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掠奪的日月潭:伊達邵的重建之路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都市計畫法第九條: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
畫。 三、特定區計畫。
• 日月潭特定區計畫
• 日月潭特定區計畫」面積為1912.0373公頃,其中水域面積即逾788公頃(佔
總面積達41%),另為維護天然環境景觀資源,保護區及特別保護區面積合計
逾840公頃(佔總面積達49%),合計非都市發展用地比例逾90%
• 日月潭為台灣第一大湖泊,地區山水景緻優美,且具豐富天然遊憩
資源,故以「保持當地優美風景、保護其水源及水質、維護發電設
施的 安全,並促進觀光旅遊事業的發展」為整體宗旨,由南投縣政
府訂定「日 月潭特定區計畫」於民國 61 年 2 月發布實施,並於民
國 75 年 10 月完 成第一次通盤檢討
土地使用的變更
• 1.通盤檢討
• 2.個案性變動
• 使用分區管制,不涉所有權的變動
土地問題不是單一問題
• 土地問題不是原住民的單一問題
• 土地問題很多都是歷史問題
• 沒有統一性的解決方式
• 契約方式約定原住民與國家間之關係
• 修改法律制度解決問題
• 土地法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規定
•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
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
地。
•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
•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
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 委員會;其組織及
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
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 、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
定之。
•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從事土 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
住民族或部落 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
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 落或
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
寬 列預算補償之。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 或補償經費。 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
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 諮商及取得原住
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 法,由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20171108被掠奪的日月潭:伊達邵-胡博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