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障礙 鑑定與評量
什麼是智力 ? 1. 智力是遺傳或是環境產生的?  2. 小時了了 , 大未必佳? 3. 教育宗旨?教育目的? 4. 教育目的?教育目標? 5. 誰主張教育無目的 ?
美國智能障礙的定義(一) 1876 年成立的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 ( AAMR )。 目前已更名為: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 ( AAIDD ) Heber ( 1961 ) :智能不足係指身心發展期間的普通智力功能低劣狀態,伴隨著行為適應的損害。
美國智能障礙的定義(二)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 ( AAIDD ) Grossman ( 1973 )( 1977 )( 1983 ) :智能不足係指普通智力功能 重大低劣 狀態,此一狀態係在發展期間顯現,同時存在著行為適應的缺損 。 Luckasson ( 1992 ) 智能不足指前述功能的重大限制。表現於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同時存在著如下應用性適應技能方面兩種或兩種以上限制的情形,智能不足系於十八歲以前出現 。 。
美國智能障礙的定義(三) Luckasson ( 2002 )智障者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同時存在有適應技巧的缺陷, 發生於出生到十八歲之間,智力水準在 70-75IQ  的一個標準差分數以下。 社會適應技巧的程度或是否有效,則必須符合年齡或文化團體的社會責任與個人獨立的標準。包括 概念性( conceptual )社會性( social )和實踐性( practical )三種領域的適應行為。
鑑定基準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 ; 其鑑定基準如下 :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鑑定兩途徑 心智功能(合格心評人員、個別智力測驗) 五項表現(評良現況行為表現,有一項以上有顯著困難情形)
五項表現 學生在自我照顧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 學科學習 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智能障礙分類(一) 輕度:輕度智能不足者的智商在 50~    70 間。(約負 2-3 標準差)他們的學習與發展較為緩慢,在青少年晚期,經常可以學習到約小學六年級的課業知識,並有基本的社會和溝通能力,在適當的引導和社會支持下,成年後有足夠的社交及職業技能來滿足最低限度的生活維持。
智能障礙分類(二) . 中度:中度智能不足者的智商在 35~ 50 間。(約負 3-4 標準差)語言理解及使用及運動技能發展遲緩,課業學習及自我照顧能力有限。在適當的特殊教育下,協助他們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他們在成年之後,可以在庇護機構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性或部分技術性的工作。 
智能障礙分類(三) 重度:重度智能不足者的智商在 20~ 35 間。 (約負 3-4 標準差)成年後心智年齡在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唯有在高度的保護性環境下,才能從事極為單純、簡單的工作。
鑑定程序 第 二 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多元評量 有些學生不適合做個別智力測驗 適應行為量表之使用 原來是國小啟智班,升入國中還需做智力測驗? 施測人數多,怎麼辦?
較新的個別智力測驗 修訂魏氏智力量表 中華智力量表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一) 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 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 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二) 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 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 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 二、復健服務之提供。 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 四、生活協助之計畫。 前項安置決議,鑑輔會應依本法第十三條每年評估其適當性;必要時,得 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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