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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3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
         重點題庫

       1 戶籍登記之種類
                   戶籍登記之種類
       出生登記:戶籍法第 6 條:「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
        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認領登記:戶籍法第 7 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戶籍法第 8 條第 1 項:「收養,應為收
        養登記。」第 2 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結婚,應為結婚登
        記。」第 2 項:「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戶籍法第 11 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應為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戶籍法第 12 條: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身分登記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籍法第 13 條:
                                 「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
        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
        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
                                「死亡或受死亡
        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2 項:「檢察機關、軍
        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3 項:「前項辦理程序、
        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
004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初設戶籍登記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
              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
              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遷出登記: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遷出原鄉(鎮、市、區)
               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
               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第 2 項:「全戶遷徙時,矯
               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第 3 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
               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
               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第 4
               項: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
               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遷入登記: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
                                  「由他鄉(鎮、市、區)遷
               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 2 項:「原有戶籍國民遷
               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
               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
               同。」
      遷徙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戶籍法第 18 條: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
               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分(合)戶登記:戶籍法第 19 條: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
               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出生地登記:戶籍法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
               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
               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
               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
               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
               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
               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五、在國外出生
               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
               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出
              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
              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法律依據
              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
              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
              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5




       2 戶之區分
                        戶之區分
共同生活戶 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共同事業戶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
        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單獨生活戶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法律依據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
相關試題    試就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戶之區分如何?【90 薦升】


       3 認領、收養與監護登記之比較
           認領           收養         監護
       區分成任意認領與強 收養云者,收養他人 係指監督及保護。為保
       制認領兩種:      之子女為自己子女, 護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任意認領:係指生 而法律上視同為婚生 之利益,有設置監護人
        父對於非婚生子女 子女之謂。收養使得 之必要。
        承認為其父而領為 血統上本無親子關係
        自己子女之行為。 的人之間,法律上擬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制其有親子關係,此
           「非婚生子 種依人為所創造的親
        項規定:
        女經生父認領者, 子關係,在法律上稱
        視為婚生子女。其 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
        經生父撫育者,視 親。民法第 1072 條規
        為認領。」第 2 項 定:
                    「收養他人之子女
        規 定 : 非 婚 生 子 為子女時,其收養者
             「
意義      女 與 其 生 母 之 關 為養父或養母,被收
        係 , 視 為 婚 生 子 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女,無須認領。」
       強制認領:亦稱生
        父之尋認或生父之
        搜索,謂非婚生子
        女或其生母或其他
006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法定代理人,對於
              應認領而不為認領
              之生父,向法院請
              求確定生父子女關
              係之存在,本此事
              實而創設法律上之
              親子關係。
            戶籍法第 7 條:「認 戶 籍 法 第 8 條 第 1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
                       「收養,應為收養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
            領,應為認領登記。」項:
                         登記。」第 2 項:
                                  「終 為能力人,依法設置、
      登記
                         止收養,應為終止收 選定、改定、酌定、指
                         養登記。」        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
                                      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 30 條:「認 戶籍法第 31 條: 戶籍法第 35 條第 1 項:
            領登記,以認領人為     「收養登記,以收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
            申請人;認領人不為     養人或被收養人為 為申請人。」 2 項:
                                         第   「輔
      申請人
            申請時,以被認領人     申請人。」       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
            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2 條: 請人。」第 3 項:
                                              「未成
                          「終止收養登記,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以收養人或被收養 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
                          人為申請人。」     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
                                      人。」
            何謂認領?何謂收養?何謂監護?依照戶籍法之規定,上開三種登
  歷屆試題
            記各以何人為申請人?                       【90 薦升】


              4 戶籍法所稱主管機關
  下列何者不是戶籍法上所稱的主管機關?             行政院    內政部     
      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 戶籍登記的單位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7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真?        戶籍登記,以社區為單      
 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
 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單獨生活者,得為
 一戶但不得為戶長     一人同時得有二戶籍
 :戶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第 2
      項:「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
      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
      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第 3 項:「一人同時不得有
      二戶籍。」
 戶籍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以下列何者為單位?         家   鄰   
 戶   里                         【97 地五】
 :戶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6 身分登記之類型
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屬於下列那一種登記?         身分登記      
 分(合)戶登記   遷徙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4 條。
 戶籍法上規定之身分登記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輔助登記     
 出生地登記    死亡登記    認領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
      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
      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


        7 遷徙登記之類型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非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    遷   
 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輔助登記
 :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
      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
008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
            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


