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林旺根
前言


      避免購屋風險,交易就會安全


     內政部將今年訂為「不動產交易安全年」,而
     今年推動的交易安全講習,獲得了各縣市熱烈
     的迴響。

     而房地產買賣是個較為重大的交易,該如何了
     解並使用它,這牽涉到許多知識,最後期許大
     家聽過課程後,能有所收穫。
前言

 交易風險的類型        業者廣告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
 偽造集團惡意詐騙
               業者有欺罔或顯失公平之
交易當事人隱瞞重要資訊    行為,諸如:
               定型化契約未提供合理審閱
  簽約後的糾紛
                 條款顯失不公平
限制登記   災變、減損
        價值效用      隱藏重要資訊

專業人員故意或過失      仲介人員未提供要約書即
致損及交易者權益          收取斡金
                 仲介人員賺差價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買賣成屋應注意事項


  親赴現場
  了解現況   瞭解出售原因
   及環境



             售價是否   勿貪小便宜
             公平合理    倉促下定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買賣成屋應注意事項



慎選不動產 要求經紀人於
             產權是否清楚 面積是否正確
服務人員  契約書簽章




      代理簽約有   稅費負擔   付款時運用同 善用定型化
      無合法授權   明確約定   時履行原則  契約範本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詐騙的可能模式

   1         2           3         4
利用租屋,偽造   利用空屋、空地,    以假證件,利用
                                前手價款未付清
證件補發書狀    伴屋(地)主,假出   非上班時間或
                                後手買到麻煩
 偷賣或抵押    售騙定金或簽約金    例假日,急售



   5         6           7         8
                                利用假證件申領
要求現金交易    簽約金過高       指定銀行貸款    (偽造)印鑑,補
且金額較高     付款要求迅速      中途終止撥款    發書狀後,轉售
                                  善意第三人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異常交易,可能衍生糾紛

  1         2        3       4

欠缺原始證件   提高買賣價格    未調查產權   規避債務而交易
           超貸      急於簽約



  5         6        7        8

地上物被占用   前手未完成登記   登記期間    親友代理,僅帶
 未排除      後受又轉賣    借權狀     印章,受權不足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交易安全,借重於專業

   簽約後,勿任意將文件、
     印章交予相對人

        大金額交易,宜併採      履約保證
         付款中間人制度       產權與價金信託

            以支票付款並禁背


             多與地政士聯繫,了解過戶進度



                 經紀人員與地政士共同簽章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簽約須知

   詳細核對身分         權利書狀之查核注意

   應親自簽名          姓名、住所與身分證
                  書狀號碼與登記謄本
  必要時請加捺指印        權狀新舊與核發日期
                  手寫與電腦打字之權狀日期
 不宜僅憑授權書簽約        主任與到職日期之關係

加強查證授權書及當事人真意   重複查核(地價、房屋稅單等)

                權狀交地政士保管,勿交買方
儘量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     攜回
1-2 買賣預售屋及法拍屋注意事項
 買賣預售屋應注意事項

  有無建造執照       瞭解付款辦法及貸款額度

 防止拿不到土地產權        建材及設備
               注意開工日期、完工期限及
  瞭解稅費的負擔
               交屋日期

房屋買賣標的應標示清楚      完工後之管理維護

瞭解房屋面積坪數及單價        違約事項

              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
 注意房屋室內的格局
               該業者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簽章
1-2 買賣預售屋及法拍屋注意事項
 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了解公告內容       委託代標注意事項
  使用分區、有無車位
  有無違章或加建      請代標者出示證照
  是否併付拍賣       業者不得賺差價或其他報酬
  有無點交         提供最近3個月成交行情
  買賣資格或條件

   應查看現場

 有無鄰避設施       涉及圍標或海蟑螂等違法行為,
               消費者應勇於向法院舉發
 管理及規約內容
 有無凶殺或自殺
 屋況與地理還境
1-2 買賣預售屋及法拍屋注意事項
 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簽約前,善用各項不動產
                 有消費糾紛時 ,要提出
   交易契約範本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 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 申訴
•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 申請調解
•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 消費訴訟(團體訴訟)
•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京站」,是否為售屋廣告?


