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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3



          第一章        總則編

  第一節     土地法及相關條文中之重要定義



 下列何者非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改良土地?                       
 水土保持   埋設管道   開挖水溝   設定負擔
                         【97 第二次經紀人】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
     指左列各款而言。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
     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
     路等。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
     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因下列何種原因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                
 縣市時,適用土地法有關不在地主之規定?
 因學業離開   因避債離開    因擔任政府公職離開        
 因九二一震災離開                  【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空地係指編為下列何種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               
 農牧用地   交通用地   建築用地   遊憩用地
                           【94 身心五等】




                  - 3-
004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土地法第 87 條:「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
           二十者,視為空地。」
  土地法第七條所規定之土地債券,明訂由以下那一銀行發行?                  
      中央銀行    台灣銀行      土地銀行    農民銀行
                             【94 初等、95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7 條:「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
           發行之債券。」
  地政機關與土地法之關聯,依土地法第 3 條定之,以下何者為                
      是?
      管理機關    執行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機
      關                               【94 初等】
      :土地法第 3 條:「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
           行之。」
  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縣(市),繼續滿多                  
      久期限者,依法稱為不在地主?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95 初等】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因下列何種原因離開土地所在地時,適用土地法                  
      有關不在地主之規定?
      入閣任公職      出國留學    戰爭變亂    移民國外
                                      【95 初等】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5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                       
 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
 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
 地,稱為:
 空地     荒地    廢地     雜地       【95 原住民五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7 款:「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
        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
        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
        用地。」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所謂空地,指已完成公共設施之地區,                       
 雖有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之
 多少,且經政府認定應予增建之建築用地?
  5%    10%    12%    15%           【97 初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7 款:「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
        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
        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
        用地。」
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
 市或縣(市),繼續滿幾年,即成為不在地主?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 5-
006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節   土地分類
      分類方式                對應法條與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
               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
               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依使用方式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
               堤堰等屬之。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項)
              公有土地: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
 依權屬劃分         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土地法第 4 條)
              私有土地: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7


         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
         為國有土地。(土地法第 10 條)
        都市土地:
         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
依計畫劃分    第 1 款)
        非都市土地: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
         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
         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都
         市計畫法第 32 條)
        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
依使用管制     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
情形        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區域計
          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
          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
          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
          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非都市
          定目的事業用地。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
        空地與荒地:
        空地: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
其他        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土地法第 87 條)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
          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




                   - 7-
008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
               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7 款)
             荒地: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土地法第
              88 條)




  以下何者為公務用不動產?                               
      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的土地       國立中正大學的校地     
      台糖公司的土地     省道台一線的土地       【94 地特五等】
      :所謂公務用,是指行使公共業務而言。國立大學校地是利
         用來從事教育事業使用,因此屬於公務用不動產。台糖公
         司的土地僅屬於其台糖公司資產,並不一定用來進行公共
         業務,因此非屬公務用不動產。
  下列何者為公共用不動產?                               
      台北市仁愛路土地       國立台北大學校地    中華電信公
      司的土地    總統府的基地             【94 地特五等】
      :公共用與公務用的差別,在於執行業務的有無。都是
         用來執行某種業務的不動產,因此應屬於公務用不動產。
  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有上限規定,何謂城市地方?                     
      直轄市    省轄市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區域計畫
      範圍內土地                       【94 地特五等】
  下列何者為都市土地的正確定義?                            
      直轄市的土地       直轄市和省轄市的土地    依法發布都
      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       直轄市、省轄市和縣轄市的土地
                                  【94 地特五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1 項:「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
         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9


