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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選 -- 合理水價
- 7. 2. 基本費之收取 由於用戶裝表後,自來水事業必須經常維持足夠水壓及水量以供用戶隨時使用,故無論用戶是否用水,亦須支付所需之人事費、維護費、折舊、利息等基本營運維持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由用戶負擔部分基本營運維持費用,故按水表口徑大小不同收取基本費。
- 10. 3. 分段(級)累進費率 現行自來水水費之計價,除按用戶水表口徑大小收取不同之基本費外,再基於水源開發成本及供水單位成本,隨量之增加而不斷提高,及鼓勵節約用水之精神,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累進費率計收水費。目前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採四段累進計價,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則採五級累進計價,兩單位之水費價目(格)表如下:
- 12. 段別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每度單價 7.00 9.00 11.00 11.50 每月抄表 實用度數 (之方公尺) 1-10 度 11-30 度 31-50 度 51 度以上 累積差額(元) 0 -20 -80 -105 隔月抄表 實用度數 (之方公尺) 1-20 度 21-60 度 61-100 度 101 度以上 累積差額(元)
- 13.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價格表 用水量級別 水量及水價 基本費 使用水量及累進單價 一 二 三 四 五 用水量(立方公尺) 照下表計算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 以上 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5.00 5.20 5.70 6.50 7.60
- 14. 4. 水價偏低不合理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現行平均單位水價為 9 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 7.5 元外加 0.2 元作為回饋台北水源特定區居民地方公共建設費用,實施多年來,自來水公司之給水投資報酬率不但未達法定下限 5 %,且大都為負報酬,需以新裝等收入來彌補虧損,而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雖略有盈餘,但近二年度平均亦僅 1.1 %,
- 16. 5. 自來水費占國民所得與消費支出情形及與世界各國水價比較 自來水之計算單位為立方公尺(度),一立方公尺為 1,000 公升,如以一公升( 1,000cc )寶特瓶裝包裝水,一立方公尺可裝 1,000 瓶,市價約 15,000 元,而目前每度自來水平均售價才 7.5 元及 9 元,與包裝水相差頗鉅。又依據國民所得與消費支出計算,
- 18. 台灣地區自來水費占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消費支出比率 單位:元 資料來源: 1. 行政院主計處 89 年 3 月國民所得主要指標 2.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88 年 10 月重要營運統計速報 3. 台北市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 87 年版 年度 每人每年自來水費 每人每年國民所得 每人每年消費支出 占國民所得比率 (%) 占消費支出比率 (%) 台灣省 台北市 台灣省 台北市 台灣省 台北市 85 761 781 322987 212267 0.23 0.23 0.36 0.37 86 789 788 352279 225685 0.22 0.22 0.35 0.35 87 847 860 367792 238204 0.23 0.23 0.36 0.36
- 20. 最近五年世界各國水價相關資料一覽表 國家 城市 水價 新台幣元 / 度 統計時間 備註 中華民國 台北市 7.7 1998 含營業稅及每度 0.2 元水源回饋費 台灣省 9.0 1998 香港 住宅用水 17 1998 1 港幣= 4 元台幣 商業用水 18 建築用水 28 遠洋漁船用水 18 非遠洋漁船用水 44
- 21. 中國 北京 3.6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上海 3.2 武漢 1.6 日本 東京 65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札幌 33.8 橫濱 22.1 名古屋 130.3 大阪 20.4 韓國 漢城 5.4 1998 1 美元= 30 元台 幣
- 22. 新加坡 家庭用水 24 1998 1 元坡幣= 20 元台幣 非家庭用水 23.5 運輸用水 38.4 印度 孟買 2.2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加爾各達 8.5 德里 3.6 印尼 萬隆 7.5 1996 1 美元= 28 元台幣 雅加達 13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 23. 馬來西雅 吉隆坡 3.4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檳城 1.7 尼泊爾 加德滿都 29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菲律賓 宿霧 23.4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馬尼拉 3.2 泰國 曼谷 5.1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以色列 特拉維夫 29.5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紐西蘭 威靈頓 19 1998 1 美元= 30 元台幣
- 24. 三、合理水價之探討 1. 水價結構之探討 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來水水價之訂定,應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28. 2. 成本之探討 目前自來水公司延用施行細則第廿條之一規定,其成本包括:給水成本、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其他營業費用及財務費用等項,又施行細則第廿條之三規定:「自來水事業計算平均單位水價公式中各項因子,應以擬定水價時最近一年度之決算,加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由此觀之,施行細則所規定之成本已含蓋所有成本並考慮物價變動因素及營運發展需要;
- 31. 3. 合理利潤之探討 自來水事業為公用事業,雖不能像一般企業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但亦為經濟性事業,須有合理之利潤以供事業發展之用。故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來水價之訂定,應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第二項規定:「前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
- 34. 4. 合理水價 依據八十八年度決算計算,兩自來水事業在投資報酬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之應有平均單位水價如下:
- 35. 投資報酬率 (%) 平均單位水價(元) 自來水公司 北水處 5 15.28 10.49 6 16.13 10.94 7 16.99 11.40 8 17.84 11.85 9 18.70 12.31
- 36. 四、水價調整程序之探討 1. 現行調整水價程序 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調整水價應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自來水公司部分,過去調整水價除經省政會議審查外,均依據施行細則第廿條之五第二項規定送省議會備查,惟省議會則認為水價關係到人民負擔,每次均提大會審查。
- 40. 2. 水價調整程序之建議 鑑於現行法令之限制,水價調整不易,造成長年不調,一旦調整時,漲幅太高,使得民眾無法適應,更增加調整水價之困難,也因而使自來水事業經營困難,除無法全面汰換舊漏管線及提升供水品質,以滿足民眾需求外,亦因水價偏低無法以價制量,使民眾珍惜水資源,造成需再建新水庫之壓力的事實。
- 49. 1. 訂定基本生活用水量 自來水是生活必需品,政府有義務提供民眾基本之生活用水量,而此基本生活用水量,則採低廉之水價(惟以不低於平均單位成本為宜);超出此範圍之用水量,則藉分段累進費率收取較高水費,以促使國人珍惜日益珍貴之水資源。
- 50. 2. 加大分段累進費率 現行水費價目之分段累進級距,最高僅二元,無法促使用戶節約用水,為充分反映用水量越多成本越高之事實,及以價制量,減緩水源開發壓力,故應顯著加大各段之累進費率差距。
- 51. 3. 對水源缺乏之高成本地區之用水,應予以限制 自來水公司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係採統一水價,對水源缺乏或需多段加壓之高成本地區,雖其成本高於售價數倍,如谷關每度成本 361 元、梨山 71.24 元,阿里山 54.27 元、喜義樂野 250.46 元、台東泰源 91.97 元,
- 53. 4. 透過修法取消優待水費 自來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根據此規定,目前自來水事業給予免費用水有消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