  這個廣告是台北市捷運BOT的案子,也許會帶領
  風潮,它是透過信託的方式,45年內房子蓋好後,
  廠商可在45年內銷售使用權,讓購買的人在使用
  權持有期間,可營商謀利,如果真能符合這樣的
  需求,這個廣告真的很讚,但若想居住,且長期
  持有所有權,就會有問題產生。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工業區可蓋住宅嗎?

工業區當然不能蓋住宅,看房子時,要注意「使用分區」,而工
業區蓋住宅是因為蓋了工業廠房、員工宿舍或一般事務所後,經
營不善,而改成自用住宅的名義,但買賣工業區住宅時,契約上
一定寫明,所買的是工廠、員工宿舍或一般事務所,不會告知是
住宅。
民國七十年左右有工業住宅到現在,一直沒有明確的解決途徑。
台北縣市政府做了些努力,包括讓一般事務所規模大一點,而廠
房跟一般事務所均不應該有廚房跟廁所。或是當業者拿到使用執
照以後,每隔半年就檢查一次,若有違法,就取締。
最後達到住宅區發展住宅,工業區發展產業,這樣才是合法的分
區管制裡必要且合理的發展。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挑高」式建築,可蓋「夾層」?


  「夾層」在建築技術規則裡,是個合法的設計,而
  挑高後當中有個樓層,有人稱為「隔層」,而它不
  符合建築法的法定許可程序,因此加出來的一層,
  屬於違法的建築物。

  買賣夾層屋會有危險,例如防震力會降低,亦會影
  響建築居住品質,我們應該要審慎思考與面對。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買溫泉住宅,會不會「泡湯」了?


    戶戶有車位,是否為合法的車位?


    陽台外推,可以變成室內面積嗎?


  廣告所稱「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
  「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到底
  與登記面積有何差異?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之意義

1 消保細23
    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
    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
    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2   消保會86.5.29消保第648號及87.2.6消保第224號書函參照


    凡利用傳播媒介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其宣傳之內容者,即使
    是網站服務或廣告網站經營皆屬廣告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與交易之關係

1 廣告目的

        廣告之目的在於行銷,故廣告具有意思表示作用之表現
        行為,但從廣告到消費(指消費契約形成)



2       AIDMA法則
    學者謂AIDMA法則─

    A   Attention(注意)   I   Interest(關心) D Desire(欲望)

           M   Memory(記憶)      A   Action(行動)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與交易之關係

2       AIDMA法則
    學者謂AIDMA法則─

    A   Attention(注意)   I   Interest(關心) D Desire(欲望)

           M   Memory(記憶)      A   Action(行動)


3   契約成立的條件

    消費者在行動之前均屬個人內心意思狀態,尚不生任何法
    律效果,即使在行動階段,在契約形成中,亦僅屬要約行
    為而已,如無相對人之承諾,契約仍無法成立。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禁止

民國80年後,公平交易法執行成果


  罰鍰金額      接近20億


                    顯失公平的
  罰鍰類別      不實廣告
                     欺罔行為


           房地產交易    美容、塑身
  罰鍰項目                產品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禁止
 公平21,一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或服
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
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21,二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或服務),不得販賣、
運送、輸出或輸入。

 公平21,三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
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21,四項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而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建築業或代銷業之不實廣告類型

  1.違反分區管制        7.建築物建材及設備

  2.違反房屋用途           8.夾層屋

   3.位置標示           9.建築物價格

   4.交通狀況       10.環境景觀、公共設施或視野

   5.建築物面積           11.停車位

                12.其他如為取得建照或納骨
6.建築物外觀、設計、格局
                    塔誤認合法開發等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仲介業之不實廣告類型


  加盟店標示         看板廣告之面積標示

業者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上
明顯加註「加盟店」字樣,表
示其經營主體,易使消費者無   廣告以「使用面積」、「公共面
法分辨提供仲介服務之主體,   積」、「室內面積」、「受益面
究係加盟體系之直營店,抑或   積」、「公共設施」、「受益憑
是加盟店,並引起相當數量之   證」等非法定名詞。
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之認知或
 決定。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民事責任
 消保22
廣告應確保真實, 給付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公平21,三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應與廣告主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21,四項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而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26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不實廣告致
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處罰(經紀業條例)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廣告
 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21)。

 廣告稿在刊登之前,應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22-4)


 廣告虛偽不實之行政罰


     經紀業新臺幣
                   經紀人員得處
      6~30萬元
                   申戒處分(#29)
      罰鍰(#29)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

