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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訊業者提供之網路服務實效速度測量方法及對使用者提供資訊的
方法之相關指南
2016 年 7 月
總 務 省
附件 3
1
目錄
1 本指南的規劃背景與目的 2
2 測量方法 3
(1)測量方法 3
(2)測量條件及測量項目 3
3 測量的實行辦法 5
(1)申請之受理及測量地點之選定・告知 5
(2)測量實行及測量結果之統計 5
(3)測量結果之公開及其於廣告之應用 5
(4)符合業者中立觀點之體制 6
4 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方法 6
(1)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方法之基本思考方向 6
(2)統計之表現方法 7
(3)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具體方法 7
5 今後的對應措施 9
(1)廣告表現方法之詳細研討 9
(2)應優先處理之事項 10
(3)其他 11
2
1 本指南的規劃背景與目的
近年,伴隨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的普及,「明明使用的是號稱最高通訊速度(best
effort)型的服務,實際上通訊速度卻不如其宣傳般快速」、「與宣傳・簽約時聽到的狀
況不同,通訊速度不如使用者之期待」這類與智慧型手機、行動數據通訊相關的申訴逐
漸增加。同時,在廣告或宣傳中告知消費者的通訊速度等服務品質表示,雖有一定的規
格,但此規格卻未必符合使用者所期待的通訊速度。不僅如此,業者與媒體雖會公開其
對通訊速度的自主調查結果,但各家標準不一,導致消費者難以比較。在這混亂的狀況
中,對使用者來說,隨著通訊服務的進步及多樣化,通訊速度等服務品質逐漸成為使用
者選擇服務的重要因素。
因應上述狀況,為了建立使用者能依正確的資訊簽訂服務契約的環境,總務省開設
了「公定網路服務品質測量方式研究會」(會長:相田仁 東京大學教授),研究會的
目的在訂定中立的網路實效速度測量・公開,以及關於通訊速度的廣告表現中,需顯
示・記載實測值等,提供使用者易懂且明確的資訊等。
在這裡,我們依據該研究會研討成果,將行動數據通訊業者提供的網路連線服務之
共通的實效速度測量方法,及對使用者提供資訊的方法訂為指南,並予以公開。
此外,本指南中,對上述的各項方法只有簡潔的記述,詳細的制定細節,請參考本
研究會的報告書。
3
2 測量方法
關於實效速度的測量方法,業者應共同採取的測量方法如下。
(1)測量方法
測量員應依(2)所指示的條件,以「測量員實地調查」的方法測量。
(2) 測量條件及測量項目
① 測量地點 依(i)~(iv)的順序,設定測量地點。
(ⅰ) 將政令指定都市、縣廳所在地(包含東京都特別區。)依人口規模分類
(共分為「人口 100 萬以上」、「人口 50 萬以上 100 萬以下」、「人口未
滿 50 萬」3 類,從每個類別中各選出 3 個都市,並加上東京都特別區,合
計選出 10 個都市。)
(ⅱ)關於測量地點的選定,則利用將日本全國以 500m 的方形分成的網格
1
,
從商業區・鬧區等從業人口多的網格(以下稱「商業區・鬧區網格」。)
及住宅區等居住人口多的網格(以下稱「住宅區網格」)中隨機選擇。網
格的定義如下,「商業區・鬧區網格」是從業人員數為都市內所有網格前
30%的區域、「住宅區網格」是夜間人口為都市內所有網格前 30%的區
域。
另外,關於每個都市的測量網格數量,基本上會依據常住人口變動,但
最低限為 14 個網格(「商業區・鬧區網格」、「住宅區網格」各 7 個)。
(ⅲ)從上述的網格中,以測量地點的緯度・經度亂數選取 5 個地點。在抽選
時,另外亂數選出 3 個地點備用,如果 1~5 的地點為不能測量的地點,將
備用的 6~8 地點依序補上。另外,因為抽出的經緯度點可能有障礙物存
在,因此以該點為中心向外 50m 的方形範圍內皆可測量。同時,測量時應
在戶外,以靜止的狀態測量。
1
「使用於統計之標準地區網格及標準地區網格代碼」(1973 年行政管理廳告示 第 143 號)中
所訂定的「2 分之 1 地區網格」(將 1km 的方形基準地區網格依緯線方向、經線方向分為 2 等
分的 500m 方形區域。)
4
(ⅳ)以上述的測量地點計算,10 個都市合計約 300 網格,每個網格要測 5 個