 依土地法規定,水源地屬於下列何種類土地?                         
 建築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它土
 地                            【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依土地法規定,飛機基地屬於下列何種類土地?                        
 建築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它土
 地                      【94 身心五等、95 初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土地法所謂公有土地有數種,以下何者為非?                         
 國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     村(里)有土地      直轄
 市有土地                              【94 初等】
 :土地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
     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依土地法第 2 條之分類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交通水利用地?                 
 碼頭    港灣   水源地   飛機基地    【96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 9-
010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幾種使                
      用分區與編定為幾種使用地?
      九種分區,十種用地      九種分區,十五種用地    十種分
      區,十八種用地      十種分區,十五種用地      【97 初等】
      :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及第 3 條,目前共有十
           種分區,十八種用地。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屬於建築用地?                       
      碼頭    堤堰   港灣   道路        【97 初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農業用地」與「耕地」,其空間範圍關係                
      為:
      農業用地等於耕地       農業用地大於耕地    農業用地小
      於耕地    農業用地與耕地無法比較         【93 地特五等】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一○、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
           下列使用之土地: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1


        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
        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
        場、檢驗場等用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
                        「十一、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農業用地的範圍橫跨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而耕地僅
       限於區域計畫法所劃定的幾種分區用地,因此農業用地
       範圍大於耕地。
 土地法第 2 條對土地分類,係採何標準為之?                          
 依土地之使用性質        依行政區劃     依土地權屬         依
 土地使用管制                               【93 普考】
 :土地法第 2 條:「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三節       土地權利取得與消滅


        1   土地取得

民法:
取得方式                    援引條文
       時效完成: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原始取得
            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
            為所有人。(民法第 770 條)
       除斥期間經過: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




                     - 11-
012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 923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
             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第 924 條)
         買賣、拍賣、交換、贈與、繼承、遺贈、捐助、抵償債權、強
 繼受取得
         制執行。
 土地法:
      取得方式                  援引條文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
 回復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
                               (土地法第 12 條)
               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
 岸地自然增加取得      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
               使用受益之權。(土地法第 1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
               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
 承墾公有荒地
               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土地法第 133 條第 1 項)
               土地重劃後 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
                     ,
                所有權人 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
                    。
                         (土地法第 136 條)
                分配者,得變通補償。
 土地重劃分配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
                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
                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
                分者,不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
               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
 區段徵收領回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
               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
徵收取得
             地。(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土地法第 208 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之規
時效取得         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
                             (土地法第 54 條)
             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申
              請設定地上權,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
              用者為準。為適應居住需要,原住民並得就依法得為
              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定地上權。(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
              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
              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
其他            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
              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
              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條例施行
              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
              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
              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0 條)




       2   土地所有權消滅

民法:
                        援引條文
拋棄                           (民法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占有時效完成
            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69 條)




                    - 13-
014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
              為所有人。(民法第 770 條)換言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所
              有權消滅。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
              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 923 條)
 期間除斥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
              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第 924 條)換言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消滅。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
              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無人繼承
                               (民法第 1178 條)
              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第 1178 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
              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民
              法第 1185 條)
 土地法:
      取得方式                 援引條文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
 自然變遷
              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
              確定登記之面積,應按原有證明文件所載四至範圍以內,
              依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登記之。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
 測 量 後 超 過 之 土 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載面積十
 地未承領         分之一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
              分之二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
              先繳價承領登記。(土地法第 63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
 逾期未辦總登記
              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5


          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
          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 57 條)
          政府於低報地價、超額私有土地或空地、荒地時,對於土
          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或移轉現值過低者,或超額建築用
照價收買
          地未依期限使用等情形時,政府與以照價收買。(平均地
          權條例第 16、26、72、76 條、土地法第 29、89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土地法第 208 條)土地所有權於
          徵收後消滅。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之規
時效取得      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
          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土地法第 54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
          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
          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
          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
逾期未辦繼承
          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
          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
          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
                           (土地法第 73 條
          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之 1)




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變成:                               
 國有土地    省有土地    市有土地   鄉鎮有土地
                             【94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
       有土地。」
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視為:                   