               8 戶籍登記之辦理機關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戶籍登記,由那個機關單位辦理?                     直轄     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任一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警察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於其轄區內任一警察局
      :戶籍法第 5 條。
  下列關於戶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        
      戶籍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單獨生活
      戶者,得為一戶         戶籍登記由內政部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97 地五】
      :戶籍法第 5 條:「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9 出生登記之年齡
  對於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    
      出生登記      監護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6 條。
  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                    12 歲  15   
      歲     18 歲    20 歲                   【97 身五】
      :戶籍法第 6 條:「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
            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10 終止收養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 下列何者為非?
           ,                         認領 應為認領登記 
                                        ,               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不用登記   結婚,應為結
      婚登記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9


 :戶籍法第 7 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戶籍法第 8 條第 1 項:「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第 2
      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11 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          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
 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
 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
 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結婚,得為結婚登記
                              【96 地五改寫】
 :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有
      誤。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者,應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 12 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
      助登記。」
     戶籍法第 13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
      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2 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之機關
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何處申請結婚證明書            
 或離婚證明書?   全國各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鄉鎮市區公所   管轄地方法院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
010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 結婚證明書及離婚證明書之格式,由何機關定之?            鄉(鎮、      
      市、區)公所       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內
      政部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
             者,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
             婚證明書。」第 2 項:「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戶籍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3 監護登記
 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                 
      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監護登
      記    認領登記   輔助登記    設定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
           為監護登記。」


             14 輔助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
      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監護登記           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
      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
      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
      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
      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者,應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 12 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1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
        助登記。」
       戶籍法第 13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
        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
        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2 項:「檢察機關、軍事檢察
        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5 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送交對象
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             
 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
 送交下列何者?    當事人住所地警察局      內政部戶政司   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當事人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
       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
       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6 初設戶籍登記
 在台灣地區合法居住,逾 12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時,應為下列那一          
 種登記?    遷入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認領登記   出生
 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5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於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
 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輔助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初設
 戶籍登記    遷入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5 條。
012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 下列有關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中華民國國       
      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
      後,經核准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
      定居者    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 6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者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
           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
           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
           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
           登記。」


             17 遷出登記
  依戶籍法規定,原則上遷出原鄉(鎮、市、區)幾個月以上,應                           
      為遷出登記?       4 個月    3 個月    2 個月    1 個月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
  下列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在國內就學者得不為           
      遷出登記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為遷出登記               因公派駐境
      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 2 年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隨我國
      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出境 2 年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
           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
           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 出境幾年以上 應為遷出登記?
           ,      ,                           1年        
      2年   3年   4年
      :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
 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依戶籍法規定,下列那一種情                         
      形不適用之?     隨我國近海漁船出海作業之人員及其眷屬                  
      無理由滯留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在國外留學之人員及其眷屬
      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3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境者,其                             
 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幾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 1
 年    2年   3年     4年
 :戶籍法第 16 條第 4 項:「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
      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
      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編按:目前入出國及移民
      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件,除入國許可證外,也包括入國證
      明書、入境證明等文件。為符實際,並利戶政事務所審查
      認定 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修法時就第 4 項作文字修正 )
        ,                               。


         18 遷入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幾個月以上,應                             
 為遷入登記?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 4 個月
 :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                             
 證明文件入境幾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 3 個月        4
 個月     5 個月     6 個月
 :戶籍法第 17 條第 2 項:「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
      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
      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 經核准回復國籍者 亦同 」
                   ,        ,  。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幾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之登記? 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 4 個月                  【96 地五改寫】
 :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 2 項:「原有戶籍國民遷
      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
      籍者,亦同。」


         19 住址變更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幾個月以                             
 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 3 個月  4 個月  5 個月 
014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6 個月
      :戶籍法第 18 條。
 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幾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                           
      登記?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 4 個月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8 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
             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20 分(合)戶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者,                           
      應為如何登記?          分戶登記     合戶登記      不用另行登記
      以上皆非
      :戶籍法第 19 條。
 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 不同戶間另立新戶者 應為那一種登記?
           ,         ,                                   
      分戶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遷徙登記     輔助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9 條:「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
             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21 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之出生地認定方式

  下列有關出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                           
   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
   無可考者,以收養者之出生地為出生地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
   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
   記地為出生地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 其出生地或
                           ,
   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96 地五改寫】
   :戶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
      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
      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
      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
      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
      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5