地點,因此約會測量 1500 個地點。另外,在選擇測量地點時,應依上述條
件,利用總務省在實證時製作的選擇測量地點的軟體做選擇。該軟體的詳
細功能等,請參考「公定網路服務品質測量方式研究會報告書 參考資料
3」。
② 測量時間
「商業區・鬧區網格」測量時間應為正午至下午 6 點,「住宅區網格」測量
時間應為下午 3 點至下午 9 點。
③ 測量次數(同一地點)
測量 3 次,該地點的值為 3 次的平均。
④ 測量項目
除上傳/下載的實效速度外,作為實效速度測量結果的相關參考資訊,須取得
位置・時間資訊、通訊規格(LTE 等)、終端資訊、信號強度
(※)
、延遲、封包
遺失等資訊。
(※)iOS 終端因其 OS 無法取得該資訊,因此無需取得
⑤ 資料的收集方法為不採用最高、最低值(將最高值及最低值的測量資料從收集
對象中刪除)。
⑥ 測量頻度至少為 1 年 1 次以上,測量時間各家業者可以自行決定。
⑦ 測量終端
測量使用的機種,需要是對應頻率、通訊規格、OS 相同的機種。
⑧ 測量工具
使用總務省以美國 FCC 公開的測量軟體(智慧型手機等攜帶型終端用)為基
礎,於實證時製作的測量軟體來測量。該軟體的詳細功能等,請參考「公定網路
服務品質測量方式研究會報告書 參考資料 3」。
另外,該軟體可以在不變更基本功能的狀況下更新內容。
測量伺服器作為已安裝測量軟體的測量終端設備之存取點,與多數 ISP 和可交換
5
流量的主要的國內 IX(Internet eXchange point)直接連結,IX 和伺服器之間,
設置了能連接充分頻寬(1Gbps 以上)的場域(1 個位置)。另外,測量軟體也
設有當測量伺服器使用者過多時(例如:同時連結數超過 20 個),不予以測量
的機能。
3 測量的實行辦法 測量實效速度時,業者共通的實行辦法如下。
(1)申請之受理及測量地點之選定・告知
在符合業者中立觀點之體制(參考(4))下,各業者應對測量地點的選定提出申
請(包含提出測量開始・結束的預定日期、測量終端的機種等必要資訊。)、並
接受實際測量地點的告知。測量地點的選定,須使用總務省於實證時製作的測量
地點選定軟體,依實行測量的各業者提出之測量地點的緯度・經度點,以其緯度
經度為中心的 50m 方形為範圍。
(2)測量實行及測量結果之統計
測量時間應該在 2 個月以內,由各個業者自行實施。測量時,業者應採取相同的
實行測量環境,同時,為了掌握各業者的測量狀況,應使用共用的測量伺服器,
並使用總務省於實證時製作的測量伺服器軟體。在符合業者中立觀點之體制下,
將測量結果(測量數據等)發送給各個業者,並收集同類業者的測量結果(參考
「4(2)統計之表現方法」)。
(3)測量結果之公開及其於廣告之應用
實行測量的業者,應於其官方網頁上刊載詳細的測量結果(每個測量地點的全部
測量結果及必要的參考資訊等),並用於各項廣告表現(參考「4 (3)將測量結
果提供給使用者的具體方法」)。
6
(4)符合業者中立觀點之體制
為了讓業者的測量實施具彈性空間、尊重其自主性,以及確保其實行的適切性,
並於這三者中取得平衡,在業者共通的實行辦法中,將把申請受理、測量地點的選
定・告知、共用測量伺服器的運用、測量狀況的監測、測量結果的送出、測量工具
的更新等,對應方共通的實行辦法之功能(以下稱「共通實行功能」)及確認其實
行適切與否的功能(以下稱「確認功能」),分開運作。
並且,「共通實行功能」由業者共同負責實行(委外實行),「確認功能」則以
廣告表現相關的業界團體負責,由訂定業者廣告表現的電信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議
會來擔任,可期待更加效率化的功能實施。
同時,特別重要的是,針對電信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議會所擔任的「確認功
能」,協議會將以中立的觀點,以下述方向來推行廣告相關規範。
・作為電信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議會的會內組織,將由專家及總務省組成第三方組
織,以期該組織的運作體制能同時聽取「共通實行功能」的受託人、通訊業者等相
關人士的意見。
・ 「共通實行功能」的受託人所負責的工作內容為,在事前
(※1)
・事後
(※2)
都能
確認等。
※1 「共通實行功能」的受託人是由業者共同委託時,要以確保其中立性、測量實行的
適切性等視點,確認契約內容。
※2「共通實行功能」的受託人需要提供測量地點選定・測量期間的狀況、共通測量伺
