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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彙整日期:106.12.19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一、擴大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
1. 修正「促進民間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範
圍」(下稱重大範圍
)(財政部)
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
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下稱促參法)第3條
第1項規定,列表明定公
共建設類別之重大公共
建設範圍。
配合促參法104年12月30日
修正及其施行細則105年10
月4日修正公共建設類別及
其定義,增訂「政府廳舍設
施」公共建設類別、定義及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修正
重大範圍定義欄及重大公
共建設範圍欄。
一、修正前
1.政府廳舍設施入法前,未能依
促參法辦理,不利引進民間資
金投資興建營運政府廳舍設
施,致民眾前往洽公之政府廳
舍設施有老舊失修者,受限財
政因素,未能及時新(整)建,
影響服務品質。
2.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
11款所定公共建設「觀光遊憩
重大設施」及「重大工業、商
業及科技設施」,尚須符重大
範圍表所列內容,始屬重大公
共建設享有租稅優惠,文義易
致混淆,爰是否符合租稅優惠
減免要件促參案之主辦機關
及民間機構易有誤解。
二、修正後
106.11.27
發布
2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1.增訂政府廳舍設施」重大公共
建設範圍,適用促參法租稅優
惠,吸引民間投資,其效益如
下:
(1)及時興(整)建政府廳舍設
施,符合國人期待,提供
優質服務設施:
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
帶及副熱帶季風氣候區
,地震、颱風等天災頻仍
,部分政府廳舍設施年久
失修,其安全性及耐震能
力備受考驗,引進民間資
金及管理效能投入興建
營運政府廳舍,有助改善
辦公環境,提升機關行政
效能及提供民眾舒適洽
公空間。
(2)落實綠能環保及節能減碳
政策:
引進民間資金投入興建
3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政府廳舍同時,可引進新
工法及技術,興建符合現
代科技及綠能環保之辦
公廳舍,有效節省電力等
能源,符合綠能環保政策
。
(3)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
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及民
眾共同受惠:
政府廳舍設施納入重大
公共建設得享融資及租
稅優惠,提高促參案自償
性,有助吸引民間資金投
入,增加就業機會,帶動
政府廳舍周邊業業發展
,活化公有土地,進而增
加營業稅等稅收,促進經
濟發展,政府機關、民間
機構及民眾共同受惠。
2.配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7款
及第11款修正將,修正「觀光
4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遊憩設施」及「工業、商業及
科技設施」公共建設類別名稱
,避免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混
淆,有助於民間機構及主辦機
關認定是否適用融資及租稅
優惠規定事宜。
二、促進綠能產業發展(計 2 項)
2. 釋 示 放 寬 外 國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關 於
再 生 能 源 授 信 之
限制。(金管會)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
併存者,其在臺分行之授
信,應適用單一法人年營
業額新臺幣 350 億元之
規定。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併
存者,其在臺分行之授信,
如係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
源政策,符合「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授權訂定之「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認定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得
不適用單一法人年營業額
新臺幣 350 億元之規定,惟
應落實風險控管。
有利離岸風力發電廠商等取得
融資,以配合政府政策,加速推
動產業升級轉型,達成非核家園
及節能減碳之願景。
106.11.21
發布
3. 國 有 出 租 農 業 用
地 同 意 興 建 農 業
設 施 審 查 作 業 要
1.國有出(放)租耕地、
農作地(含原林乙地)
同意作農作設施之項
1.國有出(放)租耕地、農
作地(含原林乙地)同意
作農作設施之項目「農產
1. 考量現代農業發展及農業經
營需要,修正增列農糧產品
加工室,受惠對象包括國有
106.11.9 發
布
5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點。(財政部) 目「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僅限
於「冷藏(凍)庫及儲
存場所」。
2.未規定農業主管機關
得同意各項農業設施
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
施相關規範。
運銷加工設施」,許可使
用細目增列「農糧產品加
工室(農糧產品加工所需
之相關設施)」(第 4 點附
表 1、附表 2)
2.國有出(放)租耕地、農
作地(含原林乙地)、畜
牧地、養殖地得同意作農
作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
設施,經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容許使用且承租人已
將相關文件送執行機關
備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承租人得申請於該等
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
設施。(第 14 點之 1、第
14 點之 2、第 14 點之 3
)
出(放)租耕地、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承租人,預估
受惠人數超過 6,850 人。
2.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並
貫徹農地仍作農用,推動綠
能產業與農業設施屋頂相結
合,受惠對象包括國有出(
放)租耕地、農作地(含原
林乙地)、畜牧地、養殖地承
租 人 ,預 估受 惠 人數 超過
14,000 人。
三、活化國有財產利用
4.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結 合 目 的 事 業
1.公共設施用地除符合
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用
1.開放公共設施用地之國
有非公用不 動產得辦理
1.受惠對象,包括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民間業者投資及民眾:
106.11.9 發
布
6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改 良 利 用 作 業 原
則。(財政部)
地多目標 使用辦法規
定者,不得辦理改良利
用。
