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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指南(2019年5月申報適用)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
2019.5.2
內容大綱
1. 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
2. 綜所稅基本觀念及計算公式
3. 最低稅負制基本觀念及計算公式
4. 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5. 分離課稅基本觀念
6. 常見違章類型
7. 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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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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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
自107年1月1日起,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改採股利所得課
稅新制,兩種計稅方式如下,可擇優適用:
1. 合併計稅:納稅義務人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
2.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納稅義務人選擇將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
納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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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獨資/合夥營利所得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
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應由獨
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
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
算申報。會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
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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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基本生活費最新規定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
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為落實上述規定,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會依法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
之費用,並按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計算「基本生活
所需費用總額」與「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
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超過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
減除。
財政部於107年12月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並修正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調整「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
中的特別扣除額項目。107年度與106年度之差異整理如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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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基本生活費最新規定
計算方式:「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超過
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6年度
(107年5月申報)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定
義
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即一申報戶
之人數)
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
之費用
17.1萬元 16.6萬元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
一申報戶之下列免稅額與扣除額 :
1. 免稅額
2.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3. 儲蓄投資特扣額
4. 身心障礙特扣額
5. 教育學費特扣額
6. 幼兒學前特扣額
一申報戶之下列免稅額與扣除額 :
1. 同左1.
2. 同左2.
3.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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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健保費列舉扣除新規定
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
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
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
支出,因此於108年1月2日發布新解釋函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
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
要旨:有關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
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內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
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
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2 但書規定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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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健保費列舉扣除新規定
新制
(2019年5月申報適用)
舊制
規定
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
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全民健保
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
戶內該全民健保費才能申報扣除
大哥是否能列報
老李的健保費?
○ ×
附註
僅全民健保費有放寬規定,列報其他保險費時仍受「被保險人與要保人
應在同一申報戶內」的限制。
老李(70歲)育有兩子,兩個兒子協商由弟弟(被保險人)負責繳納老李
的全民健保費(老李以眷屬身分投保),並且在報稅時由大哥申報扶養老
李。在新舊制之下保險費列舉扣除的方式差異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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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稅申報重點說明:隔代教養列報扣除額新規定
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
扶養並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
同法第17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
別扣除額」。
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 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
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
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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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基本觀念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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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基本觀念
課稅單位:
• 原則:家戶成員所得合併申報
• 例外:符合規定之分居夫妻
計稅方式:
1. 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2.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3.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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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計算公式
所得總額
減 免稅額
減 一般扣除額
減 特別扣除額
減 基本生活費差額
所得淨額
乘 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
減 扣繳稅額
減 可扣抵稅額
應繳(退)稅額
包含 薪資所得 等十大類綜合所得
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乎資格時得減除
標準扣除額 或 列舉扣除額 擇一減除
包含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等六大類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部分
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淨額
依課稅級距、累進稅率及累進差額計算
應繳納的綜所稅額
已扣繳稅額
可扣抵稅額
實際最後納稅義務人應繳納或退還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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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十大類綜合所得
所得類別 所得來源範例
營利所得 股利或盈餘
執行業務所得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藥)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和
表演工作者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薪資所得 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及其他給與
利息所得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房屋土地等財產出租收入及智財權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農牧林礦之所得 自力耕作、農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股東出售出資額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 參加競技競賽
退職所得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等
其他所得 福利金、員工認股權證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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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
合併計稅
股利
所得
其他
各類所得
可抵減稅額
股利所得×8.5%
(每戶上限8萬)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單一稅率
28%
股利
所得
其他
各類所得
如何選擇:建議按實際情況試算後再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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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案例1)
合併計稅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薪資所得 100萬 100萬 無
(+)股利所得 50萬 無 50萬
(=)綜合所得總額 150萬 100萬 無
(-)免稅額 8.8萬 8.8萬 無
(-)標準扣除額 12萬(單身) 12萬(單身) 無
(-)薪資所得特扣額 20萬 20萬 無
(=)綜合所得淨額 109.2萬 59.2萬 無
(=)應納稅額 9.324萬(稅率級距12%) 3.324萬(稅率級距12%) 14萬(50萬×稅率28%)
(-)可抵減稅額 4.25萬(50萬×8.5%) 不適用
(=)應繳稅額 5.074萬(9.324萬-4.25萬) 17.324萬(3.324萬+14萬)
案例1:單身,薪資所得100萬元,股利所得50萬元。(應選擇「合併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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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案例2)
合併計稅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薪資所得 300萬 300萬 無
(+)股利所得 150萬 無 150萬
(=)綜合所得總額 450萬 300萬 無
(-)免稅額 8.8萬 8.8萬 無
(-)標準扣除額 12萬(單身) 12萬(單身) 無
(-)薪資所得特扣額 20萬 20萬 無
(=)綜合所得淨額 409.2萬 259.2萬 無
(=)應納稅額 85.1萬(稅率級距30%) 40.1萬(稅率級距30%) 42萬(150萬×稅率28%)
(-)可抵減稅額 8萬(超出8萬,以8萬計) 不適用
(=)應繳稅額 77.1萬(85.1萬-8萬) 82.1萬(40.1萬+42萬)
案例2:單身,薪資所得300萬,股利所得150萬。(應選擇「合併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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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案例3)
合併計稅 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薪資所得 300萬 300萬 無
