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法研所報名時間暨考試科目一覽表             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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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校法研所報名時間暨考試科目一覽表
    【本表係 101 學年度簡章資料僅供參考,若有異動,以各校最新公告為準】

校名               報 名 日 期 考試日期 組            別 名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臺               網路報名      101 年      法律學系碩士班   9    英文     請在 報名表上註明
   灣             100 年     2 月 18 日   甲組             民法      報考組別。
     大           12 月 26 日           主修基礎法學         法理學     考試科目「法律史」
                          2 月 19 日                  法律史      範圍係指與臺灣法
       學
         (       101 年                               憲法       律發展歷史相關之
           民     1月3日                                          法律史。
             國                                                除英文,民法不
                                                               加權外,憲法加權
   44
    年                                                          50%,法理學、法律
      起
        招                                                      史各加權 100%。
          生                           法律學系碩士班   24   英文     同上。
            )                         乙組             民法     除英文外,各科目
                                      主修公法學          刑法      均加權 50%。
                                                     行政法
                                                     憲法
                                      法律學系碩士班   18   英文     同上。
                                      丙組             民法     除英文、刑法不
                                      主修民事法學         刑法      加權外,商事法加權
                                                     民事訴訟法    50%,民法、民事
                                                     商事法      訴訟法各加權 100%。
                                      法律學系碩士班   18   英文     同上。
                                      丁組             民法     除英文不加權外,
                                      主修刑事法學         刑法      民法加權 50%,刑
                                                     刑事訴訟法    法、刑事訴訟法各
                                                               加權 100%。
                                      法律學系碩士班   7    英文     同上。
                                      戊組             民法     除英文外,各科目
                                      主修財稅法學         稅法       均加權 50%。
                                                     行政法
                                                     財政法
                                      法律學系碩士班   12   英文    同上。
                                      己組             民法    除英文外,各科目
                                      主修經濟法學         公司法與證券  均加權 50%。
                                                      交易法
                                                     行政法
                                                     競爭法與智慧
                                                      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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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nstitute



校 名 報 名 日 期 考試日期 組             別 名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網路報名      101 年      法律學系碩士班   4   英文        同上。
     100 年     2 月 18 日   庚組            民法
 臺   12 月 26 日           主修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
 灣            2 月 19 日                 行政法
     101 年                              國際經貿法
 大
     1月3日                 法律學系碩士班   22 英文         同上。
 學
                          辛組            民法        除英文 刑法不加
                                                            、
                          主修商事法學        刑法         權外,民法、民事訴
                                        民事訴訟法       訟法各加權 50% 商事
                                                                ,
                                        商事法         法加權 100%
 政   網路報名 101 年          法律學系碩士班    9 民事財產法 考生得加考外國
 治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法組            (民總、債       語,其成績不列入總
 大   12 月 15 日                          總、債各、物      分計算。
              2 月 26 日                  權)          外國語 文 60 分以
 學
 (   12 月 22 日                          民事身分法與       上,加總分 10 分。
 民                                       民 事 訴 訟 法 惟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國   通訊報名                               (含身分法占      生 人 數 達 10 人 以
     100 年                               25%、民事訴     上,其成績需達本系
57
 年   12 月24 日前                           訟法占 75%)    該科到考考生成績
   起
     招                                  外國語(自由      前 30%之平均數,始
       生 現場收件                           選考 三選一) 得加總分 10 分。
                                            ,
        ) 100 年                          德文
     12 月 21 日                           英文
                                         法文
                          法律學系碩士班    10 民事財產法      外 國 語 不 列 入 總 分
                          財經法組          商事法(公司      計算,惟其成績達本
                                         法、證券交易      系該科到考考生前
                                         法、票據法、      50%之平均數者,加
                                         保險法)        總分 10 分。
                                         外 國 語 ( 必 如本 系該科到考考
                                         選,三選一)       生人數未達 10 人,
                                         德文          其成績 在 60 分以
                                         英文          上,加總分 10 分。
                                         日文        各科成績均加重
                                                      100%。
                          法律學系碩士班   6   憲法
                          公法組           行政法
臺大法研所師資介紹

臺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甲、乙、丁、戊、己、庚組)
 民法(丙、辛組)
 刑法(乙、丁組)
 刑法(丙、辛組)
 民事訴訟法(丙、辛組)
 刑事訴訟法(丁組)
 商事法(丙、辛組)
 憲法(甲、乙組)
 行政法(乙 戊 己 庚組)
      、 、 、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己組)
 國際公法(庚組)
 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己組)
臺
                                                    灣
                                                    大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3    學
                                             臺灣大學




 朱柏松 老師
學經歷
 日本京都大學博士課程修畢
期刊論文
 民法第九○六條之一規定適用疑義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010 年
  5 月。
 新修正相鄰關係法規範評議,月旦法學雜誌,第 169 期,2009 年 5 月。
 新修正地上權法規範解釋上若干問題之探討,法學叢刊,第 54 卷第 1 期,2009
  年 1 月。
 論典權人之典物處分權,財產法暨經濟法,第 15 期,2008 年 9 月。
 論保證人預先拋棄權利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八號判
  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25 期,2005 年 9 月。
 論不同抵押權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 124 期,2005 年 9 月。
 整型、美容醫學之區別及其廣告應有之法規範,月旦法學教室,第 31 期,2005
  年 5 月。
 論袋地通行權與公用地役權之關係,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4 期,2004 年 6 月。
 共有基地租賃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 15 期,2004 年 1 月。
 法律行為之效力與第三人權益之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 13 期,2003 年 11
  月。
 特種買賣消費者解約之方法及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2003 年 10 月。
 會員權之法律性質與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11 期,2003 年 9 月。
臺
灣
大
學   4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論廣告媒體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七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91 期,2002 年 12 月。
        論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之效力-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抗字
         第五五五號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 82 期,2002 年 3 月。
     命題紀錄
        101~99;96;95 ;94 ;93 ;89 ;86 
     教學特色與準備方向
        朱老師講課速度非常快,上課內容豐富,老師雖然已經退休,但仍於臺大授課,
        並且活躍於出題考試中,因此其學說亦不宜忽略。
        朱老師主要教授民法債總、債各、物權,且朱老師對於許多爭議問題皆有迥異
        於通說而有自己獨到之見解,建議同學們閱讀朱老師上課共筆及最新文章以幫
        助明瞭之。

     詹森林 老師
     學經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期刊論文
        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實務問題—最高法院 96 年度臺上字第 656 號判決、
         99 年度臺上字第 933 號裁定及其原審判決之評析 法令月刊 第 63 卷第 1 期,
                                   ,    ,
         2012 年 1 月。
        臺灣民事財產法若干重要實務發展之回顧—承攬之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
         付、給付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消費性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及過失所致純粹經濟損失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借名登記出名人之無權處分及借名人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兼論出名人之不
         法管理責任—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114 號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186 期,2011 年 10 月。
        《臺大法學論叢》與臺灣民法學說、實務及立法之發展,臺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
        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不完全給付解除權之權利失效,法令月刊,第 62 卷
         第 4 期,2011 年 4 月。
        非財產上損害與懲罰性賠償金,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2010 年 10 月。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實務發展:從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次到九
第二單元   臺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59
                                           民   法




一、甲建築公司與乙地主就 A、B 二地簽訂「合建契約備忘錄」
                             ,準備興建二
  棟大樓,其後,乙拒絕簽訂正式合約,並將 A 地出售於他人,致甲無法
  在該地興建房屋。雙方經協商後,甲終於與乙就 B 地簽訂「合建契約書」
                                   。
  甲在 B 地上興建 D、E 二屋,依約交付 E 屋於乙占有後,該屋卻於第二
  日因地震而全毀。甲起訴向乙請求移轉 D 屋占有之 B 地部分所有權,並
  就 A 地部分,請求賠償其因準備興建大樓支出之建材費用。乙被訴後,
  十分憤怒,乃至甲公司搗毀其董事長丙之汽車,並利用其擔任記者之身
  分,在某雜誌捏造報導甲公司信用不佳之新聞,致使甲公司之 D 屋銷售
  欠佳,且丙一個月無法使用汽車,只好步行上班。甲追加起訴請求乙賠
  償 D 屋銷售欠佳之損失,丙則請求乙賠償「相當於承租計程車費用」之
  損害。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101 臺大法研(甲、乙、丁、戊、己、庚組)】



本題疑似詹森林教授命題,第一先討論合建契約之性質,以及地震導致房屋全
毀對甲之請求是否有影響;第二再討論該備忘錄之性質,並討論得否據此請求
準備費用,以及有無違反其先契約義務;第三、四則討論系爭損害賠償的內容,
究屬「所失利益」或「純粹經濟上損失」。