                 建築業(含代銷業)之欺罔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或顯失公平行為
      之禁止        仲介業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消保法關於定型化
          契約之規範


            經紀業管理與購屋
              糾紛之關係

               公寓大廈管理與購屋
                 糾紛之關係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審閱權與應記載事項
                   訂定應記載
 事先審閱權(11-1)
                 或不得記載之事項(17)

 訂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
 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
 條款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
                 行業公告之。
 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
 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    違反者,定型化契約條款
 構成契約之內容。        無效。
 中央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
 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    違者罰3-30萬罰鍰(#36)
 程度等事項,公告審閱期間。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違法類型(預售屋代銷)


不當限制購屋人審
   閱契約

           隱瞞重要交易資訊


                      買賣契約書未載明土
                       地移轉年度或日期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違法類型(預售屋代銷)

買賣預售屋,最常發生公共設施分配是否合理的問題,因此
大法官600號做了解釋,民法物權篇通則亦做了修正。




 關於未之計算與   建築投資業者指   預售屋未售戶逕自
  用語定義      定貸款銀行    變更設計,增加戶
                       數銷售



   買賣契約書未載明公共設施所含項目及分攤之計算方式
   使用「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違法類型(成屋仲介)



     聯合行為   仲介聯賣行為
             可能涉及



  斡旋金與要          不當收取多
    約書            次服務費

          賺取差價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賺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19,1項)。

違 者

 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19,2項)。
 業者應處以新台幣6~30萬元以下罰鍰(#31-2款)。
 人員處六月~三年停止執行業務處分(#29-2款)。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定型化契約之訂立原則

                              遵守「應記載與不得記載
                      7          事項」原則

                                    疑義時,應利於消
                               6    費者之解釋原則



事前合理審閱                         5    避免異常條款原則
  原則     1

  平等互惠原則     2            4        個別磋商條款優先
                  3
         誠實信用原則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定型化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條款
對消費者違反誠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
原則顯失公平者無效    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消保12,一項)    (消保12,二項)   無效(消保15)



               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危險分配不合理
   者(細14)      違約責任不相當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
 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       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
 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異常條款之處理與效力
  條款未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處理(消13,1項)
 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
 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
 之內容。
 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13,2項)

  條款無論是否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其效力如下
 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14)。
 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細12)。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定型化契約之訂立原則

   遵守「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原則


            政府訂的條款可直接變成契約
 違反應記載事項
                 的條款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    所擬定的條款是無效的


  若有疑義        直接到法院審理
問題回答
Q1:去年我看到一棟房子,我跟賣主談了很多次,最後價錢砍到
   一千兩百萬,可是查了產權發現,他尚有其他債務,請問這
   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查產權是必要的,才會知道該如何分配付款
 現在的抵押權,都是用最高限額抵押,而擔保範圍是債務人
 過去、現在、未來在本行所轄的各分行,所產生的債務,都
 在額度裡面,都需保障。
 9月28日之後將可以買,因為民法物權篇將修正

 875條   關於擔保物權方面,有項共同抵押


        • 保證人、抵押人跟共同抵押人之間平等化
 879條   • 分擔額的計算方式─每個人都有一定的分擔比例,
        好處是銀行的姿態將不再那麼高
問題回答
Q2:最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遇到一個關於工業區蓋住宅的問題,
   不知老師是否有能遏止這樣的作風,或是有能一勞永逸地
   解決此問題的方法?




  行政人員最怕政治
                        工業住宅或夾層屋
  勢力的介入,因為   請注意這兩部份    均屬違章建築
  隨之而來的壓力就
                        契約上的顯失公平
    會加大



         行政機關可依據建      最有效的方法還
         築法的91條,執行限    是人民能配合政
         期改正與連續罰       府的施政
問題回答

Q3:請問一般人可以買農地嗎?持分有沒有關係?




  89年1月28日以後,
  農業發展條例已取消     若農地做農用,可以申
  農地農有這部份,所      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農地可以自由買賣
問題回答

Q4:請問挑高建築的夾層屋,若被檢舉,會受罰嗎?


 如果有違規情事,台北市工務局建管處可依據建築法
 來處罰。

 執行方式:

  不實廣告    由公平會調查、取締與處罰


  若已完工    可依違章建築來取締處罰
問題回答

Q5:請問鋼骨結構的夾層有危險性嗎?




