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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在安心 – 食品安全的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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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平等,尊重生命」 貓狗一直都是陪伴人們最忠心的伴侶。 然而這麼天真可愛的動物們,卻經常被人類虐待! 此外,保育類的動物也常傳出被宰殺的消息, 究竟對於愛動物的我們來說,我們該如何用法律來保護動物呢? 法操直播開講一次告訴你! 講師:高宏銘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嘉賓:李朕嘉老師│(台大法律系畢)八字命理老師 時間:8/24(四)18:30-19:00 *本活動將直接在法操粉絲團進行直播,請有興趣的民眾記得,準時打開電腦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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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直播開講0720】創業不怕神對手,只怕 「豬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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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資創業,在找夥伴、找員工時,有什麼事項可以提前注意呢?萬一員工與老闆發生衝突,又該怎麼解決?而且,萬一員工品行不良,不小心成了罪犯,老闆是否也難以脫身呢Σ(*゚д゚ノ)ノ!!快快鎖定法操直播開講!一次告訴你!
法操直播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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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創業,踩地雷!?】這一回我們要和大家一起聊聊,關於投資創業的各種法律眉角,還有在命理學上的相關有趣知識喔!!千萬不能錯過!
法操論壇【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許秀雯律師 投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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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成為亞洲性別平權先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7年5月24日做出劃時代的釋字第748號解釋,確定民法第四編親屬婚姻章,未使同性別的二人可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呼籲相關單位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 台灣婚姻平權向前走了一大步,可是然後呢?法操思想傳媒邀請您一起來關心,釋憲後的各方發展! 時間:2017/06/27 (二)晚上7:30-9:00(7:00開始入場,法操粉絲團同步現場直播) 地點:犇亞商務會議中心6樓(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6樓) 主持人: 高宏銘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與談嘉賓: 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理事長) 簡至潔 (伴侶盟秘書長)
【法操論壇: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許毓仁 書面資料:婚姻平權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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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論壇: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許毓仁 書面資料:婚姻平權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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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論壇: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許毓仁 書面資料:平權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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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座談會 閱讀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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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 永社司改系列座談會(二)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進入尾聲,眾多議題在社會上雖有熱烈討論,但多未見完整共識,甚至有意見正反兩極的情況。以這兩個月討論頻繁的「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這一議題為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是否應大幅縮減?如何產生更專業、多元及民主的最高法院法官?司法院的定位究竟為何?最高法院與司法院之關係又應該如何?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等等問題,仍未見通盤、完整、深入之討論,為此永社特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最高法院如何改革才能回應民意?」座談會,盼能提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完善之建言,以利司法改革之達成。 時間:06/10(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 3樓B會議室 主辦:永社、法操FOLLAW 直播:法操FOLLAW 主持人: 高涌誠/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 錢建榮/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黃國昌/立法委員 高宏銘/法操共同創辦人、律師、曾任檢察官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憲裕/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 鄭文龍/律師、永社理事 最高法院代表(邀請中) 時間分配: 主持人5min 與談人15min 綜合討論 40min 活動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53196281752180 法操司想傳媒: http://www.follaw.tw/ 永社網站: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7/05/0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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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論壇【婚姻平權,民法修了就好?】 時間:03/02 (四)晚間7:30-9:00(法操粉絲團同步現場直播)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持人: 高宏銘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與談嘉賓: 許毓仁(現任第九屆立法委員) 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理事長) 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2016年12月26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同性可以結婚,且與異性平等適用有關「夫妻配偶、父母子女及親屬」的法規規定,收養子女時也不得對其有歧視對待。而全案在未來還須經由朝野協商,但對於台灣的同性婚姻平權來說,已經是邁開一大步。 到底民法修正案改了哪裡呢?會對民眾的生活造成影響嗎?而現在的民法,在實務上,又有哪些關於婚姻的糾紛時常產生呢?台灣的婚姻平權,若真的修了民法,就好了嗎?
【法操論壇】許秀雯律師提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兩個民法修正案版本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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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論壇【法操論壇婚姻平權,民法修了就好?】 時間:03/02 (四)晚間7:30-9:00(法操粉絲團同步現場直播)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持人: 高宏銘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與談嘉賓: 許毓仁(現任第九屆立法委員) 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理事長) 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2016年12月26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同性可以結婚,且與異性平等適用有關「夫妻配偶、父母子女及親屬」的法規規定,收養子女時也不得對其有歧視對待。而全案在未來還須經由朝野協商,但對於台灣的同性婚姻平權來說,已經是邁開一大步。 到底民法修正案改了哪裡呢?會對民眾的生活造成影響嗎?而現在的民法,在實務上,又有哪些關於婚姻的糾紛時常產生呢?台灣的婚姻平權,若真的修了民法,就好了嗎?