甲得否請求乙移轉 D 屋占有之 B 地部分所有權?
 甲、乙間合建契約之性質:
60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依本題所述,甲、乙間就 B 地部分訂有合建契約,關於合建契約之性質,
     應依當事人之真意定之,本案甲係依約「交付 E 屋於乙占有」,故可認乙
     已經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土地係完成房屋之對價,故實務上認為此種
     契約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 1。
     甲得否依上開合建契約請求乙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甲交付 E 屋於乙占有後,依民法第 508 條之反面解釋,此時承攬標的物之
     危險,由定作人乙負擔,故就該房屋因地震所導致之全毀,應由乙自行承
     擔損失,亦可認為甲已經履行其契約義務。故依民法第 505 條規定,承攬
     人甲於工作交付時,即對乙享有報酬請求權,且如上述,系爭合建契約係
     以移轉土地所有權作為承攬報酬,故甲得請求乙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甲得否請求乙賠償就 A 地部分建屋之準備費用?
     合建契約備忘錄之性質為何?
     系爭合建契約備忘錄之性質如何,應視當事人真意定之,若契約要素業已
     明確合致,其他有關事項亦規定紊詳,已無另行訂立契約之必要時,即應
     認為屬本約 2;若僅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則屬預約 3。本案中,甲係請
     求乙訂立本約(非直接請求其移轉土地所有權),而乙拒絕之,故應認為
     僅具有預約之性質。
     甲得否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得否依預約之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若雙方締結者係屬預約,此時甲得依預約請求乙締結合建契約,若乙拒
        不締結,此時似可依民法第 226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此處之損害
        賠償範圍,是否包括本約之準備費用(信賴利益)?學說認為,一方不
        依預約訂立本約時,他方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尚不得依
        預定的本約內容,請求賠償其可預期之利益 4。
     甲得否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若當事人為商議訂立契約,有顯
        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致契約未成立者,對於非因過失而相信契約能成
        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之損害賠償自然包
        括信賴利益部分。本案中,甲已與乙訂立備忘錄,且著手準備材料,應
        認其相信該契約得以成立,又乙既已簽訂系爭備忘錄,亦知悉甲欲與其
        締結合建契約,卻逕行將該土地出售予他人,致甲受有契約不能成立之
        損害(支出締約準備費用),就此信賴利益之損失,甲得依本條請求乙
政大法研所師資介紹

政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事財產法(民法組)
 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組)
 民事財產法(財經法組)
 商事法(財經法組)
 刑法(刑法組)
 刑事訴訟法(刑法組)
 憲法(公法組)
 行政法(公法組)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175
                                            政治大學



                                                    政
                                                    治
                                                    大
                                                    學




 林秀雄 老師
學經歷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相關著作
 親屬法講義,元照,一版,2011 年 7 月。
 繼承法講義,元照,四版,2009 年 10 月。
期刊論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相關實務見解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 191 期,2011 年 4 月。
 認領子女之訴之性質-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台上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月旦
  裁判時報,第 4 期,2010 年 8 月。
 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代理子女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 92
  期,2010 年 6 月。
 親生父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月旦法學雜誌,第 89 期,2010 年 3 月。
 離婚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 86 期,2009 年 12 月。
 婚姻關係之消滅與兩願離婚,月旦法學雜誌,第 82 期,2009 年 8 月。
 評析二○○九年繼承法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 171 期,2009 年 8 月。
 民法親屬編:第七講-通常的法定財產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78 期,2009
  年 4 月。
 從男女平等之觀點論婚姻效力準據法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 166 期,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187
                                               政治大學


 須逐一推敲破題方可。
 附帶說明的是,方嘉麟老師雖有其個人的獨特見解,但只要答題時注意邏輯                     政
                                                       治
 推理過程正確,清楚掌握老師題目中之問題意識並加以回答,方老師並不要                     大
 求一定要寫出某種見解,只要最後結論和推論合理、通順,即有分數,但應                     學
 注意切勿作出與一般人法理差距甚遠之結論。

 劉連煜 老師
學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及法學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Harvard, LL.M.)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Stanford, JSD)
相關著作
 現代公司法,自版,2011 年 9 月。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元照,九版,2011 年 9 月。
 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元照,一版,2011 年 7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9 年 4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6 年 4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2 年 5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0 年 9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瑞興,一版,1995 年 1 月。
期刊論文
 證券安全網-交割結算基金、賠償準備金、營業保證金及投資人保護基金,
  月旦法學教室,2012 年 01 月
 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下),月旦法學教室,2011 年 12 月
 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內線交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訴字第
  2 號刑事確定判決評釋,法令月刊,2011 年 11 月
 肥貓與薪酬委員會,台灣法學雜誌,2011 年 10 月
 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上),月旦法學教室,2011 年 10 月
 企業併購時董事之受任人(受託)義務-農民銀行與合庫合併案最高法院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評析,月旦法學教室,2011
  年 08 月
 有限公司之資合與人合性質及相關立法之趨勢,月旦法學教室,第 89 期,
  2010 年 3 月。
 公權力監督與設立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月旦法學教室,第 103 期,2011 年
第二單元   政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257
                                          刑    法




一、甲女在公司尾牙時(十二月十五日)喝了很多酒,甲素知自已酒品不佳,
  擔心自已夜半鬧事,乃囑咐其同居男友乙將其以麻繩綑綁,乙男一開始拒
  絕,且開玩笑告知「麻繩捆太緊,可能你在無意識扭脫時,會擦傷皮膚,
  而且如果恰巧有壞人來,不就剛好將你姦淫」,甲不在乎自已皮膚受傷,
  對乙說「我不在乎啊」。在綑綁過程中,甲不支酒力而睡去,乙在夜裡一
  時性起,竟於甲熟睡時與其發生性行為。隔日乙幫甲鬆綁,果然甲女手腕
  有明顯的破皮與瘀血。乙並告知兩人在夜裡有性行為,甲笑稱乙「變態」。
  該月二十五日,甲在聖誕舞會後,又爛醉回家。乙想起上次甲酒後要求綑
  綁之事,乃以布條將甲雙手綁起,以避免其夜半酒醉滋事。三日後,兩人
  因細故吵架,甲女對乙男十五日之行為提出傷害與妨害性自主告訴,而對
  二十五日乙之行為提出妨害自由告訴。試問甲女主張是否有理由。
                         【101 政大法研(刑法組)】



本題應為李聖傑老師所出,重要爭點在於自願不發生不法的概念。超法定阻卻
違法事由中得被害人承諾以及構成要件中的得被害人同意,兩者有無同時適用
的可能性。



得被害人承諾作為超法定阻卻事由:
 本題涉及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得被害人承諾的問題,本文擬自得被害人承諾
 的法理分析出發,並討論身體法益處分範圍,進而探討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
 罪的內涵來分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仍該當構成要件。
 得被害人承諾內涵分析:
  基於自願不發生不法之法理,學說肯認得被害人承諾做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
258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由,其下又可分為「得被害人承諾」以及「推測承諾」二種,後者係指雖無
      真正承諾存在,但因為情狀的緊急或取得承諾的不可能,為了法益持有人的
      利益,予以假設通常情況該法益持有人也會承諾進行相當處分。
      「得被害人承諾」與「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區辨:
      「得被害人承諾」與「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二者並不相同,前者為違法
        性層次的阻卻違法事由,後者則為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蓋部分犯罪中之
        不法構成要件中本有以被害人之同意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如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後段加工自殺罪(以被害人同意作為犯罪成立要件)或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以被害人不同意作為犯罪成立要件)
                              。而就不法構成要件之
        成立本不涉及被害人同意與否的犯罪類型中,被害人意願應於違法性層次
        判斷:若被害人對該犯罪所欲保護之法益有處分權,則該犯罪行為雖仍該
        當構成要件,但可透過得被害人承諾排除掉違法性。簡言之,
                                  「阻卻構成要
        件之同意」可以直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無須再討論違法性的有無;
                                      「得
        被害人承諾」則係構成要件已經該當,必須透過違法性的阻卻方能排除不
        法。
      除了犯罪判斷體系中的不同外,同意和承諾尚有以下區別:
        同意和承諾要求具備的智識能力不同
        承諾需無瑕疵,但同意則否
      得阻卻違法之被害人承諾要件:
      該法益必須可以捨棄。
      被害人有該法益處分權。
      被害人有承諾能力。
      出於被害人自由意思。
      承諾必須是行為前所明示。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被害人的承諾有正確的認識。
      身體法益之處分可能性:
      傷害罪章保護法益為身體法益,其內涵為身體完整不受侵害。從刑法第 282
      條加工自傷罪僅處罰「成重傷者」之規定觀之,應認為我國刑法對身體法益
      之處分可能性係採區分說,即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行為中,身體法益非
      被害人所得處分;於輕傷行為中,則係立法者有意忽略的允許,而使身體法
      益可為被害人處分。
 乙在 12 月 15 日綑綁甲的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既遂罪:
北大法研所師資介紹

北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法理學 公法學 民事法學 財經法學組)
       、   、    、
 刑法(刑事法學、法理學組)
 民事訴訟法(民事法學組)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學組)
 商事法(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海商法及國際私法(民事法學組)
 憲法(公法學、刑事法學組)
 行政法(公法學組)
 法理學(法理學組)
 國際公法(公法學組)
 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財經法學組)
328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當有可能出題,所以想要考北大的同學,務必把戴老師的文章看一看,避免
          無情的突襲!