(+)股利所得 500萬 無 500萬
(=)綜合所得總額 800萬 300萬 無
(-)免稅額 8.8萬 8.8萬 無
(-)標準扣除額 12萬(單身) 12萬(單身) 無
(-)薪資所得特扣額 20萬 20萬 無
(=)綜合所得淨額 759.2萬 259.2萬 無
(=)應納稅額 220.72萬(稅率級距40%) 40.1萬(稅率級距30%) 140萬(500萬×28%)
(-)可抵減稅額 8萬(超出8萬,以8萬計) 不適用
(=)應繳稅額 212.72萬(220.72萬-8萬) 180.1萬(40.1萬+140萬)
案例3:單身,薪資所得300萬,股利所得500萬。(應選擇「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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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107與108年度之免稅額為每人88,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
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
未滿70歲:88,000元
年滿70歲:132,000元
受扶養之非直系尊親屬
未滿70歲:88,000元
年滿70歲: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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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規定之扶養親屬
身份 受扶養親屬資格
直系血親尊親屬
1.年滿60歲;或
2.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
子女
1.未滿20歲;或
2.已滿20歲仍在校就學(當年度畢業亦可);或
3.已滿20歲身心障礙;或
4.已滿20歲無謀生能力
同胞兄弟姐妹
1.未滿20歲;或
2.已滿20歲仍在校就學(當年度畢業亦可);或
3.已滿20歲身心障礙;或
4.已滿20歲無謀生能力
其他親屬或家屬
1.未滿20歲;或
2.已滿20歲仍在校就學(當年度畢業亦可);或
3.已滿20歲身心障礙;或
4.已滿20歲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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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規定之扶養親屬
Q:列報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什麼?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領有手冊或證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 有身心障礙等情況並取具證明: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
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
醫院證明者。
3. 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之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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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規定之扶養親屬
Q: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必須符合哪些要件?
1.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之相關規定。
2. 年齡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3. 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並在申報時檢附下表有關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
家長家屬關係
且確受扶養之
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如戶
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如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
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無謀生能力之
證明文件
如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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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捐贈
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租金支出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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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或 列舉扣除額 擇一減除: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單身之納稅義務人 120,000元
有配偶之納稅義務人 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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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捐贈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規定)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或團體之捐贈
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
捐獻等
捐贈對象
•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
法人組織
• 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
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 國防、勞軍和對政府的捐贈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出
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
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
限額 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無金額限制
應檢附文
件
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附註
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費用,是寺廟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屬捐贈性質,
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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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捐贈列舉扣除額(私立學校法規定)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捐贈方式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進行捐贈
限額
• 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
• 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無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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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捐贈列舉扣除額(政治獻金法規定)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捐贈對象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限額 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之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政治獻金
不予認定
之情況
• 與憑證有關:未取得受贈者開立之收據,或收據格式不符監察院規定
• 與政黨有關:政黨於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平均得票率未達1%(註)
• 與候選人有關: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登記後候選人資格遭撤銷、捐贈的政
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
• 與捐贈期間有關:未在《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規定期間內之捐贈
註:若想知道捐贈對象之得票率是否達到門檻,可參考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書的說明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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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適用之保險種類
人身保險(註)、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
險之保險費
限額
• 原則:每人每年2.4萬元為限
• 例外:全民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應檢附憑證
• 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
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註:「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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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注意事項
與適用資格相
關
以下情況不適用此項扣除額:
1. 非直系親屬:例如兄弟姊妹之保費。
2. 非扶養親屬:例如成年子女與父母各自申報,此時父母不能將其保險費
列入扣除額。
3.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例如成年子女(要保人)替父親(被
保險人)繳納保費,但兩者各自申報綜所稅。
4. 但全民健保費部分有例外,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
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與適用之保險
種類相關
旅遊平安險、意外險等也屬於人身保險,而汽車險、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並
非人身保險,故不適用此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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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符合規定之醫療
機構
有以下兩者:
1. 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2. 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限額 無限額,核實認列(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應檢附憑證 符合資格之醫療院、所開具的單據
注意事項
在此所稱「醫藥費」,原則上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
療費用。故醫美、整形、坐月子等費用,或是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
(有醫療行為部分除外),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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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規定
何謂「不可抗力
之災害」?
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
限額 無限額,核實認列(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應檢附憑證及申
報程序
• 原則: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
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例外:未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
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稽徵機關仍應核實認定
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
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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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自用住宅
條件
• 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
• 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房屋
數限制
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申報金額
限制
• 每一申報戶每年以30萬元為限
• 需將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例如
當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僅能申報8
萬元
應檢附憑
證
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若繳息清單上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
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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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注意事項
增額貸款能否列報? 「增額貸款」不得列報
「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
款」能否列報?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原則上不得列報。但能證明借
款用途用於購買自用住宅並檢附證明文件時,仍可列報
當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與房
屋租金支出,如何列報?