【法操論壇】許秀雯律師提供:審查會版本比較 反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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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論壇【法操論壇婚姻平權,民法修了就好?】 時間:03/02 (四)晚間7:30-9:00(法操粉絲團同步現場直播) 地點:台北律師公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持人: 高宏銘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 與談嘉賓: 許毓仁(現任第九屆立法委員) 許秀雯律師(伴侶盟理事長) 賴佩霞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 台灣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2016年12月26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同性可以結婚,且與異性平等適用有關「夫妻配偶、父母子女及親屬」的法規規定,收養子女時也不得對其有歧視對待。而全案在未來還須經由朝野協商,但對於台灣的同性婚姻平權來說,已經是邁開一大步。 到底民法修正案改了哪裡呢?會對民眾的生活造成影響嗎?而現在的民法,在實務上,又有哪些關於婚姻的糾紛時常產生呢?台灣的婚姻平權,若真的修了民法,就好了嗎?
一例一休相關修法暨實務運作解析(鄧力瑋,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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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一例一休到底在幹嘛嗎?到底什麼是例什麼是休?國定假日又剩下那些?加班費怎麼算才正確?加班時間怎樣算超時? 來來來~2017新年第一講~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人「鄧力瑋顧問」~針對大家有的疑慮要來解答囉!請大家擦亮你雪亮的眼睛,跟著《法操》一起來了解,新法究竟在搞什麼玩意兒?
20161228【法操年終論壇:最高法院統一食安見解是否管太多?】論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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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定「攙偽、假冒」罪,不論是否確實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皆以食管法第49條第1項論處!這顆震撼彈,將對食品業造成什麼樣的重大影響?下級法院一定得遵從嗎?正在二審審理中的頂新越南油案、味全油品案也適用嗎?而往後的食安案件在審理時,又會怎麼轉變方向呢? 今天法操就邀請李茂生老師(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奕廷律師(上誠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刑訴補教名師易台大)與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帶您直指最高法院新解的問題核心!絕對不能錯過!
法庭網路直播:最高法院全民「觀」審(朱富美檢察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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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恐龍法官也要罵得有理!現行法庭公開審理一點都不便民,如何讓我們監督司法!國會開議都有直播,那為何法院開庭不能直播? 《法操》要求公開審理更公開!修改法院組織法第90條,我們就是要「法庭直播」!請按下右上角的「參加」,連署支持「法庭直播」! 連署支持「法庭直播」!讓恐龍無所遁形!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22444888111251/ 延伸閱讀: 連署支持「法庭直播」!讓恐龍無所遁形! http://www.follaw.tw/f-whitepaper/10554/ 公開審理更公開!請給我們「法庭直播」 http://www.follaw.tw/f-whitepaper/10418/
法操2016司改總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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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白皮書建言,改革不用打高空,不必大費周章卻僅能在法律制度上修正。司法改革,應該從最親近民眾之處,最容易改變的小事做起: 一、司法程序透明公開 檢察官掛上名牌。 檢察官結案書類公開。 法庭直播。 二、司法更親民 偵查庭重新佈置。 法院判決書口語化。 三、檢討司法官養成制度 考試不是一切,逐步從檢察官、律師遴選法官。 落實候補司法官機制,實任司法官才能獨立辦案。 司法官訓練不是教導作文,直接到法院和檢察署實習才是重點。 四、強化對司法官的淘汰機制 修法落實懲戒制度,懲戒時效應自判決確定後起算。 公民連署罷免不適任司法官、達門檻則進入職務法庭審理。 司法官派任後,必須定期由國會審核其適任與否,以落實民主正當性的要求。 五、法治教育 修改公民課程教材,讓人民從小了解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國家體制運作必須依法律規範。 國中小的校外教學即安排參訪法院、檢察署、立法院等。讓國民從小就能知道從制定到實踐的過程。 多看法律相關網站,從生活中建立法治觀念(例如:法操、法律白話文、司改會)!
媽媽嘴案當事人呂炳宏分享_媽媽嘴案的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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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論壇2016系列論壇【誰,引發了社會公審?】 偵查不公開,但媒體卻很公開?媽媽嘴案與南迴搞軌案 日期:2016年8月3日(三)19:30 與談人: 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 媽媽嘴案當事人呂炳宏 呂炳宏辯護人葉恕宏律師 南迴搞軌案李泰安辯護人吳漢成律師 主辦單位:法操司想傳媒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follawfollaw/ 官網:http://www.fol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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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在安心 – 食品安全的法律篇
1.
