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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免疫免保
黃國鐘
(律師、第三屆立法委員)
2
B 締約過咎
情事變更
C 保險監理
《理賠指引》
D 保單訴訟
A保險契約
四個象限(Quadrants)
3
A 保險契約
4
保險分類(《防疫保單》歸類?)《保險法》第13條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火災保險
健康保險、 海上保險
傷害保險 責任保險
年金保險 保證保險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5
《保險契約》
要保人、保險人(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費 保險金(額)
6
要保人:妻或夫
受益人:太太
被保險人:丈夫
和老公看手相,我發現老公的生命線很長,再看看自己的生命線很短,
於是,深情地看著老公,說:「我可能只能活到五十多歲!」我希望老
公能說點感人的話回應自己。誰知,老公愣了一下,說道:「那就別交
養老保險(費)了,反正也拿不到!拿來給您買薯條跟冰淇淋。」過了
一會兒,又說:「妳那邊的保險,在觀音山上也要加油加碼了!」
(新北最高峰塔曼山2130公尺,臺北最高峰七星山主峰1120公尺)塔曼
Taman印尼是「公園」之意;台北州廳在監察院,七星郡役所在立法院
「青島二館」。
7
《保險法》用語「保險金額」。
《保險業法》(在《保險法》第五章)
用語「保險金額」。
8
產險的防疫險相對單純,像「對賭」的保險,
該賠就賠。壽險公司唯一共識(聯合壟斷)
是防疫險居家照護理賠,用給慰問金方式取
代居家日額理賠。(《民法》第18條:「人
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仍需看
《契約條款》)
9
尤其應該留意,「當初承保」《保單》是否寫有
《降級條款》,像是國泰產險、明台產險、旺旺
友聯產險等,可能因新冠肺炎改為第四類法定傳
染病,將理賠金額調降至原先的10%,中信產險
則會下修至原先的5%。以具有降級條款的保單為
例,若是原保額為新台幣5萬元,此時理賠金額,
便會分別縮減至5000元(理賠10%)和2500元
(理賠5%)。(https://tw.news.yahoo.com)
10
統整3大QA,其中,針對已收到續保通知書,還沒完成
繳費,卻接獲「拒絕續約」,公會認為,沒完成繳費
實難認定續保契約已成立(黃注:產險公會故意省略
「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字樣)
產險公會指出,產險公司之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
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
黃注:檢視《契約》之「續保條款」,產險公會避重
就輕。(發《存證信函》要求續保?)
11
《民法》
第162條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
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
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
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
視為未遲到。
第163條:
前條之規定,於承諾之撤回準用之。
12
這一波Omicron疫情帶來的龐大確診個案,
不少人拿出來相互比較拿到的理賠金數目,
就專業人士來說,只能苦笑當作笑話;但
有更多民眾,特別是保險經紀人服務的保
戶,更常問起「產險公司理賠那麼多錢了,
會不會輪到我時,就宣告倒閉、沒錢賠
了?」
13
其一,中華信評:此波防疫保單來的又快又
急,官方介入有時間落差,才會讓市場誤以
為產險公司沒有能力處理。
其二,在台灣,產險公司不能、也不會隨便
關門停業。(黃深表懷疑)
其三,金融業主管舉例台灣保險業史上的個
案,原公司的保戶及保單剩餘價值爾後順利
移轉到承接的新東家。
14
立院法制局報告指出:保險契約當要保人
與保險人意思合致,《保險「契約」》即
告成立。
《保險法》第43條:「保險契約,應以保
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祇不過「契約之證
明」。
15
《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第2項:「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
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
險責任。」
第3項:「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
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16
《保險法》
第21條(要物契約):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
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
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
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17
《保險法》
第44條第1項:
(書面)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
聲請後簽訂。(但是保險公司可能「要約」)
第46條:
(書面)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
代訂之意旨。(仍不排除要保人之代理人
「隱名代理」)
18
要約本質上的特徵是,要約人(offeror)意圖不再
經過商議,由承諾所提議的條件或款項(terms)而
直接發生約束力。由此與「要約引誘」相區別。
基本原則是:要約的內容在相當程度上必須是確
定的(reasonably definite),為完成契約已不需
要承諾以外的任何表示。(望月禮二郎,英美法,五南)
《民法》第154條第2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
送,不視為要約。
19
發信主義規則帶來下列實際效果。第一,
也是最重要的效果是此一規則限制了要
約人撤回要約的權利(關於要約的撤回後
述)。由於在發出承諾通知時已成立契約,
撤回要約的通知如果不是在此以前到達
被要約人,就不發生撤回的效果。——
即使是在承諾通知發信前已發信撤回要
約。(望月禮二郎,英美法,五南)
20
諾成契約
非要式契約
非要物契約
(康德自由意志)
21
暫保單
保險單
保險證
保險卡
皆非成立或生效要件,僅是《契約證明》而已。
22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要保單
二、暫保單
三、保險單
四、保險憑證
(覃有土,保險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
23
《民法》第101條(到期續保、不核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
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
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
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
不成就。
24
《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
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
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
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
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
者。
25
Offer Acceptance
+
= Contract
(Meeting of Minds)
(Offeror) (Offeree)
感染病毒也是Contract(動詞)Virus
26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相對的一致,
一人願買,一人願賣,不是相同的一致)
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
立。
契約≠書面
27
《民法》第153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
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
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
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
性質定之。
28
《民法》第345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
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必要之點)互
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9
《英美法》承諾採「發信主義」(月亮代表我的心);
《我國法》承諾採「到達主義」(《情書》要到信箱)。
《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
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
準用之。
30
埃奇沃斯框圖(Edgeworth Box,也稱「埃奇沃思盒」)
Pareto Optimal 帕列圖最適點
31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蒙所提出,是基於生理
學及心理學層面的思考,對於傳統經濟學理論所提
出的修正。傳統經濟學一直以完全理性為前提,選
擇能使效用最大化的一種方案;但是於現實狀況中,
人們所獲得的資訊、知識與能力都是有限的,所能
夠考慮的方案也是有限的。(黃注:《契約》的條
文數目)
32
《H030-H032、T105-T107_富邦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
費用補償保險》(注意是否《原約》?有無修改?)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如何解釋?)。保
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 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
以使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可否先交付保險費?預先承諾刷
卡?)。
本保險契約續保時,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並非不保)
33
《H030-H032、T105-T107_富邦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
費用補償保險》
第六條(是否適用或準用於續保?)(黃注:如果契約沒有「第二期」,
應指「第二年」。)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記得補繳費)
(《彩券》中獎了!還忘了付錢?)