                   - 15-
016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土地所有人原有的土地      互易(交換)取得的土地       買
      賣取得的土地    時效取得的土地           【94 地特五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
           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
           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
           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 依土地法規定,若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該土地之權利歸屬                 
      為何?
      中華民國國有      土地所在行政區之地方自治單位,如直轄
      市、縣(市)有      仍為私有   無主物      【94 初等】
      :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
           有土地。」
  依土地法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                 
      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
      權?
      其接連地之使用權人       其接連地之地上權人     其接連
      地之所有權人    其接連地之地役權人
                            【95 身心五等、95 初等】
      :土地法第 13 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
           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
           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其產權歸屬為何?                  
      無主土地    國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     鄉(鎮、市)
      有土地                   【95 初等、96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
           有土地。」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
      的狀態為何?
      視為移轉    視為拋棄   視為消滅      視為回復
                                  【95 原住民五等】
      :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7


     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 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之浮覆地,依                   
 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可優先取得其所有權?
 水利局       該地所在之鄉鎮公所      最先發現該浮覆地者
 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96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13 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
     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
     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
 消滅;若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可回復其
 所有權,此種取得之性質為: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附合取得    保留取得
                                    【97 初等】
 :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
     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
     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四節      土地移轉及取得限制


        1    不得私有土地

土地法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
 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
 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
 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
 地。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
 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




                    - 17-
018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有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第 15 條: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前項所稱之
      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2    外國人取得用地限制

 不得移轉於外國人之土地限制: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
      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
      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外國人取得土地相關規定:
      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
       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
       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
       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
       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
       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下列土地何者不得私有?                                  
      建築基地     農地    林地   礦泉地   【94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
         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
         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9


      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
      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 下列土地何者可以移轉給外國人?                              
 農地   林地   漁地    水源地      【94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公地放領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屆滿幾年才可移轉所有                   
 權?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94 地特五等】
 因繼承關係而於我國取得礦地之外國人,未於規定期限出售該                  
 地者,依法政府當如何處理之?
 沒收   徵收   照價收買    公開標售 【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
      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
      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
      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
      一相關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土地何者不得為私有,已成為私有者,得                  
 依法徵收之?
 公共交通道路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之名勝古蹟          漁地
 林地                          【94 身心五等】
 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
   :                   :          :
      五、公共交通道路。……」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鹽地   農地   漁地    林地
        【94、96 身心五等、94、97 初等、95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 19-
020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美籍 Williomson 先生欲於台北市取得住宅用途之土地時,依土          
      地法規定需向何機關申請核准?
      外交部   內政部     國防部   台北市政府【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
         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
         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因為欲取得之住宅用地位在台北市,因此需向台北
         市政府申請核准。
 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仍得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於我國租購土                 
      地。以下何者為非?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依法取得特定
      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外國人取得土地後,若土
      地變更用途,須依所述申請核准         選項及選項之申請
      准駁與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決定
                                     【94 初等】
      :土地法第 20 條第 2 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
         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
         地政機關備查。」
 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於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土地時,應限             
      時出售於本國人,否則將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請問以下關於出售期限何者正確?
      自得知繼承之日起算二年內          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
      起算二年內    自得知繼承之日起算三年內        自辦理繼承
      登記完畢之日起算三年內                    【94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
         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21


    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
    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
    一相關規定。」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該土地若為外國人不得取得者,如                
 何處理?
 應於繼承開始起一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應於繼承開始起
 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一年
 內出售與本國人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
 售與本國人                           【94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
    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
    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
    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
    一相關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農地    漁地   遊憩用地   建築用地      【95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美國籍 John 君因繼承關係取得台南縣一筆林地,則依土地法             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John 君依法不可繼承該筆土地,應放棄繼承權,給本國的
 繼承人繼承     John 君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出售
 與本國人     John 君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內出售與
 本國人     John 君依法繼承後,若逾規定期限未出售,則依
 法應由台南縣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95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
    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
    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




                  - 21-
022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
          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
          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使用別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                  
      租賃於外國人?
      商店及工廠用地      墓地    水源地   醫院用地
                                   【95 原住民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外國人在台灣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何種層級政府                  
      機關申請核准?
      國有財產局    省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外交
      部                            【95 原住民五等】
      :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
          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
          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
  依土地法之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
      妨害基本國策時,得由下列何機關制止之?
      行政院   內政部    法院    行政法院 【96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6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
          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
          之。」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下列何                  
      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行政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96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9 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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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 綜合題庫解析(土地法大意.土地行政大意)-2013初.五學儒