服器的使用狀況、測量狀況的監測結果等報告,組織須判斷其報告的適切性。
4 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方法
(1)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方法之基本思考方向
為了將實效速度等測量結果確實提供給使用者,應參考以下觀點,並取其平衡。
・使用讓一般使用者容易理解且不易誤解的表現手法。
・提供對一般使用者而言必要的資訊。
業者的實效速度等測量結果應以以下媒體提供給使用者,如①公司網頁②廣告
(電視廣告、書面廣告)③廣告(綜合型錄)。於各媒體公開的方法應參考上述觀
點,並以後述內容製作。此外,應參考後述內容,關於測量結果的公開方法應以適
當 的統計表現手 法 表示,以 及在廣 告 內容中,顯示 實 效 速度 的參考畫面。
7
(2)統計之表現方法
測量結果的統計表現方法應使用「箱型圖」。所謂「箱型圖」,是將分散的數據
資料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的統計學圖表。下圖為參考圖,箱型圖中重要的 5 項摘
要統計量有最小值、第 1 四分位數、中位數、第 3 四分位數及最大值。
此處使用的測量方法是從測量過的全國的全數據資料(10 個都市約 300 網格×5
個地點=約 1500 處)的第 1 四分位數(由較小數取出 1/4 的值)之速度(以 Mbps
為單位)及第 3 四分位數之速度(以 Mbps 為單位)做為實效速度一定頻寬(接近
中位數的半數)之值。
接近中位數的半數
【箱型圖】
另外,雖然使用「箱型圖」是目前最佳的表現方法,但如果未來有能讓使用者更
好理解或在統計學上更合適的方法時,可以在研討後取代箱型圖。
(3)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具體方法
① 公司網頁
業者應於公司的官方網頁上公開發佈測量地點所得之結果。公開時,應將以下資
料作為補足實效速度測量結果的參考資料一併公開,如測量條件的相關位置・時間
資訊、通訊規格(LTE 等)、終端資訊等。另外,為了讓使用者(公司網頁的瀏覽
者)能輕鬆查詢自己的居住地或想知道的地點之數據資料,應提供能以地點搜尋・
設定條件來顯示測量結果的支援功能。
另外,除了公開所有測量地點的個別結果,為了讓使用者更易理解測量結果,不
僅應參考前述的「箱型圖」刊載實效速度的一定頻寬值(「箱型圖」的「箱子部
分」的範圍以數值表現)及箱型圖的圖示,如果都市部分與其他地區的測量結果出
現顯著的特性差異時,應針對各區域實效速度等附註必要之說明,並同樣以容易理
解的形式公開。
② 廣告(電視廣告、書面廣告)
由於業者以電視廣告、書面廣告等廣告媒體提供使用者資訊之時間及刊載空間有
(由較大數取出 1/4 的值)
(由較小數取出 1/4 的值)
中位數
8
限,首先應建構提高使用者觀看公司網頁意願的機制,讓使用者能依其需求確認資
訊的同時,具體的資訊提供方法可參考下例。
例:考慮只提供以本測量方法為基準測出的實效速度,同時與訂定業者廣告表現
的自主規範組織電信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議會研討相關事宜。
③ 廣告(綜合型錄)
在業者的綜合型錄等有記載通訊速度的廣告媒體中,新增根據各業者測量結果所
得之實效速度的說明頁面,並在該頁同時刊載公開測量結果的公司網站連結。
另外,關於實效速度的表現方法的部分,應刊載基於前述「箱型圖」所得之實效
速度的一定頻寬值(「箱型圖」的「箱子部分」的範圍以數值表現)。
為了提供使用者更多資訊,除了以本測量方法測出的全國之實效速度測量結果外,
也可以加上業者自行在不同地點或環境(電車、地標等設施)中測出的結果,但在刊
載時,為了不讓使用者混淆,應將測量條件告知使用者,並以其容易理解之形式刊
載。
此外,業者也可以在各地區的型錄等廣告中,加上根據每個地區「箱型圖」取出
的一定頻寬值,但應同時加上必要的說明,以利使用者理解。
並且,當出現更高速的通訊服務(使用新型頻率區段的 LTE 或 4G 等)時,如果在
該服務剛開始提供時就測量其實效速度,可能會因為該服務的使用者還不多,導致測
量結果與服務普及後的結果有所差異,因此,當出現這類服務時,應於普及至一定程
度後再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提供給使用者。普及程度可以參考 LTE 在全國服務開
始後 1 年左右即有百萬使用者的案例(參考「電信服務的契約數及分享相關的公開季
