生為之。 12.  13.  14.  15.  ● 答案
  • 14. 90 16.  ● 答案 第 21 條 (搭配第45條)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 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 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 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 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6. 下列有關健康檢查,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之 處置,何者錯誤? 更換工作 資遣 變更其作業場所 縮 短工作時間。 第 22 條 (搭配第45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 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 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5.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1 第 3 章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 14 條 (搭配第 43、 45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 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 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 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小試身手... (  )17. 下列有關安全衛生管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 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 定,設置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由縣(市)政府定之。 第 24 條 (搭配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小試身手... (  )18.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僱用何種人員充任之? 年輕 者 有經驗者 領有技能檢定證照者 雇主。 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 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 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 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 26 條 (搭配第4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 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 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 定告知再承攬人。 17.  18.  ● 答案
  • 16. 92 第 27 條 (搭配第45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 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 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 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小試身手... (  )19. 為防止職業災害,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 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設置協 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 巡視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全部皆是。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 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 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 年齡證明文件。 第 47 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衛安補給站 19.  ● 答案
  • 17.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3 第 3 章 20. 着 ● 答案 第 28 條 (搭配第45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第 29 條 ( 搭 配 第 41、 45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 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 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 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 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小試身手... (  )20. 雇主不得僱用童工從事下列哪些工作? 坑內工作 有害輻射場 所 超過 220 伏特電力線銜接工作 全部皆是。
  • 18. 94 第 30 條 (搭配第41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 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 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 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小試身手... (  )21.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性質工作? 成衣車 縫 美容師助理 礦坑工作 全部皆非。 (  )22.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何種性質工作?  工作場所散布鉛及其化合物 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一定重量以 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全部皆不可從事。 21.  22.  ● 答案
  • 19.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5 第 3 章 第 31 條 (搭配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 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 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 措施,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 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 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 與控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 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搭配第 45、 46、48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 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 33 條 (搭配第45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第 34 條 (搭配第 45、 46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 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 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6 條 (搭配第 41、 45、4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 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 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 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 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20. 96 小試身手... (  )23.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檢查不合規定者,因未屆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 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通知其停工,停工期間勞工之工資給付  由雇主照給 由雇主給付一半工資 雇主可停止給付 由政 府給付。 第 37 條 (搭配第 40、 41、49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 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 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 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小試身手... (  )24.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者時,雇 主應於多久時間內報告檢查機構?  2 天內  36 小時內 一週 內  8 小時內。 【98 統測】 (  )25.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哪項職業災害時,雇主應通報勞動檢查機 構? 發生死亡災害者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全部皆是。 (  )26. 有關職場意外傷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範,如事業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 12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 構 意外傷害事故中,人為因素遠大於天災 意外傷害的損失包 含社會、雇主、勞工及其家屬 發生職場災害之受傷人數僅一人時, 無須報告檢查機構。 【103 統測】 第 38 條 (搭配第45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 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23.  24.  25.  26. 𡸜 ● 答案
  • 21.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7 第 3 章 第 39 條 (搭配第45條)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 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 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 分。 第五章 罰則 第 40 條 ( 搭 配 第 6、 16、37、49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 ( 搭 配 第 6、 16、37、18、 29、30、36、 37、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 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3 條 ( 搭 配 第 6、 16、19、24、 31、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 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 核。
  • 22. 98 第 44 條 (搭配第7、9、 10、49 條)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 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 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 45 條 ( 搭 配 第 6、 17、18、20、 21、22、23、 26、27、28、 29、32、33、 34、36、38、 39、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 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第 46 條 (搭配第 20、 32、34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 (搭配第 20、 32、36、4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 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 則。 五、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 規則。
  • 23. 第三章 家政行職業之衛生安全相關法規 99 第 3 章 第 49 條 (搭配第 37、 40、41、43 ∼ 45、4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 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 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第六章 附則 第 50 條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 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 體辦理之。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51 條 ( 搭 配 第 2、 20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 定。但第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 53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 務,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 條 本規則所稱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 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 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衛安補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