  • 1.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3 第一章 總則編 第一節 土地法及相關條文中之重要定義  下列何者非平均地權條例所稱之改良土地?  水土保持 埋設管道 開挖水溝 設定負擔 【97 第二次經紀人】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 指左列各款而言。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 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鋪築道 路等。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 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 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因下列何種原因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  縣市時,適用土地法有關不在地主之規定? 因學業離開 因避債離開 因擔任政府公職離開  因九二一震災離開 【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空地係指編為下列何種用地而未依法使用者?  農牧用地 交通用地 建築用地 遊憩用地 【94 身心五等】 - 3-
  • 2. 004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土地法第 87 條:「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 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 二十者,視為空地。」  土地法第七條所規定之土地債券,明訂由以下那一銀行發行?  中央銀行 台灣銀行 土地銀行 農民銀行 【94 初等、95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7 條:「本法所稱土地債券,為土地銀行依法所 發行之債券。」  地政機關與土地法之關聯,依土地法第 3 條定之,以下何者為  是? 管理機關 執行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機 關 【94 初等】 :土地法第 3 條:「本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 行之。」  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縣(市),繼續滿多  久期限者,依法稱為不在地主?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95 初等】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因下列何種原因離開土地所在地時,適用土地法  有關不在地主之規定? 入閣任公職 出國留學 戰爭變亂 移民國外 【95 初等】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 3.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5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  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 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 地,稱為: 空地 荒地 廢地 雜地 【95 原住民五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7 款:「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 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 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 用地。」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所謂空地,指已完成公共設施之地區,  雖有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之 多少,且經政府認定應予增建之建築用地?  5%  10%  12%  15% 【97 初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7 款:「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 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 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 用地。」 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 市或縣(市),繼續滿幾年,即成為不在地主?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 5-
  • 4. 006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土地法第 8 條:「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 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 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 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 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節 土地分類 分類方式 對應法條與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 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 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依使用方式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 堤堰等屬之。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項) 公有土地: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 依權屬劃分 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土地法第 4 條) 私有土地: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
  • 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7 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 為國有土地。(土地法第 10 條) 都市土地: 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 依計畫劃分 第 1 款) 非都市土地: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 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 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都 市計畫法第 32 條) 非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 依使用管制 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 情形 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區域計 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 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 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 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非都市 定目的事業用地。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 條) 空地與荒地: 空地: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 其他 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土地法第 87 條) 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 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 - 7-
  • 6. 008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 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7 款) 荒地: 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土地法第 88 條)  以下何者為公務用不動產?  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的土地 國立中正大學的校地  台糖公司的土地 省道台一線的土地 【94 地特五等】 :所謂公務用,是指行使公共業務而言。國立大學校地是利 用來從事教育事業使用,因此屬於公務用不動產。台糖公 司的土地僅屬於其台糖公司資產,並不一定用來進行公共 業務,因此非屬公務用不動產。  下列何者為公共用不動產?  台北市仁愛路土地 國立台北大學校地 中華電信公 司的土地 總統府的基地 【94 地特五等】 :公共用與公務用的差別,在於執行業務的有無。都是 用來執行某種業務的不動產,因此應屬於公務用不動產。  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有上限規定,何謂城市地方?  直轄市 省轄市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 區域計畫 範圍內土地 【94 地特五等】  下列何者為都市土地的正確定義?  直轄市的土地 直轄市和省轄市的土地 依法發布都 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 直轄市、省轄市和縣轄市的土地 【94 地特五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 1 項:「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 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 7.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09  依土地法規定,水源地屬於下列何種類土地?  建築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它土 地 【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依土地法規定,飛機基地屬於下列何種類土地?  建築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其它土 地 【94 身心五等、95 初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土地法所謂公有土地有數種,以下何者為非?  國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 村(里)有土地 直轄 市有土地 【94 初等】 :土地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 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依土地法第 2 條之分類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交通水利用地?  碼頭 港灣 水源地 飛機基地 【96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 9-
  • 8. 010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幾種使  用分區與編定為幾種使用地? 九種分區,十種用地 九種分區,十五種用地 十種分 區,十八種用地 十種分區,十五種用地 【97 初等】 :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及第 3 條,目前共有十 種分區,十八種用地。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屬於建築用地?  碼頭 堤堰 港灣 道路 【97 初等】 :土地法第 2 條第 1 項:「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 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 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第二類:直 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 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 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第 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 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農業用地」與「耕地」,其空間範圍關係  為: 農業用地等於耕地 農業用地大於耕地 農業用地小 於耕地 農業用地與耕地無法比較 【93 地特五等】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一○、農業用地: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 下列使用之土地: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
