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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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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20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討論事項(二)
衛生福利部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函以,為因應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
布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行
政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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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公布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
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處六個月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
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
或猥褻行為之圖畫、
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
他物品,處六個月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
一、 第一項至第五項
未修正。
二、 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 項規定犯 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 定者,依 其規
定。為使依本條例查
獲之相關物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並參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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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問 屬 於 持 有 人 與
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
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
次以上被查獲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其
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
不 問 屬 於 持 有 人 與
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
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
次以上被查獲者,處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其
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
一條至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
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
一條至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
一、 第一項及第三項
未修正。
二、 第二項配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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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之罪,經判
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者 , 直 轄 市 、 縣
(市)主管機關應對
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
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
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
執行,主管機關得協
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
為人服刑期間辦理,
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
第四十條之罪,經判
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者 , 直 轄 市 、 縣
(市)主管機關應對
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
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
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
執行,主管機關得協
調矯正機關於行為人
服刑期間辦理,矯正
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
用語,將「行為人」
修正為「犯罪行 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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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
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
條 第 一 項 之 輔 導 教
育,或拒不完成其時
數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
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
條 第 一 項 之 輔 導 教
育,或拒不完成其時
數者,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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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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