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管理市民学校教程
- 2. 第一章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生产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人员。重点人口管理为公安机关内掌握的基础工作,严禁对外泄露。“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 (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生产活动嫌疑的: 1 、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人; 2 、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 、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生产和稳定的组织活动的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三棵树派出所
- 3.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4 、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 、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人; 6 、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 、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2 、有抢劫、盗抢、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3 、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生产活动嫌疑的;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 4.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4 、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5 、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活动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6 、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值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 、有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8 、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 、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0 、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二)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三)吸食毒品的(根据公安部公治[ 1999 ] 1169 号)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 7.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四)积极疏导。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 (五)帮助教育。对 25 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减少重新犯罪。 第十条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 ) 通报协查制度,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和基本情况;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材料转递制度。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 8.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三)清理考察制度。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档案管理制度。对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逐人建立档案,列管依据、审批材料以及照片、指纹、笔迹等材料应当齐全。户口迁移的应当将档案转递到迁入地公安机关管理;撤销管理和已经死亡的重点人口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重点人口档案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对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进行评比,并作为考核公安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责任区民警的考核由派出所进行。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在发现、预防、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和效果;对涉案人员案前管控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漏管失控;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是否能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进行检查,看发现、打击犯罪作用;对重点人口中的帮教对象转变情况进行检查,看帮教工作的效果。 重点人口管理规定
- 10.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 11.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第四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更换手续。 第七条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 12.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第八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暂住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居住暂住人员较多的机关、团体、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水上船舶等,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十一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 , 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 交回暂住证 ;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 13.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卖暂住证。 第十三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证件。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变造身份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 15. 三棵树派出所 三棵树派出所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16. 三棵树派出所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 )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人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17. 三棵树派出所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天之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消除; (五)承租人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