當年度同一段時間有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者,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
除額。但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仍得分別
列報,並應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房屋僅有部分自住,另有供
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如何列報?
可按照房屋稅繳款書上的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購買房屋使用權之借款利息
能否列報?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條件,並且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
明文件,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
息仍可列報
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以
償還原購屋貸款如何申報?
原來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
明文件,以憑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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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租屋地點及使
用限制
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限額
• 每一申報戶每年12萬元。
• 但當年度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同一期間僅能擇一扣除
應檢附文件
• 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
證明影本
• 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
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
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附註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
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
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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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 扣除額限額 資格條件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
或團體的捐贈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
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無金額限制;核實認列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
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無金
額限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政治獻金法規定
之捐贈
同一擬參選人 100,000元╱人 每一申報戶最高不得超
過所得總額20%,且總
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政黨或不同擬參選人 200,000元╱人
保險費(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
險、軍公教保險)
24,000元╱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全民健保費 無金額限制;核實認列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醫藥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
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一屋為限) 30萬元╱戶
二者擇一;以高者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用租金支出 12萬元╱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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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
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
得
200,000元/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萬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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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20萬元。申報
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4條規定須檢附相關手冊、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之影本。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
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
礙者
20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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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
受扶養親屬
270,000元/戶
附註
不包含以下利息所得:
1.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
2. 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
3. 私人資金借貸所收取的利息
4.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所產生的利息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
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
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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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
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
2萬5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
不得扣除。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受扶養之子女就讀大
專以上院校之學費
2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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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但有排富條款)。
107年度
(108年5月申報)
108年度
(109年5月申報)
納稅義務人5
歲以下之子女
120,000元/人
符合右列「排
富條款」之一
者不適用
1. 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減除本扣除額後,納稅義
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
第15條第2項規定,採「夫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或「夫
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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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
基本規定
適用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限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餘額得於以後3
年度使用之規
定
• 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
失少,還沒有扣除的財產交易損失餘額可以在以後3年度的財
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舉例:王先生107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10萬元,也有財產交易
所得7萬元,那麼106年度就可以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7萬元,
而另外剩餘的3萬元可以在108到110年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年度
中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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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總整理
特別扣除 107及108年度扣除額限額 資格條件
薪資所得 200,000元╱人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
身心障礙 200,000元╱人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
儲蓄投資 270,000元╱戶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
87年12月31前取得之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時之
股利
教育學費 25,000元╱人 受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
幼兒學前 120,000元╱人
受扶養之五歲以下子女(綜合所得稅率20%以
上者及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扣除額者不適用)
財產交易損失
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若當年度
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不足可於往後
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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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註1: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7.1萬元。
註2:107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17.1萬元×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註3:「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之項目:一申報戶之(1)免稅額、(2)標準扣除額或
列舉扣除額(擇一)以及(3)「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以外之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之計算原則
•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註1、2)>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註3) →
超過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註1、2)≦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註3)→無
額外減除之額度,按原申報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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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基本生活所需
