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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7 創業準備-原住民族創業資金-創業贏家系列--台南市政府職訓局-詹翔霖教授
- 2. • 大陸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訪問教授
• 大陸清華大學醫藥經營管理所教授
• 大陸福建師範大學講座教授
• 大葉大學企管、休管系副教授
• 高苑科技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
• 文化大學國企系兼任副教授
• 實踐大學國企系兼任副教授
• 日本產經協會MTP講師
• 行政院勞動部創業顧問師評審委員
• 經濟部企業經營管理協會諮詢輔導顧問
• 行政院勞動部員工協助方案師
• 台灣創意設部中心諮詢輔導顧問
• 行政院勞動署/圓夢計劃創業諮詢輔導顧問
• 經濟部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諮詢輔導健診顧問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學策略聯盟專任委員
• 職訓局產學訓審查委員
• 三寶教育基金會執行委員
主
要
經
歷
- 3. 著作
• 2001.07-顧客導向之服務系統與作業流程規劃
• 2001.08-公司多元經營管理策略
• 2002.08-加盟連鎖體制與運作
• 2003.02-產業知識管理運用
• 2007.11-知識管理價值及運用機制
• 2008.06-【EAPs】在企業之運用及建置流程
• 2008.11-創新管理與企業改革之運用
• 2009.09-MBA企業個案實務分析
• 2010.0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實務
• 2010.07-如何建立TTQS系統為企業教育訓練架構
• 2011.10-管理與人生【有聲書】
• 2011.12-EMBA管理學決勝關鍵/ EMBA領導學決勝關鍵
• 2012.06-領導統御-主管職責與管理技巧【有聲書】
- 6. 創業資金
•以生涯發展中的創業型態來區分
–第一階段( 20 ~ 29 歲) 靠勞力賺錢
•不想被管/生活生存需求
•勞力密集/小額資金~ fm : 父母+ 小額信貸(80% 自有資金)
–第二階段( 30 ~ 39 歲) 靠腦力賺錢
•厭煩上班/自尊需求/社會親和
•技術導向/中額資金~ fm : 親友+ 抵押/ 青創貸款(50%
~80%)
–第三階段( 40 ~ 49 歲) 靠人脈賺錢
•成就感/晉昇受挫/中年失業
•技術導向/大額資金~ fm : 朋友及投資人+ 抵押/ 信用貸
款(50% 以下)
- 8. 銀行往來實務
•認識銀行
•如何選擇往來銀行
•與銀行打交道的技巧
•申貸時機的判別與選定
•申貸資料的準備與填寫技巧
•銀行融資審核的重要原則: 5P
•企業信用評等標準
•如何運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銀行放款作業流程
- 11.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
• 本基金貸款業務之權責機關及職責分工: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本基金制度規章、
資金籌措及運用、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貸款年度預算、決算及會
計事務之處理。
(二)執行機關:
1.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督導原住民發展各項經濟事
業、追蹤借款人事業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催繳貸款本息工作。
2.直轄市區、鄉(鎮、市、區)公所:負責受理本基金貸款
案件,審查借款人事業計畫書、追蹤事業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催繳
貸款本息工作。
(三)承辦金融機構:受託之金融機構
依照委託契約書負責本基金貸款案件之徵信、審核、貸放、催收
及編製有關表報送原民會。
- 12.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
• 貸款類別:
(一)經濟產業貸款。
(二)青年創業貸款。
(三)其他依行政院核定之貸款項目。
• 貸款對象:
(一)經濟產業貸款:
凡實際從事經濟事業之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公司行號、原住民組成之
合作社及其他相關機構等者。
(二)青年創業貸款:
原住民個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參
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者。
- 13.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
• 貸款利率:
承辦金融機構核貸借款人之利率按本基金規定之利率辦理。
核貸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含)以下者,其貸款年息為
百分之二。
核貸金額超過三百萬元者,其貸款年息為百分之二點五。
上述利率必要時檢討調整之。
• 貸款最高額度:
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
無擔保貸款部分,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
經獲貸之各項貸款者,且其貸款本息繳納正常,欲計畫擴大原經營
