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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1001228研商國中小學生在校時間會議紀錄
- 1. 研商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 」暨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
學生上學時間相關規定 」會議紀錄
壹、時間:100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 時 地點:教育處第一會議室
貳、主席:學管科李宗憲科長 記錄:學管科劉適程
參、提案討論
……………………………………………………………..
二、提案:有關「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上學時間相關規定」。
(一)背景說明:
1. 為培養學生守時及負責的習慣,以利學生在校能正常的學習,本府於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中載明學生到校時間以不
早於 7 時 20 分為原則,經查學生到校後的晨光時間,通常各班導師
會先指導學生做校園內戶外區域及班級教室內的整潔工作,然後再安
排適當之學習課程,而學生們大多會利用該時段做晨間閱讀、背誦國
語文、英文、複習各科課程亦或是實施形成性評量,以充分把握早上黃
金時光。如果學生有遲到的習慣,勢必無法完整參與晨光學習活動,
為治理遲到成風的措施,大多學校會訂定諸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立意應屬良善。然原有之行政指導措施,可能歷經時間的更迭,
家長、學生或老師的需求有所變化,爰此本府將本提案併入此次會議
中討論,冀求集思廣益之效。
2.另有關學生上學時間,這半年來本府多次接獲家長的反應意見,列舉
如下:
1、 本縣壽豐鄉**國小家長李先生於 100 年 9 月 13 日,在花蓮縣政府
縣長電子民意信箱中(收信編號 100-3986),呼籲重視學童充足
睡眠的重要性,並比照台北市上學時間訂為 7:30 至 7:50。
2、 本縣南區**國中學生阿姨於 100 年 11 月 16 日,在花蓮縣政府縣
1
- 2. 長電子民意信箱中(收信編號 100-3308),直指本府 99 年 12 月
31 日府教學字第 0990230474A 號函頒「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
校時間實施原則」第 2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
時二十分為原則」,卻有一大堆國中要求學生要在 7:20 前到校,如
果不是騙人就是國中根本不理會縣府公文……。
3、 本縣南區**國中家長莊小姐於 100 年 11 月 21 日,在花蓮縣政府
縣長電子民意信箱中(收信編號 100-4059),提出利用學校班親
會與學校溝通上學時間,並不見效果,爰此,才利用縣長電子信箱
來陳述希望縣府能重視學生長久以來都有太早上學的問題。
4、 本縣北區**國中家長鄭先生於 100 年 12 月 13 日,在花蓮縣政府
1999 縣民熱線中(收電編號 100-2489),建議國中學生面臨學
測的壓力,每個孩子日日都讀書至半夜,隔天又一大早趕著早上要
在 7:20 前到校,若遲到五次記警告,長期造成孩子睡眠不足,能
否省略早自修的時間,並延後上學原規定之時間。
3. 在教育範疇裡可討論議題很多,為易於達成共識,此次研商會議希望
聚焦在「學生上學時間」,爰此縣府欲研擬修訂方向說明如下:
*現行規定
上午到校時間 下午放學時間 課後輔導放學時間
國中小 不早於 7 時 20 分 以 16 時 30 分 前 放 以 17 時 30 分前放學
學
*建議修訂草案
上午到校時間 下午放學時間 課後輔導放學時間
國中 7 時 0 分至 7 時 30 分 以 16 時 30 分前放 以 17 時 30 分前放學
國小 7 時 20 分至 7 時 50 學
分
2
- 3. (二)決議:
1. 以「國中學生到校時間為 7 時 0 分至 7 時 30 分;國小學生到校時間為 7 時
20 分至 7 時 50 分」,另函請本縣家長協會表達意見。
2. 本縣南北狹長達 200 公里之遠,各校因區域不同有不同的需求,修訂學生
上課時間原則時,留有彈性讓各校能「因地制宜」,據以訂定各校學生作
息時間表。
4、 臨時動議:無
5、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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