費用總額
基本生活費比
較基礎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
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特扣
額」與「薪資所得特
扣額」以外之特別扣
除額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
• 171,000元(107年度)
×納稅者本人、配偶
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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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舊制比較
案例1:單薪5口之家(納稅者+配偶+2名7歲及1名4歲子女),假設有薪資所得150萬。
新制
(2019年5月申報適用)
舊制
可再減除之金額(A-B)
4.5萬(85.5萬-81萬)
(綜所稅可少繳2,250元)
無(因為A<B)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A) 85.5萬(17.1萬×5人) 85.5萬(17.1萬×5人)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金額合計(B) 81萬 88萬
免稅額(B1) 44萬(8.8萬×5人) 44萬(8.8萬×5人)
標準扣除額(B2) 24萬(有配偶) 24萬(有配偶)
儲蓄投資特扣額(B3) 1萬 舊制無此項
教育學費特扣額(B4) 0 舊制無此項
幼兒學前特扣額(B5) 12萬(4歲子女) 舊制無此項
薪資所得特扣額(B6) 新制無此項 20萬(單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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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舊制比較
案例1:單薪5口之家(納稅者+配偶+2名7歲及1名4歲子女),假設有薪資所得150萬。
新制
(2019年5月申報適用)
舊制
(+)薪資所得 150萬
(+)利息所得 1萬
(=)綜合所得總額 151萬
(-)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101萬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儲蓄投資、幼兒學前及薪資所得特扣額)
(-)可再減除之金額 4.5萬 無
(=)綜合所得淨額 45.5萬 50萬
(=)應納稅額 2.275萬(稅率級距5%) 2.5萬(稅率級距5%)
新舊制差異 適用新制後綜所稅可少繳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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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舊制比較
案例2:雙薪4口之家(納稅者+配偶+2名大學子女),假設兩人薪資所得各為75萬
新制
(2019年5月申報適用)
舊制
可再減除之金額(A-B)
3.2萬(68.4萬-65.2萬)
(綜所稅可少繳1,600元)
無(因為A<B)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A) 68.4萬(17.1萬×4人) 68.4萬(17.1萬×4人)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金額合計(B) 65.2萬 99.2萬
免稅額(B1) 35.2萬(8.8萬×4人) 35.2萬(8.8萬×4人)
標準扣除額(B2) 24萬(有配偶) 24萬(有配偶)
儲蓄投資特扣額(B3) 1萬 舊制無此項
教育學費特扣額(B4) 5萬(2名大學子女) 舊制無此項
幼兒學前特扣額(B5) 0 舊制無此項
薪資所得特扣額(B6) 新制無此項 40萬(雙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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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舊制比較
案例2:雙薪4口之家(納稅者+配偶+2名大學子女),兩人薪資所得各為75萬
新制
(2019年5月申報適用)
舊制
(+)薪資所得 150萬
(+)利息所得 1萬
(=)綜合所得總額 151萬
(-)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
105.2萬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儲蓄投資、教育學費及薪資所得特扣額)
(-)可再減除之金額 3.2萬 無
(=)綜合所得淨額 42.6萬 45.8萬
(=)應納稅額 2.13萬(稅率級距5%) 2.29萬(稅率級距5%)
新舊制差異 適用新制後綜所稅可少繳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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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舊制比較
案例3:雙薪頂客族(納稅者+配偶)
新制
(2019年5月申報適用)
舊制
可再減除之金額(A-B) 無(因為A<B)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A) 34.2萬(17.1萬×2人) 34.2萬(17.1萬×2人)
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金額合計(B) 42.6萬 81.6萬
免稅額(B1) 17.6萬(8.8萬×2人) 17.6萬(8.8萬×2人)
標準扣除額(B2) 24萬(有配偶者) 24萬(有配偶者)
儲蓄投資特扣額(B3) 1萬 舊制無此項
教育學費特扣額(B4) 0 舊制無此項
幼兒學前特扣額(B5) 0 舊制無此項
薪資所得特扣額(B6) 新制無此項 40萬(雙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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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級別 稅率 107及108年度之課稅級距 累進差額
1 5% 540,000以下 0
2 12% 540,001~1,210,000 37,800
3 20% 1,210,001~2,420,000 134,600
4 30% 2,420,001~4,530,000 376,600
5 40% 4,530,001以上 829,600
應納稅額 =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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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式: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步驟:
1. 計算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將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之各類所得合計
2. 計算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將申報戶之免稅額、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以及特別扣除額合計
3. 計算申報戶之應納稅額: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其免稅額及扣除額,
得到綜合所得淨額,再以該綜合所得淨額及其適用的課稅級距、累進稅
率和累進差額,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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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式: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計算分開計稅者
之應納稅額
1
計算未分開計稅
者之應納稅額
2
將兩者應納稅額
合計
3
• 將分開計稅者薪資
所得,減除屬於分
開計稅者的「免稅
額」與「薪資所得
特扣額」,再計算
其應納稅額
• 將家戶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減除「分
開計稅者的薪資所
得」及「家戶剩餘
之免稅額、扣除
額」,再計算其應
納稅額
• 將分開計稅者與未
分開計稅者之應納
稅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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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式: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計算分開計稅者
之應納稅額
1
計算未分開計稅
者之應納稅額
2
將兩者應納稅額
合計
3
• 將分開計稅者之各
類所得合計,減除
「屬於分開計稅者
的免稅額與扣除額
(註1)」,再計算
應納稅額(註2)
• 將家戶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減除「分
開計稅者的各類所
得」及「家戶剩餘
之免稅額、扣除
額」,再計算應納
稅額(註2)
• 將分開計稅者與未
分開計稅者之應納
稅額合計
註1:即屬於分開計稅者之「免稅額」、「薪資所得特扣額」、「財產交易損失特扣額」、「儲蓄投資特
扣額」與「身心障礙特扣額」(注意:無標準扣除額)
註2:個人的財產交易損失特扣額僅能減除該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另外,若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儲
蓄投資特扣額部分,應由「未分開計稅者」與「受扶養親屬」在限額內先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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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結構與各項免稅額、扣除額
丈夫 妻子 未成年子女
(+)薪資所得 200萬 150萬 0
(+)利息所得 15萬 10萬 10萬
(+)財產交易所得 10萬 8萬 0
(=)所得小計 225萬 168萬 10萬
(-)免稅額 8.8萬 8.8萬 8.8萬
(-)標準扣除額 24萬(有配偶)
(-)薪資所得特扣額 20萬 20萬 0
(-)財產交易損失特扣額 損失30萬,但僅能減除10萬 0 0
(-)儲蓄投資特扣額
(每戶限額27萬)
夫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7萬 10萬 10萬
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15萬 2萬 10萬
全戶綜合所得
總額403萬
案例說明:丈夫或妻子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全戶之各項扣
除額共10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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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丈夫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丈夫
(+)薪資所得 200萬
(+)利息所得 15萬
(+)財產交易所得 10萬
(=)丈夫各類所得總額 225萬
(-)免稅額 8.8萬
(-)薪資所得特扣額 20萬
(-)財產交易損失特扣
額
10萬
(-)儲蓄投資特扣額 7萬
(=)丈夫各類所得淨額 179.2萬(稅率級距20%)
(=)應納稅額 22.38萬
妻子+未成年子女
(+)全戶綜合所得總額 403萬
(-)丈夫各類所得總額 225蔡
(-)免稅額(不含丈夫) 17.6萬(8.8萬×2人)
(-)扣除額(不含丈夫) 64萬(全戶101萬-夫37萬)
(=)妻子及子女之各類
所得淨額
96.4萬(稅率級距12%)
(=)應納稅額 7.788萬
案例1當年度應納稅額
30.168萬
(22.38萬+7.7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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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妻子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妻子
(+)薪資所得 150萬
(+)利息所得 10萬
(+)財產交易所得 8萬
(=)妻子各類所得總額 168萬
(-)免稅額 8.8萬
(-)薪資所得特扣額 20萬
(-)財產交易損失特扣
額
0
(-)儲蓄投資特扣額 2萬
(=)妻子各類所得淨額 137.2萬(稅率級距20%)
(=)應納稅額 13.98萬
丈夫+未成年子女
(+)綜合所得總額 403萬
(-)妻子各類所得總額 168萬
(-)免稅額(不含妻子) 17.6萬(8.8萬×2人)
(-)扣除額(不含妻子) 79萬(全戶101萬-妻22萬)
(=)丈夫及子女之各類