  在原來設計的承載結      從居住品質來看
  構之下,私加違法的
  夾層,防震能力會降      會帶來很不好的
    低四分之一           影響
問題回答

Q6:消費者常會遇到「使用面積」與「登記面積」不實的情況,
   那麼該用什麼方法或契約,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公寓大廈裡,我們看不到主建物與副主建物的共用面積,必須從規約
 才看得到。

 公寓大廈的管理制度,一定要放規約,預售時,需有個規約的草約,
 草約裡可以就一個法定的不能約定專用以外的一些地方,可透過這樣
 的約定程序來做約定專用。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6條第二項,規約草
 約要經過買受人簽署同意後,這樣的約定就沒問題。

 現在條例的33條第三款,有約定專用之後,除非違反法令或是做些不
 利於所有權人的利益,才能剝奪權利,不然約定專用還是有效。

 交易的過程中,資訊一定要揭露,而「約定專用」比較正確,使用面
 積並不是法定用語,預售屋已經禁止使用這種說法。
問題回答

Q7:不動產贈與後,是否有規定須經過多久後才能買賣?



 農地贈與是免贈與稅,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五年之內不得移轉。

 另外贈與現金或公設地,再進行建地交換,就會牽涉到實質
 課稅的問題,較為複雜。

 基本上,接受贈與後,契約成立登記完畢後,就取得物權,
 當然沒有任何的法律限制,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問題回答

Q8:請問公眾行使的道路,能否在上面鋪柏油?

