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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7 次全體委員會議
衛生福利部
關於蘇清泉委員等 22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及第 60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20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條文修正草案」、
劉建國委員等 19 人擬具「醫療法第 102 條條
文修正草案」、「江惠貞委員等 21 人」及「李
桐豪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
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天麟委員等 22 人
」及「蘇清泉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
檢驗師法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
員等 17 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51 條條文
修正草案」等 8 案
書面報告
報告人:衛生福利部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2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召開第 27 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關於蘇清泉委員等 22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及第 60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20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19 人擬具「醫療法第 102
條條文修正草案」、江惠貞委員等 21 人、李桐豪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天麟
委員等 22 人、蘇清泉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
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17 人擬具「醫事檢
驗師法第 51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
位 委員不吝指教:
一、蘇清泉委員等 22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及第 60 條條
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20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19 人擬具「醫療法
第 102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一)綜合各委員修正案重點
1.醫療服務作業有其特殊性,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
法規所定工時態樣,並無法適用於醫療的工作型
態,包括病人照護及緊急情況所需之「值班」、「待
命」,要求一體適用,將造成醫療人力調度上的困
難,危害民眾就醫的權益。
2.考量醫師工作之高度專業及不可替代性、醫院提供
24 小時醫療服務作業之特殊性,爰於醫療法第 59
條增訂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
3
及醫師診療時間等授權規定,並明定醫師職業災害
補償準用勞基法規定。另為落實執行,並於醫療法
第 102 條增訂違反規定之罰則。
(二)本部意見
1.住院醫師工時過長之問題,本部已自 100 年起限制
住院醫師照顧病床數(15 床/人日)及值班上限(平
均不超過 3 天 1 班),並於 102 年 5 月 16 日頒訂「住
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將醫師工時之限
制、職業災害、保險條件、休息/休假規定等,訂
定定型化契約,由各衛生局督導推動轄區教學醫院
與住院醫師簽訂契約事宜。
2.上開措施並已列入民國 102 年、103 年醫院評鑑中
進行試評及收集各醫療專科工時資料。試評資料彙
整後已回饋各醫院做為比較與改進的依據,同時也
已進行調整增加部分科系醫師之訓練容額,以有效
降低其工時問題,更依 大院決議於本部「醫院資
訊公開專區」公布不同醫院層級的平均數據,及去
除辨識後個別醫院的數據,提供社會大眾參考。這
兩年的試評結果亦將作為訂定合理的評鑑項目之
參考,以自 104 年起納為正式醫院評鑑項目。
3.醫師的專業服務與病人的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因此
許多改善措施需在不減損民眾就醫權益及專科訓
練強度的原則下,多管齊下,循序漸進。本部並將
持續研訂推動六大策略及相關措施:(1)保障睡
眠,創新值班模式。(2)精實醫療,減輕值班負荷。
(3)增加人力,補足醫師缺口。(4)合理工時,
平衡工作學習。(5)加強保障,維護醫師健康。(6)
4
醫不過勞,確保病人安全。以系統性解決、分階段
執行,逐步踏實方式,保障醫師職業安全及病人權
益。
4.各委員之提案,其修法意旨與本部保障醫師執業健
康及全民健康醫療權利之職責一致,本部深表支
持。
5.上揭醫療法修正草案如蒙 大院審查通過,本部當
再行會商勞動部及醫界等相關團體,針對值班醫師
之工時、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等事項,以本部 102
年 5 月 16 日頒訂「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
引」之精神為基礎進行研議,以制定妥適、合理並
具共識之相關規範,確實保障醫病雙方之權益。
二、江惠貞委員等 21 人、李桐豪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
事檢驗師法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共 2 案
(一)綜合各委員修正案重點
鑒於行政院為因應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衛生
福利部組織法」於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制定,同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原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
部。爰此,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
生福利部」。
(二)本部意見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業於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公布施行,原衛生署業升格為衛生福利部,故本
部所訂相關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
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以符法制。本部尊
重且支持委員提案。
5
三、「趙天麟委員等 22 人」、「蘇清泉委員等 27 人」分別
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共 2 案
(一)綜合各委員修正案重點
鑒於民國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
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
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醫事檢驗師公會,依
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
級公會,惟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久,強制要求合
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且針
對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
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主管機關應予以
同意維持現狀分立為荷。爰此,為維持民間團體
專業管理自主能力、強化組織運作暨保護民眾信
賴利益,擬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 49 條條文。
(二)本部意見
按醫事檢驗師法第 49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
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
之公會以一個為限。惟,現行之公會等人民團體
皆成立在先,且各擁有自有資產、文化與共識,
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如
無合併意願,為保有既有組織之會員權益,而維
持現狀繼續經營,似無不可。
四、劉建國委員等 17 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51 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一)委員修正案重點
鑒於人民團體之運作及發展可彰顯我國家民主化
的重要象徵,為尊重人民團體之會務自主暨運作
6
民主等原則,而訂定人民團體法規範。惟於 100
年 6 月 15 日該法刪除第四十條:「社會團體有分
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之規定,爰提出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五十一條第
二項。
(二)本部意見
因人民團體法第 40 條,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
體為會員之規定業已修法刪除,若於本法案增修
第二項,「前項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
後,本法第四十八條之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
師公會應加入之。」似有違刪除人民團體法第四
十條之精神。
五、結語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
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本人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