     官曉薇 老師
     學經歷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博士
台         臺北大學助理教授
北
大    期刊論文
學         英文好破怎麼辦-唾手可得的多媒體法學英文資源,月旦法學雜誌,第 193
           期,2011 年 6 月。
          溝通行動與立法言談-台灣人工流產法制之立法及修法歷程分析,中研院
           法學期刊,第 6 期,2010 年 3 月。
     教學特色與準備方向
          官老師目前於北大開設身分法與兩性平等課程,由於是新進老師,因此在法
          研所的考試上目前官老師應該還不會出題。




     梁宇賢 老師
     學經歷
          美國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相關著作
          票據法新論,瑞興,初版,2010 年 3 月。
          票據法實例解說,瑞興,初版,2008 年 6 月。
          保險法新論,瑞興,初版,2007 年 10 月。
          公司法實例解說,瑞興,初版,2007 年 4 月。
          海商法精義,瑞興,修訂新版,2007 年 3 月。
          公司法論,瑞興,修訂六版,2006 年 3 月。
          商事法論,自版,初版,2005 年 10 月。
          海商法實例解說,瑞興,修訂新版,2000 年 11 月。
          海商法論,三民,初版,1997 年,10 月。
          保險法實例解說,瑞興,初版,1997 年 3 月。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329
                                            臺北大學


 海商法專題論叢,瑞興,初版,1988 年 2 月。
期刊論文
 數則票據法之規定在適用上的變通,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票據之金額,月旦法學教室,第 111 期,2012 年 1 月。
 票據法:第六講-票據之消滅時效與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月旦法學教
  室,第 109 期,2011 年 11 月。
 票據之改寫與塗銷,月旦法學教室,第 108 期,2011 年 10 月。              台
                                                    北
 遠期支票之效力及債務的成立時點-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大
  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10 期,2011 年 8 月。                    學
 票據法:第五講-票據抗辯及票據喪失之救濟,月旦法學教室,103 期,
  2011 年 5 月。
 論票據法上代理權及無權代理-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簡上字第一號民事
  判決及相關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2011 年 4 月。
 票據法:第四講─票據權利之取得及空白授權票據,月旦法學教室,第 99
  期,2011 年 1 月。
 票據法:第三講-票據行為之代理、代行及票據之瑕疵,月旦法學教室,
  第 97 期,2010 年 11 月。
 票據法:第二講-票據行為之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 95 期,2010 年 9
  月。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上的消極利益-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
  六二號判決及相關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83 期,2010 年 8 月。
 票據法:第一講-票據之意義、性質、經濟效用及票據行為,月旦法學教
  室,第 92 期,2010 年 6 月。
 支票之提示期限與追索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87 期,2010 年 1 月。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支票與委任取款背書-評最高法院九十五
  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及相關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75 期,2009
  年 12 月。
 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與追索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84 期,2009 年 10 月。
 票據之惡意取得與善意取得,月旦法學教室,第 82 期,2009 年 8 月。
 發票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月旦法學教室,第 78 期,2009 年 4 月。
命題紀錄
 100~94 商(票);92~86 商(票)
教學特色與準備方向
 臺北大學的商事法考題自 91 年起已改由四位老師分別命題,梁老師負責票據
416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一、甲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為生產平版電腦之大廠,該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二
      十億元,因近年流行平版電腦,許多消費者皆有使用,故該公司一直都有很
      好的營業成績,但是近二年因競爭過於激烈,成本又居高不下,故公司於今
      年度虧損五億元,但因為甲公司歷年營業良好故有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為共
      計六億元。該公司於本年度股東臨時會中討論由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其後於
      該次臨時股東會中以普通決議通過將二億五千萬元的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
      配發普通股,每股面額十元,由原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之,再將一億元的
      法定盈餘公積發配現金給股東。試問:甲公司之作為是否合法?若該公司認
      為每次為了此事都要開股東會非常麻煩,試問有無其他的可能性?
                              【101 北大法研(民事法學組)】



 本題在測試同學對公司公積轉增資之要件及限制、虧損解釋上之認定,以及如
 何得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規範的了解。請同學注意公司法第 241 條於民
 國 101 年修正,本題以現行新法合題。



 甲公司之作為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
       給新股或現金……。」按經濟部商字第 09202144820 號函釋,公司法第 241
       條之虧損係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累積虧損而言,遂
第二單元   北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417
                                              商事法


  公司法第 241 條之虧損依該函釋,應指累積虧損而言。本案中,甲公司連
  二年度虧損,惟甲公司仍有 6 億元之法定盈餘公積,故並無累積虧損。
 又公司欲以公積轉增資者,按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準用第 240 條第 1 項
  之規定,須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始得為之。且不論股東常會或臨
  時會均可決議行之。
 又公積轉增資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之規定: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
  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惟本案
  中,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 20 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為 6 億元,已達實收資
  本額之 25%。值此,甲公司不得依本條之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發
  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由原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之,再將 1 億元的法
  定盈餘公積發配現金給股東。
 小結:甲公司之作為符合公司法第 241 條之規定,合法。
若該公司認為每次為了此事都要開股東會非常麻煩,試問有無其他的
 可能性?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2 項準用第 240 條第 6 項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
  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
  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
  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準此,甲公司僅於公司章程有明白授權董事會辦理,並訂明定額或比率下,
  方可以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法定盈餘轉增資。往後,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
  後,報告股東會即可。



本題是出自陳彥良老師於月旦法學教室發表之文章 1 同學於考前還是需要多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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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自己卻渾然不知的憾事。



陳彥良,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之決議,月旦法學教室,第 112 期,2012 年 2 月。
第二單元   東吳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681
                                            商事法




一、A 上市公司經營數位影音與電子商務等業務,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民國
  100 年 3 月藉由高價出售土地一筆,提供 A 公司興建員工宿舍之用,並獲
  取不法利益達新台幣兩億元。甲之土地低價高賣的利益輸送行為,為小股
  東乙、丙、丁等三人所查知,試問乙、丙、丁對甲的行為有何法律訴權?
  其要件為何?依據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其實施成效如何?並試述其修法建
  議。                         【101 東吳法研(C 組)】



本題涉及股東代表訴訟之要件、實施成效及修法建議之論述,依學者見解回答
即可。



乙、丙、丁對甲的行為得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股東代
 表訴訟,茲就其要件論述如下:
 按公司法第 214 條規定:
               「Ⅰ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Ⅱ監察人自有
  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
  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
  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學理上謂之股東代表訴訟。
 其起訴要件有三,首先,須合於法定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限制,即繼續一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再者,須監察人怠於提起訴
  訟,即經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受請求日起,
  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第三,股東須預供擔保,即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
682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本例中,董事長甲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獲取不法利益,致公司受有損
       害,倘公司未依股東會決議對其提起訴訟時,為確保董事責任受追究,依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乙、丙、丁得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茲論述股東代表訴訟之實施成效及修法建議如下:
  實施成效 1:
       按現行公司法下股東代表訴訟因法定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限制、須監察
        人怠於提起訴訟、股東須預供擔保及原告敗訴確定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等之限制,成效並不彰顯,且勝訴時,賠償全歸公司所得,股東除毫無
        所得,尚可能須負擔律師費,並不公允。
       基此,本法過於嚴苛之要件限制設計,恐降低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
        意願,而使代表訴訟制度成為具文,不利公司監控制度之健全。
      修法建議 2:
       故基於前述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之成效不彰,有學者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放棄持股比例限制並放寬法定持股期間之要求:
        現行法要求須繼續一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惟大
        型公司之小股東欲湊成百分之三之股份,極其困難,且持股期間限六個
        月以上即已足防止濫行提起代表訴訟或干擾公司運作。
       非一律均須先向監察人請求未果後方得提訴:
        參酌美國法院實務及日本商法之規定,有學者建議於該條中增訂第 3 項:
        「因前項期間之遵守,致公司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之虞者,不受前兩項
        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之股東得逕行為公司提起前項之訴。」
       嚴格認定要求股東預供擔保之必要性:
        我國現行法僅被告提出聲請,法院即得命原告股東提出擔保,恐降低股
        東提起代表訴訟之誘因,故有學者建議參酌日本商法之規定,增訂:
                                     「股
        東提起本條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聲請及釋明原告之起訴係為不當之目
        的者,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損
        害時,起訴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敗訴之損害賠償事由:
        有學者建議增訂第 215 條第 3 項:
                           「終局判決確定敗訴之股東,如非起訴
        係為不當目的者,對公司及董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將原告股東對公
        司及董事之賠償要件為同一之限縮,並將其要件以起訴係為不當目的取
第二單元   東吳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713
                                       證券交易法




一、A 上市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價為 30 元,為求現金增資順利,其董事長 B 及
  總經理 C 遂合謀指示公司財會部門 D、E 等職員在公開說明書上虛增營收
  及掩飾轉投資損失,使公開說明書上之公司營收亮眼且每股盈餘高達三
  元,投資人甲認購現增未成,遂於市場上以每股 34 元買進 A 公司一萬股
  股份。乙原為 A 公司之股東,但因資金不足,並未參與本次現增。半年
  後,A 公司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遭到揭露。於是股價暴跌到 15 元,甲主
  張 19 元的價差損失;而乙則主張其原本擬以 33 元賣出持股,但因公開說
  明書中所載之財產狀況甚佳,故決定繼續持有,甲、乙二人以此為由對 A
  公司及 B、C、D、E 等人請求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二人之主
  張有無理由。                    【101 東吳法研(E 組)】



本題考點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並測驗考生關於次
級市場投資人及善意持有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理解。



按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者,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及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
 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
 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系爭規定旨在確保公開說明書中資
 訊之正確,避免投資人受不實資訊之誤導。
所謂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包含董事及執行公開說明書製作職務之
 經理人。因此,董事長 B 及總經理 C 均為責任主體,而公司財會部門 D、E
 等職員因屬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
714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按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其請求權人為善意之相對人,即不知公開說明
      書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然而,所謂相對人之範圍,誠有疑義:
      有學者認為應限於「在發行市場直接從發行人或承銷商處認購有價證券之
       人」,蓋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責任之成立在於「前條之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不實,而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所規範乃透過發行是常募集有價證券之情形,
       自應做此解釋 1。
      惟亦有學者認本條所指之相對人尚包含「於應募或承銷期間,同時在次級
       市場上因信賴公開說明書而買賣之人 2」,因公開說明書中所載資訊不限於
       該次有價證券初次發行之公司資訊,尚包括公司之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次
       級市場的投資人亦有可能閱讀公開說明書而形成投資決策。
      管見以為,參酌美國法之追蹤理論(tracing requirement)
                                          ,次級市場之投資
       人若能證明自己所取得之股票係該次公開發行之股票,即得主張公開說明
       書不實之民事責任 3。準此,若投資人甲能證明其於市場上以每股 34 元買
       進之 A 公司 1 萬股股份為該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股票,即得主張向 A 公司
       及 B、C、D、E 主張連帶賠償其損害。
 按有價證券之善意持有人未因不實資訊之影響而為買賣,故非屬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請求權人,故縱認善意持有人係信賴該不實資訊而未
      出賣持股,但因本條並無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之持有人規定,故善意之相
      對人乙因僅持有 A 公司股票,信賴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資訊而未賣出持股,仍
      不得主張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