    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
    地。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
    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
    住處所地為出生地。」,依第 2 款規定,有誤。


        22 更正之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變更    
 之登記    更正之登記    撤銷之登記   廢止之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
    更正之登記。」


        23 撤銷之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      
 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
 正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廢止
 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
 :戶籍法第 21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
        之登記。」
       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
        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
        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者,亦同。」
 虛報遷徙之人口,應為什麼登記?        更正登記   註銷登記     
 廢止登記    撤銷登記                  【96 地五】
 :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016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24 廢止之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變更之      
      登記   更正之登記   撤銷之登記   廢止之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4 條。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為何種登記?                  
      廢止之登記      更正之登記   變更之登記   撤銷之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
           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
           同。」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        
      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
            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
            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者,亦同。」
           戶籍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
            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
            廢止之登記。」


             25 登記後發生訴訟之處理
 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 應如何處理?
           ,                無須要採取任何行動 俟       
      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登記         立即聲請訴
      訟繫屬法院裁定停止訴訟      立即聲請訴訟繫屬法院裁定強制登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7


 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
      之登記。」


       26 戶籍登記之申請機關與除外規定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               
 定項目,其登記得向那個機關為之?         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
 務所
 :戶籍法第 26 條。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               
 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那個機關為之?         遷出地戶政事
 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任
 一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
      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雙方在國內未
      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
      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四、雙方在國內未曾
      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
      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
      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五、初設戶籍登
      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六、在國內之遷出登
      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初設戶籍登記,應向何處為之?        現住地之派出所    住所地     
018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之管轄法院   內政部戶政司      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何處為之?           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        
      遷入地之派出所     遷出地之派出所   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下列有關戶籍登記申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
      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
      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初設戶籍
      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
      向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97 身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下列何種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出生     
      登記   死亡登記   收養登記   離婚登記      【96 地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
            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
            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
            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三、雙方或一
            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
            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
            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
            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
            離婚登記。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9


       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
       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
       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
       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內政部公告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
       項目,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6 日─發文字號:台
           內戶字第 0960038323 號。
       主旨: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
           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依據:舊戶籍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編按:即新
           修正戶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認領登
           記、收養登記、出生地登記、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監
           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
           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戶籍地已辦
           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
           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姓或更正
           登記、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
           登記。


       27 戶籍登記之方式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依前項規定以何種方式申請登記之項目,由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書面   網路   言
 詞   電話
 :戶籍法第 27 條第 1 項。
 登記之申請,申請人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書面   言   
 詞   網路    電話                        【96 地五】
 :戶籍法第 27 條第 1 項:「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
      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 2 項:「依前項規定
020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
           府公報。」


             28 登記申請書之填寫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        
      人簽名或蓋章      其以網路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
      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電子簽章,限以內政
      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戶籍法第 28 條第 1 項:「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
           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
           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
           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第 2 項:「前項電子簽章,
           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29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出生登記,以誰為申請人?             父母   戶   
      長    同居人   以上皆是
      :戶籍法第 29 條第 1 項:「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
           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誰為申請人?                
      撫養人    戶長   同居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戶籍法第 29 條第 1 項:「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
           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第 2 項:「前項出生
           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
           人。」


             30 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認領登記,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誰為申請                 
      人?    被認領人   認領人   戶長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
           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21




       31 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真?       結婚登記,原則上以當        
 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終止收養登記,只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認領登記,原則上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收養登記,以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
       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1 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
       申請人。」
      戶籍法第 32 條:「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
       人為申請人。」


       32 結婚登記之申請人
 在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 結婚登記以下列何者為申請人?
                       ,                    
 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之一方 男方當事人 當事人之父母
                                 【97 地五】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
      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
      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3 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        
 人為申請人   於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包括 97 年 5
 月 22 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
 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經判決離婚確定
 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法院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
       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
       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
022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第 2 項:「前項但
          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
          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戶籍法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
          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編按:
          為配合 98 年 4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增訂第 1052 條
          之 1 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
          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修法時 增列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離婚
                           ,
          登記之申請人。)
 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以何者為離婚登記申請人?                
      雙方當事人   一方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之一方
      勝訴之一方                         【97 地五】
      :戶籍法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
         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4 輔助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        
      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監
      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受輔助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1 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
          申請人。」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
          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
          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
          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5 條第 1 項:「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
          人。」第 2 項:「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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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綜合題庫解析) 2013初等.五等學儒