34
《防疫保單》不需「核保」
《民法》第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
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
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
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要保人承
諾即可)。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35
電子簽名方式是基於PKI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的公開金鑰密
碼技術的數位簽章,該方式的核心
是數位簽章、電子商務認證授權機
構(CA)和可信時間戳。
(眾安金融科技研究院,新保險時代:金融科技重新定義保險新未來,
機械工業出版社)
36
App:App的出現,讓保險業增添了一條
直達用戶的途徑。保險機構、仲介機構、
創業公司紛紛在探索中推行保險App的開
發包括行銷App、移動展業工具、比價平
臺、服務平臺等。
(眾安金融科技研究院,新保險時代:金融科技重新定義保險新未來,
機械工業出版社,2018年11月,第19頁)
37
在人壽保險示範條款方面,本研究發現人壽保險違反告知義務或保險業務員有
協助隱匿應加重其罰則。在傷害保險示範條款方面,本研究發現「非由疾病引
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之「意外傷害」有「因」或「果」之「認知差異」。
(朱富源,不完全保險契約解決模式與案例分析,指導教授:許恩得)
配合電子簽章法之通過,以合理詮釋相關保險契約法令、契約範本之內涵。
(朱俊穎,電子商務於保險契約應用之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暨契約範本之評析,
指導教授:江朝國)
在德國保險契約法之下,針對此些行為規範係以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
(黃注:Obliegen是誰的責任,heit性質)定其要件和效果。當要保人為了已
存在的保險保護不會失去,被要求承擔一個必須去作的行為或不行為,此即不
真正義務。英美保險契約中針對同樣的問題,其係以擔保(Warranty)之方式
作規制的方式。而擔保的概念,在我國民事契約法概念下,則無法找出相似的
說明。(廖伯鈞,論保險契約不真正義務之結構及其違反效果,指導教授:江
朝國)
38
「數學時鐘」Ob是「11的意思」(一打12枝,半斤8
兩,a是10,b是11)
德文Ob=英文Although=漢文=雖然
39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
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仲介服
務,並依法收取(雙方?)傭金的機構。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
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
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為要保人簽名?)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0
保險業的創新法規過去多仰賴保險同業公會作為業者與監理機構的運作樞紐,
公私協力的精神是監理沙盒運行的核心要素,亦是此親晤親簽科技替代方案溝
通的成功要點。(徐金聖,保險法規調整採公私協力合作模式之探討- 以研發
保險業親晤親簽科技替代方案為例,指導教授:王儷玲)
我國關於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條文並非完善,本文參考比較法後,認為應通知
之事項應限於具客觀重要性者,且建議將危險變動因素於契約書面明載,以及
違反時效果應優先選擇調整保費而非解除契約,以盡可能維持契約效力。(陳
仕儒,保險法上危險變動與通知義務之研究─以對價平衡原則為中心,指導教
授:汪信君)
41
政府 業主(及「承攬人」)
公權力
之管制
Regulation
「定作人」原則上
不能修改
大巨蛋
42
大巨蛋
招標須知(要約之引誘)
《企劃書》(要約)
審標決標 (承諾)
簽約 (確認《企劃書》或其修正)
(證明性質)
43
(李志峰,防疫保險人承保續保之自由與其限制,疫情時代下保險核保理賠暨契約解釋研討會—談防疫保單
之紛爭解決《會議手冊》,第10頁)
黃注:上圖「選擇預定生效日」(黃注:要保人自選即生效)
黃評:「要保人與保險人(公司)意思合致」後生效,不需
「被保險人簽名」,如果欠缺(壽險?)(產險?)「保險
利益」,《保險契約》仍然有效,只不過「嗣後失其效力」
而已!
44
B. 締約過咎
情事變更
45
《民法》締約過咎(拉丁語:culpa in contrahend)
第245-1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
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
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
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
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
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
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6
4月18日下架舊保單、4月19日出了新保單,
原本舊保單就不續保,引發爭議。
保險局指出,信用卡「自動續保」雖不是
「保證續保」(黃注:當然續保)。但是若
承保條件變更(黃注:《新約》),就要先
通知客戶,客戶對於改變後的內容同意續約
的話才能扣款。(黃注:不扣款,《舊約》
仍然繼續)
47
多數產險公司資本額僅廿、卅億,一賠
下來,保險理賠還更可能引發一場小型
的金融風暴。〔黃注:「契約應嚴守」
(pacta sunt survand),此非《契約》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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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之亂 貪婪業者與不負責的政府
2022-05-11 04:59 聯合報 / 陳志今/英國僑民、精
算分析師(英國)
選項一:截至四月底,泰國高達十六家物產業者已必須
申請破產保護。
選項二:在二○二○年三月英國政府宣布最高規模緊急
狀態封城,引發許多中小企業以「傳染疾病造成營業損
失」向保險業者申請理賠,保險業者因憂慮自身理賠會
導致財務危機而向法院申請保單無效訴訟(?)。
49
消基會收到的防疫險糾紛,也包含
拒絕續保(看條款)、拒絕或不願
承保(契約自由?)(締約過咎?)
