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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1000119修訂 詹翔霖教授
- 1. 聯審文件裝訂順序:
1. 初審檢核表(附錄三)
2. 申請案件查詢表(附錄二)-須事
99.12.24 修訂版
先傳真至本會第一處查詢,並
蓋本會第一處戳章。
3. 創業貸款計畫書
附 錄 三 :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分 行 初 審 檢 核 表 ( 100.01.19 修
訂 )
青 輔 會 聯 絡 電 話 : 02-23566327 傳 真 : 02-23567908 地 址 : 台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13 樓 青 輔 會 第 一 處 聯 審 小
組 收
___________ 銀行 營業單位 : 聯絡電話: ( ) 傳真號碼 :( )
借 戶 □首次申貸 身分證號碼 申 貸 金 額
設立登記日期 分行初審擬貸金額
姓 □ 續貸 - 原申請
名 人
□ 續貸 - 非原申
請人
貸款資格檢核項目 :
1 、
□ 1. 在 國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 2. 年 齡 20 歲 至 45 歲 , 並 具 有 工 作 經 驗 或 受 過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培 訓 單 位 相 關 訓 練 者 。
□ 3. 服 役 期 滿 或 依 法 免 役 ( 含 女 性 ) 者 。
□ 4. 為 所 創 事 業 負 責 人 或 出 資 人 。
□ 5. 過 去 3 年 內 受 過 大 專 校 院 或 政 府 自 辦 、 委 辦 或 政 府 認 可 之 民 間 單 位 所 開 辦 20 小 時 以 上 創 業 輔 導 相
關 課 程。
□ 6. 首 次 申 貸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登 記 出 資 額 ; 所 創 事 業 無 須 辦 理 登 記 者 , 不 得 超 過 自 籌 資 金 。 但 經 承 辦 銀
行 實 地 查 證 , 覈 實 審 理 確 有 需 求 者 , 不 受 此 限。
□ 7. 事 業 體 原 始 設 立 登 記 未 超 過 5 年 , 且 具 經 營 事 實 者 。
□ 8. 事 業 負 責 人 如 未 提 出 申 請 , 仍 應 符 合 以 上 1 ~ 3 之 規 定 , 且 應 出 具 同 意 書 同 意 其 他 出 資 人 申 請 貸
款 投 資 , 並 負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 非 必 選 , 視 個 案 檢 核 之 )
□ 9. 所 創 事 業 如 需 個 人 專 業 證 照 者 , 須 為 該 證 照 之 持 有 人 。 ( 非 必 選 , 視 個 案 檢 核 之 )
□ 10.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或 公 司 登 記 之 行 業 其 申 請 人 ( 等 ) 所 登 記 之 出 資 額 應 佔 該 事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半 數 以
上。
□ 11. 同 一 事 業 體 ( 含 本 次 ) 貸 款 總 額 未 超 過 1200 萬 元 , 其 中 無 擔 保 貸 款 未 超 過 300 萬 元 。
□ 12. 本 項 貸 款 應 用 於 所 創 事 業 之 資 本 性 及 與 營 業 直 接 有 關 之 支 出 ,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
□ 13. 徵 提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計 畫 書 二 份 、 申 請 人 資 料 、 所 創 事 業 資 料 。
□ 14. 移 送 信 用 保 證 案 件 , 已 依 信 保 基 金 信 用 保 證 要 點 第 三 條 第 ( 一 ) 項 規 定 辦 理 , 並 未 查 知 申 請 人 或
其 配 偶 有 違 法 背 信 ( 更 生 青 年 不 在 此 限 ) 或 退 票 尚 未 辦 妥 清 償 註 記、 受 拒 絕 往 來 處 分 中、 借 款
延 滯 尚 未 清 償 等 信 用 不 良 紀 錄 , 且 亦 未 知 悉 所 創 企 業 有 信 保 基 金 所 訂 「票 信、 債 信 異 常 企 業 移
送 信 用 保 證 注 意 事 項」 所 列 不 得 送 保 情 形 之 一。
2 、貸款額度評等表:
級距與評分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序 分 分 分 分 得
號 數 數 數 數 分
項 目
1 借 戶 從 事 本 業 或 5 年以上 10 3 年~5 年(不含) 8 1 年~3 年(不含) 6 未滿 1 年 2
訓練經驗
2 營業場所自、租用 自有(含事 業體 負責 人及 10 負責人之直系血親親 8 租用 5
其配偶、子女出資人) 屬持有
- 2. 99.12.24 修訂版
3 信 用 貸 款 的 保 證 信貸九成以上 60 信貸八成以上 50
成數
4 借戶資力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 10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 6 借戶無不動產 3
無設定抵押權或已設定本 動產已設定他行抵押
行抵押權 權
5 授信往來 本行、他行授信滿二年往 10 本行、他行授信滿一 7 本行、他行授信滿 5 新往來戶 3
來正常 年往來正常 六個月往來正常
6 借戶(含事業體)無 20 萬元以下 10 21 萬元~30 萬元 7 31 萬元~40 萬元 5 41 萬元~50 萬元 3
擔保授信總餘額
7 借戶(含事業體)聯 2 個月內查詢次數 5 2 個月內查詢次數 2
徵被查詢次數
0-2 次 3-4 次
合 計
分行初審綜
合意見(重
要,請填寫
實質審查意
見,勿空白)
得分合計 80 分以上 76~79 分 71~75 分 66~70 分 61~65 分 50~60 分 49 分以下
建議貸款額度 100 萬元 90 萬元 80 萬元 70 萬元 60 萬元 50 萬元 不予承作
說明:
1. 本 表 稱 以 上、 以 下 均 含 本 數。
2.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之認定,依客戶檢附之資料經營業單位實地查證後,於徵信報告中
敘 明 作 為 評 分 之 依 據。
3. 授 信 往 來 正 常 係 指 查 詢 聯 徵 中 心 B33 、 B66 還 款 紀 錄 代 號 皆 為 「 0 」 「X 」 或僅有一次延
遲 繳 款 15 天 以 內 之 紀 錄 。
4.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係指查詢聯徵中心借戶在本行授信額度 ( 不含本次借貸 ) 及其他金融機構
無 擔 保 貸 款 餘 額 合 計 數。
5. 查詢次數係指不含信用卡業務之新業務查詢次數 ( 含本次 ) 。
6. 如 借 戶 無 合 適 之 評 分 級 距 , 則 該 項 分 數 以 零 分 計 算。
7. 經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輔 導 培 育 企 業 之 創 業 青 年 , 得 依 評 等 之 最 高 貸 款 額 度 乘 以 150% 範 圍
內 予 以 辦 理 核 貸。
8. 最 高 貸 款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申 貸 金 額。
9. 本 表 未 盡 事 宜 , 悉 依 各 承 辦 銀 行 徵 授 信、 中 小 企 業 信 保 基 金 及 青 創 貸 款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 本表僅為各承辦銀行對申請人徵信評分使用,不對外公開;另覆核人員應確實督導經辦覆核
填 寫 , 並 負 覆 核 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