事業時,可再申貸。惟增貸額度與原借款額度合計不得超過貸款最
高額度,申請方式同第一次。
• 貸款期限:
依借款人事業計畫用途核定,週轉性用途最長六年,資本性用途最
長十五年。
- 15.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
• 貸款還款方式與寬緩期限方式:
利息還款方式:借款人可按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利息:按月繳納;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二)本息按月分期平均攤還。
但因事業需要得申請寬緩,期限如下:
(一)貸款期限六年(含)以下者,寬緩期一年。
(二)貸款期限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寬緩期二年。
(三)貸款期限十年以上者,寬緩期三年。
借款人如需申請寬緩,應於開始申貸時,貸款計畫申請書內詳實填列。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貸放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 16. 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
• 貸款之展延方式:
借款人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時,得申請展延貸款償還
期限,最長展延五年。
展延之申請由直轄市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並認定後,函
送原承辦金融機構當地分支機構辦理。
遇重大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時,原民會得視實際需要展延貸款償還
期限。
• 貸款之年度貸放總額度:
本基金貸款之年度貸放總額度,以原民會各該年度所籌措之資金額
度為限,當資金用罄時,原民會得暫停受理本基金貸款之申請。
• 承辦之公營金融機構配合辦理本基金貸款授信業務人員,若非出於
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並依規定辦理者,應無行政、民事、
刑事責任及審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財務損害賠償責任。
- 17. 二、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有行為能力,無信用不良紀錄且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之原住民,得檢具申請書及所需文件向經辦機構申請
本貸款:
– 從事農林、漁牧、工商業之個人,其經營符合政府之規定者。
– 受僱於農林、漁牧、工商業者或軍公教人員,且受僱同一單
位(不含關係企業)年資滿半年以上者,檢具勞工保險卡或
公務人員保險卡影本。
• 申請人之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 本貸款免擔保品及保證人。
•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但本會得視需要公告調整。
- 19. 二、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
• 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貸款案件:
– 協助申請人填具「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影本應分
送本會備查。
– 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書上切結若有重覆申貸並逾申貸金額上限之情
形,其超過第四點所定金額上限者,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金額及還款年限,審酌申請人還款
能力,並於完成審查後,敘明准駁之事實及理由,報本會核定。
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本會控管額度,各經辦機構之
控管額度上限由本會視需要個別核定。
- 20.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本基金為鼓勵承貸機構積極辦理本信用保證之業務及辦理代位求償之
催收程序,提供每件實收保證手續費百分之四十予承貸機構,作為承
貸機構辦理本基金信用保證業務之手續費,由承貸機構於實收保證費
時逕行扣抵。
• 本基金信用保證之業務分為經濟事業貸款(含保證)、住宅貸款二種,
經濟事業貸款(含保證)信用保證類別、範圍、額度、成數、對象及
保證費率規定分別如下:
1、經濟事業貸款:每一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最高
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保證:依法設立之原住民合作社,且其理事
長最近一年內不得有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
- 21.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住宅貸款保證額度及成數如下:
1、建購自用住宅每戶保證額度上限,台北市為新臺幣三百五十
萬元,台北市以外地區為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1)一般建築用地之建購住宅:承辦金融機構核貸金額不得超
過其建購價格九成(貸款上限),承辦金融機構得就扣除擔保放