 關於次級市場投資人及善意持有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規定是本題考點,
 考生在有限答題時間下,應針對爭點完成回答,無庸對其他構成要件做過多贅述。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2006 年 8 月,頁 546。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增訂五版,2007 年 7 月,頁 262。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2006 年 8 月,頁 547。



 二、A 上市公司因為景氣不佳,連年虧損。現擬引進新的資金以強化公司體質,
      於是其董事會決定進行私募。董事長甲對於公司的營運前景頗具信心,擬
760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一、A 男為經營房仲業之總經理,由於台灣房價過度膨脹,獲利小,故前往中
      國大陸物色新建案,但不幸因水土不服突然病逝。留下未亡人妻子 B 女
      與未成年子女 C 子、D 女,妻子 B 女並已身懷胎兒 E。A 之親友們悲痛之
      餘為 A 男之喪葬事宜組成治喪委員會:由同房仲公司之董事長甲男擔任
      主任委員,而以甲男之主任秘書乙男以治喪委員會名義處理喪葬事宜。
      乙男因訂靈骨塔位、準備各種喪葬禮俗儀式等,對丙男之禮儀公司欠款
      100 萬元。
      另 A 男生前以自己之專業眼光向丁男買下兩筆土地,價金 3000 萬,已付
      1000 萬,尚欠 2000 萬之尾款未清償,但生前已辦理過戶為 A 男名下,
      惟該土地因位於捷運新站兩側,現已增值至市價 1 億。
      試問:丙男於訴狀上列「A 男治喪委員會,主委甲男」為被告,請求給
      付 100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又丁男以 C 子、D 女、E 胎兒為被告,
      請求未付之價金餘額,法院又應如何處理?【101 中正法研(民商法組)】



 本題案例事實乍看之下很複雜,但將案例事實釐清後,其實本題考的是基本觀
 念。另外,注意題目之設計,對於 2 千萬尾款未與清償,故債務額看似巨大,
 惟市值已增為 1 億,故對於胎兒之部分,可以有兩種思考方向。而本文以下係
 採對胎兒仍屬負有債務非立即受利益,故採否定,另一個理由是對胎兒 E 及對
 子 C、女 D 之法院處理是不同之依據,但如果對所謂胎兒之可享有之利益採相
 反見解,只要言之成理,亦得獲得分數。



 丙男之訴訟部分:
      治喪委員會部分:
第二單元   中正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761
                                          民事訴訟法


 本題以治喪委員會為被告,涉及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判斷。所謂
  當事人能力,係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得以自己名義要求法院解決紛爭
  之人或其相對人而言,換言之,係指民事訴訟當事人起訴或被訴之能力。
 當事人能力主要規範在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其中第 1 項為
  原則,具有權利能力之人有當事人能力。而非法人團體主要規範於同條
  第 3 項,以非法人團體具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具有當事人能力。司法
  實務上,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461 號判例針對非法人團體之要件有
  進一步之說明: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
  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
  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
 治喪委員會一般而言,具有一定之名稱及成員,惟難認有一定之事務所
  或營業所,同時治喪委員會並無獨立之財產,故治喪委員會並非屬非法
  人團體。
法院之處理:
 承上所述治喪委員會非屬非法人團體,故未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裁定駁回之。
丁男之訴訟部分:
列為共同被告之合法性判斷:
 依題意,丁男以子 C、女 D、胎兒 E 為共同被告,而針對複數被告之共同
 訴訟要件主要規範於本法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
 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
 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
 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本題丁男以子 C、女 D、胎兒 E 為被告
 乃基於相同之訴訟標的,故具第 1 款之事由。
胎兒 E 部分:
 胎兒未出生,本應非具有權利能力,故非具有當事人能力。惟為保護胎
  兒之利益,本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
  當事人能力。」
 是以,胎兒僅就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本題丁男係以債權債務關係起訴請求支付價金,對胎兒而言並非利益,
第二單元   成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867
                                           民   法




一、甲名下有一A地,出租予乙興建房屋,該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亦未經公證,
  乙後於A地上興建房屋一棟,十二年後,甲將A地出售予丙、丁、戊,並
  移轉登記予該三人共有,丙、丁、戊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
  假設丙、丁、戊請求乙拆屋還地勝訴並執行完畢。數年後,丙、丁、戊
  因對於A地之使用收益方式履次無法達成協議,萌生分割念頭,惟上開
  土地面積有限,故三人皆同意以變賣A地分配價金之方式進行共有物之
  分割,就變賣A地之部分,除了丙缺乏資金外,丁、戊二人皆有意願購
  買。試回答下列問題:
  丙、丁、戊訴請乙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
  試問丁、戊兩人是否對於A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決定由何人承買?
                            【101 成大法研(甲組)】



本題涉及買賣不破租賃之例外情形,以及以變價分配進行共有物分割時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



丙、丁、戊訴請以拆屋還地有理由:
 按民法(下同)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
  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此即「買賣不破租賃」,係「債權之物權化」,其構成要件有三:租賃關係
  存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件甲與
  乙訂立A地之租賃契約,在乙之占有中,將A地出售於丙、丁、戊,即讓
868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與所有權於丙、丁、戊,乙應得依第 425 條第 1 項向丙、丁、戊主張租賃
      契約繼續存在。
   惟按同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
      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蓋買賣不破租賃雖保障承租人,但為
      避免使承租人的權利無限擴張,造成買受人的損失,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
      租賃契約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並防止實務上常見之
      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
      賃契約,以防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本件甲、乙所訂定之A地租賃契約,係一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且
      未經公證,應依第 425 條第 2 項排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不適用第 1 項
      之規定,故受讓人丙、丁、戊得基於其所有權訴請乙拆屋還地。
 丁、戊皆對A地有優先承買權,應由抽籤決定何人優先承買:
   按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
      條賦予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係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
      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但為避免回復共有狀
      態,爰仿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定,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
   本件由丙、丁、戊共有A地,於變價分配進行共有物分割時,三人皆有優
      先承買權,其中有丁、戊二人有意願購買,故應依第 824 條第 7 項,以抽
      籤決定何人得承買之。



 案例事實不複雜,引出法條就可以解決,故可鋪陳其立論基礎(例如修法理由)
 使答題更完整。



 二、甲於民國 100 年 11 月間,向經銷商乙購買由丙製造之「冬陽電暖器」一
      部,相贈與其友丁,丁將之置於家中使用,丁之二歲子戊某日接近上開電
      暖器,並將手指碰觸發熱源,致戊右手第二、三指遭電暖器發熱源燙傷,
      試問:
      戊主張丙就所製造之電暖器疏未注意裝置必要之防護措施 故依民法及
                                ,
       相關法律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
第二單元   成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905
                                     刑事訴訟法




一、最高法院一百年台上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基於共犯之自白,如同共同被
 告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性,乃將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將原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
 共犯」,但刑事訴訟法並未隨之修正,是以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所
 稱共犯一詞,仍應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不受刑法第四章章
 名修正之影響。關於共犯一詞,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
 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者,當然為共同
 正犯;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依其性質,尚
 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
 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輪姦罪等是,數人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屬共同正犯之範疇,至
 於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
 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
 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
 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從而,刑法所稱
 賄賂罪之行賄與收賄雙方,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
 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並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二項共犯之適用。試評述本判決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
 「共犯自白」概念的解釋與法理。        【101 成大法研所(丙組)】
906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本題重點在於補強證據之法理基礎與關於對向犯的新見解之融合考題—對向犯
 自白與被告自白可否互為補強。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第 155 條
 第 2 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本題涉及共
 犯自白之定性,論述如下:
 學說認為未經證據禁用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始具備證據能力。所謂經合法
   調查係依法定證據方法,遵守法定調查程序。依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對
   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
 而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廣義共犯概念已如題述,然共犯與共同被告之概念並不
   相同,前者係實體法上之判斷,後者則是訟訴法上程序合併所造成,不見得
   於實體法上便是共犯一罪,併予敘明。故共犯無論是否係共同被告,承前,
   其陳述定性上皆屬證人之證言。
 第 156 條第 2 項法理基礎在於,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藉補強證據
   限制自白於證據法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危險。而共犯之陳述
   亦有嫁禍被告,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亦須補強證據擔保真實性。又,為貫
   徹此一立法意旨,共犯彼此之自白不得互為補強,並予敘明。
 然而對向犯是否屬於此處之共犯?學理上容有不同意見:
   有認為因對向犯其行為各有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並無犯意聯絡,故非
      共同正犯,從而非此處之共犯(81 台非 233 判例)。
   惟有學者質疑將必要共犯區分為聚合犯和對向犯並不妥當,此乃將行為人
      間不同動機作為否定犯意聯絡之理由,就法益侵害而言,目的仍屬相同,
      仍有行為分擔可能。至於是否適用第 156 條第 2 項則屬另一問題 1。
   管見認為對向犯為何種犯罪參與,應回歸比例原則,依其侵害法益之程度
      判斷,宜採學說見解。
 對向犯既可認為係共同正犯,則自有第 156 條第 2 項補強證據之適用。然而,
   即使認為對向犯並非共同正犯,回歸本條之法理基礎,對向犯陳述證言因有
   利害關係,亦有虛偽危險性,仍須真實性擔保,故仍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
   要(99 台上 7620 判決亦同此意旨)。
 結論:無論採何說見解,對向犯之自白,不得與被告自白相互補充,仍須補
保
成
出
品
.
必
屬
佳
作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贈 92-100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光碟

