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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高級中等教育法免得被唬
-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7條
1.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
2
驗。
2.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
3.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
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者,不在此限。
4. 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
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
量成績均不得採計。
5. 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
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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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
全額錄取。
3. 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
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
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免試入學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商訂定,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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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8條
1.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
式辦理。
2.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學
生表現及課程規劃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
3.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定後,始得辦理特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核
為原則,並公告核定之理由。
4.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特色招生之目標、課程與教學規劃及學
生進路輔導等事項。
5. 第一項採學科考試分發之特色招生,應於免試入學後辦理。免
試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調整於特色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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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
額,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特
色招生;各該主管機關應以逐校逐班審核
為原則,並公告核定之理由。
要辦理特色招生的高級中等學校,必須
先擬訂計畫與招生名額,送交他的主管
機關審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