  • 9.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1 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 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 場、檢驗場等用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 「十一、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 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農業用地的範圍橫跨非都市土地與都市土地,而耕地僅 限於區域計畫法所劃定的幾種分區用地,因此農業用地 範圍大於耕地。  土地法第 2 條對土地分類,係採何標準為之?  依土地之使用性質 依行政區劃 依土地權屬 依 土地使用管制 【93 普考】 :土地法第 2 條:「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三節 土地權利取得與消滅 1 土地取得 民法: 取得方式 援引條文 時效完成: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原始取得 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 為所有人。(民法第 770 條) 除斥期間經過: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 - 11-
  • 10. 012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 923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 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第 924 條) 買賣、拍賣、交換、贈與、繼承、遺贈、捐助、抵償債權、強 繼受取得 制執行。 土地法: 取得方式 援引條文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 回復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 (土地法第 12 條) 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 岸地自然增加取得 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 使用受益之權。(土地法第 1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 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 承墾公有荒地 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土地法第 133 條第 1 項) 土地重劃後 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 , 所有權人 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 。 (土地法第 136 條) 分配者,得變通補償。 土地重劃分配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 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 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 分者,不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 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 區段徵收領回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 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
  • 11.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 徵收取得 地。(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土地法第 208 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之規 時效取得 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 (土地法第 54 條) 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得就原有自住房屋基地申 請設定地上權,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 用者為準。為適應居住需要,原住民並得就依法得為 建築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設定地上權。(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 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 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 其他 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 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 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條例施行 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 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 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0 條) 2 土地所有權消滅 民法: 援引條文 拋棄 (民法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 占有時效完成 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69 條) - 13-
  • 12. 014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 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 為所有人。(民法第 770 條)換言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所 有權消滅。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 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 923 條) 期間除斥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 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第 924 條)換言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消滅。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 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 無人繼承 (民法第 1178 條) 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第 1178 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 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民 法第 1185 條) 土地法: 取得方式 援引條文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 自然變遷 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 確定登記之面積,應按原有證明文件所載四至範圍以內, 依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登記之。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 測 量 後 超 過 之 土 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載面積十 地未承領 分之一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 分之二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 先繳價承領登記。(土地法第 63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 逾期未辦總登記 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 13.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5 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 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 57 條) 政府於低報地價、超額私有土地或空地、荒地時,對於土 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或移轉現值過低者,或超額建築用 照價收買 地未依期限使用等情形時,政府與以照價收買。(平均地 權條例第 16、26、72、76 條、土地法第 29、89 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土地法第 208 條)土地所有權於 徵收後消滅。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之規 時效取得 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 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土地法第 54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 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 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 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 逾期未辦繼承 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 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 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 (土地法第 73 條 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之 1)  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變成:  國有土地 省有土地 市有土地 鄉鎮有土地 【94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 有土地。」 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視為:  - 15-
  • 14. 016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土地所有人原有的土地 互易(交換)取得的土地 買 賣取得的土地 時效取得的土地 【94 地特五等】 :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 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 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 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 依土地法規定,若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該土地之權利歸屬  為何? 中華民國國有 土地所在行政區之地方自治單位,如直轄 市、縣(市)有 仍為私有 無主物 【94 初等】 :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 有土地。」  依土地法規定,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  自然增加時,下列何者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 權? 其接連地之使用權人 其接連地之地上權人 其接連 地之所有權人 其接連地之地役權人 【95 身心五等、95 初等】 :土地法第 13 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 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 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其產權歸屬為何?  無主土地 國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 鄉(鎮、市) 有土地 【95 初等、96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 有土地。」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 的狀態為何? 視為移轉 視為拋棄 視為消滅 視為回復 【95 原住民五等】 :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