款值外,於保證額度上限內移送本基金保證十成。
(2)原住民保留地之建購住宅:承辦金融機構核貸金額不得超
過建購價格九成(貸款上限),承辦金融機構得於保證額度上限
內移送本基金保證十成。
2、修繕住宅每戶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 承貸機構:經本會委託並公告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儲蓄
互助社等依照委託契約書負責本基金信用保證貸款案件之審查、
貸放、催收、追償及填具有關表報送原民會。
- 23.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承貸機構對於送保授信案件應與未送保之授信案件為同一之注意。
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承貸機構應於知悉之日
起二個月內以掛號郵寄公函或「期中管理通知單」(附格式十一)
通知本基金:
(一)經濟事業停止營業者。
(二)未能依約分期攤還達三個月者。
(三)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者。
(四)應繳付之利息延滯期間達三個月者。
(五)受破產宣告,或清理債務中,或其財產受強制執行、假扣
押、假處分或拍賣之聲請者。
(六)被提起足以影響償債能力之訴訟者。
(七)其他信用惡化情形,承辦金融機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
• 授信屆期(含視同到期)前及授信逾期(含視同到期)後,借保
戶申請塗銷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應函送本基金同意後
方得辦理。
- 24.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承貸機構聲請拍賣擔保品若為原住民集合式住宅及原住民保留地
之建購住宅及修繕住宅部分,應經本基金同意後辦理。
前項拍賣原住民集合式住宅及原住民保留地之建購住宅、修繕住
宅之擔保品時,應轉售予其他原住民,轉售時得由本基金協尋其
他原住民承購。
• 承貸機構對逾期案件經依法訴追,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基
金申請代位清償:
(一)主從債務人經承貸機構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其
財產及擔保品已強制執行完畢,或承貸機構評估認為強制執行顯
無實益,經本基金同意暫緩執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者。
(二)已取得全體主從債務人之債權憑證,或有特殊原因無法取
得債權憑證,在不影響債權追償下,已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並經本
基金同意者。
- 25.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承貸機構申請代位清償之案件,經本基金審核,如發現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本基金不負代位清償之責:
(一)以信用保證貸款之部分或全部用於收回承貸機構未經本基
金保證之其他債權者。
信用保證貸款支領之日,承貸機構收回借保戶未經本基金保證之
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信用保證貸款收回。但有其他可資證明其
資金來源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規定收取保證手續費或未依處理要點第十七點規定期
限匯撥本基金者。
(三)承貸機構知悉主從債務人之不良徵信紀錄,未載明於申請
保證文件內,或申請保證文件之記載虛偽不實者。
(四)授信作業違反金融主管機關、原民會或承貸機構有關規定,
或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者。
(五)保證貸款有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而承貸機
構未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函知本基金者。但承貸機構已採取必
要之保全措施,且未因疏於通知致本基金在上開期限後,對該授
信對象新增保證債務者,不在此限。
- 26. 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六)承貸機構對逾期之信用保證案件,未依處理要點第二十六
點第一項規定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致影響貸款之收回者。但保
證貸款已辦妥轉(展)期保證或借新還舊保證,或經本基金同意
暫緩採取保全措施或
• (七)承貸機構未經本基金同意逕行塗銷信用保證貸款之擔保品
(含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或貸款逾期後逕行塗銷主從
債務人財產之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撤回強制執行者。
• (八)其他違反保證業務委託契約、處理要點、本作業要點及各
項法令暨相關函釋或有關換文規定,致影響本基金權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八款情事,如承貸機構能提出具體資料
證明影響貸款收回之金額,並經本基金認同者,得扣除影響部分
之金額後予以代位清償。
尚未申請代位清償之保證貸款案件,於信用保證存續期間,經本
基金發現有全案不予代位清償之情事者,本基金得函知承貸機構