2.開發權利金應一次收
取。
3.固定短期利用使用費
計收基準。
改良利用。(第 4 點)
2.放寬合作改良利用案件
開發權利金 計收得分期
繳納。(第 3 點第 3 款、
第 8 點第 2 款)
3.短期利用使用費計收基
準得彈性調整。(第 11 點
第 2 項)
本作業原則修正後,可放寬用
地取得、權利金計收等限制,
利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招商,增加民間業者投資意願
,促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
重要建設、引進產業等目標,
並增加就業機會,提供有感施
政,澤及民眾。
2.受惠人數:截至 106 年 12 月
15 日已簽約尚未完成招商 15
案,該等案件預估可創造 1
萬 3,500 個就業機會;16 案洽
商中(待核定工作計畫及簽約
)及每年預估新增簽約 6 案,
本作業原則修正後,可加速推
動完成招商,創造就業機會。
3.提供客製化服務,協助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取得用地,分工合
作,使其專注產業規劃及招商
作業,提高開發成功率。
四、放寬租稅減免範圍(計 2 項)
7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5. 取消仙草蜜、花生
湯、白木耳湯內含
固 形 量 之 飲 料 品
按固形量50%作為
徵 免 貨 物 稅 之 規
定。(財政部)
飲料品固形量未達 50%
應課徵貨物稅。
飲料品固形量標準先參考
國家標準,如無適合援引之
國家標準,則衡酌市場調查
情形及化驗鑑定權威機構
之資料庫,訂定徵免標準。
1.依司法院釋字第 697 號解釋,
飲料品之種類繁多,產品日新
月異,貨物稅之清涼飲料認定
標準宜適時檢討改進,爰取消
仙草蜜、花生湯、白木耳湯內
含固形量之飲料品按固形量
50% 作 為 徵 免 貨 物 稅 之 規
定,俾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
臻合理,以符實際。
2.配合上開作業調整,發布新免
徵貨物稅之固形量標準,包括
花生仁湯 18%、銀耳露 23%
及仙草蜜 26%,倘是類產品符
合免徵貨物稅之規定,將可降
低其生產成本,反映於產品售
價上,使消費大眾受益。
3.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就產製是
類飲料品之廠商進行輔導,俾
將免稅利益適當反映於產品
售價,維護消費者權益。截至
106.11.2 發
布 解 釋
令,並請本
部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積
極 輔 導 轄
內 廠 商 降
價,目前仍
持 續 輔 導
中。
8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106 年 12 月 1 日止有 21 項符
合免稅規定產品,其中 20 項
產品已調降出廠價格。
6. 修 正 所 得 稅 法 第
14條之4第3項第1
款第5目規定因調
職、非自願離職或
其 他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交 易 持 有 期 間
在2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情形。(財政
部)
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
以下之房屋、土地,原則
上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
之4規定,按45%(1年以
內)或35%(超過1年未逾2
年)之較高稅率課稅。
增訂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
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
土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
在2年以下之應有部分情形
,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
徵所得稅。
1. 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
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
第 34條之 1 規定出售共有房
屋或土地之情形,他共有人
可能於非自願之情形下交易
其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應有持
分,為避免個人因上開情形
致其非自願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土地,而
須負擔 45%或 35%之較高稅
率,爰增訂相關規定,明定
上開情形為非自願性因素交
易之情形,得適 用 20%稅
率 ,使 其租 稅負擔 更臻 合
理,進而保障納稅義務人權
益。
2. 受惠對象:因他共有人依土
地法第 34條之 1規定未經其
106.11.17
發布
9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
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應有部分之個人。
五、簡化租稅行政程序(計 4 項)
7. 電 子 稅 務 文 件 服
務措施-
自 106年 11月 1日
起,財政部電子稅
務 文 件 入 口 網 提
供 線 上 申 請 核 發
房屋稅、地價稅、
使 用 牌 照 稅 繳 納
證明及補發近5年
贈與稅免稅、繳清
及 不 計 入 贈 與 總
額證明書。(財政部
)
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申請核發地
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
稅繳納證明及贈與稅免
稅、繳清及不計入贈與總
額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
以人工核發紙本寄送申
請人,耗時較長。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申
請方式,即時(約1小時)取得
具電子簽章之左列電子稅
務文件。
1.納稅義務人得不受地域及時
間限制申辦並即時取得電子稅
務文件。
2.受惠對象:贈與稅、地價稅、
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
務人。
106.11.1 發
布
8. 簡 化 兩 家 以 上 營
業 人 合 資 從 事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行
為 之 進 銷 項 憑 證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
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進
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
,如由主辦營業人於購進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
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行
為,其進銷項憑證之處理,
可由營業人自行選擇分別
1.營業人合資購買貨物(勞務)或
銷售貨物(勞務)已為常態交易
行為,以往基於管理考量,要
求營業人必須事先向稽徵機
106.11.16
發布
10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之 取 得 及 開 立 規
定。(財政部)
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
其名義對外取得或開立
交易憑證,應先報經所在
地稽徵機關核備。
按合資比例取得或開立,或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
營業人統一對外取得及開
立,免除營業人事前申請核
