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官能症
歇斯底里症
焦慮症
憂鬱症
畏懼症
強迫症
◉出處:舊《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 T
精神病
器質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酒癮
藥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判決 T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本法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等精神狀態異常,致其適
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
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精神衛生法第3條定有明文。
是所謂精神疾病包含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精神疾病,而系爭乙附約第16條除外責任第5款所列之「精神病、神經分裂、酒精中
毒、吸食或注射毒品」均為精神疾病之一種,足徵系爭乙附約第16條除外責任第5款
所列之「精神病」自非含括所有之精神疾病,合先敘明。
精神疾病(精神衛生法第3條)
T
【出處:新舊精神衛生法&司法院法學資料系統)、製圖:小資族保險的第一堂入門課共同撰稿人 wangseja (保險武士)】

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官能症+the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