及拒絕理賠等。許多民眾皆在等待
核保和理賠審查,但保險公司審查
時間軸(15天)不夠透明。
50
《保險法》第58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記得保留證據)
51
《保險法》第63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
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52
保戶主張「締約過咎」
公司抗辯「情事變更」
或牽涉「表見代理」「隱名代理」
「保險經紀人」要花(先慈的名字)
數千元請律師撰狀。
53
「咎」甲骨文作 ,「象足踩人頂,示災難
之義」(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咎在卜
辭中作為「降禍」的意思。《說文》:「咎,
災也。從人,從各。各者,相違也。」意指
因為違背天意或上意,而遭受災難、懲罰。
現在我們常以「罪咎」來理解咎,也就是犯
錯而得到應得的懲罰。
54
當初就應該預見:
1.世界大流行(臺灣並非東方最後
淨土)(西本願寺:淨土真宗台北
別院)
2.不篩不病(每位德國人都可以講
出「官僚主義」十個面向。
55
「公平」
1.壽險抽傭30%公平嗎?
2.「呷好逗相報」,是否多層次傳銷?
3.如果(IF)不公平,是「增加保費」
(同時履行抗辯),而非「解約不賠保
金」。
56
所謂「政策變更」:「三月瘋媽祖」
「五級變四級」向指揮中心、金管會
(甚至媽祖)請求賠償嗎?
57
中尉:女友快篩棒拿去驗孕(二條線)。
上尉:男友額頭「三條線」。
少尉:保險公司「一筆勾銷」!
58
金管會要求產險業者6月底全數完成核保。
(「核保」的法律性質:「防疫定額產險」
不需核保;要保人「承諾」,《保險契約》
即行成立與生效,法律並無「核保」兩字,
「同意」兩字曖昧不明。)
59
《保險法》第43條:保險契約,應以保
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證明性質,注意
「即時」「及時」下載列印《契約條款》
全文)
60
《保險法》第56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
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續保?),
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日曆天)
(工作天不計例假,甚至下雨)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
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61
《保險法》第58條: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
事故(保險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
日內通知(注意保存證據)保險人。
62
《保險法》第63條: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不是
損害),應負賠償(補償?)責任。
63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
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
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64
如果「請求理賠」,要簽《要保單親簽聲明
書》,就在上面寫「本人拒絕簽署這張《聲
明書》」。「請求權人」沒有簽署的義務。
一切依照《民法》要約、承諾、隱名代理處
理。如果對方拒收《請求理賠書》,就註明
年月日時間地點「及對方姓名」,影本寄給
保險局?(請教律師)
65
直接去法院告(即使even if代簽,多數
情況,《保險契約》仍然成立),不要
簽這張《聲明書》(請求理賠時,也不
要簽);簽了這張《聲明書》,反而有
可能拿不到保險金。……日文「怪我」
(kega),就是「受傷」的意思; 人會
受傷,時常要怪自己!
66
其實在《請求理賠書》寫明:
「若不理賠,將請求《消保法》
5倍懲罰性違約金(其實是賠償
金)」,即可達到目的!
67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所謂
《要保書》)親自簽名。」《行政規則》
僅僅對於「保險業者」(包括從業人員)
發生效力,對消費者無拘束力!
68
(李志峰,防疫保險人承保續保之自由與其限制,疫情時代下保險核保理賠暨契約解釋研討會—談防疫保單
之紛爭解決《會議手冊》,第10頁)
69
壽險保證續保
產險自動續保
契約需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始生效力
(需以明顯斗大字體註明相類似文字)
頂多「意思實現」,不會進到「強制締約」
(Vertragszwang)(如同水電、瓦斯),
記得「要求」續約!
70
《刑法》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
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簽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簽名),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71
《刑法》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
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簽名),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
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
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
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亦同。」
黃注:經過授權簽名,「不成立」任何犯罪。
72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確定判決之內容如
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
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
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73
《民法》第227-2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
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保險公司)
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締約過咎?)所發生
之債,準用之。
74
(吳從周,關於情事變更與防疫保單契約爭議,疫情時代下保險核保理賠暨契約解釋研討會—談防疫保單之紛
爭解決《會議手冊》,第56頁)
75
「情事變更」非典笑話
男友榮獲「金馬獎」
女友沒去高雄「光榮碼頭」、「真愛
碼頭」
「中尉上尉少尉」的故事
76
2009年8月1日正式公布歐洲保險契約法原則。然保險人之告知說明義務,於我
國法並無明文規定,保險人訂約時違反告知說明義務,是否亦有違對價衡平原
則,對保險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顯失衡平,尚有疑義。(陳玫燕,歐洲保險契約
法原則之研究-以先契約資訊義務暨損失填補原則為中心,指導教授:羅俊瑋)
本文首先就資訊不對稱之角度討論告知義務對於保險契約當事人之利弊所在,
並由告知義務之根源「最大善意原則」由英國法立法例談起;最後提出對於我
國保險法之立法建議,以期平衡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不對等的地位。(蕭冠中,
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說明義務比較研究,指導教授:林勳發)
美國實務累積大量適用「合理期待原則」之保險爭議案件,本文將舉數例藉以
說明該原則於保險爭議的適用前提、其作為契約解釋原則及契約漏洞填補原則
之適用、與該原則於不同類型爭議內容之適用。(郭珍君,合理期待原則與保
險爭議之解決-以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為中心,指導教授:劉宗榮)
77
C 保險監理
《理賠指引》
78
主委黃天牧要求保戶勿急於此刻去醫院開立
確診證明書。試問:哪位醫師敢回溯一年診
斷?
政府現在寄望,七月間將新冠肺炎從現在的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為「第四類」,如
此一來,多數產險公司理賠金額即可壓低為
現有理賠額的五%到十%。(看《契約條
款》,並檢討「降級」)
79
《刑法瀆職罪章》
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圖利罪》
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
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80
金管會終於鬆口:目前的防疫保單,理賠上大
多分成「確診理賠、匡列隔離理賠」兩種,若
因屬於接觸者而先被匡列,匡列隔離後又確診,
理應會同時拿到兩筆賠償金。〔嘉瑜(《詩經》
小雅‧南有嘉魚之什)(《詩經》唐風:「日
月其邁」)去電金管會,也與指揮中心確認〕
(黃問:官員對委員唯唯諾諾,是否發生「確
認」效果?)(請見D象限表格!)
