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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溪高中演講(20170515)
- 3. 演講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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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現實的霸凌:言語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11. 網路的霸凌:文字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25. 職場的性別議題:性騷擾防治法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
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
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
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
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
體事實為之。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