  • 1.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3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 重點題庫 1 戶籍登記之種類 戶籍登記之種類 出生登記:戶籍法第 6 條:「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 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認領登記:戶籍法第 7 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戶籍法第 8 條第 1 項:「收養,應為收 養登記。」第 2 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結婚,應為結婚登 記。」第 2 項:「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戶籍法第 11 條: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 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應為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戶籍法第 12 條: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身分登記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籍法第 13 條: 「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 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 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 「死亡或受死亡 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2 項:「檢察機關、軍 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3 項:「前項辦理程序、 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
  • 2. 004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初設戶籍登記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 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 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登記。」 遷出登記: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遷出原鄉(鎮、市、區) 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 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第 2 項:「全戶遷徙時,矯 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第 3 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 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 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第 4 項: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 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遷入登記: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 「由他鄉(鎮、市、區)遷 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 2 項:「原有戶籍國民遷 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 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 同。」 遷徙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戶籍法第 18 條: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 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分(合)戶登記:戶籍法第 19 條: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 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出生地登記:戶籍法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 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 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 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 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 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 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五、在國外出生 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 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出 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 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法律依據 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 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 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
  • 3.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5 2 戶之區分 戶之區分 共同生活戶 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共同事業戶 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 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單獨生活戶 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法律依據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1 項。 相關試題 試就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戶之區分如何?【90 薦升】 3 認領、收養與監護登記之比較 認領 收養 監護 區分成任意認領與強 收養云者,收養他人 係指監督及保護。為保 制認領兩種: 之子女為自己子女, 護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 任意認領:係指生 而法律上視同為婚生 之利益,有設置監護人 父對於非婚生子女 子女之謂。收養使得 之必要。 承認為其父而領為 血統上本無親子關係 自己子女之行為。 的人之間,法律上擬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制其有親子關係,此 「非婚生子 種依人為所創造的親 項規定: 女經生父認領者, 子關係,在法律上稱 視為婚生子女。其 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 經生父撫育者,視 親。民法第 1072 條規 為認領。」第 2 項 定: 「收養他人之子女 規 定 : 非 婚 生 子 為子女時,其收養者 「 意義 女 與 其 生 母 之 關 為養父或養母,被收 係 , 視 為 婚 生 子 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女,無須認領。」 強制認領:亦稱生 父之尋認或生父之 搜索,謂非婚生子 女或其生母或其他
  • 4. 006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法定代理人,對於 應認領而不為認領 之生父,向法院請 求確定生父子女關 係之存在,本此事 實而創設法律上之 親子關係。 戶籍法第 7 條:「認 戶 籍 法 第 8 條 第 1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 「收養,應為收養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 領,應為認領登記。」項: 登記。」第 2 項: 「終 為能力人,依法設置、 登記 止收養,應為終止收 選定、改定、酌定、指 養登記。」 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 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 30 條:「認 戶籍法第 31 條: 戶籍法第 35 條第 1 項: 領登記,以認領人為 「收養登記,以收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 申請人;認領人不為 養人或被收養人為 為申請人。」 2 項: 第 「輔 申請人 申請時,以被認領人 申請人。」 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 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2 條: 請人。」第 3 項: 「未成 「終止收養登記,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以收養人或被收養 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 人為申請人。」 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 人。」 何謂認領?何謂收養?何謂監護?依照戶籍法之規定,上開三種登 歷屆試題 記各以何人為申請人? 【90 薦升】 4 戶籍法所稱主管機關  下列何者不是戶籍法上所稱的主管機關? 行政院 內政部  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5 戶籍登記的單位
  • 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7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真? 戶籍登記,以社區為單  位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 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單獨生活者,得為 一戶但不得為戶長 一人同時得有二戶籍 :戶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第 2 項:「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 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 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第 3 項:「一人同時不得有 二戶籍。」  戶籍登記,依戶籍法之規定,以下列何者為單位? 家 鄰  戶 里 【97 地五】 :戶籍法第 3 條第 1 項:「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6 身分登記之類型 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屬於下列那一種登記? 身分登記   分(合)戶登記 遷徙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4 條。  戶籍法上規定之身分登記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輔助登記  出生地登記 死亡登記 認領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 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 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 7 遷徙登記之類型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非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 遷  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輔助登記 :戶籍法第 4 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 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
  • 6. 008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二、初 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 8 戶籍登記之辦理機關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戶籍登記,由那個機關單位辦理? 直轄 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任一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警察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於其轄區內任一警察局 :戶籍法第 5 條。  下列關於戶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一人同時不得有二  戶籍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單獨生活 戶者,得為一戶 戶籍登記由內政部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97 地五】 :戶籍法第 5 條:「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9 出生登記之年齡  對於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  出生登記 監護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6 條。  在國內出生幾歲以下之國民應辦理出生登記?  12 歲  15  歲  18 歲  20 歲 【97 身五】 :戶籍法第 6 條:「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 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10 終止收養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 下列何者為非? , 認領 應為認領登記  , 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不用登記 結婚,應為結 婚登記
  • 7.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09 :戶籍法第 7 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戶籍法第 8 條第 1 項:「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第 2 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11 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 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 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 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 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結婚,得為結婚登記 【96 地五改寫】 :戶籍法第 9 條第 1 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有 誤。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者,應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 12 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 助登記。」 戶籍法第 13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 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2 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之機關  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何處申請結婚證明書  或離婚證明書? 全國各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鄉鎮市區公所 管轄地方法院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