81
(賴煥升,防疫保單契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一以保險法理視角為考察,疫情時代下保險核保理賠暨契約解
釋研討會—談防疫保單之紛爭解決《會議手冊》,第101頁)
82
黃國鐘評論:「慰問金」不一定
合乎《保險契約條款》,不一定
等於「慰撫金」(精神賠償),
金額不一定足夠。
83
《行政程序法》
第165條(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
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
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
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
不作為之行為。
84
我擔心現在每家公司都抄《公會示
範條款》,可以聲請法院「裁定」
命對造(保險公司)及第三人(保
險局)提出《原始保單及條款》。
85
仍有保險公司要求「隔離理賠」需要:簡訊、
電子隔離通知首頁、紙本居隔單(缺一不可)。
但經嘉瑜向金管會保險局反覆確認:數位居隔
單,保險公司都會理賠,縱使簡訊刪掉或是沒
收到簡訊亦同!(黃注:訴訟時,法院可向政
府機關調取)
86
黃天牧表示,保險是民事契約,理賠細節交由公會決定
(?),會要求公會本周訂出指引,就算訂不出統一指引,
也希望各公司公布理賠政策。
金管會表示,依防疫險保單條款,經醫生診斷確診,符合保
險契約就要理賠,但細節需等衛福部防疫政策最後調整,再
由產、壽險公會決定理賠注意事項。(聯合壟斷?)
87
「壽險公會」(視同事業)為了避免違反公平法,還將會議
定位為「討論會」;且避免居家照護理賠擴大到一般住院日
額保單,還將理賠金定位為「慰問金」(黃注:表示「尚未
理賠」)。
《公平交易法》第31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
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
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88
產壽險公會防疫保單理賠指引 13常見QA全解惑
Q1:保戶提出理賠申請時是否有其他文件替代醫師開具的診
斷證明書?
依據保單條款約定,診斷證明書為申請醫療相關保險金理賠
的必備文件。考量避免保戶為申請理賠簇擁至醫療院所申請
開立診斷證明書,造成醫療院所行政作業負擔及民眾往來的
風險與不便,各會員公司得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發的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作為替代診斷證明書的文件,並
得保留事後查核及要求補充文件的權利。「數位新冠病毒健
康證明」可請民眾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申請。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6354306)
89
產壽險公會防疫保單理賠指引 13常見QA全解惑
Q10:保戶如屬新冠肺炎居家照護者之理賠處理原則?
保戶如屬新冠肺炎確診者(文不對題),因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目前規定得採取居家照護方式處理,有上開情事之保
戶可依保險法規定於確診日起2年內檢附所投保公司公告之文
件申請相關保險金。各會員公司得依據自身的商品內容、保
單條款、被保險人接受醫師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執行
的醫療業務行為內容(例如處方、用藥、施術、處置)、理賠
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與相關法令規定判斷是否理賠或「融通
給付」。(台大醫師說:病人因為用藥,與醫師發生爭執。黃
評:咎在保險公司,法院自會處理。)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6354306)
90
產壽險公會防疫保單理賠指引 13常見QA全解惑
Q2:保戶經醫師診斷後確診COVID-19,但沒有被安排住院而
是被安排到所謂的「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
責旅館」、「方艙醫院」,是否即符合防疫保單或以罹患法
定傳染病或COVID-19為給付條件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的
「住院」(住入醫院)定義?
A:因醫院滿載無法入院治療,而前往「加強版集中檢疫所」、
加強版防疫專責旅館」、「方艙醫院」等地方治療,則等同
符合防疫保單的約定,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相關保險金。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6354306)
91
防疫險理賠指引出爐 產壽險公會列舉Q&A
Q5:從國外回來須要進行檢疫,有符合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
保險金的承保範圍嗎?
A:從國外入境後的「隔離檢疫」(主觀?),不符合保單約
定「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的承保範圍。
(https://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46271)
黃評:仍需檢視《契約條款》。
92
《產險公司防疫保單理賠彈性處理方式問答集》
各會員公司得依據自身的商品內容、保單條款、
被保險人接受醫師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執
行的醫療業務行為內容(例如處方、用藥、施術、
處置)、理賠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與相關法令規
定判斷是否理賠或融通給付。
93
《保險業因應法定傳染病相關應變措施方案》
(金管會109.12.10 金管保壽字第1090430725 號函准予備查)
肆、理賠作業方面
二、醫療費用保險對法定傳染病之理賠原則
(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訂定前銷售之醫療險商品:
2.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之項目者:保險公司依條款規定
不予理賠,尚非無據;惟若保險公司基於有利於被保險人之
考量,在符合條款規定之前提下採取給付慰問金或其他從寬
方式處理,似亦無不妥之處,此部分原則上由各公司斟酌實
際情況決定處理方式。
94
《保險業因應法定傳染病相關應變措施方案》
(金管會109.12.10 金管保壽字第1090430725 號函准予備查)
肆、理賠作業方面
二、醫療費用保險對法定傳染病之理賠原則
(四)現行醫療險對法定傳染病理賠原則彙整如下表:
95
《保險業因應法定傳染病相關應變措施方案》
(金管會109.12.10 金管保壽字第1090430725 號函准予備查)
柒、其他方面
二、法定傳染病疫情進入第五級、第六級(或相當等級)時,若保險公
司因被隔離未能於約定之期限內給付保險金時,解釋上應有民法第
139條時效不完成及227條之2情事變更等規定之適用,不當然負保險
法第34條遲延利息年利一分之責任,主管機關日後在業務檢查時,對
於因疫情隔離而遲延給付之案件,應就前開之狀況,免除保險法第34
條之適用。
黃注:魔鬼藏在「細節」中,而且《保險業因應法定傳染病相
關應變措施方案》對「要約人」無拘束力。
96
《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商品審查暫行作業細則》
(金管會110年5月25日金管保壽字第1100492154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一、送審文件之簽署人員簽署問題: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前略)提供
經本人確認無誤之聲明內容(後略)。
二、審查程序:(二)備查制:1.於商品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其實是「日曆天」)
內,得先以電子公文通知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如附件檔案過大,可採雲端共享資
料),待疫情警戒標準恢復第二級(含)以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光碟檢附資料
送交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黃注:魔鬼藏在「細節」中,而且《壽險業因應新冠肺炎疫情
之商品審查暫行作業細則》對「要約人」無拘束力。
97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表示,針對居家照護部分,
原則上若比照住院(黃注:「強制居家隔離」等於
「居家隔離」,「照護」與「被照護」亦不同)一定
會用藥,目前是以治療為目的之醫療行為,如處方、
用藥、處置等,各公司不會用哪些藥品來認定理賠,
回歸醫療實際作為,由各公司綜合上述依據進行理賠
判斷,這部分與壽險公會理賠指引是相同的。(黃注:
沒關係!5倍或3倍?法院見!)