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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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衛環委員會 醫療法第59條與醫檢師法第49條 0044977002

  • 1. 1 立法院第八屆第五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7 次全體委員會議 衛生福利部 關於蘇清泉委員等 22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及第 60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20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條文修正草案」、 劉建國委員等 19 人擬具「醫療法第 102 條條 文修正草案」、「江惠貞委員等 21 人」及「李 桐豪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 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天麟委員等 22 人 」及「蘇清泉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 檢驗師法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 員等 17 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51 條條文 修正草案」等 8 案 書面報告 報告人:衛生福利部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 2. 2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召開第 27 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關於蘇清泉委員等 22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及第 60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20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19 人擬具「醫療法第 102 條條文修正草案」、江惠貞委員等 21 人、李桐豪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趙天麟 委員等 22 人、蘇清泉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事檢驗師法 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17 人擬具「醫事檢 驗師法第 51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 位 委員不吝指教: 一、蘇清泉委員等 22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及第 60 條條 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20 人擬具「醫療法第 59 條條文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 19 人擬具「醫療法 第 102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一)綜合各委員修正案重點 1.醫療服務作業有其特殊性,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 法規所定工時態樣,並無法適用於醫療的工作型 態,包括病人照護及緊急情況所需之「值班」、「待 命」,要求一體適用,將造成醫療人力調度上的困 難,危害民眾就醫的權益。 2.考量醫師工作之高度專業及不可替代性、醫院提供 24 小時醫療服務作業之特殊性,爰於醫療法第 59 條增訂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延長工時
  • 3. 3 及醫師診療時間等授權規定,並明定醫師職業災害 補償準用勞基法規定。另為落實執行,並於醫療法 第 102 條增訂違反規定之罰則。 (二)本部意見 1.住院醫師工時過長之問題,本部已自 100 年起限制 住院醫師照顧病床數(15 床/人日)及值班上限(平 均不超過 3 天 1 班),並於 102 年 5 月 16 日頒訂「住 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將醫師工時之限 制、職業災害、保險條件、休息/休假規定等,訂 定定型化契約,由各衛生局督導推動轄區教學醫院 與住院醫師簽訂契約事宜。 2.上開措施並已列入民國 102 年、103 年醫院評鑑中 進行試評及收集各醫療專科工時資料。試評資料彙 整後已回饋各醫院做為比較與改進的依據,同時也 已進行調整增加部分科系醫師之訓練容額,以有效 降低其工時問題,更依 大院決議於本部「醫院資 訊公開專區」公布不同醫院層級的平均數據,及去 除辨識後個別醫院的數據,提供社會大眾參考。這 兩年的試評結果亦將作為訂定合理的評鑑項目之 參考,以自 104 年起納為正式醫院評鑑項目。 3.醫師的專業服務與病人的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因此 許多改善措施需在不減損民眾就醫權益及專科訓 練強度的原則下,多管齊下,循序漸進。本部並將 持續研訂推動六大策略及相關措施:(1)保障睡 眠,創新值班模式。(2)精實醫療,減輕值班負荷。 (3)增加人力,補足醫師缺口。(4)合理工時, 平衡工作學習。(5)加強保障,維護醫師健康。(6)
  • 4. 4 醫不過勞,確保病人安全。以系統性解決、分階段 執行,逐步踏實方式,保障醫師職業安全及病人權 益。 4.各委員之提案,其修法意旨與本部保障醫師執業健 康及全民健康醫療權利之職責一致,本部深表支 持。 5.上揭醫療法修正草案如蒙 大院審查通過,本部當 再行會商勞動部及醫界等相關團體,針對值班醫師 之工時、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等事項,以本部 102 年 5 月 16 日頒訂「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 引」之精神為基礎進行研議,以制定妥適、合理並 具共識之相關規範,確實保障醫病雙方之權益。 二、江惠貞委員等 21 人、李桐豪委員等 27 人分別擬具「醫 事檢驗師法第 3 條條文修正草案」共 2 案 (一)綜合各委員修正案重點 鑒於行政院為因應政務需要推動組織改造,「衛生 福利部組織法」於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制定,同 年 6 月 19 日公布施行,原衛生署升格為衛生福利 部。爰此,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 生福利部」。 (二)本部意見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業於民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公布施行,原衛生署業升格為衛生福利部,故本 部所訂相關法規,亦應配合修正主管機關「行政 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以符法制。本部尊 重且支持委員提案。
  • 5. 5 三、「趙天麟委員等 22 人」、「蘇清泉委員等 27 人」分別 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49 條條文修正草案」共 2 案 (一)綜合各委員修正案重點 鑒於民國九十九年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 市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 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醫事檢驗師公會,依 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 級公會,惟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久,強制要求合 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且針 對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 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主管機關應予以 同意維持現狀分立為荷。爰此,為維持民間團體 專業管理自主能力、強化組織運作暨保護民眾信 賴利益,擬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 49 條條文。 (二)本部意見 按醫事檢驗師法第 49 條規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 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 之公會以一個為限。惟,現行之公會等人民團體 皆成立在先,且各擁有自有資產、文化與共識, 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如 無合併意願,為保有既有組織之會員權益,而維 持現狀繼續經營,似無不可。 四、劉建國委員等 17 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 51 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一)委員修正案重點 鑒於人民團體之運作及發展可彰顯我國家民主化 的重要象徵,為尊重人民團體之會務自主暨運作
  • 6. 6 民主等原則,而訂定人民團體法規範。惟於 100 年 6 月 15 日該法刪除第四十條:「社會團體有分 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之規定,爰提出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五十一條第 二項。 (二)本部意見 因人民團體法第 40 條,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 體為會員之規定業已修法刪除,若於本法案增修 第二項,「前項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 後,本法第四十八條之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 師公會應加入之。」似有違刪除人民團體法第四 十條之精神。 五、結語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 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本人在此敬致謝忱。尚祈各 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並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