解除保證責任。
- 27. 銀行之徵信作業
一、銀行公會徵信準則規範
25條:個人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如下:
• (一)徵信單位對於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
內容,應逐項與其有關資料核對,並應查明授信戶財產設定他
項權利及租賃情形,必要時並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
• (二)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查詢授信戶及保證人存借
(含保證)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
• (三)個人年度收入
• (四)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
源之參考。
• (五)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
際需求及評估償還能力。
- 30. 二、銀行徵信資料之蒐集(續)
(二)其他側面資料
– 票交所
– 聯徵資料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財務整合服務計畫平台(附錄二)
– 銀行同業
– 客戶同業
– 客戶上下游廠商
– 政府機關:地政、戶政、建設局、國貿局
– 客戶所屬同業公會
– 政府機關統計資料: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統計處、財政部、
交通部
- 31. 三、資料之查證
(一)個人基本資料之查證方法
1.經營事業
– 請借款人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董監事名冊、股東名冊等
資料核對。
– 查詢中心資料,即查詢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如公司登記資訊、公司董
監事及經理人名單、公司營業項目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或經理人企
業名錄等資料核對。
– 以電話直接查詢經營事業,但應留下電話查詢紀錄。
– 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自90年11月14曰起停止核發公司執照,
借款人改為提供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函影本及設立成變更
登記表影本,應辦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以經濟部網站之網
址:htt://www.moea.gov.tw/~doc/ce/cese1110.html查得資料核對。
2.服務單位
– 請借款人提供服務單位證明文件核對。
– 以電話直接查詢服務單位,但應留下電話查詢紀錄。
- 32. 三、資料之查證(續)
(二)土地及建物之查證方法
– 向地政事務所申領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核
對,以謄本列印時間作為閱覽日期。
– 委託代書閱覽,依代書提出之閱覽報告書核對,以
報告書出具日期作為閱覽日期。
– 由徵信人員親赴地政事務所閱覽核對,以該日為閱
覽日期。
– 電子謄本列印時間作為閱覽日期
- 33. 三、資料之查證(續)
(三)銀行存、借款之查證方法
• 1.銀行存款
– 首先,個人戶在金融機構存款往來有無不良紀錄,應辦理票信查詢,
而票信查詢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有無使用票據的不良紀錄,即使用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辦理。
– 惟對個人戶,為求工作簡化,有免辦票信查詢之例外規定,依財政部
78年11月15曰台財融第780376260號函規定:「.‥如借款人提供其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不動產為擔保,且借款金額在新台幣300萬
元(含)以下者,免依『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之
規定辦理票信查詢…」。
– 其次,對於銀行存款餘額之查證,若屬於本金融機構存款餘額,由於
係行內資料,可以直接核對,若屬於同業之存款餘額,由於查詢結果,
僅能獲得指定日期存款餘額位數之高中低,並無法核對,必須請借款
人向同業申請當日之存款餘額證明,或提供存摺、存單、支存對帳單
等才能核對,囿於借款人之配合不易,以致同業之存款餘額實務上未
核對居多。
- 34. 三、資料之查證(續)
(三)銀行存、借款之查證方法(續)
2.銀行借款
• 首先,個人戶在金融機構借款往來有無不良紀錄,應辦
理債信查詢,而債信查詢應向中心查詢下列三項資料:
– 現貸餘額有無逾期,即查詢「個人授信餘額資訊─
科目別」之放款餘額」有無「逾期未還金額」。
– 以往有無逾期、催收、呆帳紀錄,即查詢「個人逾
期催收及呆帳資訊─科目別」。
– 信用卡往來有無不良紀錄,即查詢「信用卡資訊─
以身分證號查詢」。
- 35. 三、資料之查證(續)
(四)個人收支情形之查證方法
• 當個人戶達到應徵取個人報稅資料標準時,則徵信報告「年度個
人收支情形」欄應與報稅資料核對一致
• 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
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 為加強防範不法份子持遺失國民身分證冒名詐騙,辦理徵授信業
務時,對個人借保戶、企業負責人、放款申請書上連帶保證人、