98
《保險法》第73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
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
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定值保險不發生「核保」問
題)
99
由於5月7日修正後居家照護指引,5月8日起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縮短為「7天」(廢弛職
務,釀成災害?),以最高投保薪資4萬
5800元計算,並從第4天開始請領傷病給付,
「(45800÷30)×50%×4=3053」,最高可
領到3053元。
100
按照最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
定,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拉高至7萬2800
元,不過該法自今年5月1日才實施,因此前
5個月最高投保薪資仍為4萬5800元,試算下
來職業傷病給付最高可領6707元。
10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實
施,最高投保薪資從4萬5800元,拉高至7萬2800
元(多收「數以億計」之保費)「前5個月」職
業傷病給付,「最高」(IF,假設語氣)可領
6707元。「6月確診者」「最高」(IF,假設語
氣)7307元。
102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
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者。
103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
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
一般、抽象之規定。
104
《行政程序法》第161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
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105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注意事項、投標須知、標準表、倫理規範,
皆非「命令」。)
106
《勞動基準法》
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
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四、津貼及獎
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十二、其他。」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
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107
《華爾街(牆街)日報》99.40定罪率
癡漢保險
《癡漢列車》
癡女需要法律服務,追討賠償(慰問金),
所以事先「保險」(類似「車損險」)
108
打疫苗當天或30天內死亡的,「視同?」
「推定?」(可以用反證推翻)疫苗致死
109
《傳染病防治法》
第3條:「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
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四、第
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
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五、第五類傳
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
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
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
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
者,應即時修正之。」(「刊登」由保險公司舉證)
110
法の適用順位の決定規範
・上位法令優先の原則
憲法>一般の法律>政令という順序で優先順位を
指定する規範です。
・特別法優先の原則
ある事情に関して一般法と特別法とが適用可能で
ある場合に、後者を優先して適用する規範です。
・後法優先の原則
ある事情に関して前法と後法とが適用可能である
場合に、後者を優先して適用する規範です。
(http://imaokapat.biz/__HPB_Recycled/yougo1100-1199/yougo_detail1135.html)
111
《二十一世紀資本論》
(法語:Le Capital
au xxie siècle)是法
國經濟學家湯瑪斯·皮
克提著書,它討論了自
18世紀以來歐美的財富
和收入不均的問題。
112
表面上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金保》及《消
保》),實際上是「後法優於前法」(以立法院三
讀日期為準,立法者知道3倍存在,仍然為5倍之
立法)(總統公布日期及行政院規定施行之日期,
分別亦在後)。原告(要保人或受益人)仍應分
別主張5倍「及」3倍之賠償金; 不會得到8倍賠償,
但是2個請求權基礎不同,為「訴訟標的」之選擇
合併或競合(重疊)合併。
11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1條第1項: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四百億元(中間省略)。但
(不得流用於)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第19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
公布日施行。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
同意延長之。
114
乾脆《防疫條例》規定:接種疫苗當
日或30日內死亡者,應予補償。(像
車禍一樣),不必規定「視為」(看
做)或「推定」(可以反證推翻)。
115
疫苗是未有疾病「或」傷害(兩種保
險)之前的「預防接種」,所以健保
不給付。
「健保」是一種社會保險,保疾病
「及」傷害。
116
《民法》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
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
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117
富邦產險: 因近期理賠申請案件爆量,本公司將
盡最大努力加速完成理賠,如未能於「文件齊備
後」(黃加引號,有些文件可以請保險公司向政
府或醫院調取)十五日內完成給付,將主動給付
年利一分遲延利息(黃注: 不含「請求日」,從
第16日起算」),不便之處請見諒。
118
投保「心疫滿分」專案,保期內罹患第5類法定傳
染病,保額為保單載明之100%;第1至4類,為保
單載明之10%。(國泰產險防疫專區)
「一分(10%)心意,打到骨折。」仍需研究《契
約條文》及《行政院(降級)公報》。
11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
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易經蠱卦》「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易經巽卦》:「先庚三日,後庚三日」,
「先甲三日」為辛(新),「後甲三日」為
丁(叮),「新」法出爐,必先反覆「叮」
嚀,諄諄教誨!
(不是說改就改,5級變4級)
120
曾銘宗提醒,保單理賠更是充滿問題。例如,
保單說好確診理賠5萬,住院1天7千,但在
醫療量能限制下,若有人從住院改居家隔離,
這樣能否領(每天)7千?