    編 著 者: 保 成 法 研 所 編 著 小 組
    出 版 者: 新 保 成 出 版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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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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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研所國考命題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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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校法研所報名時間暨考試科目一覽表 前1 臺灣大學 各 校法研所報名時間暨考試科目一覽表 【本表係 101 學年度簡章資料僅供參考,若有異動,以各校最新公告為準】 校名 報 名 日 期 考試日期 組 別 名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臺 網路報名 101 年 法律學系碩士班 9 英文 請在 報名表上註明 灣 100 年 2 月 18 日 甲組 民法 報考組別。 大 12 月 26 日  主修基礎法學 法理學 考試科目「法律史」  2 月 19 日 法律史 範圍係指與臺灣法 學 ( 101 年 憲法 律發展歷史相關之 民 1月3日 法律史。 國 除英文,民法不 加權外,憲法加權 44 年 50%,法理學、法律 起 招 史各加權 100%。 生 法律學系碩士班 24 英文 同上。 ) 乙組 民法 除英文外,各科目 主修公法學 刑法 均加權 50%。 行政法 憲法 法律學系碩士班 18 英文 同上。 丙組 民法 除英文、刑法不 主修民事法學 刑法 加權外,商事法加權 民事訴訟法 50%,民法、民事 商事法 訴訟法各加權 100%。 法律學系碩士班 18 英文 同上。 丁組 民法 除英文不加權外, 主修刑事法學 刑法 民法加權 50%,刑 刑事訴訟法 法、刑事訴訟法各 加權 100%。 法律學系碩士班 7 英文 同上。 戊組 民法 除英文外,各科目 主修財稅法學 稅法 均加權 50%。 行政法 財政法 法律學系碩士班 12 英文 同上。 己組 民法 除英文外,各科目 主修經濟法學 公司法與證券 均加權 50%。 交易法 行政法 競爭法與智慧 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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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2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校 名 報 名 日 期 考試日期 組 別 名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網路報名 101 年 法律學系碩士班 4 英文 同上。 100 年 2 月 18 日 庚組 民法 臺 12 月 26 日  主修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 灣  2 月 19 日 行政法 101 年 國際經貿法 大 1月3日 法律學系碩士班 22 英文 同上。 學 辛組 民法 除英文 刑法不加 、 主修商事法學 刑法 權外,民法、民事訴 民事訴訟法 訟法各加權 50% 商事 , 商事法 法加權 100% 政 網路報名 101 年 法律學系碩士班 9 民事財產法 考生得加考外國 治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法組 (民總、債 語,其成績不列入總 大 12 月 15 日  總、債各、物 分計算。  2 月 26 日 權)  外國語 文 60 分以 學 ( 12 月 22 日 民事身分法與 上,加總分 10 分。 民 民 事 訴 訟 法 惟 本 系 該 科 到 考 考 國 通訊報名 (含身分法占 生 人 數 達 10 人 以 100 年 25%、民事訴 上,其成績需達本系 57 年 12 月24 日前 訟法占 75%) 該科到考考生成績 起 招 外國語(自由 前 30%之平均數,始 生 現場收件 選考 三選一) 得加總分 10 分。 , ) 100 年 德文 12 月 21 日 英文 法文 法律學系碩士班 10 民事財產法 外 國 語 不 列 入 總 分 財經法組 商事法(公司 計算,惟其成績達本 法、證券交易 系該科到考考生前 法、票據法、 50%之平均數者,加 保險法) 總分 10 分。  外 國 語 ( 必 如本 系該科到考考 選,三選一) 生人數未達 10 人, 德文 其成績 在 60 分以 英文 上,加總分 10 分。 日文 各科成績均加重 100%。 法律學系碩士班 6 憲法 公法組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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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大法研所師資介紹 臺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甲、乙、丁、戊、己、庚組) 民法(丙、辛組) 刑法(乙、丁組) 刑法(丙、辛組) 民事訴訟法(丙、辛組) 刑事訴訟法(丁組) 商事法(丙、辛組) 憲法(甲、乙組) 行政法(乙 戊 己 庚組) 、 、 、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己組) 國際公法(庚組) 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己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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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灣 大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3 學 臺灣大學  朱柏松 老師 學經歷 日本京都大學博士課程修畢 期刊論文 民法第九○六條之一規定適用疑義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180 期,2010 年 5 月。 新修正相鄰關係法規範評議,月旦法學雜誌,第 169 期,2009 年 5 月。 新修正地上權法規範解釋上若干問題之探討,法學叢刊,第 54 卷第 1 期,2009 年 1 月。 論典權人之典物處分權,財產法暨經濟法,第 15 期,2008 年 9 月。 論保證人預先拋棄權利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六八號判 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25 期,2005 年 9 月。 論不同抵押權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 124 期,2005 年 9 月。 整型、美容醫學之區別及其廣告應有之法規範,月旦法學教室,第 31 期,2005 年 5 月。 論袋地通行權與公用地役權之關係,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4 期,2004 年 6 月。 共有基地租賃之法律性質,月旦法學教室,第 15 期,2004 年 1 月。 法律行為之效力與第三人權益之保護,月旦法學教室,第 13 期,2003 年 11 月。 特種買賣消費者解約之方法及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2003 年 10 月。 會員權之法律性質與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11 期,200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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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灣 大 學 4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論廣告媒體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七 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91 期,2002 年 12 月。 論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之效力-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抗字 第五五五號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 82 期,2002 年 3 月。 命題紀錄 101~99;96;95 ;94 ;93 ;89 ;86  教學特色與準備方向 朱老師講課速度非常快,上課內容豐富,老師雖然已經退休,但仍於臺大授課, 並且活躍於出題考試中,因此其學說亦不宜忽略。 朱老師主要教授民法債總、債各、物權,且朱老師對於許多爭議問題皆有迥異 於通說而有自己獨到之見解,建議同學們閱讀朱老師上課共筆及最新文章以幫 助明瞭之。  詹森林 老師 學經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期刊論文 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實務問題—最高法院 96 年度臺上字第 656 號判決、 99 年度臺上字第 933 號裁定及其原審判決之評析 法令月刊 第 63 卷第 1 期, , , 2012 年 1 月。 臺灣民事財產法若干重要實務發展之回顧—承攬之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 付、給付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消費性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及過失所致純粹經濟損失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借名登記出名人之無權處分及借名人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兼論出名人之不 法管理責任—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114 號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186 期,2011 年 10 月。 《臺大法學論叢》與臺灣民法學說、實務及立法之發展,臺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 標的物有瑕疵時,買受人不完全給付解除權之權利失效,法令月刊,第 62 卷 第 4 期,2011 年 4 月。 非財產上損害與懲罰性賠償金,月旦裁判時報,第 5 期,2010 年 10 月。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實務發展:從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次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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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臺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59 民 法 一、甲建築公司與乙地主就 A、B 二地簽訂「合建契約備忘錄」 ,準備興建二 棟大樓,其後,乙拒絕簽訂正式合約,並將 A 地出售於他人,致甲無法 在該地興建房屋。雙方經協商後,甲終於與乙就 B 地簽訂「合建契約書」 。 甲在 B 地上興建 D、E 二屋,依約交付 E 屋於乙占有後,該屋卻於第二 日因地震而全毀。甲起訴向乙請求移轉 D 屋占有之 B 地部分所有權,並 就 A 地部分,請求賠償其因準備興建大樓支出之建材費用。乙被訴後, 十分憤怒,乃至甲公司搗毀其董事長丙之汽車,並利用其擔任記者之身 分,在某雜誌捏造報導甲公司信用不佳之新聞,致使甲公司之 D 屋銷售 欠佳,且丙一個月無法使用汽車,只好步行上班。甲追加起訴請求乙賠 償 D 屋銷售欠佳之損失,丙則請求乙賠償「相當於承租計程車費用」之 損害。試問:甲及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101 臺大法研(甲、乙、丁、戊、己、庚組)】 本題疑似詹森林教授命題,第一先討論合建契約之性質,以及地震導致房屋全 毀對甲之請求是否有影響;第二再討論該備忘錄之性質,並討論得否據此請求 準備費用,以及有無違反其先契約義務;第三、四則討論系爭損害賠償的內容, 究屬「所失利益」或「純粹經濟上損失」。 甲得否請求乙移轉 D 屋占有之 B 地部分所有權? 甲、乙間合建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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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依本題所述,甲、乙間就 B 地部分訂有合建契約,關於合建契約之性質, 應依當事人之真意定之,本案甲係依約「交付 E 屋於乙占有」,故可認乙 已經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土地係完成房屋之對價,故實務上認為此種 契約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 1。 甲得否依上開合建契約請求乙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甲交付 E 屋於乙占有後,依民法第 508 條之反面解釋,此時承攬標的物之 危險,由定作人乙負擔,故就該房屋因地震所導致之全毀,應由乙自行承 擔損失,亦可認為甲已經履行其契約義務。故依民法第 505 條規定,承攬 人甲於工作交付時,即對乙享有報酬請求權,且如上述,系爭合建契約係 以移轉土地所有權作為承攬報酬,故甲得請求乙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甲得否請求乙賠償就 A 地部分建屋之準備費用? 合建契約備忘錄之性質為何? 系爭合建契約備忘錄之性質如何,應視當事人真意定之,若契約要素業已 明確合致,其他有關事項亦規定紊詳,已無另行訂立契約之必要時,即應 認為屬本約 2;若僅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則屬預約 3。本案中,甲係請 求乙訂立本約(非直接請求其移轉土地所有權),而乙拒絕之,故應認為 僅具有預約之性質。 甲得否請求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甲得否依預約之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若雙方締結者係屬預約,此時甲得依預約請求乙締結合建契約,若乙拒 不締結,此時似可依民法第 226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此處之損害 賠償範圍,是否包括本約之準備費用(信賴利益)?學說認為,一方不 依預約訂立本約時,他方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尚不得依 預定的本約內容,請求賠償其可預期之利益 4。 甲得否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若當事人為商議訂立契約,有顯 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致契約未成立者,對於非因過失而相信契約能成 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之損害賠償自然包 括信賴利益部分。本案中,甲已與乙訂立備忘錄,且著手準備材料,應 認其相信該契約得以成立,又乙既已簽訂系爭備忘錄,亦知悉甲欲與其 締結合建契約,卻逕行將該土地出售予他人,致甲受有契約不能成立之 損害(支出締約準備費用),就此信賴利益之損失,甲得依本條請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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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法研所師資介紹 政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事財產法(民法組) 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組) 民事財產法(財經法組) 商事法(財經法組) 刑法(刑法組) 刑事訴訟法(刑法組) 憲法(公法組) 行政法(公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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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175 政治大學 政 治 大 學  林秀雄 老師 學經歷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博士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相關著作 親屬法講義,元照,一版,2011 年 7 月。 