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瞭解.關心.服務.尊重
主辦單位: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1
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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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租稅優惠
一、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二、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
壹 適用主體
一、你是不是中小企業?
二、各項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
2
參 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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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適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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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是不是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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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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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
條 號 租稅優惠 適用對象
第35條 研發投抵 辦理公司登記之中小企業
第35條之1 智財權入股緩課
1.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之中小企業
2. 個人
5
二、各項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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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相關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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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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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適用主體?
Q 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主體之資格要件?
Q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相關租稅優惠內容:
1.申請日期?
2. 「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3.抵減方案之擇一適用
4.同一年度申請抵減上限?
5.申請需備文件?
Q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V.S 產業創新條例子法比較?
Q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申請流程?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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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修正背景
租
稅
優
惠
我國企業組成係
以中小企業為主
(佔全體企業比
率近98%)
中小企業多未達
現行產業創新條
例之研發獎勵門
檻,而無法有效
鼓勵中小企業自
主研發
有於「中小企業
發展條例」增設
研發獎勵之必要
修正緣由
第三十五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中小企業投資於
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抵減自當
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
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二分之一
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
算。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
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授
權
訂
定
104年2月9日
行政院以院臺
經字第
1040123235
號令訂定發布
「中小企業研
究發展支出適
用投資抵減辦
法」;
107年10月3日
修正部分條文
訂定子法
以「公司」
為適用主體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3年6月4總統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修 正公布第 36-2 條等條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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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之資格要件: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之「公司」
→ 不包括獨資、合夥事業 (X)
→不包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6條視同中小企業之情形(X)
→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等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Q 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主體之資格要件?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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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從事 研發活動創新
配置全職研究發展人員從事研發活動
檢附文件:人員工作內容、時間紀錄、活動紀錄等
可抵減的支出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1.「一定創新程度」(V)
2.「改進現有」產品、服務、原材零組件之研發活動(X)
認定基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視產業發展需要及行政作業需
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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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減率15%,抵減1年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抵減方案1
建議:
申請企業:申請當年尚未獲利
中小企業已有投入研發,但尚未有穩定
獲利,而當年度無需繳交營所稅或所繳
營所稅有限,則選擇本抵減方式,於往
後年度再使用抵減額度
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抵減方案2
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兩種方案二擇一
建議:
申請企業:申請當年已有穩定獲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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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承上,A公司108年另有一項研發支出400萬元,且有獲利,扣除相關費用後淨營收為1470.6萬元,
109年5年報稅時應繳營所稅=1470.6萬元*營所稅率20%=294萬元。
109年 110年108年
但因尚有107年度研投抵減營所稅30萬元+108年研投抵減營所稅60萬元=總研投抵減營所稅90萬元,囿於研
投抵減營所稅上限為該公司應納營所稅的30%,亦即294萬元×30%=88萬元,則A公司研投只可抵減88萬元。
原則上,公司若每年皆有研投支出,則選方案1抵減率15%>方案2抵減率10%,但若當年度有研投支出但無營
收或無需繳稅,則可擇方案2。惟仍應視公司研投情形,就二種方案各自試算,再擇最佳方案。
107年
109年5月報稅時選擇方案1,則108年研發支出可抵減營所稅=研發支出400萬元×抵減率15%=60萬元
A公司107年只研發未量產,研究發展支出600萬元,沒有獲利,則於108年5月報稅時無需繳稅。
若選擇方案1則因無需繳稅,抵減稅額為0(享用不到租稅優惠),
故應擇方案2則可將研投抵減展延至108年及109年抵減營所稅並於109年5月及110年5月報稅時進行抵減
(亦可享有租稅優惠)。
107年研發支出可抵減營所稅=研發支出600萬元×抵減率10%=60萬元
108年5月報稅時,因無需繳稅,抵減營所稅=0
109年5月報稅時抵減營所稅+110年5月報稅時抵減營所稅=總抵減營所稅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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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報日期:
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
報期間截止日內。
※2月至5月止提出申請,由國稅局審認核定之。
(二)「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3條文規定「產業創新條例中如有
與本條例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
(三) 抵減方案之擇一適用:
財政部國稅局制定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要求公司僅得擇一租稅優惠措施填報,且
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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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一年度申請抵減上限:
中小企業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
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
過該中小企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五) 申請文件:
• 中小企業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
料記錄。
•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
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 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 其他有關文件。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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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六)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V.S 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差異比較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請主體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且屬公司型態
之中小企業
創新門檻
具有高度之創新 (辦法第2條)
具備高度「前瞻性」、「風險性」與「開
創性」
一定創新程度 (辦法第2條)
※不再援用「前瞻性」、「風險性」與「開
創性」,交由各機關專業判斷。(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104年5月12日發布中企策字第
10400123320號函釋)
公有營業
機關特殊
規定
第12條第4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
公有營業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審查
意見及第九條規定申請專案認定者,其審
查期限應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無(限中小企業適用)
抵減擇抵
方式
1.抵減率15%、抵減1年
2.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擇一)
1.抵減率15%、抵減1年
2.抵減率10%、分3年抵減 (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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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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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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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適用主體?
Q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相關租稅優惠內容:
Q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要件分析:
→「智慧財產權」為何?
→「授權」是否適用?
→申請需備文件?
→申請人?申請日期?
Q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申請流程?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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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
Q「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適用主體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2項:
→中小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
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計
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而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
分配時 ,按全部之轉讓價格或時價作為當年度收益,依
規定課徵所得稅。
※適用主體:中小企業(V)
個人 (V)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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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中小企業或個人 非屬上市、上櫃
或興櫃公司
讓與智慧財產權
須具備所有權
給予
新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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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免予計入該企業當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免予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
額課稅
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股票於實際轉讓、
贈與或作為遺產
分配時,始需申
報課徵所得稅。
舊制:中小企業或個人讓與智慧財產權而取得股票時即需繳稅,即使未獲得現金也需
自籌現金繳稅,導致智財權所有人不願將智財權讓與新創事業,阻礙新創事業發展。
(因新創事業現金不足,常以股票換取得智財權)
新制:於賣出股票時繳稅,有所得要繳稅,合情合理。
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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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要件分析
Q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之「智慧財產權」為何?
→經濟部103年12月2日經企字第10304605790號函:
「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
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
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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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
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
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條之1第3項)
→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所得之計算,應依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
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扣除取得新發行股票相關而尚未認列之成本及費用後之金
額認定,至其所得屬性為讓與智慧財產權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104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207480號函)
→中小企業或個人計算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得時,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
時,得以其轉讓價格30%計算該股票之取得成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條之
1第5項)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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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智慧財產權之「讓與」是否包含「授權」?
→由於智慧財產權受讓之態樣甚多,包括「讓與」、授
權」或「繼承」,基於受讓態樣不同,法律效果各異,
財政部曾作出解釋,針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
條之1第1、2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讓與」,並不包
含「授權」在內。
(財政部104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207480號函)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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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申請需備文件:
• 增資資料申報表。
• 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如未涉及修正公司章程者免附)及公司
變更登記表等增資資料。
• 智慧財產權讓與契約書、移轉登記前後權利證書影本各乙份或律師調
查智慧財產權讓與之法律意見書(附權利證書者免附)、鑑價報告等相
關文件。
• 經簽證機構簽證之股票樣張及股票簽證證明文件
或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
• 其股東為中小企業者,應一併提供該股東符合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基準之證明文件。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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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申請人?
→「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為申請人
Q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申請日期?
→ 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增資函之日起,
至次年度5月底前,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緩課。
※「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
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3點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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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效果 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智慧財產權入股緩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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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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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窗口
30
0800-056-476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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