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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意見徵集部會回應表單 網路交易課稅議題
- 1. vTaiwan 線上意見徵集部會回應表單-網路交易課稅議題
104 年 3 月 9 日版
主議題一:經常性進口低價貨物,是否取消免稅?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104.02.09 vtaiwan 請 @MOFTA 有空時回應,在目前海關程序
裡,「將秤重列為課稅參考」以及「判斷為自用
或贈與」這兩項措施,實務上是否可行?會有
哪些相關考量?
104.02.26 感謝@bestian 及@ifulita 之提問,有關「將秤
重列為課稅參考」及「判斷為自用或贈與」在實
務上以郵寄或快遞寄送判斷會有其困難,且海
關關稅屬過境稅性質,屬消費稅屬性的營業稅
亦由海關於貨物進口時併同關稅一併代徵,於
貨物通關時尚無法針對其用途究屬自用或贈與
予以認定免稅,如為旅客攜帶入境則較為容易
判斷,但須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
稅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04.03.01 clkao 請問 @MOFTA,我國目前依快遞貨物通關辦
法定義之「低價貨物」及「低價應稅貨物」完稅
價格之金額級距分布、主要貨品種類為何?近
五年變化為何?
(如,單筆金額 3000 以下現屬免稅,全年
共 X 筆、總額 Y 元,前五大類貨品為:... ,
過去五年變化為... ;單筆金額 3001-4000 元
者,全年共 A 筆、總額 B 元,前五大類貨品
104.03.05 感謝@clkao 的意見。財政部關務署答覆如下:ㄧ
依據現行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1 條規定,
進口快遞貨物區分為 4 類,「快遞文件」、「低價
免稅」:完稅價格新臺幣(以下同)3000 元以
下者、「低價應稅」:3001 元至 50000 元者、
「高價快遞貨物」:超過 50000 元者。
二、有關主要貨物種類為何及近 5 年變化為何
等節,本署網站統計資料庫系統尚無法以前開
方式進行統計,僅按年度可查得近年有關「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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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議題四:未遵循者之處理方式?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104.02.06 Jalin 一、於過往,有管轄地域之界線者,對未遵循規範者採取強
制手段,有可能落實制度設計之目的(供給創造需求理論)。
但於今網路無國界之虛擬網路世界,應採取不同手段,才
能達到相同目的(需求創造供給理論)。
二、以往制度設計者,往往先畫靶(目的),再訂規範以作為
達到目的之手段;但制度設計者之想法,往往與人民需求
有相當落差。致人民有脫法行為,最終無法落實制度之設計。
這就是我們強調「公民參與」之重要性。
三、採取強制手段之設計,可以採「比例原則」為界線,即憲
法第 23 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如果沒有這4 種情形,即無採取強制手段之必
要(憲法之界線)。此,亦當是政府從事法規鬆綁之判定準則。
四、經濟學者凱因斯「需求創造供給理論」,正契合當今「公
民參與」公共政策需求:政策制定者如欲採取強制手段,應
先問問民眾或利害關係人,並將其所蒐集意見提供政策決
定者參考。
五、孟子有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施政
者往往重視短期善行,而缺乏長遠法制化想法;縱雖空有
法律(即使是強制手段),但因缺乏執行力,終究仍淪為不切
實際之空談。
104.02.25 感謝@Jalin 及@uniphx1 之
建議。有關對未遵循者實施
強制手段是否合宜,本署
已在研議中,並委託專家學
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
議,請不吝指教,本署將
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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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02.15 uniphx1 謝謝 jalin 的意見。這個議題難度很高的理由,是因為消費稅
屬間接稅性質,也就是實質負担租稅的人跟法定的納稅義
務人原則上不會同ㄧ,也就是把原本應該由消費財貨的消
費者繳稅義務,透過租稅法定主義轉嫁給銷售這些財貨的
公司行號代收代繳掉,這和所得稅直接對所得人課稅,所
以實質負稅者與繳稅者同ㄧ的設計並不ㄧ樣。但是這個間接
稅的屬性,在遇到跨境交易時就遭遇瓶頸,因為境外銷售
者把財貨賣到國內來的時候,如果這個賣家在台灣不設立
分公司或門市部等所謂的固定營業場所或者常設機構,我
國政府對這個國外賣家是沒有加諸他向國內消費者代收代
繳消費稅款的義務,簡單講,就是對他沒法行使稽徵權。這
個入境的財貨如果是有實體的,不論是買賣物或租賃物,
都會交由通商口岸的海關來代徵,似乎沒什麼爭議,但是
該輸進的財貨如果是虛擬的,如電子書、線上圖貼、網路遊
戲等一條網路線就介接完成買賣兩方的交易,因為不會有
實體通關的程序,所以無法由海關代徵,這時間接稅制就
會面臨找誰收稅的難題,既沒法對這個在國內無據點的境
外賣家課,也沒法請海關幫忙收的窘境。
這種跨境輸入的純線上交易,如果國內買方是公司行號,
可以自動報繳,倒也還好,但遇到國內個人買家,究竟是
要考量無人可幫忙代收而乾脆放棄課稅權的做法(如日本),
還是採逆向課稅機制,直接叫這個個人買家當納稅義務人
去向公庫繳掉(如台灣),其實是各有所本的。當然,如果要
104.02.25 感謝@Jalin 及@uniphx1 之
建議。有關對未遵循者實施
強制手段是否合宜,本署
已在研議中,並委託專家學
者進行研究,如有具體建
議,請不吝指教,本署將
納入研議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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