繼承法講義,元照,四版,2009 年 10 月。 期刊論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相關實務見解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 191 期,2011 年 4 月。 認領子女之訴之性質-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台上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月旦 裁判時報,第 4 期,2010 年 8 月。 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代理子女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 92 期,2010 年 6 月。 親生父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月旦法學雜誌,第 89 期,2010 年 3 月。 離婚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 86 期,2009 年 12 月。 婚姻關係之消滅與兩願離婚,月旦法學雜誌,第 82 期,2009 年 8 月。 評析二○○九年繼承法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 171 期,2009 年 8 月。 民法親屬編:第七講-通常的法定財產制,月旦法學雜誌,第 78 期,2009 年 4 月。 從男女平等之觀點論婚姻效力準據法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 16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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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187 政治大學 須逐一推敲破題方可。 附帶說明的是,方嘉麟老師雖有其個人的獨特見解,但只要答題時注意邏輯 政 治 推理過程正確,清楚掌握老師題目中之問題意識並加以回答,方老師並不要 大 求一定要寫出某種見解,只要最後結論和推論合理、通順,即有分數,但應 學 注意切勿作出與一般人法理差距甚遠之結論。  劉連煜 老師 學經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及法學碩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Harvard, LL.M.) 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Stanford, JSD) 相關著作 現代公司法,自版,2011 年 9 月。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元照,九版,2011 年 9 月。 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元照,一版,2011 年 7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9 年 4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6 年 4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2 年 5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元照,一版,2000 年 9 月。 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瑞興,一版,1995 年 1 月。 期刊論文 證券安全網-交割結算基金、賠償準備金、營業保證金及投資人保護基金, 月旦法學教室,2012 年 01 月 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下),月旦法學教室,2011 年 12 月 基於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內線交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金訴字第 2 號刑事確定判決評釋,法令月刊,2011 年 11 月 肥貓與薪酬委員會,台灣法學雜誌,2011 年 10 月 內線交易之客觀要件(上),月旦法學教室,2011 年 10 月 企業併購時董事之受任人(受託)義務-農民銀行與合庫合併案最高法院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評析,月旦法學教室,2011 年 08 月 有限公司之資合與人合性質及相關立法之趨勢,月旦法學教室,第 89 期, 2010 年 3 月。 公權力監督與設立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月旦法學教室,第 103 期,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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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政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257 刑 法 一、甲女在公司尾牙時(十二月十五日)喝了很多酒,甲素知自已酒品不佳, 擔心自已夜半鬧事,乃囑咐其同居男友乙將其以麻繩綑綁,乙男一開始拒 絕,且開玩笑告知「麻繩捆太緊,可能你在無意識扭脫時,會擦傷皮膚, 而且如果恰巧有壞人來,不就剛好將你姦淫」,甲不在乎自已皮膚受傷, 對乙說「我不在乎啊」。在綑綁過程中,甲不支酒力而睡去,乙在夜裡一 時性起,竟於甲熟睡時與其發生性行為。隔日乙幫甲鬆綁,果然甲女手腕 有明顯的破皮與瘀血。乙並告知兩人在夜裡有性行為,甲笑稱乙「變態」。 該月二十五日,甲在聖誕舞會後,又爛醉回家。乙想起上次甲酒後要求綑 綁之事,乃以布條將甲雙手綁起,以避免其夜半酒醉滋事。三日後,兩人 因細故吵架,甲女對乙男十五日之行為提出傷害與妨害性自主告訴,而對 二十五日乙之行為提出妨害自由告訴。試問甲女主張是否有理由。 【101 政大法研(刑法組)】 本題應為李聖傑老師所出,重要爭點在於自願不發生不法的概念。超法定阻卻 違法事由中得被害人承諾以及構成要件中的得被害人同意,兩者有無同時適用 的可能性。 得被害人承諾作為超法定阻卻事由: 本題涉及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得被害人承諾的問題,本文擬自得被害人承諾 的法理分析出發,並討論身體法益處分範圍,進而探討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 罪的內涵來分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仍該當構成要件。 得被害人承諾內涵分析: 基於自願不發生不法之法理,學說肯認得被害人承諾做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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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由,其下又可分為「得被害人承諾」以及「推測承諾」二種,後者係指雖無 真正承諾存在,但因為情狀的緊急或取得承諾的不可能,為了法益持有人的 利益,予以假設通常情況該法益持有人也會承諾進行相當處分。 「得被害人承諾」與「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區辨: 「得被害人承諾」與「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二者並不相同,前者為違法 性層次的阻卻違法事由,後者則為不法構成要件的判斷。蓋部分犯罪中之 不法構成要件中本有以被害人之同意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如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後段加工自殺罪(以被害人同意作為犯罪成立要件)或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以被害人不同意作為犯罪成立要件) 。而就不法構成要件之 成立本不涉及被害人同意與否的犯罪類型中,被害人意願應於違法性層次 判斷:若被害人對該犯罪所欲保護之法益有處分權,則該犯罪行為雖仍該 當構成要件,但可透過得被害人承諾排除掉違法性。簡言之, 「阻卻構成要 件之同意」可以直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無須再討論違法性的有無; 「得 被害人承諾」則係構成要件已經該當,必須透過違法性的阻卻方能排除不 法。 除了犯罪判斷體系中的不同外,同意和承諾尚有以下區別: 同意和承諾要求具備的智識能力不同 承諾需無瑕疵,但同意則否 得阻卻違法之被害人承諾要件: 該法益必須可以捨棄。 被害人有該法益處分權。 被害人有承諾能力。 出於被害人自由意思。 承諾必須是行為前所明示。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被害人的承諾有正確的認識。 身體法益之處分可能性: 傷害罪章保護法益為身體法益,其內涵為身體完整不受侵害。從刑法第 282 條加工自傷罪僅處罰「成重傷者」之規定觀之,應認為我國刑法對身體法益 之處分可能性係採區分說,即於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行為中,身體法益非 被害人所得處分;於輕傷行為中,則係立法者有意忽略的允許,而使身體法 益可為被害人處分。 乙在 12 月 15 日綑綁甲的行為可能該當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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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法研所師資介紹 北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法理學 公法學 民事法學 財經法學組) 、 、 、 刑法(刑事法學、法理學組) 民事訴訟法(民事法學組)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學組) 商事法(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海商法及國際私法(民事法學組) 憲法(公法學、刑事法學組) 行政法(公法學組) 法理學(法理學組) 國際公法(公法學組) 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財經法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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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當有可能出題,所以想要考北大的同學,務必把戴老師的文章看一看,避免 無情的突襲!  官曉薇 老師 學經歷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博士 台 臺北大學助理教授 北 大 期刊論文 學 英文好破怎麼辦-唾手可得的多媒體法學英文資源,月旦法學雜誌,第 193 期,2011 年 6 月。 溝通行動與立法言談-台灣人工流產法制之立法及修法歷程分析,中研院 法學期刊,第 6 期,2010 年 3 月。 教學特色與準備方向 官老師目前於北大開設身分法與兩性平等課程,由於是新進老師,因此在法 研所的考試上目前官老師應該還不會出題。  梁宇賢 老師 學經歷 美國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 臺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相關著作 票據法新論,瑞興,初版,2010 年 3 月。 票據法實例解說,瑞興,初版,2008 年 6 月。 保險法新論,瑞興,初版,2007 年 10 月。 公司法實例解說,瑞興,初版,2007 年 4 月。 海商法精義,瑞興,修訂新版,2007 年 3 月。 公司法論,瑞興,修訂六版,2006 年 3 月。 商事法論,自版,初版,2005 年 10 月。 海商法實例解說,瑞興,修訂新版,2000 年 11 月。 海商法論,三民,初版,1997 年,10 月。 保險法實例解說,瑞興,初版,199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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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單元 法研所師資介紹 329 臺北大學 海商法專題論叢,瑞興,初版,1988 年 2 月。 期刊論文 數則票據法之規定在適用上的變通,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2012 年 1 月。 票據之金額,月旦法學教室,第 111 期,2012 年 1 月。 票據法:第六講-票據之消滅時效與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月旦法學教 室,第 109 期,2011 年 11 月。 票據之改寫與塗銷,月旦法學教室,第 108 期,2011 年 10 月。 台 北 遠期支票之效力及債務的成立時點-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大 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10 期,2011 年 8 月。 學 票據法:第五講-票據抗辯及票據喪失之救濟,月旦法學教室,103 期, 2011 年 5 月。 論票據法上代理權及無權代理-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簡上字第一號民事 判決及相關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8 期,2011 年 4 月。 票據法:第四講─票據權利之取得及空白授權票據,月旦法學教室,第 99 期,2011 年 1 月。 票據法:第三講-票據行為之代理、代行及票據之瑕疵,月旦法學教室, 第 97 期,2010 年 11 月。 票據法:第二講-票據行為之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 95 期,2010 年 9 月。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上的消極利益-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 六二號判決及相關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83 期,2010 年 8 月。 票據法:第一講-票據之意義、性質、經濟效用及票據行為,月旦法學教 室,第 92 期,2010 年 6 月。 支票之提示期限與追索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87 期,2010 年 1 月。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之劃平行線支票與委任取款背書-評最高法院九十五 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及相關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75 期,2009 年 12 月。 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與追索權,月旦法學教室,第 84 期,2009 年 10 月。 票據之惡意取得與善意取得,月旦法學教室,第 82 期,2009 年 8 月。 發票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月旦法學教室,第 78 期,2009 年 4 月。 命題紀錄 100~94 商(票);92~86 商(票) 教學特色與準備方向 臺北大學的商事法考題自 91 年起已改由四位老師分別命題,梁老師負責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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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一、甲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為生產平版電腦之大廠,該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二 十億元,因近年流行平版電腦,許多消費者皆有使用,故該公司一直都有很 好的營業成績,但是近二年因競爭過於激烈,成本又居高不下,故公司於今 年度虧損五億元,但因為甲公司歷年營業良好故有累積之法定盈餘公積為共 計六億元。