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
- 3.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 3 月 15 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这一国际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
盟组织于 1983 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
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权益。
- 4.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国前总统约翰 · 肯尼迪在
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
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
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
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
标。 1983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
的 3 月 15 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
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
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
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 5. 从 1983 年以来,每年的 3 月 15 日,世界
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
念活动。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
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
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
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同时,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 督促企
业重视消费者权益 ; 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
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而今,“ 3.15 国际消
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经成为具有广泛
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 9. 活动环节一: 消费者的回忆
请谈谈在你的家乡举办过的 3·15 消费
者权益日的活动?
你能想出一些新的 3·15 活动吗?
- 10.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国家之一。 1968 年日本颁布的《保护消费者
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
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
、《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
重量法》等一系对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
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 14. 1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
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的权利,包括: (1) 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 (2) 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
方式; (3) 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
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 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
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 16. 5 .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
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 条的
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
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 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 服务的接受
者; (3) 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
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
的内容包括: (1) 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
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
偿; (2) 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
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 17. 6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中国消
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
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
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
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
更加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 18. 7
.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
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
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
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
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 19. 8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
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
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
,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
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
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
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
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
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 24. 活动环节二 : 请别小看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你有没有不堪回首的惨痛经
历?你有没有哑巴吃黄连的时候?你有没
有为自己,也为广大的消费者讨回公道?
如果有,请分享吧!
- 25. 有 5 种解决方式,可以任选其一解决,直接起诉到法院的,
就不用到其他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4 条: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先与经营者沟通,提出你的要求,如无法解决,以下四条
可任选其一做为解决方式)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提供相关票据及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经营者提供
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消协是社会团体,不具备强制等行政
手段)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一般涉及产品质量等方面问题)
- 29. 包换:
1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2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
使用的商品。
3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
送修之日起超过 90 日未修好的,或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
修理期超过 30 日的。
4 、根据上述三款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或
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
有效期自换货之日其重新计算。
- 30. 退货:
1 、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应予退
货。
2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
无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
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
,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
旧费。
3 、退货时,销售者应接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 32. 在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老太太史特拉遭受的实
际损失只有 2 万美元。陪审团却判决被告偿付高达 270 万
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
、故意的、恶意的、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惩罚
性赔偿法规,赔偿金额可以远高于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或精神损害。
1999 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早就知道油箱设计有问题,但为
了利润而不及时修改,造成了 6 人严重烧伤。法庭判决通
用汽车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 1 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48 亿
美元。这种惩罚性赔偿针对大企业,保护弱势群体,旨在
对侵权者主观上的恶意和不道德进行严惩,以求杀一儆百
。
- 33. 在 17 至 18 世纪的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
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
苦的案件。进入 20 世纪后,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
各种瑕疵商品导致的消费者损害案件也频繁发生。大公司
财大气粗,对于消费者的补偿性赔偿,很难遏制其为追逐
赢利,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冒险。于是,惩罚性
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
国内的消费者就没这么幸运了。
- 34. 罚金与隔靴搔痒
回望中国,期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法
律审判的呼声,早已高过对其道德审判。
但当消费者认为消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
弥补自己的损失,而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时,
不得不选择漫长而高成本的诉讼维权之路,正
因为如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部分企业
也继续铤而走险。
然而,最近有一个消息足够让消费者振奋。
- 35.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引入了对质量缺陷食品进
行“十倍价款赔偿”的法条。相对于消法中的两倍返还,这
显然又进了一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
度,才更有利于这一制度的实施。
值得期待的是,我国学者目前已起草了两个版本的《民
法典 · 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其中都引入了惩罚性
赔偿。版本一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人身自
由、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财产的,法院得在赔偿损害之外
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 3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版本
二规定:因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生产
者、销售者给予双倍价金的赔偿。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条件和惩罚额度上与英美法
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力度相比,仍如同隔靴搔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