保證書上連帶保證人等所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之真偽,應查詢內
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www.ris.gov.tw。
• 惟此外之徵信基本資料要否查證,如經濟狀況欄所填列有價證券、
投資事業等資料,仍然需要請借款人提供佐證資料來核對,若查
無結果或查證顯有困難者,可於徵信報告單位意見欄就徵信當時
狀況敘明以為參考。
- 36. 銀行之審查作業
一、銀行受理融資之作業流程
• 授信作業流程
– 洽談
– 受理申請(資料之檢查)
– 徵信調查及擔保品鑑估
– 分析審核及核定准駁: 送審議小組及呈核各級人
員
– 通知客戶:申請貸款簡便答覆單
– 擔保物權設定登記及簽約對保
– 撥貸
– 貸放應注意事項及貸放後管理
- 38. 三、授信之審查
• 原住民向銀行申請融資時,銀行係依據授信基本原則(安
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益性、成長性)及有關法令規
章參酌對借戶徵信調查所取得資料及其有無明確的資金用
途,有無足夠之償還來源,加以綜合判斷借款人信用情形
及授信風險程度,以決定是否核貸,如何核貸,授信金額、
授信期間、授信條件、償還方式等考量之過程。
• 銀行與原住民之間的授(受)信係一種法律行為,為使法
律行為有效,授信審核應先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之權利能
力及行為能力,除此之外,尚需評估借款人之信用狀況,
以確保銀行債權。評估借款人之信用以決定授信案件是否
核貸及貸放條件之標準,目前均採授信五P原則,簡述如
下:
- 39. 授信五P原則
借款戶因素:
– 借戶必須具有還款的誠意,任何情形下均不願違法背信,面對債
務能排除困難合作解決。一般會從其家庭背景、所受教育、品德、
責任感、社會經歷、同業評價等方面進行調查評估。
– 瞭解借戶之職業及其穩定度,如為企業者對企業之經營管理能力
和對所借之款項能否妥善運用與企業之生產能力、銷售能力、獲
利能力等。一般會由實地調查、訪問及依據財務比率分析與從事
本業之年資、經驗、專業知識、技術開發能力等資料研判。
– 查明過去有無借款延滯及退票等不良紀錄。
– 借戶與本行往來之關係(含存、放款),對本行之向心力。
– 借戶在業界聲望及社會地位。
- 41. 償還來源:
• 借款期間及款緩期間之安排-依借款用途及借戶能力
• 個人借款之償還來源
– 薪資收入及其他所得
• 企業授信債權之償還途徑有二:
– 週轉金貸款:還款來源來自原住民合作社(企業)正常營運之資產的轉換;
如購料貸款由原料加工製造為成品,成品出售收現後即可還款。或者客
票融資,當借戶屆時提示收款,即可償還借款。
– 設備資金貸款:還款才源來自內部經營所產生之盈餘,如機器貸款還款
來源來自將來機器安裝完畢量產後所增加之利潤。
- 42. 債權保障:
• 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
– 內部保障:指銀行與借戶間之直接關係:
• 借款人之財務結構:個人者之所得、投資及資產,企業者由其
負債比率是否過重?獲利能力如何?可從借戶報表算出淨值
比率、流動比率、固定比率、資本收益率觀之。
• 擔保品:如土地、房屋等均可作為擔保物。
– 衍生原住民保留區擔保品估價問題?
– 外部保障:指由第三者對金融業者承擔借款人的信用責任。如保
證、背書等方式。取決於保證人及背書人的信用、資力等條件。
- 44. 如何與銀行往來
所謂自助而後人助,原住民應先建立自助人助的觀念;並應瞭解向金
融機構辦理融資之間的互動與自我要求,以符合取得融資之基本要
件。包括以下幾點作法:
– 維持正常的票據及信用卡信用:業界應養成重視票據及信用卡信
用的習慣,基本上絕對避免退票及信用卡未繳,有退票應想辦法
註銷。
– 保持與銀行往來的關係:在創業初期(含個人),應將所有的存款、
放款、外匯業務及其他可以衍生的業務都集中在一家銀行往來,
以建立往來實績及展現企業(含個人)的實力與誠意,並且加強與
銀行議價之能力,至企業具一定之規模時,逐漸將主要往來銀行
分散為二至三家,其中至少應與一家公營或大型行庫往來,作為
主要往來銀行之一,避免銀根緊縮時,容易被抽銀根。其次,對
主要借款往來之銀行,應維持公平往來之存款、外匯或其他衍生
業務之關係。
- 45. – 建立企業(含個人)之授信往來信用:對於放款繳息,不要故意
拖延在銀行容許的寬限期間內,養成按時繳息、還本等履約正
常的習慣,以建立企業之授信往來信用。
– 健全會計制度:原住民企業的財務報表常常無法真實表達其實
際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情形,致銀行審理放款時無法客觀顯示其
資金的需求面,容易誤導銀行的判斷,造成融資發生困難,故
應拋棄內帳、外帳之觀念,誠實報稅,以改善經營管理。
– 達成適當之自有資本比率,維持良好之財務結構:以免向銀行
辦理融資時因負債比率過高,而遭銀行刪減授信額度,或遭信
用保證基金降低保證成數,造成企業發生資金缺口,影響資金
調度困難。
– 建立財務費用成本觀念:對原住民企業所負擔的借款利率應有
合理的認知與比價之觀念,以取得低成本之貸款,創造企業經
營的利潤。
- 46. – 建立營業成本觀念:如何有效降低營業成本,維持適
當的銷貨成本,創造企業經營績效,才是企業獲利的
根本概念。
– 建立企業內控制度:中小企業對稽核制度不易落實,
容易因內部舞弊致企業發生營運危機。
– 建立多管道取得營運資金之方式:採取單一向銀行貸
款方式,不但利率較高,而且不易取得貸款。
– 業者應在銀行融資與逃、漏稅之間作一選擇:國內中
小企業(含原住民企業)常常為了節稅而短開發票,少報
營收;或者年度報稅時隱瞞盈餘,醜化報表以減少稅
務支出,無法表達其經營績效,致銀行辦理貸款時發
生困難,無法取得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