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在台灣
- 1. 婚 姻 平 權Marriage Equality
- 9. 婚姻平權草案修改了哪些法條 - 1
尤美女版 許毓仁版 時代力量版
民法971-1
新增。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民法第1063條外)
無
民法972
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男女)
民法973
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
民法980
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
民法1079-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新增第二項:法院為前項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
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無
稱謂
(民法總計
81條條文)
未更改 見下頁
- 10. • 許毓仁版與時代力量版之稱謂改變:
婚姻平權草案修改了哪些法條 - 2
現行用語 夫妻 父母 夫妻財產 養父母 子婦、女婿 祖父母
修正用語 配偶 雙親 婚姻財產 養親 子女之配偶 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 民法971-1除外條款(即同性婚姻不適用):民法1063(婚生子女之推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受孕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如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不是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應於知悉後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完整修正條文及連署委員看這裡:http://www.pridewatch.tw/beta/2016bill
(此介紹僅以較口語化方式改寫部分條文,並無刪改條文本身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