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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制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及擴大補助鍋爐改用乾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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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制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及擴大補助鍋爐改用乾淨燃料

  1. 1. 鍋爐排放標準 及 鍋爐補助辦法 草案預告記者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民國107年1月30日 1
  2. 2. 固定污染源 移動污染源 其他逸散來源 2 1.鍋爐管制與補助 2.電力設施管制 3.國營事業超低排放 4.餐飲業加裝防制設備 1.汰除高污染引擎 2.強化港區污染減量 3.加嚴移動源排放標準 4.推動移動源零排放 1.農廢露天燃燒防制 2.河川揚塵防制 3.營建與堆置場管制 4.補助推廣空氣牆設置
  3. 3. 第1階段 補助結束 106.12 151座 完成改善或汰換 預估減量成效 TPS:11公噸 SOX:85公噸 NOX:53公噸 掌握全國鍋爐 設置情形 105.12 14,900座 列管鍋爐座數 燃油鍋爐54% 燃氣鍋爐39% 燃煤鍋爐3% 廢棄物鍋爐4% 補助燃油鍋爐 改善或汰換 106.04 3,090座 商業鍋爐改善目標 106年改善汰換100座 107年改善汰換500座 108年改善汰換1,000座 擴大 擴大補助對象 •擴大補助商業鍋爐 各類燃料對象 •預計增加約300座 3 108.06 加嚴 加嚴既存標準 •全面加嚴鍋爐 排放標準 •不分燃料別與 規模 109.07 擴大並 延長補助 全面加嚴 污染排放 工業鍋爐改善目標 107年改善汰換700座 108年改善汰換2,090座
  4. 4. 4 固定污染源管制現況 行業別對象 現行約80%排放量來源,已有特定行業 別或設備排放標準進行管制,例如電力 業、廢棄物焚化爐、鋼鐵業及水泥業等。 現行已公告23項行業別排放標準,並持 續檢討加嚴。 鍋爐設施 設備數量佔全國燃燒污染源之70% 依不同燃料類型,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防制技術已成熟,有加嚴標準空間。 64% 78% 77% 21% 14% 12% 15% 8% 11% 粒狀物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專法管制排放量 鍋爐排放量 其他固定源排放量 固定污染源排放來源比例 資料來源:104年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
  5. 5. 國外鍋爐管制 5 •控制技術  BACT (低污染燃料) (防制設備) •排放標準  不分規模 美國加州南岸 •控制技術  BACT (低污染燃料) (防制設備) •排放標準  蒸氣量>3tons/hr 美國聯邦 •控制技術  BAT (防制設備操作條件) •排放標準  大型燃燒設備 蒸氣量>50tons/hr 歐盟 •控制技術  管制燃煤鍋爐 •排放標準  不分規模 中國 •排放標準  不分規模 日本 各國最嚴格排放標準範圍: 粒狀物30~40mg/Nm3 ;硫氧化物為35~90 ppm;氮氧化物在20~120ppm
  6. 6. 訂定鍋爐排放標準 6 使用固體、液體及氣體燃料 者,適用相同排放標準,提昇 使用乾淨燃料及強化管末防制 作為。 不分燃料類別 提供二階段改善,舊有鍋爐自 109年7月起符合本標準,新設 鍋爐於115年加嚴氮氧化物標準。 提供改善期程 草案涵蓋所有鍋爐規模,較現行 規定增加納管蒸氣蒸發量4公噸/ 年以下或輸入熱值2.64×106仟卡 /小時之鍋爐氮氧化物排放。 不分鍋爐規模 參考國外管制,以一氧化碳排放 標準強化鍋爐燃燒效率,避免燃 料燃燒不完全,造成更多污染。 加入燃燒效率
  7. 7. 法規名稱 現行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 鍋爐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 管制規模 SOx:不分規模 NOx:4公噸/小時鍋爐 不分規模 標 準 值 粒狀物 (mg/Nm3 ) 不透光率<20% 不透光率<20% 50(新設) 100(既存) 30 SOx (ppm) 100 (氣體燃料) 300 (液、固體燃料) 50 NOx (ppm) 150 (氣體燃料) 250 (液體燃料) 350 (固體燃料) 100 (新設發布即施行,既存109年7月1日) 40 (新設115年,既存120年) CO (ppm) 2000 100 7 現行排放標準比較 加嚴
  8. 8. 經濟誘因與行政管制並行 8 106年 115年 120年 •執行既存商業鍋爐補助 •提早因應污染排放改善 及排放標準加嚴 •新設鍋爐氮氧化物 加嚴至40ppm •既存鍋爐氮氧化物 加嚴至40ppm 107年 •加嚴新設鍋爐排放標準 •擴大補助既存商業鍋爐對象 •既存商業鍋爐補助 申請截至6月30為止 108年 •既存鍋爐應符合 加嚴排放標準 109年
  9. 9. 擴大鍋爐補助對象 9 工業、電力業、國營事業 擴大鍋爐補助對象,工業鍋爐由經濟部輔導 除飯店、醫院、各級學校、公立社福 機構外,擴大補助對象為所有非工業 鍋爐,不限燃料類型均可申請補助 補助 FARM
  10. 10. 補助執行期程 已著手改造或汰換使用低 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 或電能加熱設備,但尚未 完工者,可申請。 106年4月15日前 原補助辦法施行後,已 著手改造或汰換使用低 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 能或電能加熱設備者。 106年4月15日後 補助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 座既存鍋爐費用之49%, 並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108年6月30日截止申請 鼓勵業者改善汰換,延長補助申請時間 10
  11. 11. 預期執行減量成效 11 粒狀污染物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 減少1,119 公噸/年 減少6,930 公噸/年 減少3,190 公噸/年相當於12萬輛 大型重機環島 51圈 相當於12萬輛 大型重機環島 71圈 相當於一架波音747 起飛降落210萬次 註:1.機車排放量依據TEDS9.0線源排放係數統計 2.大型重機數量為交通部106年10底統計結果 3.波音747起降排放係數參考國外係數
  12. 12. 改變燃料使用 鼓勵公私場所使用低污染性燃料 強化污染防制 呼籲固定污染源投入污染減量與老舊鍋爐汰換 整合能源供應 同步推動跨部會能資源整合及相關能源供應政策 結語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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