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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lar to 2012第二波政府補助購置節約能源產品 (20) 2012第二波政府補助購置節約能源產品5. 第二波購置節約能源產品補助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推動能源價格合理化之配套措施,並因應電視數位元年之啟動,對於民眾購置
節約能源產品予以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並委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辦理。
三、本要點所補助之節約能源產品,指合於下列規定之冷氣機、電視機及三十吋以上監視器(或稱顯示器):
(一)冷氣機:其依本部公告之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
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二)電視機及三十吋以上監視器(或稱顯示器):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仍有效之產品或於補助期間取
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產品。
前項補助產品均以新品為限,其型號公布於節能標章網站(http://www.energylabel.org.tw/)。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止。但期間屆滿前,補助款已用罄,本部得公告終止補助。
本要點補助款總金額以新臺幣七億元為原則。
五、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止。
六、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三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裝機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住家用戶)之用電場所為限。
每臺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算之。
前項受補助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其補助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之。
9. 一百零一年度第二波購置節約能源產品補助作業要點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與申請期間:
(一)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7 日起至101 年8 月16 日止,但期間內因補助款用罄,需縮短補助期間者,由經濟部另行公告終止補助。
(二)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7 日起至101 年9 月16 日止,以郵寄方式申請者,申請時間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郵戳為憑。
二、補助產品:係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七日,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仍有效或於補助期間取得節能標章使用證書之電視機及30 吋
以上監視器(或稱顯示器)產品;及依本部公告之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並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機產品,並以新品為限。(合格補助產品型號可上節能標章網站,
http://www.energylabel.org.tw 查詢)。
三、補助對象及金額:
(一)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二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裝機地點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住家用戶)之用電場所為限。
(二)補助金額:每臺受補助產品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算之,受補助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其補助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之。
四、受理方式及申請地點:
(一)臨櫃方式受理:至台電公司全國24 區營業處服務中心及所轄之服務所申請。
(二)郵寄方式辦理:郵寄至台電公司全國24 區營業處服務中心,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節約能源產品補助」。
五、申請文件:申請人於受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應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 第二波補助購置節約能源產品申請表。
(二) 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且發票日期不可塗改(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據應加蓋免
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發票及收據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若未載明者應檢附載
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
(三) 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載明廠牌及型號),將於審核後退還。
(四) 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屬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
(五) 補助對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籍者為護照影本)。
(六) 如選擇以電匯轉帳撥付補助款者,需檢附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六、補助款撥付方式: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給付現金:以受補助者本人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臨櫃申請,並經臨櫃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
(二)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受補助者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三)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將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1. 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2. 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3. 補助對象資格不符。
4. 補助項目或型號不符。
5. 發票(或收據)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6. 廠商保證書(卡)日期非於申請期間。
7. 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8. 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9. 發票(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型號,且未檢附載明受補助產品型號之送貨單或出貨明細單等資料。
10. 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11. 經稽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之情事。
12. 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台電公司抽樣電話查詢或進行現場稽查。
13. 同一受補助之產品業經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14. 預算用罄並經本部公告終止補助。
(二)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ㄧ部分,補助對象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補助對象有違
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或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補助對象應無條
件退還補助款。
(三)辦理補助款申請審核時,台電公司得抽樣電話查詢或於申請數量異常時進行現場稽查,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0. 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服務地址
北市 10673 台北市基隆路4 段75 號
北南 22063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 段287 號
北北 11141 台北市中山北路5 段380 號
北西 24216 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135 號
基隆 20001 基隆市仁一路301 號
桃園 33066 桃園市南門里復興路352 號
新竹 30060 新竹市中華路2 段400 號
苗栗 36041 苗栗市為公路2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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