 最高行政法院有個判例:如果公眾繼續通行,達到十年、二十
 年以上,稱之為「公共地域關係」,它要有繼續提供公眾通行
 的義務。

 若因道路的柏油損害,而加以修繕,是沒問題的。

 但如果要挖道路旁邊的水管,則較為複雜,因為大法官400號
 及440號的解釋,道路還是有私人土地所有權的權益,須經過
 同意後才能施工。

 法律允許維持繼續通行的現狀,除非私設非公共通行的增加管
 線或設備設施,則不同意。

買屋賣屋基本常識

  • 1.
  • 2.
    前言 避免購屋風險,交易就會安全 內政部將今年訂為「不動產交易安全年」,而 今年推動的交易安全講習,獲得了各縣市熱烈 的迴響。 而房地產買賣是個較為重大的交易,該如何了 解並使用它,這牽涉到許多知識,最後期許大 家聽過課程後,能有所收穫。
  • 3.
    前言 交易風險的類型 業者廣告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 偽造集團惡意詐騙 業者有欺罔或顯失公平之 交易當事人隱瞞重要資訊 行為,諸如: 定型化契約未提供合理審閱 簽約後的糾紛 條款顯失不公平 限制登記 災變、減損 價值效用 隱藏重要資訊 專業人員故意或過失 仲介人員未提供要約書即 致損及交易者權益 收取斡金 仲介人員賺差價
  • 4.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買賣成屋應注意事項 親赴現場 了解現況 瞭解出售原因 及環境 售價是否 勿貪小便宜 公平合理 倉促下定
  • 5.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買賣成屋應注意事項 慎選不動產 要求經紀人於 產權是否清楚 面積是否正確 服務人員 契約書簽章 代理簽約有 稅費負擔 付款時運用同 善用定型化 無合法授權 明確約定 時履行原則 契約範本
  • 6.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詐騙的可能模式 1 2 3 4 利用租屋,偽造 利用空屋、空地, 以假證件,利用 前手價款未付清 證件補發書狀 伴屋(地)主,假出 非上班時間或 後手買到麻煩 偷賣或抵押 售騙定金或簽約金 例假日,急售 5 6 7 8 利用假證件申領 要求現金交易 簽約金過高 指定銀行貸款 (偽造)印鑑,補 且金額較高 付款要求迅速 中途終止撥款 發書狀後,轉售 善意第三人
  • 7.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異常交易,可能衍生糾紛 1 2 3 4 欠缺原始證件 提高買賣價格 未調查產權 規避債務而交易 超貸 急於簽約 5 6 7 8 地上物被占用 前手未完成登記 登記期間 親友代理,僅帶 未排除 後受又轉賣 借權狀 印章,受權不足
  • 8.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交易安全,借重於專業 簽約後,勿任意將文件、 印章交予相對人 大金額交易,宜併採 履約保證 付款中間人制度 產權與價金信託 以支票付款並禁背 多與地政士聯繫,了解過戶進度 經紀人員與地政士共同簽章
  • 9.
    1-1 買賣成屋注意事項 簽約須知 詳細核對身分 權利書狀之查核注意 應親自簽名 姓名、住所與身分證 書狀號碼與登記謄本 必要時請加捺指印 權狀新舊與核發日期 手寫與電腦打字之權狀日期 不宜僅憑授權書簽約 主任與到職日期之關係 加強查證授權書及當事人真意 重複查核(地價、房屋稅單等) 權狀交地政士保管,勿交買方 儘量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 攜回
  • 10.
    1-2 買賣預售屋及法拍屋注意事項 買賣預售屋應注意事項 有無建造執照 瞭解付款辦法及貸款額度 防止拿不到土地產權 建材及設備 注意開工日期、完工期限及 瞭解稅費的負擔 交屋日期 房屋買賣標的應標示清楚 完工後之管理維護 瞭解房屋面積坪數及單價 違約事項 若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辦理者,應由 注意房屋室內的格局 該業者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簽章
  • 11.
    1-2 買賣預售屋及法拍屋注意事項 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了解公告內容 委託代標注意事項 使用分區、有無車位 有無違章或加建 請代標者出示證照 是否併付拍賣 業者不得賺差價或其他報酬 有無點交 提供最近3個月成交行情 買賣資格或條件 應查看現場 有無鄰避設施 涉及圍標或海蟑螂等違法行為, 消費者應勇於向法院舉發 管理及規約內容 有無凶殺或自殺 屋況與地理還境
  • 12.
    1-2 買賣預售屋及法拍屋注意事項 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簽約前,善用各項不動產 有消費糾紛時 ,要提出 交易契約範本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 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 申訴 •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 申請調解 •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 消費訴訟(團體訴訟) •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
  • 13.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京站」,是否為售屋廣告? 這個廣告是台北市捷運BOT的案子,也許會帶領 風潮,它是透過信託的方式,45年內房子蓋好後, 廠商可在45年內銷售使用權,讓購買的人在使用 權持有期間,可營商謀利,如果真能符合這樣的 需求,這個廣告真的很讚,但若想居住,且長期 持有所有權,就會有問題產生。
  • 14.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工業區可蓋住宅嗎? 工業區當然不能蓋住宅,看房子時,要注意「使用分區」,而工 業區蓋住宅是因為蓋了工業廠房、員工宿舍或一般事務所後,經 營不善,而改成自用住宅的名義,但買賣工業區住宅時,契約上 一定寫明,所買的是工廠、員工宿舍或一般事務所,不會告知是 住宅。 民國七十年左右有工業住宅到現在,一直沒有明確的解決途徑。 台北縣市政府做了些努力,包括讓一般事務所規模大一點,而廠 房跟一般事務所均不應該有廚房跟廁所。或是當業者拿到使用執 照以後,每隔半年就檢查一次,若有違法,就取締。 最後達到住宅區發展住宅,工業區發展產業,這樣才是合法的分 區管制裡必要且合理的發展。
  • 15.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挑高」式建築,可蓋「夾層」? 「夾層」在建築技術規則裡,是個合法的設計,而 挑高後當中有個樓層,有人稱為「隔層」,而它不 符合建築法的法定許可程序,因此加出來的一層, 屬於違法的建築物。 買賣夾層屋會有危險,例如防震力會降低,亦會影 響建築居住品質,我們應該要審慎思考與面對。
  • 16.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是否可以盡信? 買溫泉住宅,會不會「泡湯」了? 戶戶有車位,是否為合法的車位? 陽台外推,可以變成室內面積嗎? 廣告所稱「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 「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到底 與登記面積有何差異?