從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至第四類,理賠金額
將縮減成5%或10%,爭議更大。
12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10年10月14日作成決
議(無法律拘束力),要求各保險業受理人
身保險理賠案件而有拒賠情形時,除依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前揭函釋(有拘束力)辦理
外,並須檢附支持拒賠理由之醫師意見、醫
事證明或醫療說明等相關文件,以維護消費
者權益。(廖世昌、郭姿君、黃綺聿,保險業之法令遵循)
122
若係與醫療因素有關之實質審查拒賠件,須於拒
賠信函中敘明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或手術項目如
何不符合條款約定之情形,及依據之法令或契約
條款。若保戶對於拒賠理由仍有疑義,保險公司
應向保戶提供或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經被保
險人授權調得之病歷資料及醫療文件紀錄、足以
支持作成拒賠決定之法院判決、司法實務見解)
以實其說。
(廖世昌、郭姿君、黃綺聿,保險業之法令遵循)
123
保險公司可否改變「說辭」(理由)?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
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第447條第1項本
文:「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124
2015年,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 EIOPA)
指出網路可能會帶來特殊的消費者權益損害或增加當時已存
在的線上銷售問題,例如用戶會過度關注價格,忽視產品及
條款細節;保險線上銷售機構也會存在資訊披露不足(少按
一鍵?)的問題,或沒有給用戶充分的建議;同時監管也將
面臨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跨區域特性,業務資訊分散在各成員
國,難以被全面搜集以滿足全局化的監管需求。
(眾安金融科技研究院,新保險時代:金融科技重新定義保險新未來,
機械工業出版社)
125
多家保險公司結合大資料、人工智慧等技術使公
司向新保險路線轉型。例如美國的Lemonade(爛
檸檬)財險創業公司的目標,是實現“快速保險
和極致價格”,該公司特色商業模式是利用AI技
術和行為經濟學預測用戶行為,可實現線上高效
智慧投保和差異化保費定價,同時能通過智慧客
服在3秒內完成理賠與支付,理賠效率倍增。
(新保險時代)
126
投資型保險契約中可以區分成保險與投資兩大部分,也由於使用的技術原理迥
異,因而原則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原則。(陳彥嘉,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
保險契約法諸問題之研究,指導教授:江朝國)
黃評:「投資(加人壽)保險商品」,應製作詳盡之《說明手冊》(重要處應
以「顯著字體」說明),始得銷售。
21世紀初,日本修訂保險法與破產法,使得破產人所有之人身保險金請求權或
該人身保險契約之處理得到一定之解決方式。日本於保險法與破產法增設介入
權制度與自由財產擴張制度,藉以避免人身保險金請求權與解約金皆歸屬於破
產財團,而賦予破產人得以救濟之手段。(黃俊諺,論人身保險契約權利於破
產財團之歸屬-以台日兩國制度比較為中心,指導教授:林勳發、羅俊瑋)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英語: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之GAAP(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比較。(劉瑞凱,國際會計準則之保險契約會計處理及相關議題
探討,指導教授:葉疏)
127
IFRS 4第一階段除有限度的改變某些會計原則及加強保險風險政策與假設條件
改變的揭露,受訪的歐盟國家更反應揭露的作業負擔是適用IFRS 4第一階段最
大挑戰。(廖雅芬,探討國際會計準則-保險契約,指導教授:馬嘉應)
近年來,合理期待原則,蔚為風潮,經常為法院引用,而為被保險(人)有利
之判決。保險人應戮力於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教育訓練,研發簡單易懂的保險
商品,主管機關也可藉立法(制訂《規則》)的手段,有效落實監理的責任,
以消弭保險爭議。(許榮賢,保險契約條款解釋與合理期待原則之研究-兼論
米堤飯店賠案之理賠爭議,指導教授:林建智)
財產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權益之內容與範圍。針對財產保險人破產時,各
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權益之探討,同時亦區分保險事故發生後及保險事故
發生前二時點分別討論之。(盧怡秀,保險人破產時保險關係人於保險契約上
利益之研究,指導教授:江朝國)
128
目前缺乏保險會計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監理會計原則。IASC探討保險會計制
度的方式,及指導委員會依據架構的觀點,可能提供國內參考。(古淑玲,保
險契約會計問題之研究-我國與國際會計之比較,指導教授:蔡彥卿)
本文即以人身保險為中心,針對說明義務之意義、立法依據及法律性質加以探
討,並對說明義務的內容範圍詳加說明,以及對於保險實務現行運作及金融法
令、主管機關意見之探討,輔以外國立法例及現行外國立法潮流之介紹,對於
說明義務實務面之運作進行說明,並對於法律適用疑義提供修法建議。(周葳
樺,保險法上說明義務之研究,指導教授:陳猷龍)
129
農職保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簡便替代措施
(※參加農職保期間,因務農染疫才有給付)
應備書件:
一、申請人之本會存或郵局存簿封面、印章
二、相關確診證明3擇1
1.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
2.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
3.健保快易通APP截圖(須包含身份證字號)
三、申請人及土地持有人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四、參加農職保之土地所有權狀
北港鎮農會保險部
130
《農業保險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
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
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
四、保險人:指在農業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
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
負擔賠償義務之保險業及農會、漁會。
131
D 保單訴訟
132
保險法專家劉北元指出,目前壽險業已有導
入區塊鏈技術推出的保全理賠聯盟鏈,將保
戶申請紀錄加以存證,可作為爭議發生時的
舉證。產險業長期應可思考在作業流程導入
區塊鏈技術。(每個「節點」都有《交易明
細表》)
133
《保險法》第18條:
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
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134
《保險法》第27條: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
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保險人應返還之。
135
《保險法》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
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
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日曆天,包
括例假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10%)。
136
《民法》
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我寫過《卡奴籲天錄》(Q&A)。16%感謝李貴
敏委員!