所得淨額
138.4萬(稅率級距20%)
(=)應納稅額 14.22萬
案例2當年度應納稅額
28.2萬
(13.98萬+14.2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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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基本觀念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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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申報基本觀念
課稅單位:家戶成員之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或扣除項目,合併申報
什麼時候要繳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依綜合所得稅額納稅,不必繳納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另就兩者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免申報的條件(符合以下之一):
1.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者
2. 基本所得額≦670萬(107、108年度適用)
3.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的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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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
個人基本所得額 扣除額 稅率
1. 綜合所得淨額
2. 按28%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
3. 海外所得總額
4.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壽
險及年金險保險
5. 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
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6.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
捐贈金額
670萬
(107、108年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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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說明
海外所得項目
99年1月1日起之下列所得:
1.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免予計入海外所得
之金額門檻
一申報戶全年未達100萬,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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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107、108年度為3,330萬元),免予計入。
要保人
≠
受益人
生存給付 全數計入
死亡給付
≦3,330萬元 免計入
>3,330萬元
扣除3,330萬
元後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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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交易所得計算方式(註)
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申報時應檢附憑證
申報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時,應檢附
以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1. 收、付款紀錄
2. 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註:當年度該申報戶不同人間的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
可以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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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
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原因:
非現金之捐贈估價不易,根據納稅資料分析,非現金之
捐贈往往成為納稅義務人從事租稅規劃並用以規避稅負
之管道,因此將其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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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計算案例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綜合所得淨額 300萬 300萬 60萬
(+)海外所得 70萬(<100萬,不計入) 0 250萬
(+)
特定保
險給付
生存給付 0 900萬(全數計入) 150萬(全數計入)
死亡給付 0
1,000萬
(<3,330萬)
8,330萬
(扣除3,330萬後計入)
小計 0 900萬 5,150萬
(=)基本所得額 300萬 1,200萬 5,460萬
(-)扣除額 670萬(107、108年度適用)
一般所得稅額 52.34萬(課稅級距30%) 52.34萬(課稅級距30%) 3.42萬(課稅級距12%)
基本稅額(稅率20%) 無 106萬 958萬
基本稅額=(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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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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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所得管道
1. 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健保卡(需事先申辦)透過綜所稅結算申報
軟體在網路查詢。
2. 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3. 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人。
4. 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
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所稅結算申報軟體在網路查
詢。
5.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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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查調所得應備文件
親自查詢者
1. 本人身分證正本(健保卡及駕照不可)及印章(或簽名);或居留證正
本及印章(或簽名)
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
1.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健保卡及駕照不可)及印章(或簽名)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健保卡及駕照不可)及印章(或簽名) ;若申請人
身份證為影本,需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3. 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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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 適用對象 申報方法
人工申報
• 對自己及家人所得和支出
瞭若指掌
• 不常使用電腦
至稅捐稽徵機關索取填寫「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表」(簡式╱一般)和
相關表單
二維條碼申報
• 沒有電子憑證
• 無法查詢戶號(如設籍在
親友住所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綜所稅結算申報軟體,選擇二維條碼
選項結算申報
網路申報
• 有健保卡+註冊密碼;或
• 有自然人憑證;或
• 有電子憑證;或
• 有身分證號+戶號(查詢碼)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使用
離線版或線上版綜所稅結算申報系統
結算申報
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
• 適用標準扣除額之單身或
一般家庭申報戶
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
並同意國稅局試算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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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相關軟體
https://download.tax.nat.gov.tw/irx/IRX10700.EXE https://efile.tax.nat.gov.tw/irx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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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相關軟體(Web線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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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當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加
總後金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注意:若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能退稅。
受扶養親屬人數 無配偶 有配偶
無 208,000 416,000
1人 296,000 504,000
2人 384,000 592,000
3人 472,000 680,000
4人 560,000 768,000
5人 648,000 856,000
所得總額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註:假設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均未滿70歲,且無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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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方式
若 應納稅額 大於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合計數,則要繳稅。繳稅方式如下:
納稅義務人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臨櫃
信用卡
轉帳
金
融
機
構
便利
商店
(限2萬元以
下)
繳稅取款
委託書
自動
櫃員機
晶片
金融卡
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
一般國人
(有身分證統一編號)
稅額試算服務 ● ● ● ● ● ● ●
自行辦理結算申
報(網路、媒體及
人工申報)
● ● ● ● ● ● ●
外僑人士
有統一證號
自行辦理結算申
報(網路、媒體及
人工申報)
● ● ● ● ●
無統一證號 人工申報 ● ●
外僑人士
有統一證號 人工申報 ● ●
無統一證號 人工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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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方式
若 應納稅額 小於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合計數,則可退稅。退稅方式如下:
1. 直接退稅(快速方便!)