  • 17.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之意義 1消保細23 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 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 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2 消保會86.5.29消保第648號及87.2.6消保第224號書函參照 凡利用傳播媒介使不特定人得以知悉其宣傳之內容者,即使 是網站服務或廣告網站經營皆屬廣告
  • 18.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與交易之關係 1 廣告目的 廣告之目的在於行銷,故廣告具有意思表示作用之表現 行為,但從廣告到消費(指消費契約形成) 2 AIDMA法則 學者謂AIDMA法則─ A Attention(注意) I Interest(關心) D Desire(欲望) M Memory(記憶) A Action(行動)
  • 19.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廣告與交易之關係 2 AIDMA法則 學者謂AIDMA法則─ A Attention(注意) I Interest(關心) D Desire(欲望) M Memory(記憶) A Action(行動) 3 契約成立的條件 消費者在行動之前均屬個人內心意思狀態,尚不生任何法 律效果,即使在行動階段,在契約形成中,亦僅屬要約行 為而已,如無相對人之承諾,契約仍無法成立。
  • 20.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禁止 民國80年後,公平交易法執行成果 罰鍰金額 接近20億 顯失公平的 罰鍰類別 不實廣告 欺罔行為 房地產交易 美容、塑身 罰鍰項目 產品
  • 21.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禁止 公平21,一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或服 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 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21,二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或服務),不得販賣、 運送、輸出或輸入。 公平21,三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 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21,四項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而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
  • 22.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建築業或代銷業之不實廣告類型 1.違反分區管制 7.建築物建材及設備 2.違反房屋用途 8.夾層屋 3.位置標示 9.建築物價格 4.交通狀況 10.環境景觀、公共設施或視野 5.建築物面積 11.停車位 12.其他如為取得建照或納骨 6.建築物外觀、設計、格局 塔誤認合法開發等
  • 23.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仲介業之不實廣告類型 加盟店標示 看板廣告之面積標示 業者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上 明顯加註「加盟店」字樣,表 示其經營主體,易使消費者無 廣告以「使用面積」、「公共面 法分辨提供仲介服務之主體, 積」、「室內面積」、「受益面 究係加盟體系之直營店,抑或 積」、「公共設施」、「受益憑 是加盟店,並引起相當數量之 證」等非法定名詞。 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之認知或 決定。
  • 24.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民事責任 消保22 廣告應確保真實, 給付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公平21,三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應與廣告主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21,四項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而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經紀26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不實廣告致 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25.
    2-1 不實廣告的類型與處理 不實廣告之處罰(經紀業條例)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廣告 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21)。 廣告稿在刊登之前,應經不動產經紀人簽章(#22-4) 廣告虛偽不實之行政罰 經紀業新臺幣 經紀人員得處 6~30萬元 申戒處分(#29) 罰鍰(#29)
  • 26.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 建築業(含代銷業)之欺罔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或顯失公平行為 之禁止 仲介業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消保法關於定型化 契約之規範 經紀業管理與購屋 糾紛之關係 公寓大廈管理與購屋 糾紛之關係
  • 27.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審閱權與應記載事項 訂定應記載 事先審閱權(11-1) 或不得記載之事項(17) 訂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 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 條款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 行業公告之。 違反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 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仍 違反者,定型化契約條款 構成契約之內容。 無效。 中央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 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 違者罰3-30萬罰鍰(#36) 程度等事項,公告審閱期間。
  • 28.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違法類型(預售屋代銷) 不當限制購屋人審 閱契約 隱瞞重要交易資訊 買賣契約書未載明土 地移轉年度或日期
  • 29.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違法類型(預售屋代銷) 買賣預售屋,最常發生公共設施分配是否合理的問題,因此 大法官600號做了解釋,民法物權篇通則亦做了修正。 關於未之計算與 建築投資業者指 預售屋未售戶逕自 用語定義 定貸款銀行 變更設計,增加戶 數銷售 買賣契約書未載明公共設施所含項目及分攤之計算方式 使用「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
