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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3-0924 衛環委員會 - 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 1. 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
「蘇清泉委員等 21 人、江惠貞委員
等 22 人及楊麗環委員等 30 人所提
醫療法第 10 條條文修正草案」、
「盧秀燕委員等 16 人、羅淑蕾委員
等 16 人、李桐豪委員等 27 人及江
惠貞委員等 22 人所提醫療法第 11
條條文修正草案」、「 昭順委員黃
等 25 人所提醫療法第 22 條條文修
正草案」及「楊玉欣委員等 35 人所
提醫療法第 66 條條文修正草案」書
- 3.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
開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
銘能
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維護全國民眾的健康,提供優良的醫療服務,創造安全
的就醫環境,為全國民 的健康安全把關,一直是眾 衛生福利
部的重要職責。今天針對有關於立法院委員「蘇清泉委員等
21 人、江惠貞委員等 22 人及楊麗環委員等 30 人所提醫療
法第 10 條條文修正草案」、「盧秀燕委員等 16 人、羅淑蕾
委員等 16 人、李桐豪委員等 27 人及江惠貞委員等 22 人所
提醫療法第 11 條條文修正草案」、「黃昭順委員等 25 人所
提醫療法第 22 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楊玉欣委員等 35 人所
3
- 4. 提醫療法第 66 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本部意見如后。敬
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壹、蘇清泉委員等 21 人所提「 醫療法第 10 條條文修正草
案」
1、 修正重點
醫療法於 93 年全文修正,並未配合將心理師明
列於醫療法第 10 條,故增列心理師為醫事人員。
2、 本部意見
(1) 醫療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醫事人員,
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
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
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
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2) 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係上開所稱其他醫事專門
職業證書之人員,實務上無認定障礙,且為避免衍
生其他未明列類別之醫事團體疑慮,爰建議維持現
行規定。
貳、江惠貞委員等 22 人及楊麗環委員等 30 人所提「醫療法
第 10 條條文修正草案」
1、 修正重點
為促進全體國民醫療品質之提升,修正將醫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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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修正醫療法第 22 條第 1 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
費用,應開給載明健保給付與部分負擔之收費項目
明細及金額之收據。
2、 本部意見
(1) 有關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健保與部
分負擔收費項目明細部分,醫療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已明定醫療法第 22 條第 1 項之收據,應分別
載明健保醫療費用申報數、自行負擔數及自費項目
明細。違反上開規定者,依醫療法第 101 條規定,
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1 萬
元至 5 萬元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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