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存簿儲金、劃撥儲金
或金融機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外商銀
行開立的新台幣存款帳戶辦理
2. 退稅憑單
國稅局寄送退稅憑單(支票)或退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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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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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課稅基本觀念
分離課稅意義:
將某部分所得排除於每年合併申報的所得總額之外,單獨以一定稅率計
課所得稅。完稅後,不用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計算稅額。所扣下的稅
款也不能用來抵減或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
分離課稅流程:
由給付者(稅法上的扣繳義務人)在付款時就先預扣一筆稅款,代替所
得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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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
編號 分離課稅所得 扣繳率/稅率
1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10%
2 短期票券利息 10%
3 資產證券化金融商品利息 10%
4 附條件交易之利息 10%
5 告發或檢舉獎金 20%
6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獎額>2,000元:20%
每聯獎額≦2,000元:免予扣繳
7 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10%
8 房地合一之房地交易所得
原則上依是否為我國居住者及持有期間有所不同
(稅率15%~45%)。另外,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
件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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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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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漏報所得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而發生短漏
報所得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是及於本人。如委託
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
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應受
罰。
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已
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
額之合計數,卻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
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若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
合計數,其父母縱無所得,仍應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
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
稅局查調所得資料供參。
申報所得額按扣繳憑單「所得淨額」
填報
申報所得額應按扣繳憑單上所載「所得總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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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漏報所得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未申報違約賠償金或押金 個人買賣或出租房屋,因故取消契約所收取之違約賠償金或沒收之押金,
屬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納稅。
佃農未申報因地主收回出租耕
地或政府徵收土地終止租約而
收取之補償費
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土地終止租約,而依規定領取之補
償費,屬佃農之其他所得,依法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未依實際交易核實申報財產交
易所得
所得稅原則採核實申報,所以納稅義務人如在課稅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
應主動蒐集相關買賣契約、單據,依法核實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查調所得遭刪除而產生漏報,
或漏報非查調範圍之所得
稽徵機關有提供查調所得服務之所得類別,係以扣繳義務人於同年彙報稽
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為範圍,納稅義務人應
就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如因查調所得遭
刪除而產生漏報,或漏報非查調服務範圍之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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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漏報所得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
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
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漏報海外所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
所得,係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
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 個人因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而免辦理
結算申報者,如其107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仍應依規定計算、
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致要保
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受益
人未將受領之保險給付申報基
本所得稅
基本所得額加計之特定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
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
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以下部分,
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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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免稅額及扣除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夫妻於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或
離婚,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或
與離婚配偶分開申報
108年5月係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正確申報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一) 108年2月結婚之夫妻,因雙方於107年度並無婚姻關係,應分開申報。
(二) 108年3月離婚之夫妻,因雙方於107年度婚姻關係仍存在,應合併申
報。
夫妻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除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申報外,
其餘年度除符合㈡之規定外,均應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自103年1月1日起,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
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同
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外,屬其他無
法合併申報之情形(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仍應於
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
無法合併申報之分居夫妻」欄位,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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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免稅額及扣除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誤報未出生子女之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108年2月剛出生的子女,在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
得稅時,才能列報扶養。
誤報20 歲以上服役、待業或在
補習班補習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列報扶養子女或兄弟姊妹之要件,須子女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
弟、姊妹,未滿20歲或滿20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
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不包含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
誤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106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之親屬,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能
再列報減除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誤報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
(如:叔、伯、舅等)免稅額
為132,000元
年滿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
祖父母等),免稅額才是132,000元;至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
伯、舅等)須符合相關規定,其免稅額為88,000元。
誤報未同居一家且無實際扶養
之其他親屬(如姪、甥)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要件,須納稅義務人與扶養親屬具備家長、家屬關係,
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
親屬
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以其中一人
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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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免稅額及扣除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以偽造不實之捐款收據,列報
捐贈扣除額
須有確實捐贈之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始可列報扣除額。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
等),則不得列報扣除。
誤報非屬醫療行為之看護費用
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用、美容整形),不能申報扣除。
將非屬捐贈性質之費用,列報
捐贈扣除額
例如安太歲、點光明燈、寫牌位之費用,非屬捐贈性質,不得列舉扣除。
誤報兄弟姊妹或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之保險費
扣除額
可列報扣除者,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
身保險費,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
準)可扣除限額為24,000元;但健保費(含補充健保費)可全額扣除,不
計入前述24,000元之限額內,而且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
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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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章類型:免稅額及扣除額
申報錯誤類型 正確申報及規定
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30萬元,但須減除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申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
在同一課稅年度費用支出期間
重複之前提下,同時申報購屋
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之事實,
其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
