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教案
- 6. 憲兵隊勤務案件偵辦範圍 一、應主動偵辦案件 ※ 軍人部份 1. 逃亡 2. 盜賣或竊取彈藥案件 3. 殺人、暴行脅迫 4. 其他營外違法案件 ※ 民人部份 1. 檢肅流氓 2. 非法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 3. 非法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案件 4. 非法大陸偷渡人民、走私及人蛇集團 5. 重利罪 6. 其他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 大影響之刑事案件
- 29. 武器使用之要領: 1. 如非情勢異常急迫、應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示警。 2. 經警告已有畏服之時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3. 如非情勢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其重要部位。 4. 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5. 使用武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上級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