食在安心 – 食品安全的法律篇 大壯法律事務所 法操司想傳媒 高宏銘律師 日常食安法律應用
2.
演講者簡歷 • 高宏銘 • 政大新聞系學士、台大法律系學士、台大商研所碩士 •
曾任彰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 現職大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操司想傳媒共同創辦人 • 考試或證照資格: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專利代理人、壽險業 務員、產險業務員
3.
2014 2017 Today 九月 2015
五月 九月 2016 五月 九月 2017 五月 九月 油品安全事件頻傳,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豬油 9/1/2014 彰化地檢署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對頂新公 司、負責人魏應充等人起訴。 10/30/2014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均無罪。 11/27/2015 越南工商部回復,頂新製油的豬油 供應商大幸福公司之脂、油類產品 主要作為飼料。 10/9/2014 食藥署命頂新製油所有自越南進 口之油品暫停作業、停止販賣並 封存相關產品,並辦理下架作業。 10/11/2014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12/10/2015 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抽籤確定。 12/17/2015 頂新油案二審準備程序庭。 2/23/2016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4/26/2016 台中高分 院審理中。 11/20/2017 頂新油品案始末
4.
彰化地方法院無罪判決主要理由 1. 檢察官說頂新原料油酸價高,是酸敗的油! →酸價不是酸敗程度,是油脂新鮮度指標。頂新豬油原油的酸價符合標準。 2. 檢察官說原料油有重金屬,頂新用精煉手法去除來掩飾用爛油! →油品精煉是食品業正常程序,且可以去除重金屬、使油脂穩定。 3.
檢察官說大幸福專門出口飼料油! →但飼料油跟食用油的差別,只在於有沒有精煉而已, 兩者來源相同,都是經過檢疫的健康豬。
5.
彰化地方法院無罪判決主要理由 4. 檢察官說,越南環境差,可能是病死豬! →根據越南的法令,死亡豬隻(不論死因)皆會焚毀,檢察官也無法證明 有任何使用到病死豬的可能。 5. 檢察官第一次檢驗豬油原油,各項數值都超標! →檢察官根本用了錯誤方法取樣,就像有一杯油水分離的水,你卻只抽取 最底層的水來驗。 6.
頂新公司用以報關之Vinacontrol公司檢驗報告並無造假情事 7. 「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
6.
檢察官上訴理由 • 強調大幸福公司所供應的原料為飼料油。 • 認為進口油品的檢驗報告不實、油品來源不明。 •
認為法院理由矛盾。 • 檢方強調,抽驗的油品原料中,明明就含有重金屬。 • 但法院卻以精煉後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認定不符合攙偽假冒有害 人體的要件。
7.
攙偽假冒的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9條
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 第1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 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9.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第1項 •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 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 萬元以下罰金。 •
第15條 I (3)(7)(10)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七、攙偽或假冒。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 第16條(1)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10.
關於攙偽假冒: 所攙之物,以危害人體為限? 法律解釋方法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1.
法律解釋方法 • 文義解釋 • 體系解釋 •
法意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或沿革解釋) • 比較解釋 • 目的解釋及合憲解釋 • 社會學解釋
12.
2011 2015六月 十月
二月 六月 十月 二月 六月 十月 二月 六月 十月 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6/19/2012 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 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12/10/2013 有第31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 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6/22/2011 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 萬元以下罰金。 2/5/2013 *第3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 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 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11條第1項第1款 至第7款或第15條規定。 二、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令 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修法歷程
13.
司法實務見解:彰化地方法院 1. 歷來食品衛生管理法均無「攙偽或假冒」之定義性或解釋性文 義規定 2. 立法理由:63年12月14日立法院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草案: 基於「攙偽、假冒」之內容物,含有大量危害人體健康之成分,極可能對 人體造成危害,為防止消費者購食此等危險食品以致發生衛生上之危害, 而有立法明文禁止之必要, 3.
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最後手段性 結論:「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 可能性
14.