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能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
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
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
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只能列報「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受扶養子女」。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
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
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
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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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見錯誤
1. 沒在期限內申報完成。
2. 將本人的所得分散到他人名下。
3. 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時,於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
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因而未完成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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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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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之綜所稅申報方式
原先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要合併計算申報所得稅,因此在沒有增加所得下,被迫
採用較高的稅率,形同是懲罰婚姻,所以大法官會議也在第696號釋憲中認定違憲。自新法上
路後,除了薪資所得外,包含租金、獎金、股利、利息、執行業務等其他所得亦可分開計稅。
但夫妻課稅仍以家戶為單位。
若雙方於107年結婚,即107年存在部分婚姻關係及部分單身關係,雙方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
申報。但若雙方於108年結婚,由於107年度不存在婚姻關係,雙方仍應「分開申報」。
除新婚或分居夫妻之外,原則上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但可分開計稅。目前夫妻所得計稅方式
有以下幾種:
1. 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2.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稅
3.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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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夫妻之綜所稅申報方式
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則可分開各自申報綜所稅。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
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
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
報及計算稅額。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
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
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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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之綜所稅申報方式
由於108年5月係申報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若雙方於107年離婚,即107年
存在部分婚姻關係及部分離婚關係,雙方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但若
雙方於108年離婚,由於107年度仍完整存在婚姻關係,雙方仍應「合併申
報」。
然而常見現象是,雙方於108年離婚,已不具備婚姻關係,於5月申報時,多
不願意與離婚對象合併申報,而希望選擇分開申報,並期望瞭解未依規定申
報之風險。
若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
規定,將處所漏稅額0.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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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
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
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97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
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
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
願而告確定在案。
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
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
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
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
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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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為先申報者先認列?
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
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
客觀事實為認定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五號)。因此,並不因納稅
人先完成申報手續,或與受扶養親屬同一戶籍,或歷年來皆由其申報受扶養
為優先認列條件。
若納稅義務人和家人重複列報受扶養親屬,不能達成協議或未經協議時,稽
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提示之該年度扶養事實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查得資料,
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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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之損失,屬損
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
稅。
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
償金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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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s Notes

  1. 參考資料 高雄國稅局新聞稿: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可二擇一,可扣除捐贈限額不一樣
  2.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71條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依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務新聞-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所得稅法第75條
  3.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4.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5. 參考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1/2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 沒幫父母付健保 也可列舉扣除 _ 稅務法務 _ 產經 _ 聯合新聞網 壽險、醫療險…仍得同戶才能申報 _ 稅務法務 _ 產經 _ 聯合新聞網
  6. 參考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1/2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 沒幫父母付健保 也可列舉扣除 _ 稅務法務 _ 產經 _ 聯合新聞網 壽險、醫療險…仍得同戶才能申報 _ 稅務法務 _ 產經 _ 聯合新聞網
  7. 參考資料 1070502_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財政部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得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
  8. 參考資料 106年度綜所稅申報書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9. 計算過程請參考「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案例之計算過程_1080117_v1_JL」EXCEL檔
  10. 計算過程請參考「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案例之計算過程_1080117_v1_JL」EXCEL檔
  11. 計算過程請參考「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擇一案例之計算過程_1080117_v1_JL」EXCEL檔
  12. 參考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3.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1209 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 1210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那些要件? 1211 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那些要件? 1212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不可以列報扶養? 1213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那些要件? 1214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1215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4. 參考資料 1215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5. 參考資料 1214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表格參考 86/2/20台財稅第861885119號(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16.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17. 參考資料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18.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1225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19.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20. 參考資料 政治獻金法第18條 政治獻金法第19條 聰明節稅P.36
  21.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1228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1/2發布)
  22.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1228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1/2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 KPMG家族稅務辦公室月刊201804 檔案P.44 沒幫父母付健保 也可列舉扣除 _ 稅務法務 _ 產經 _ 聯合新聞網
  23.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1條 1230 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應檢附何種憑證? 國稅局提醒:綜所稅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醫藥費,若受領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護理之家之看護費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KPMG家族稅務辦公室月刊201804 檔案P.45
  24.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25.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1229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當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何列報列舉扣除額?