  • 8. 010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 結婚證明書及離婚證明書之格式,由何機關定之? 鄉(鎮、  市、區)公所 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 內 政部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0 條第 1 項:「已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 者,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或離 婚證明書。」第 2 項:「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戶籍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3 監護登記 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  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監護登 記 認領登記 輔助登記 設定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 為監護登記。」 14 輔助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 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監護登記 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 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 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 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 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戶籍法第 11 條:「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 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者,應為監護登記。」 戶籍法第 12 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
  • 9.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1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 助登記。」 戶籍法第 13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 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戶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 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 2 項:「檢察機關、軍事檢察 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5 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送交對象 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  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 送交下列何者? 當事人住所地警察局 內政部戶政司  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當事人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4 條第 2 項:「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 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 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6 初設戶籍登記  在台灣地區合法居住,逾 12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時,應為下列那一  種登記? 遷入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認領登記 出生 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5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於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 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輔助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初設 戶籍登記 遷入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5 條。
  • 10. 012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 下列有關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中華民國國  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 後,經核准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 定居者 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 6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者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5 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 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 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 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十二歲未辦理出生 登記。」 17 遷出登記  依戶籍法規定,原則上遷出原鄉(鎮、市、區)幾個月以上,應  為遷出登記?  4 個月  3 個月  2 個月  1 個月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  下列有關遷出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在國內就學者得不為  遷出登記 入矯正機關收容者,應為遷出登記 因公派駐境 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 2 年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隨我國 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出境 2 年以上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6 條第 1 項:「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 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 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 出境幾年以上 應為遷出登記? , , 1年   2年 3年 4年 :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 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依戶籍法規定,下列那一種情  形不適用之? 隨我國近海漁船出海作業之人員及其眷屬  無理由滯留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在國外留學之人員及其眷屬 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
  • 11.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3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入境者,其  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幾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 1 年 2年 3年 4年 :戶籍法第 16 條第 4 項:「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 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 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編按:目前入出國及移民 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件,除入國許可證外,也包括入國證 明書、入境證明等文件。為符實際,並利戶政事務所審查 認定 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修法時就第 4 項作文字修正 ) , 。 18 遷入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幾個月以上,應  為遷入登記?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 4 個月 :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  證明文件入境幾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 3 個月 4 個月  5 個月  6 個月 :戶籍法第 17 條第 2 項:「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 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 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 經核准回復國籍者 亦同 」 , , 。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幾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之登記? 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 4 個月 【96 地五改寫】 :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 2 項:「原有戶籍國民遷 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 籍者,亦同。」 19 住址變更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幾個月以  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 3 個月  4 個月  5 個月 
  • 12. 014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6 個月 :戶籍法第 18 條。 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幾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  登記?  1 個月  2 個月  3 個月  4 個月 【97 身五】 :戶籍法第 18 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 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20 分(合)戶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者,  應為如何登記? 分戶登記 合戶登記 不用另行登記 以上皆非 :戶籍法第 19 條。 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 不同戶間另立新戶者 應為那一種登記? , ,   分戶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遷徙登記 輔助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19 條:「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 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21 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之出生地認定方式  下列有關出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  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 無可考者,以收養者之出生地為出生地 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 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 記地為出生地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 其出生地或 , 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96 地五改寫】 :戶籍法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 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 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 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 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 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
  • 13.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5 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 地。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 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 住處所地為出生地。」,依第 2 款規定,有誤。 22 更正之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變更  之登記 更正之登記 撤銷之登記 廢止之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 更正之登記。」 23 撤銷之登記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  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 正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廢止 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 :戶籍法第 21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 之登記。」 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 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 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者,亦同。」  虛報遷徙之人口,應為什麼登記? 更正登記 註銷登記  廢止登記 撤銷登記 【96 地五】 :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 14. 016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24 廢止之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下列那一種登記? 變更之  登記 更正之登記 撤銷之登記 廢止之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4 條。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為何種登記?   廢止之登記 更正之登記 變更之登記 撤銷之登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 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 同。」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  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戶籍法第 22 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 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第 23 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 24 條:「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 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者,亦同。」 戶籍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 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 廢止之登記。」 25 登記後發生訴訟之處理 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 應如何處理? , 無須要採取任何行動 俟  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登記 立即聲請訴 訟繫屬法院裁定停止訴訟 立即聲請訴訟繫屬法院裁定強制登