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新法已經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 •
102修法說明: 1. 未避免『致危害人體健康』舉證困難。 2. 參考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 嚇阻之效。 • 103提高刑度之立法理由: • 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 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對於此類不法行 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 • 結論:不論攙偽、假冒的行為是否確實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 皆以食管法第49條第1項論處。
15.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的效果? • 刑事庭會議目的:統一最高法院刑事各庭於裁判的不同見解 • 決議的作成:照出席會議的法官反覆討論,最後依多數決作成。 •
效果: 1. 學說上,僅為建議性質,並沒有拘束力。 2. 實務上,法官都會遵照最高法院決議。
16.
最高法院有無道理?
17.
只要「摻混、假冒」就需處以刑罰?恐過 當解釋 • 最高法院會議決議見解,認為只要「摻混、假冒」一律食安法第 49條第1項第一項論處,似乎有失比例。 • 刑法是拘束人民自由權利甚至剝奪生命之嚴苛處罰,應盡量以限 縮的方式來使用。 •
本條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購買、食用危險食品以致發 生衛生上之危害。 • 食安法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呢? 最高法院的解釋限縮了法官裁量餘地, 不盡合理
18.
頂新案最新進度
19.
2015 2017 Today Week 1
10 19 28 37 46 55 64 73 82 91 100 審理庭:盡信媒體的毒物專家以及看不懂證據的高分檢 4/26/2016 審理庭:媒體公審、證據被打臉,高分檢的歹戲拖棚該何時 落幕? 5/3/2016 審理庭:準備程序庭再開:整理不完的新事證,是真有 證據還是民意辦案? 5/17/2016 審理庭:檢察官難道行「拖字訣」? 訴訟策略令人費 解 7/5/2016 審理庭:做賊的喊抓賊! 檢察官不照程序走 反控辯方 干擾 7/27/2016 審理庭:檢察官竟將無關的另案卷證 列為證據!舉證責任何在? 4/19/2017 彰檢對頂新案提起上訴。 12/10/2015 二審法官抽籤確定。 12/17/2015 準備程序庭:存在密件、當庭才提補 充理由書,被告的辯護權在哪裡? 1/26/2016 準備程序:證據也能「沒發現」? 是貴人多忘事還是國王的報告? 2/23/2016 續開準備程序:證明了又重來,歹戲 拖棚的反覆辯駁 5/31/2016 審理庭:草草結束!檢察官未盡調 查之責,司法資源再度虛耗 8/9/2016 審理庭:換法官前 只是無用的證人 又來一次? 8/23/2016 審理庭:跳脫法律的審判,還是法治 國家嗎? 12/21/2016 審理庭:因食藥署公告而下架 商品的廠商,就是被害人嗎? 6/21/2017 審理庭:全案關鍵「來 自越南的油品」真相如 何? 9/20/2017 言詞辯 論:密 集審理 12/25/2017 頂新二審 即將進入尾聲
20.
二審臨庭觀察 • 上訴二審後,檢方仍然在媒體上下功夫。時常於開庭前幾小時, 向媒體喊話,突襲被告及辯護人。 • 檢察官反覆提出一審已無爭議的爭點,如: •
「原料」並沒有飼料與食用的區分、 • 貿易商無須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 • 傳訊被害人作證毫無邏輯: • 下游廠商不覺受騙,對頂新無提告意願,仍被傳喚。 • 自覺受騙的廠商,卻早在頂新油品案爆發前,已將頂新豬油退貨。 • 被害人作證皆稱頂新油品沒問題,通過檢測。但仍陳述從媒體得知 的資訊。例如:檢察官去越南查廠,發現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是做 飼料的、拿去種樹、做地磚等。
21.
檢警在執法時,與媒體的 互動關係
22.
2014 2014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油品安全事件頻傳, 衛福部開始徹查輸台 豬油 9/1/2014 越南工商部回復,頂新製油的豬油供應商 大幸福公司之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 10/9/2014 食藥署命頂新製油所有自越南進口之油品暫停作 業、停止販賣並封存相關產品,並辦理下架作業。 10/11/2014 彰化地檢署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對頂新公司、負責 人魏應充等人起訴。 10/30/2014 13天旋風起訴
23.
滅頂計畫 • 2015年12月10日開始 • 好事多出現秒買秒退林 鳳營鮮奶的行動。 •
民眾對於頂新一審無罪 的不滿 • 此行動使魏家4兄弟財 富由2014年的86億美 元(約2580億台幣) 暴跌至2016年的46億 美元(約1380億元台幣),被滅掉約1200億元財產。
24.
食安相關新聞
25.
26.
無罪理由: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 亞硝酸鈉、硝酸鈉是 合法添加物,「台全 熱狗火腿行」雖使用 的非食品級品,但產 品經檢驗其重金屬等 含量皆符合食用標準, 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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