137
凱恩斯Keynes著
《就業、利息與貨幣的一般理論》
(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
138
《保險法》
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
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
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139
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文: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
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
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
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
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
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
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140
《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
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
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財產保險」之「其他保險」日額給付不發
生。「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之問題」。
141
美國《破產法》(英文:Bankruptcy Code)是美國聯
邦法律,管轄破產及重組的行為和程序,受管轄個體
包括個人、企業及地方政府。第九章:「地方政府的
債務重組」,重組後的實體會繼續運營,因此與清算
不同。 顯著的地方政府破產的例子包括加州橙縣
(Orange County)和密西根州底特律(Detroit)市
的破產。第11章「(個人與企業)重組」中,有一定
時間提出重組計劃,並同時繼續經營公司。債務人和
債權人也有權動議法庭,將重組轉入第七章的清算程
序。
142
143
144
《消費者保護法》
第51條:(104年6月17日公布,105年元月1日施行)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
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
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
賠償金。
145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3條(104年2月4日公布,104年5月3日施行)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
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
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
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
償。
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
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二年稍縱即逝。);
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146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
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
先適用。
第17條(後法優於前法)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147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包括法院?)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
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
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
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
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148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 第1項:
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
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
請評議而中斷。
149
懲罰性賠償最早源自紀元前二千年之漢摩
拉比法典(Cade of Hammurabi)、羅馬法
(Roman Law)和摩西律(Mosai Law)倍數賠
償(multiple damages)的觀念。
(林德瑞,論懲罰性賠償,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8頁)
150
關於懲罰性賠償金應以被告(保險公司)
的財產收入或淨值為計算基礎之見解,固
然較易於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額,但是否得
以發揮懲罰性賠償金之嚇阻功能,則不無
疑問。
(陳聰富,美國法上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臺大法學論叢)
151
臺北地方法院汽車暴衝事件,法院判決汽車公司賠償
「原告所受之財產上及非財上損害之總和0.5倍即,即
357,000元」為懲罰性賠償金。(另案)關於汽駕駛不慎,
致乘客受傷事故,法院賠償二分之一(50%),作為懲
罰性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於不實夾層屋廣告事件,
被告建設公司應賠償原告實際損害即已付價金之十分之
一的懲罰性賠償金。(消費保護法判決函釋編二)
(陳聰富)
152
我國並無陪審制度,損害賠償額係由法官斟酌,不可能發生美
國陪審團判決懲罰性賠償金過高之問題。且依我國以往判決精
神慰撫金一向偏低之情形以觀,法院判決懲罰性賠償金,即便
(使)無倍數限制之責任上限,亦無可能發生「令人震驚」的
高額判決。(陳聰富,美國懲罰性賠償金的發展趨勢—改革運動與實證研究的對
恃,臺大法學論叢,第27卷第1期,第262頁)
黃評:從《法律經濟學》言之,《侵權法制及判決》有分配
「行為人與相對人」「注意程度」之效果,正因為「判決金額
過低」(一條命只值數百萬),整個社會不注意交通安全及環
境保護。
153
《民事訴訟法》
第77-2條第2項: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違約金部分不用繳交裁判費)
154
《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
下列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十一、其
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155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保險人不會接受「懲罰性違
約金」,故「不能調解」)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156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
立法理由:
訴者,乃原告對於被告向管轄審判衙門請求為利己之判
決。創設之訴,乃求創設判決之訴(黃注:現稱「撤銷
之訴」或「形成之訴」),例如原告對於被告,請求離
婚之判決之訴是也。
157
4、5月間,總計高達數百億元人民幣
的儲戶存款無端「被消失」,焦慮難
耐的民眾趕往鄭州維權,但他們的核
酸檢測明明是陰性,健康碼卻突然變
成有風險的「紅碼」,居然是當局藉
此防止民眾聚集討錢。
158
民事起訴狀(最好不要「視為調解之聲請」)
原告 要保人(及/或)受益人
被告 保險公司(及/或)業務員、經紀人 設地址
代表人(董事長姓名) 住同上
159
先位訴之聲明
給付保險金額及10%遲延利息(已包括5%遲延利息)及5
倍賠償金。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真執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備位訴之聲明(締約過咎)
給付「相當於」保險金額之賠償金及10%遲延
利息及5倍賠償金)及「其他損害額」。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真執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160
本來要執行「保險公司對銀行」之請求權,
經過《扣押命令》、《支付轉給命令》、
《收取命令》三道金牌;現在直接執行「保
險安定基金」。
161
《民法》
第233條第1項: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第861條第1項: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
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62
《民法》
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
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
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2及3項省略)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163
先加上(可能撤回):「精神賠
償」(慰撫金):「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仍得請求相當之賠償」。
164
「共同被告」可能包括:
經紀人(居間、仲介)
代理人
業務代表
165
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
《保險契約》
《民法》締約過咎及定型化契約條款
《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法》侵權行為(Torts)
166
保險事故(看《保單條款》):
確診、隔離、照護、住院及/或
疫苗(健保不給付)
167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包括債權)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德國不正競爭法》包括
商業)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包括「行政規則」《利他條款》),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168
小額訴訟(10萬)、簡易訴訟(50萬)、
通常訴訟(51萬)
以「訴訟標的」(保險金請求權)價額」(8萬)為準,
雖然附帶請求5倍40萬賠償金,仍然是「小額訴訟」,聲
請改為「簡易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現任院長叫
黃國忠)法官感謝您!
169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第2項: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
序:二、僱用人與受僱人(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因僱傭契
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防疫)旅館
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
財物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孳息)、紅利、租金、退職金
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170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Ⅰ.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Ⅱ.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171
《民法》
第252條:
約定(不含「法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172
《訴訟法》有如哲學、數學,
是大學內「最抽象」的學問。
173
COVID-19的變異病毒株一開始是以最初發現的國家或地區
來命名,WHO認為可能造成偏見與歧視,2021年5月起改以
希臘字母命名。
如果最後一個希臘字母Omega也用完的話,未來變異病毒株
該如何命名?
報導引述英國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ph),世衛
COVID-19技術主管范科霍芙(Maria Van Kerkhove)8月時
曾說,目前已經在思考接下來的命名方式,研議使用星座
命名。
以後會有雙魚座(Pisces)、蛇夫座(Ophiuchus)病毒?
174
希臘字母唸法
===========================
字母 拼寫 音標
Α α alpha ['AlfE]
Β β beta ['bi:tE,'beitE]
Γ γ gamma ['gAmE]
Δ δ delta ['deltE]
Ε ε epsilon [ep'sailEn,'epsilEn]
Ζ ζ zeta ['zi:tE]
Η η eta ['i:tE,'eitE]
Θ θ theta ['Wi:tE]
Ι ι iota [ai'outE]
Κ κ kappa ['kApE]
Λ λ lambda ['lAmdE]
Μ μ mu [mju:]
Ν ν nu [nju:]
Ξ ξ xi [gzai,ksai,zai]
Ο ο omicron [ou'maikrEn]
Π π pi [pai]
Ρ ρ rho [rou]
Σ σ sigma ['sigmE]
Τ τ tau [tR:]
Υ υ upsilon [ju:p'sailEn,'ju:psilEn]
Φ φ phi [fai]
Χ χ chi [kai]
Ψ ψ psi [psai]
Ω ω omega ['oumigE]
175
當事人負責「事實」(用手機詳述)
a.如何成立《保險契約》?
b.《條款》內容?
c.何月何日?幾點幾分?(前後都要)
d.如何發生「保險事故」(確診、隔離)?
e.打算請求何種項目〔保險金(額)、懲罰金、
慰撫金、遲延利息〕?