報告」(2010 年第三季報告及 2011 年第三季報告)),應以開始服務 1 年後為標
準。另外,在業者公開測量結果前,應於公司官方網頁刊載該服務在使用者增加時,
實效速度的下降狀況等模擬結果,以利使用者理解該服務的使用狀況。
9
④ 實效速度表現方法之示意
如下「廣告中的實效速度表現方法之示意」所示,要在廣告中打出理論規格上的
最高速度時,應於其附近加上依據「箱型圖」取得的實效速度之一定頻寬值。
實效速度的計算方法及對應實效速度的「箱型圖」說明應以 URL 的形式附上,或
附上有同等程度說明的公司網頁連結(如果公司網頁有公開測量結果)。並且,如
前所述,如果業者在綜合型錄等廣告媒體上刊載理論規格上的通訊速度時,亦應同
時刊載依各業者測量結果的實效速度說明頁面,該頁也應刊載「箱型圖」的說明。
如未記入理論上的最高速度,單獨使用「箱型圖」表示實效速度的頻寬值時,也請
比照辦理。
【廣告中的實效速度表現方法之示意】
關於測量結果在廣告表現中的具體適用方法・詳細細節檢討將參考上述,於電信
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議會進行。
5 今後的對應措施
(1)廣告表現方法之詳細研討
將於廣告中顯示的測量結果提供給使用者的適用方法已於「4 將測量結果提供給使
用者的方法」中提過基本的思考方向,但於廣告中具體的表現・說明內容的基本方
針則應參考其他業界的廣告表現,並採用使用者視角,於電信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
議會進行研討。當前的目標是儘快訂出業者在廣告上的自主基準規範。
在研討廣告問題的同時,也應從使用者的觀點出發,對使用者說明實效速度相關
的方法・內容(利用面售的機會等)的部分進行研討。
收訊最高 150Mbps(best effort)
※
收訊實效速度為 14.1~37.6Mbps。
※ 實效速度參考總務省訂定的「行動通訊業者提供之網路服務實效速度測量方法及對使
用者提供資訊的方法之相關指南」(2015 年●月●日)測量,其結果是 10 個都市中的
全部收訊速度接近中位數的半數,此數值即為該範圍。更詳細的說明及統計前的數值資
料請參考[公司網站連結]。
10
同時,業者不應將前述測量衍生的費用加諸於使用者,並從運用的視點出發( 參
考「3(4)能注意到業者的中立觀點之體制」),儘快提供使用者與實效速度相關
資訊,針對無法立刻測量實效速度的新型服務,也應提供明確的資訊給使用者。
(2)應優先處理的事項等
本測量法,適用於全部的行動通訊業者,但是測量的實行、測量結果之公開,其
適用於廣告的表現,仍應以擁有多數使用者的 MVNO(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3
服務之基礎的 MNO(Mobile Network Operator)
4
為優先。
在 MVNO 的廣告表現中,實效速度表現方法因有不是以
5
通訊速度為賣點的服務,
因此電信服務品質提升推行協議會也將在上述(1)的研討中,討論 MNO 的測量結果
的使用可能性,同時也會討論將 MNO 和 MVNO 用於同期廣告的可能性。
測量的實行、公開測量結果、適用於廣告的表現應以對應高速通訊的智慧型手機
或行動路由器為優先。業者可以將以智慧型手機的測量結果應用於行動路由器的廣
告中。而如果不用智慧型手機的測量結果,要單獨測試行動路由器時,為了更正確
的測量行動路由器本身的性能,測量工具要使用能對應有線連接的測量終端用工
具,因此不必與智慧型手機在同一時間適用於廣告表現中,但仍應儘快完成對應。
2
在 2014 年 12 月底,移動型通訊服務共有(手機・PHS・BWA) 1 億 5,475 萬份契約,其中
MVNO 服務共佔全體契約數中的 892 萬。
3
「MVNO」是指沒有自行設立無線環境,使用 MNO 的移動通訊服務或藉由連接 MNO 提供移動
通訊服務的電信業者。
4
「MNO」是指自行設立・營運無線環境提供移動通訊服務的電信業者。
5
限制通訊速度的服務或提供給通訊模板使用的服務等。
(3)其他
未來如有更適合的測量方法及提供使用者資訊的方法(收集表現方法等)出現,
需要應技術・業務環境變化等情形,如需重新檢視指南中指示,將因應狀況在經過
研討・程序後改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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