  • 30.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不公平交易之違法類型(成屋仲介) 聯合行為 仲介聯賣行為 可能涉及 斡旋金與要 不當收取多 約書 次服務費 賺取差價
  • 31.
    2-2 不公平交易之救濟與違法類型 賺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19,1項)。 違 者 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19,2項)。 業者應處以新台幣6~30萬元以下罰鍰(#31-2款)。 人員處六月~三年停止執行業務處分(#29-2款)。
  • 32.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定型化契約之訂立原則 遵守「應記載與不得記載 7 事項」原則 疑義時,應利於消 6 費者之解釋原則 事前合理審閱 5 避免異常條款原則 原則 1 平等互惠原則 2 4 個別磋商條款優先 3 誠實信用原則
  • 33.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定型化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條款 對消費者違反誠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 原則顯失公平者無效 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消保12,一項) (消保12,二項) 無效(消保15) 對待給付顯不相當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危險分配不合理 者(細14) 違約責任不相當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 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 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 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34.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異常條款之處理與效力 條款未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處理(消13,1項) 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 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 之內容。 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消13,2項) 條款無論是否載於定型化契約中,其效力如下 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14)。 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 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細12)。
  • 35.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原則 定型化契約之訂立原則 遵守「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原則 政府訂的條款可直接變成契約 違反應記載事項 的條款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 所擬定的條款是無效的 若有疑義 直接到法院審理
  • 36.
    問題回答 Q1:去年我看到一棟房子,我跟賣主談了很多次,最後價錢砍到 一千兩百萬,可是查了產權發現,他尚有其他債務,請問這 個問題該如何解決? 查產權是必要的,才會知道該如何分配付款 現在的抵押權,都是用最高限額抵押,而擔保範圍是債務人 過去、現在、未來在本行所轄的各分行,所產生的債務,都 在額度裡面,都需保障。 9月28日之後將可以買,因為民法物權篇將修正 875條 關於擔保物權方面,有項共同抵押 • 保證人、抵押人跟共同抵押人之間平等化 879條 • 分擔額的計算方式─每個人都有一定的分擔比例, 好處是銀行的姿態將不再那麼高
  • 37.
    問題回答 Q2:最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遇到一個關於工業區蓋住宅的問題, 不知老師是否有能遏止這樣的作風,或是有能一勞永逸地 解決此問題的方法? 行政人員最怕政治 工業住宅或夾層屋 勢力的介入,因為 請注意這兩部份 均屬違章建築 隨之而來的壓力就 契約上的顯失公平 會加大 行政機關可依據建 最有效的方法還 築法的91條,執行限 是人民能配合政 期改正與連續罰 府的施政
  • 38.
    問題回答 Q3:請問一般人可以買農地嗎?持分有沒有關係? 89年1月28日以後, 農業發展條例已取消 若農地做農用,可以申 農地農有這部份,所 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農地可以自由買賣
  • 39.
    問題回答 Q4:請問挑高建築的夾層屋,若被檢舉,會受罰嗎? 如果有違規情事,台北市工務局建管處可依據建築法 來處罰。 執行方式: 不實廣告 由公平會調查、取締與處罰 若已完工 可依違章建築來取締處罰
  • 40.
    問題回答 Q5:請問鋼骨結構的夾層有危險性嗎? 在原來設計的承載結 從居住品質來看 構之下,私加違法的 夾層,防震能力會降 會帶來很不好的 低四分之一 影響
  • 41.
    問題回答 Q6:消費者常會遇到「使用面積」與「登記面積」不實的情況, 那麼該用什麼方法或契約,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公寓大廈裡,我們看不到主建物與副主建物的共用面積,必須從規約 才看得到。 公寓大廈的管理制度,一定要放規約,預售時,需有個規約的草約, 草約裡可以就一個法定的不能約定專用以外的一些地方,可透過這樣 的約定程序來做約定專用。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6條第二項,規約草 約要經過買受人簽署同意後,這樣的約定就沒問題。 現在條例的33條第三款,有約定專用之後,除非違反法令或是做些不 利於所有權人的利益,才能剝奪權利,不然約定專用還是有效。 交易的過程中,資訊一定要揭露,而「約定專用」比較正確,使用面 積並不是法定用語,預售屋已經禁止使用這種說法。
  • 42.
    問題回答 Q7:不動產贈與後,是否有規定須經過多久後才能買賣? 農地贈與是免贈與稅,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五年之內不得移轉。 另外贈與現金或公設地,再進行建地交換,就會牽涉到實質 課稅的問題,較為複雜。 基本上,接受贈與後,契約成立登記完畢後,就取得物權, 當然沒有任何的法律限制,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 43.
    問題回答 Q8:請問公眾行使的道路,能否在上面鋪柏油? 最高行政法院有個判例:如果公眾繼續通行,達到十年、二十 年以上,稱之為「公共地域關係」,它要有繼續提供公眾通行 的義務。 若因道路的柏油損害,而加以修繕,是沒問題的。 但如果要挖道路旁邊的水管,則較為複雜,因為大法官400號 及440號的解釋,道路還是有私人土地所有權的權益,須經過 同意後才能施工。 法律允許維持繼續通行的現狀,除非私設非公共通行的增加管 線或設備設施,則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