該公司於本年度股東臨時會中討論由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其後於 該次臨時股東會中以普通決議通過將二億五千萬元的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 配發普通股,每股面額十元,由原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之,再將一億元的 法定盈餘公積發配現金給股東。試問:甲公司之作為是否合法?若該公司認 為每次為了此事都要開股東會非常麻煩,試問有無其他的可能性? 【101 北大法研(民事法學組)】 本題在測試同學對公司公積轉增資之要件及限制、虧損解釋上之認定,以及如 何得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規範的了解。請同學注意公司法第 241 條於民 國 101 年修正,本題以現行新法合題。 甲公司之作為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 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 給新股或現金……。」按經濟部商字第 09202144820 號函釋,公司法第 241 條之虧損係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累積虧損而言,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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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北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417 商事法 公司法第 241 條之虧損依該函釋,應指累積虧損而言。本案中,甲公司連 二年度虧損,惟甲公司仍有 6 億元之法定盈餘公積,故並無累積虧損。 又公司欲以公積轉增資者,按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準用第 240 條第 1 項 之規定,須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始得為之。且不論股東常會或臨 時會均可決議行之。 又公積轉增資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3 項之規定: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 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惟本案 中,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 20 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為 6 億元,已達實收資 本額之 25%。值此,甲公司不得依本條之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發 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由原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之,再將 1 億元的法 定盈餘公積發配現金給股東。 小結:甲公司之作為符合公司法第 241 條之規定,合法。 若該公司認為每次為了此事都要開股東會非常麻煩,試問有無其他的 可能性?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2 項準用第 240 條第 6 項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 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 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 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準此,甲公司僅於公司章程有明白授權董事會辦理,並訂明定額或比率下, 方可以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法定盈餘轉增資。往後,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 後,報告股東會即可。 本題是出自陳彥良老師於月旦法學教室發表之文章 1 同學於考前還是需要多閱 。 讀報考學校老師最新發表之文章,掌握其最新研究之方向,以免發生大家都有 看過,自己卻渾然不知的憾事。 陳彥良,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之決議,月旦法學教室,第 112 期,201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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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東吳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681 商事法 一、A 上市公司經營數位影音與電子商務等業務,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民國 100 年 3 月藉由高價出售土地一筆,提供 A 公司興建員工宿舍之用,並獲 取不法利益達新台幣兩億元。甲之土地低價高賣的利益輸送行為,為小股 東乙、丙、丁等三人所查知,試問乙、丙、丁對甲的行為有何法律訴權? 其要件為何?依據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其實施成效如何?並試述其修法建 議。 【101 東吳法研(C 組)】 本題涉及股東代表訴訟之要件、實施成效及修法建議之論述,依學者見解回答 即可。 乙、丙、丁對甲的行為得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股東代 表訴訟,茲就其要件論述如下: 按公司法第 214 條規定: 「Ⅰ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Ⅱ監察人自有 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 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 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學理上謂之股東代表訴訟。 其起訴要件有三,首先,須合於法定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限制,即繼續一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再者,須監察人怠於提起訴 訟,即經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而監察人自受請求日起, 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第三,股東須預供擔保,即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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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2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 本例中,董事長甲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獲取不法利益,致公司受有損 害,倘公司未依股東會決議對其提起訴訟時,為確保董事責任受追究,依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乙、丙、丁得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茲論述股東代表訴訟之實施成效及修法建議如下: 實施成效 1: 按現行公司法下股東代表訴訟因法定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限制、須監察 人怠於提起訴訟、股東須預供擔保及原告敗訴確定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等之限制,成效並不彰顯,且勝訴時,賠償全歸公司所得,股東除毫無 所得,尚可能須負擔律師費,並不公允。 基此,本法過於嚴苛之要件限制設計,恐降低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 意願,而使代表訴訟制度成為具文,不利公司監控制度之健全。 修法建議 2: 故基於前述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之成效不彰,有學者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放棄持股比例限制並放寬法定持股期間之要求: 現行法要求須繼續一年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惟大 型公司之小股東欲湊成百分之三之股份,極其困難,且持股期間限六個 月以上即已足防止濫行提起代表訴訟或干擾公司運作。 非一律均須先向監察人請求未果後方得提訴: 參酌美國法院實務及日本商法之規定,有學者建議於該條中增訂第 3 項: 「因前項期間之遵守,致公司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之虞者,不受前兩項 規定之限制,第一項之股東得逕行為公司提起前項之訴。」 嚴格認定要求股東預供擔保之必要性: 我國現行法僅被告提出聲請,法院即得命原告股東提出擔保,恐降低股 東提起代表訴訟之誘因,故有學者建議參酌日本商法之規定,增訂: 「股 東提起本條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聲請及釋明原告之起訴係為不當之目 的者,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損 害時,起訴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股東敗訴之損害賠償事由: 有學者建議增訂第 215 條第 3 項: 「終局判決確定敗訴之股東,如非起訴 係為不當目的者,對公司及董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將原告股東對公 司及董事之賠償要件為同一之限縮,並將其要件以起訴係為不當目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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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東吳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713 證券交易法 一、A 上市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價為 30 元,為求現金增資順利,其董事長 B 及 總經理 C 遂合謀指示公司財會部門 D、E 等職員在公開說明書上虛增營收 及掩飾轉投資損失,使公開說明書上之公司營收亮眼且每股盈餘高達三 元,投資人甲認購現增未成,遂於市場上以每股 34 元買進 A 公司一萬股 股份。乙原為 A 公司之股東,但因資金不足,並未參與本次現增。半年 後,A 公司公開說明書不實一事遭到揭露。於是股價暴跌到 15 元,甲主 張 19 元的價差損失;而乙則主張其原本擬以 33 元賣出持股,但因公開說 明書中所載之財產狀況甚佳,故決定繼續持有,甲、乙二人以此為由對 A 公司及 B、C、D、E 等人請求損害賠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二人之主 張有無理由。 【101 東吳法研(E 組)】 本題考點為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並測驗考生關於次 級市場投資人及善意持有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理解。 按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規定,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者,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及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 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 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系爭規定旨在確保公開說明書中資 訊之正確,避免投資人受不實資訊之誤導。 所謂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包含董事及執行公開說明書製作職務之 經理人。因此,董事長 B 及總經理 C 均為責任主體,而公司財會部門 D、E 等職員因屬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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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按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其請求權人為善意之相對人,即不知公開說明 書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然而,所謂相對人之範圍,誠有疑義: 有學者認為應限於「在發行市場直接從發行人或承銷商處認購有價證券之 人」,蓋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責任之成立在於「前條之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不實,而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所規範乃透過發行是常募集有價證券之情形, 自應做此解釋 1。 惟亦有學者認本條所指之相對人尚包含「於應募或承銷期間,同時在次級 市場上因信賴公開說明書而買賣之人 2」,因公開說明書中所載資訊不限於 該次有價證券初次發行之公司資訊,尚包括公司之相關財務業務資訊,次 級市場的投資人亦有可能閱讀公開說明書而形成投資決策。 管見以為,參酌美國法之追蹤理論(tracing requirement) ,次級市場之投資 人若能證明自己所取得之股票係該次公開發行之股票,即得主張公開說明 書不實之民事責任 3。準此,若投資人甲能證明其於市場上以每股 34 元買 進之 A 公司 1 萬股股份為該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股票,即得主張向 A 公司 及 B、C、D、E 主張連帶賠償其損害。 按有價證券之善意持有人未因不實資訊之影響而為買賣,故非屬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請求權人,故縱認善意持有人係信賴該不實資訊而未 出賣持股,但因本條並無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之持有人規定,故善意之相 對人乙因僅持有 A 公司股票,信賴公開說明書之不實資訊而未賣出持股,仍 不得主張公開說明書不實之民事責任。 關於次級市場投資人及善意持有人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之規定是本題考點, 考生在有限答題時間下,應針對爭點完成回答,無庸對其他構成要件做過多贅述。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2006 年 8 月,頁 546。 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增訂五版,2007 年 7 月,頁 262。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2006 年 8 月,頁 547。 二、A 上市公司因為景氣不佳,連年虧損。現擬引進新的資金以強化公司體質, 於是其董事會決定進行私募。董事長甲對於公司的營運前景頗具信心,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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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0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一、A 男為經營房仲業之總經理,由於台灣房價過度膨脹,獲利小,故前往中 國大陸物色新建案,但不幸因水土不服突然病逝。留下未亡人妻子 B 女 與未成年子女 C 子、D 女,妻子 B 女並已身懷胎兒 E。A 之親友們悲痛之 餘為 A 男之喪葬事宜組成治喪委員會:由同房仲公司之董事長甲男擔任 主任委員,而以甲男之主任秘書乙男以治喪委員會名義處理喪葬事宜。 乙男因訂靈骨塔位、準備各種喪葬禮俗儀式等,對丙男之禮儀公司欠款 100 萬元。 另 A 男生前以自己之專業眼光向丁男買下兩筆土地,價金 3000 萬,已付 1000 萬,尚欠 2000 萬之尾款未清償,但生前已辦理過戶為 A 男名下, 惟該土地因位於捷運新站兩側,現已增值至市價 1 億。 