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條文 初步意見說明 2009.10.30 都市改革組織
跟既有計畫體系的比較
三大功能分區
主管機關 / 審議 內政部遴聘委員以合議制辦理 內政部是否合適?
空間計畫與部門計畫( 21 、 22 條) 如何處理? 同意,繼續執行。 先期整合部分如何落實?
國土計畫與都會區域計畫 ( 4 、 8 條) 研議 沒有對應區域政府層級,如何推動落實?
國土保育地區 國土保育地區 予以分類分級 發展許可另開巧門(第五章) 國土保育基金過於簡陋、行政授權過大(第 55 條)
農業發展地區 農發條例問題依舊無解( 25 條) 發展許可另開巧門(第五章)
民眾參與 現有條文民眾參與部分仍屬形式,建議參照歐美各國之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法制,增設符合第 6.1.9 條民眾參與多元化及資訊公開化之原則之相關條文。 ( 民眾參與部分研議中) 資訊公開 為有利民眾參與監督國土計畫之落實,應將國土計畫相關國土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資訊,公開提供民眾參考利用。 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國土計畫法意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