  26.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1229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當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何列報列舉扣除額?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有限制 購買房屋使用權之借款利息可於綜所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
  27.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 1233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學生在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28.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29.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4條
  30.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聰明節稅P.47
  31.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32.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 聰明節稅P.48
  33.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7條 1204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34. 參考資料 納保法施行細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35. 參考資料 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圖示參考聰明節稅P.34
  36. 另假設利息所得1萬元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應納稅額計算過程見「基本生活費案例1、2之計算過程」EXCEL檔
  37. 另假設利息所得1萬元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應納稅額計算過程見「基本生活費案例1、2之計算過程」EXCEL檔
  38. 另假設利息所得1萬元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應納稅額計算過程見「基本生活費案例1、2之計算過程」EXCEL檔
  39. 另假設利息所得1萬元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應納稅額計算過程見「基本生活費案例1、2之計算過程」EXCEL檔
  40. 另假設利息所得1萬元 參考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有關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及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41. 參考資料 1. 台北國稅局 99-107年度居住者稅率級距表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2074/5702201758651492080 2.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見參考資料之資料夾)
  42.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5條
  43.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5條 名詞參考聰明節稅P.58
  44.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5條 聰明節稅P.28、P.58
  45.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5條 1237 夫妻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的數據參考聰明節稅P.59 計算過程參考「五種計稅方式案例計算過程」Excel檔
  46.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5條 1237 夫妻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的數據參考聰明節稅P.59 計算過程參考「五種計稅方式案例計算過程」Excel檔
  47.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5條 1237 夫妻之所得如何選擇分開計算稅額,才是最有利之申報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損失的數據參考聰明節稅P.59 計算過程參考「五種計稅方式案例計算過程」Excel檔
  48. 參考資料 聰明節稅P.5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8、9、10款 拾壹、最低稅負制-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4條
  49.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聰明節稅P.51 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賦稅署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50.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聰明節稅P.51 拾壹、最低稅負制-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51.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聰明節稅P.51 拾壹、最低稅負制-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新聞稿-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賦稅署
  52.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聰明節稅P.51 拾壹、最低稅負制-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718 為何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1721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如何計算?申報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1726 最低稅負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二人以上從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同人間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53. 參考資料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 聰明節稅P.51 拾壹、最低稅負制-國稅節稅手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1730 為何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54. 參考資料 最低稅負制案例說明_國泰人壽 計算過程見「最低稅負制案例計算過程」Excel檔
  55. 參考資料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及申報疑義解答 二、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所得查詢管道-本局新聞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56. 參考資料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臨櫃申請案件流程-綜稅所得資料線上查詢
  57. 參考資料 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58. 備註: 1、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外僑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繳稅除外),繳納截止日開放至本年6月2日24時(即尚未加徵滯納金)。惟本年6月1至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另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或提供繳稅服務之行動支付APP辦理線上繳稅。 2、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納稅義務人逕洽各發卡機構。外僑納稅義務人使用信用卡繳稅需結合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3、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限使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或金融憑證辦理網路申報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案件。
  59. 參考資料 聰明節稅P.54 分離課稅制度之研究
  60. 參考資料 聰明節稅P.54 分離課稅制度之研究 所得稅法第14條第八類、第十類 所得稅法第14-1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所得稅法第14-4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簡表
  61. 參考資料 綜所稅申報懶人包(2016年5月)P.32(PPT此頁表格第1、2項)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3~P.5(PPT此頁表格第3、4項)
  62. 參考資料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4(PPT此頁表格第1項) 綜所稅申報懶人包(2016年5月)P.33、P.34(PPT此頁表格第2項) 綜合所得稅報稅常見錯誤之應行注意事項報你知P.2(PPT此頁表格第3、4項)
  63. 參考資料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4、P.5 綜所稅申報懶人包(2016年5月)P.34
  64. 參考資料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1 綜所稅申報懶人包(2016年5月)P.33
  65. 參考資料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1、P.2
  66. 參考資料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2(PPT此頁表格第1、2項) 綜合所得稅報稅常見錯誤之應行注意事項報你知P.1(PPT此頁表格第3、4項)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108/1/2發布)
  67. 參考資料 綜合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類型一覽表P.3(PPT此頁表格第1~4項)
  68. 參考資料 綜所稅申報懶人包(2016年5月)P.36(PPT此頁第1、2項) 綜合所得稅報稅常見錯誤之應行注意事項報你知P.2(PPT此頁第3項)
  69. 參考資料 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綜所稅 配偶父母可列扶養-本局新聞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70. 參考資料 1306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71. 參考資料 1305 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72. 參考資料 財政部660903台財稅第35934號函_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有所得者可分別或合併申報
  73. 參考資料 重複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為先申報者先認列?
  74. 參考資料 學園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