  • 1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7 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 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之浮覆地,依  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可優先取得其所有權? 水利局 該地所在之鄉鎮公所 最先發現該浮覆地者 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 【96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13 條:「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 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 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 消滅;若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可回復其 所有權,此種取得之性質為: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附合取得 保留取得 【97 初等】 :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 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 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四節 土地移轉及取得限制 1 不得私有土地 土地法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 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 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 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 地。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 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 - 17-
  • 16. 018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有者,不在此限。」 土地法第 15 條: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前項所稱之 礦,以礦業法所規定之種類為限。」 2 外國人取得用地限制 不得移轉於外國人之土地限制: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 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 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外國人取得土地相關規定: 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 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一、住宅。二、營業處所、辦公 場所、商店及工廠。三、教堂。四、醫院。五、外僑子弟學校。六、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七、墳場。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 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 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 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下列土地何者不得私有?  建築基地 農地 林地 礦泉地 【94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 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 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
  • 17.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19 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 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 下列土地何者可以移轉給外國人?  農地 林地 漁地 水源地 【94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公地放領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屆滿幾年才可移轉所有  權?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94 地特五等】  因繼承關係而於我國取得礦地之外國人,未於規定期限出售該  地者,依法政府當如何處理之? 沒收 徵收 照價收買 公開標售 【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 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 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 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 一相關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土地何者不得為私有,已成為私有者,得  依法徵收之? 公共交通道路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之名勝古蹟 漁地 林地 【94 身心五等】  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 : : : 五、公共交通道路。……」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得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鹽地 農地 漁地 林地 【94、96 身心五等、94、97 初等、95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 19-
  • 18. 020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美籍 Williomson 先生欲於台北市取得住宅用途之土地時,依土  地法規定需向何機關申請核准? 外交部 內政部 國防部 台北市政府【94 身心五等】 :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 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 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因為欲取得之住宅用地位在台北市,因此需向台北 市政府申請核准。  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仍得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於我國租購土  地。以下何者為非?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依法取得特定 用途之土地 外國人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外國人取得土地後,若土 地變更用途,須依所述申請核准 選項及選項之申請 准駁與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決定 【94 初等】 :土地法第 20 條第 2 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 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 地政機關備查。」 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於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土地時,應限  時出售於本國人,否則將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請問以下關於出售期限何者正確? 自得知繼承之日起算二年內 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 起算二年內 自得知繼承之日起算三年內 自辦理繼承 登記完畢之日起算三年內 【94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 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
  • 19.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總則編 021 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 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 一相關規定。」 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該土地若為外國人不得取得者,如  何處理? 應於繼承開始起一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應於繼承開始起 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一年 內出售與本國人 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 售與本國人 【94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 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 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 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 一相關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農地 漁地 遊憩用地 建築用地 【95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美國籍 John 君因繼承關係取得台南縣一筆林地,則依土地法 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John 君依法不可繼承該筆土地,應放棄繼承權,給本國的 繼承人繼承  John 君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出售 與本國人  John 君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年內出售與 本國人  John 君依法繼承後,若逾規定期限未出售,則依 法應由台南縣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95 初等】 :土地法第 17 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 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 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 - 21-
  • 20. 022 第一部分 土地法大意 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 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 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使用別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  租賃於外國人? 商店及工廠用地 墓地 水源地 醫院用地 【95 原住民五等】 :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 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 邊境之土地。」  外國人在台灣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何種層級政府  機關申請核准? 國有財產局 省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外交 部 【95 原住民五等】 :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 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其依前條 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  依土地法之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 妨害基本國策時,得由下列何機關制止之? 行政院 內政部 法院 行政法院 【96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6 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 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 之。」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我國土地時,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下列何  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行政院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96 地特五等】 :土地法第 19 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