  • 1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7 記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5 條:「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 之登記。」 26 戶籍登記之申請機關與除外規定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  定項目,其登記得向那個機關為之? 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任一戶政事 務所 :戶籍法第 26 條。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  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那個機關為之? 遷出地戶政事 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 任 一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 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雙方在國內未 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 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 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四、雙方在國內未曾 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 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 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五、初設戶籍登 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六、在國內之遷出登 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初設戶籍登記,應向何處為之? 現住地之派出所 住所地 
  • 16. 018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之管轄法院 內政部戶政司 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何處為之? 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  遷入地之派出所 遷出地之派出所 遷出地之戶政事務所 【97 地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下列有關戶籍登記申請之敘述,何者錯誤? 經中央主管機關 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 政事務所為之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 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初設戶籍 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 向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97 身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下列何種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出生  登記 死亡登記 收養登記 離婚登記 【96 地五】 :戶籍法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 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 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 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三、雙方或一 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 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 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 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 離婚登記。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
  • 17.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19 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 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 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 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內政部公告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 項目,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6 日─發文字號:台 內戶字第 0960038323 號。 主旨: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 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96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依據:舊戶籍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編按:即新 修正戶籍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認領登 記、收養登記、出生地登記、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監 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 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戶籍地已辦 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 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姓或更正 登記、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 登記。 27 戶籍登記之方式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依前項規定以何種方式申請登記之項目,由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書面 網路 言 詞 電話 :戶籍法第 27 條第 1 項。  登記之申請,申請人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書面 言  詞 網路 電話 【96 地五】 :戶籍法第 27 條第 1 項:「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 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 2 項:「依前項規定
  • 18. 020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 府公報。」 28 登記申請書之填寫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  人簽名或蓋章 其以網路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 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電子簽章,限以內政 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戶籍法第 28 條第 1 項:「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 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 必要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 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第 2 項:「前項電子簽章, 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29 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出生登記,以誰為申請人? 父母 戶  長 同居人 以上皆是 :戶籍法第 29 條第 1 項:「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 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誰為申請人?  撫養人 戶長 同居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戶籍法第 29 條第 1 項:「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 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第 2 項:「前項出生 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 人。」 30 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認領登記,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誰為申請  人? 被認領人 認領人 戶長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 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19. 第一單元 第一章 戶籍法與戶籍法施行細則重點題庫 021 31 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真? 結婚登記,原則上以當  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終止收養登記,只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認領登記,原則上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收養登記,以收養 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 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1 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 申請人。」 戶籍法第 32 條:「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 人為申請人。」 32 結婚登記之申請人  在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 結婚登記以下列何者為申請人? ,  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之一方 男方當事人 當事人之父母 【97 地五】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 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 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3 離婚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  人為申請人 於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2 日以前(包括 97 年 5 月 22 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 請人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經判決離婚確定 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法院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 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 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
  • 20. 022 第一部分 戶籍法規大意 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第 2 項:「前項但 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 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戶籍法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 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編按: 為配合 98 年 4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增訂第 1052 條 之 1 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 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民國 100 年 5 月 25 日修法時 增列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離婚 , 登記之申請人。)  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以何者為離婚登記申請人?  雙方當事人 一方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之一方 勝訴之一方 【97 地五】 :戶籍法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 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4 輔助登記之申請人  根據戶籍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  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監 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受輔助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1 條:「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 申請人。」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 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 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 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 35 條第 1 項:「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 人。」第 2 項:「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