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過勞
1、受益人主張 T 被保險人在工作中突發急性腦血管幹梗塞,送醫不治死亡,事後被勞保局認定屬於過勞死,符合意外保險中「意外」的定義。
2、法院見解 T 被保險人係因長期疲勞累積而誘發腦血管疾病猝死,並不是疾病以外無法防範的外來突發事故,與保險契約約定「意外傷害事故」定義之內容,顯然不同。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45號民事判決 T
二、環境
1、一二審見解 T
本件作業場所非屬高溫環境,被保險人上班前身體已有不適且非長時間在該環境工作,不能僅以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為意外及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書
認被保險人的解剖未見致命疾病等,就推斷被保險人的死亡係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2、高院見解 T
(1) 被保險人如果不是因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而生保險事故,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
(2) 中暑係外在環境(外來因素)高溫下造成人體體溫異常升高不降所引起的症狀,應為外在環境溫度升高所造成,故其事故之發生具外來性。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T
三、運動
1、法醫報告 T 被保險人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突然倒地不起,送醫不治死亡,法醫認為是心因性猝死。
2、法院見解 T
(1) 被保險人過去的病歷上沒有任何心臟方面疾病的記載。
(2) 被保險人的死亡結果,係因其參與路跑激烈運動的外在因素,引發體溫增高、電解質不平衡及酵素累常,導致熱衰竭、熱崩潰所造成。
(3) 非因罹患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T
過勞、環境、運動
意外保險賠不賠
T
【出處:劉北元的保險世界︑製圖:小資族保險的第一堂入門課共同撰稿人 wangseja (保險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