176
律師負責「法律」:
《鹿鼎記》何年何月得償所望?
「卑職看清楚了!是1千3百9十5萬兩!」
法官:「看清楚了!是1千3百9十5萬分!」(元角分釐
毫)
金庸(查良鏞)金童(黃國鐘)指出韋小寶的原型:韋
寶珊(1849-1921),名廷俊,小名玉。他是近代歷史上
首位被送到西歐留學的華人留學生之一,也是歷來第三
位獲勳爵士的華人。跟《鹿鼎記》劇中相似,這位近代
史上的奇才同樣做到爵爺的官職。
177
被保險人及要保人免疫(免議)
莫德納 (沒得拿)
AZ (A錢)
BNT 〔瞎掰(ㄅㄞ)被騙NT〕
高端(Medigen) (沒得跟)
178
要保人免保
免拿保險金(額)
免繳保險費(不續約)
免錢(要不到錢)變呆人(保)
免(台語)保(不給保)
179
將十二種爭議保險條款,以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作為區分,更以不同
法院就同種條款認定之不同(有效與無效)為探討核心。(陳怡安,
從我國實務判決論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指導教授:葉啟洲、林國彬)
2009年國華人壽、2014年幸福及國寶人壽,由主管機關接管後退場。
本文先就國際保險核心準則及復原暨清理計畫,探討現行保險事業清
償能力監理制度。再透過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相關模範法規、紐
約州保險法第74章,對於我國現行制度可能不足之部分提出建議。
(雷宇軒,我國保險法對於問題保險業退場制度之研究,指導教授:
林國彬)
180
重要法條:
《民法》
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161條:「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
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
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第245-1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
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
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
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
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
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181
重要法條:
《保險法》第34條:「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
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日曆天,包括例假
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10%)。」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
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
懲罰性賠償金。」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3條:「 金融服務業因違反本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對於故意所致之損害,法院得因金融消費者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對於過失所致之損害,得酌定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
罰性賠償。」「前項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二年稍縱即逝。);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
同。」
182
蠱(音鼓),蟲在皿中,事也,惑也!繁榮昌盛之中,
腐敗滋生蔓延。
6個銅板、鈔票號碼、手機號碼,皆可卜卦、卜爻(音搖)
6爻×64卦+用9+用6=386爻
「保單之亂」卜得「山風蠱(音股)卦」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縱容父輩的過失,前
往會得到憂吝。
圖說:「六四」陰柔懦弱,對弊亂不能速治,這樣容
惡養弊,發展下去必有遺憾!
183
B 締約過咎
情事變更
C 保險監理
《理賠指引》
D 保單訴訟
A保險契約
四個象限(Quadrants)
184
保險法論 / 鄭玉波著
保險法規概要 / 王正偉著
圖解保險法入門 / 劉振鯤著
保險法 / 劉宗榮著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 / 汪信君, 廖世昌著
保險法論 / 鄭玉波著 ; 劉宗榮修訂
保險法實例研習 / 葉啟洲著
圖解保險法入門 / 劉振鯤著
保險法判決案例研析 / 葉啟洲著
保險法 / 林勝安著
保險法 :說法 / 葉銘進編著
保險法/ 鄭玉波著 ; 劉宗榮修訂
保險法逐條釋義.第一卷,總則 / 江朝國著
保險法實例研習 / 葉啟洲著
新保險法 :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 / 劉宗榮著
保險法論 / 陳猷龍著
保險法實例研習 / 葉啟洲著
保險法規彙編 / 江朝國編纂
保險法基礎理論 / 江朝國著
保險法論 / 林群弼著作
保險法理論與實務 / 汪信君, 廖世昌著
保險法基礎理論 / 江朝國著
國家圖書館《保險法》書籍
185
詭辯學派
, 希臘語:σοφιστής)又稱詭辯家、智辯家、 是用聰明但謬
論式和具有欺騙性的論點進行推理的人; 詭辯士所用方法稱為詭辯
(sophism),或詭辯術(sophistry)。詭辯術在主觀方面以欺騙為目的,
客觀上在論證中故意引入違背邏輯的謬論(Fallacy),做出有欺騙性
的似是而非的推理和論證。
詭辯士們又被稱為,智者學派、詭辯學派,是人們對古希臘公元前5世
紀至4世紀時的一批收徒取酬的教師、哲學家的統稱。他們中的許多人
善於哲學和修辭學,但也有人教授音樂、體育和數學,狹義上專指從
事教授修辭學者。他們自公元前450年開始興起,直到公元前380年,
他們通常聲稱自己傳授Arete(各種方面的「卓越能力」),學生主要
是年輕的政治家或者貴族。
186
老師(原告)索討學費
學生(被告)
老師因「法律」因而《判決》勝訴,
學生因《契約》而不付;
老師若(因各種原因)《判決》敗訴,
學生直接照《判決》不付。
187
詭辯學派(名家?縱橫家?邏輯?語言分析
哲學?)
如果學生起訴(「確認」學費債務不存在)
若學生(原告)勝訴,直接照《判決》不付;
若學生(原告)敗訴,學生照《契約》不付。
其實《契約》是「附停止條件」打官司勝訴;
而且極可能是「一次性給付」。
188
保險人(保險公司)學「詭辯士」(sophist)
普羅達哥拉斯Protagoras。如果《保險契約》成立,
因「用藥」未通知保險事故(確診或隔離)、情事變
遷,而不付。
普羅達哥拉斯(希臘語:Πρωταγόρας,約前
490年-前420年)是一個古希臘哲學家,被柏拉圖認
為是詭辯學派的一員。
如過《保險契約》不成立(未續保、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未親自簽名)。保險公司直接因「不成立」而不付。
一般人「無可奈何」(一點辦法也沒有);黃國鐘
「吾可奈何」!
189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黃國鐘 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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