試問:丙男於訴狀上列「A 男治喪委員會,主委甲男」為被告,請求給 付 100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又丁男以 C 子、D 女、E 胎兒為被告, 請求未付之價金餘額,法院又應如何處理?【101 中正法研(民商法組)】 本題案例事實乍看之下很複雜,但將案例事實釐清後,其實本題考的是基本觀 念。另外,注意題目之設計,對於 2 千萬尾款未與清償,故債務額看似巨大, 惟市值已增為 1 億,故對於胎兒之部分,可以有兩種思考方向。而本文以下係 採對胎兒仍屬負有債務非立即受利益,故採否定,另一個理由是對胎兒 E 及對 子 C、女 D 之法院處理是不同之依據,但如果對所謂胎兒之可享有之利益採相 反見解,只要言之成理,亦得獲得分數。 丙男之訴訟部分: 治喪委員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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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中正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761 民事訴訟法 本題以治喪委員會為被告,涉及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之判斷。所謂 當事人能力,係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上,得以自己名義要求法院解決紛爭 之人或其相對人而言,換言之,係指民事訴訟當事人起訴或被訴之能力。 當事人能力主要規範在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40 條,其中第 1 項為 原則,具有權利能力之人有當事人能力。而非法人團體主要規範於同條 第 3 項,以非法人團體具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具有當事人能力。司法 實務上,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2461 號判例針對非法人團體之要件有 進一步之說明: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 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 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以當之。」 治喪委員會一般而言,具有一定之名稱及成員,惟難認有一定之事務所 或營業所,同時治喪委員會並無獨立之財產,故治喪委員會並非屬非法 人團體。 法院之處理: 承上所述治喪委員會非屬非法人團體,故未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裁定駁回之。 丁男之訴訟部分: 列為共同被告之合法性判斷: 依題意,丁男以子 C、女 D、胎兒 E 為共同被告,而針對複數被告之共同 訴訟要件主要規範於本法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 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 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 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本題丁男以子 C、女 D、胎兒 E 為被告 乃基於相同之訴訟標的,故具第 1 款之事由。 胎兒 E 部分: 胎兒未出生,本應非具有權利能力,故非具有當事人能力。惟為保護胎 兒之利益,本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 當事人能力。」 是以,胎兒僅就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本題丁男係以債權債務關係起訴請求支付價金,對胎兒而言並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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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成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867 民 法 一、甲名下有一A地,出租予乙興建房屋,該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亦未經公證, 乙後於A地上興建房屋一棟,十二年後,甲將A地出售予丙、丁、戊,並 移轉登記予該三人共有,丙、丁、戊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 假設丙、丁、戊請求乙拆屋還地勝訴並執行完畢。數年後,丙、丁、戊 因對於A地之使用收益方式履次無法達成協議,萌生分割念頭,惟上開 土地面積有限,故三人皆同意以變賣A地分配價金之方式進行共有物之 分割,就變賣A地之部分,除了丙缺乏資金外,丁、戊二人皆有意願購 買。試回答下列問題: 丙、丁、戊訴請乙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 試問丁、戊兩人是否對於A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決定由何人承買? 【101 成大法研(甲組)】 本題涉及買賣不破租賃之例外情形,以及以變價分配進行共有物分割時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 丙、丁、戊訴請以拆屋還地有理由: 按民法(下同)第 425 條第 1 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 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此即「買賣不破租賃」,係「債權之物權化」,其構成要件有三:租賃關係 存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件甲與 乙訂立A地之租賃契約,在乙之占有中,將A地出售於丙、丁、戊,即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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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8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與所有權於丙、丁、戊,乙應得依第 425 條第 1 項向丙、丁、戊主張租賃 契約繼續存在。 惟按同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 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蓋買賣不破租賃雖保障承租人,但為 避免使承租人的權利無限擴張,造成買受人的損失,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 租賃契約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並防止實務上常見之 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 賃契約,以防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本件甲、乙所訂定之A地租賃契約,係一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且 未經公證,應依第 425 條第 2 項排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而不適用第 1 項 之規定,故受讓人丙、丁、戊得基於其所有權訴請乙拆屋還地。 丁、戊皆對A地有優先承買權,應由抽籤決定何人優先承買: 按第 824 條第 7 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 條賦予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係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規劃,維持共有 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殊感情;但為避免回復共有狀 態,爰仿強制執行法第 94 條規定,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 本件由丙、丁、戊共有A地,於變價分配進行共有物分割時,三人皆有優 先承買權,其中有丁、戊二人有意願購買,故應依第 824 條第 7 項,以抽 籤決定何人得承買之。 案例事實不複雜,引出法條就可以解決,故可鋪陳其立論基礎(例如修法理由) 使答題更完整。 二、甲於民國 100 年 11 月間,向經銷商乙購買由丙製造之「冬陽電暖器」一 部,相贈與其友丁,丁將之置於家中使用,丁之二歲子戊某日接近上開電 暖器,並將手指碰觸發熱源,致戊右手第二、三指遭電暖器發熱源燙傷, 試問: 戊主張丙就所製造之電暖器疏未注意裝置必要之防護措施 故依民法及 , 相關法律請求乙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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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 成大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905 刑事訴訟法 一、最高法院一百年台上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基於共犯之自白,如同共同被 告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性,乃將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將原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 共犯」,但刑事訴訟法並未隨之修正,是以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所 稱共犯一詞,仍應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不受刑法第四章章 名修正之影響。關於共犯一詞,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 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者,當然為共同 正犯;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依其性質,尚 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行者, 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 輪姦罪等是,數人之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仍屬共同正犯之範疇,至 於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 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 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 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從而,刑法所稱 賄賂罪之行賄與收賄雙方,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 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並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二項共犯之適用。試評述本判決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 「共犯自白」概念的解釋與法理。 【101 成大法研所(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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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6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Law Institute 本題重點在於補強證據之法理基礎與關於對向犯的新見解之融合考題—對向犯 自白與被告自白可否互為補強。 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第 155 條 第 2 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本題涉及共 犯自白之定性,論述如下: 學說認為未經證據禁用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始具備證據能力。所謂經合法 調查係依法定證據方法,遵守法定調查程序。依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對 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 而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廣義共犯概念已如題述,然共犯與共同被告之概念並不 相同,前者係實體法上之判斷,後者則是訟訴法上程序合併所造成,不見得 於實體法上便是共犯一罪,併予敘明。故共犯無論是否係共同被告,承前, 其陳述定性上皆屬證人之證言。 第 156 條第 2 項法理基礎在於,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藉補強證據 限制自白於證據法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危險。而共犯之陳述 亦有嫁禍被告,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亦須補強證據擔保真實性。又,為貫 徹此一立法意旨,共犯彼此之自白不得互為補強,並予敘明。 然而對向犯是否屬於此處之共犯?學理上容有不同意見: 有認為因對向犯其行為各有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並無犯意聯絡,故非 共同正犯,從而非此處之共犯(81 台非 233 判例)。 惟有學者質疑將必要共犯區分為聚合犯和對向犯並不妥當,此乃將行為人 間不同動機作為否定犯意聯絡之理由,就法益侵害而言,目的仍屬相同, 仍有行為分擔可能。至於是否適用第 156 條第 2 項則屬另一問題 1。 管見認為對向犯為何種犯罪參與,應回歸比例原則,依其侵害法益之程度 判斷,宜採學說見解。 對向犯既可認為係共同正犯,則自有第 156 條第 2 項補強證據之適用。然而, 即使認為對向犯並非共同正犯,回歸本條之法理基礎,對向犯陳述證言因有 利害關係,亦有虛偽危險性,仍須真實性擔保,故仍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 要(99 台上 7620 判決亦同此意旨)。 結論:無論採何說見解,對向犯之自白,不得與被告自白相互補充,仍須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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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成 出 品 . 必 屬 佳 作 ■101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贈 92-100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光碟 編 著 者: 保 成 法 研 所 編 著 小 組 出 版 者: 新 保 成 出 版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展 示 中 心: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2 號 9 樓 台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18 號 傳 真: (02)2388-9869 訂 書 專 線: (02)2388-0103( 代 表 號 ) 劃 撥 帳 號: 19856404 戶 名: 新 保 成 出 版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E - m a i l: editor@paochen.com.tw 網 路 書 局: http://www.eyebook.com.tw (本網站「法規補給站」單元收錄最新 修正法規、釋字、草案,歡迎下載更新) 定 價: 新 台 幣 680 元 一 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本書若有缺損,請於當年度直接寄回以下聯合發書中心更換 聯 合 發 書 中 心 : 702 台 南 市 南 區 夏 林 路 310 巷 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