備程序;惟營業人經選定憑
證處理方式後,非報經所在
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關報備,始可以主辦營業人名
義取得或開立憑證之規定,已
不合時宜。本次修正免除營業
人需先報備之程序,可簡化作
業,更可避免營業人未事先報
備而受處罰。
2.簡化徵納雙方作業流程及降
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切合實際
交易型態。
3.受惠對象:營業人。
9. 核 釋 放 寬 與 境 外
電 商 業 者 交 易 之
國 內 供 應 商 統 一
發票交付方式。(
財政部)
1.自 106 年 5 月 1 日起,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
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
內自然人,為我國營業
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
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2.國內 營業人銷 售貨物
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國內營業人將紙本統一發
票以掃描方式傳送與境外
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
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
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
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
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免依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罰,簡化國內營業人交付統
一發票予境外電商業者之
作業方式。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
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
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並無固
定營業場所,與其交易之國內
營業人如何交付統一發票與
境外電商業者,滋生疑義。財
政部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
新制營業稅課稅執行情形,舉
辦 2 場 座談會聽 取業者意
106.12.5 分
行
11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人;其交易對象為境外
電商業者,應開立三聯
式統一發票交付境外
電商業者。
3.鑑於 境外電商 業者在
我國並無固定營業場
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
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
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
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
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
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
過 程 遺 失 或 毀 損 風
險,不利國內營業人營
運。
見,就業者上開統一發票交付
方式問題研議解決方案。
2.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
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倘其未
委任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理
人,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
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確有困
難,爰放寬境外電商業者交易
之國內供應商得將紙本統一
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與境外
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
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
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
之報稅代理人,認屬已依規定
給與憑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使徵納雙方
有所依循,降低國內營業人依
從成本,促使跨境電商課稅新
制推展。
3.受惠對象:
(1)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
12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內營業人:國內營業人開立
統一發票家數約 90 萬家,
其 與 境 外 電 商 業 者 交 易
者,均可一體適用,大幅降
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
票成本。隨著網路交易普
及,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
產 業 別 及 家 數 將 逐 步 增
加,嘉惠更多國內業者減輕
其法遵成本。
(2)境外電商業者:目前於我國
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
業者共 71 家,藉由放寬國
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方
式,境外電商業者於申報進
項稅額扣抵更便利,有助建
構友善之報稅環境,吸引更
多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設
籍擴展相關業務。
10. 核 釋 繼 承 人 申 請
以 被 繼 承 人 存 放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
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
1. 遺產稅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
義務人者,各繼承人對遺產
106.12.6 發
布
13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繳納遺產稅,准
比 照 遺 產 及 贈 與
稅法第30條第7項
規定辦理。(財政部
)
繳納遺產稅,須檢附全體
繼承人簽章之同意書始
予受理。
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
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
意提出申請。
稅負有連帶繳納義務,倘因
故無法於繳納期限內取得全
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
納遺產稅,致移送強制執行
時,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可
就遺產存款扣押取償,全體
繼承人須額外負擔逾期未繳
稅款加徵之滯納金及執行費
用,法規鬆綁後可減少此類
情形發生。
2. 受惠對象:
部分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
存款繳納遺產稅,使其他未
同意繳稅之繼承人產生稅捐
債務清償之效果,可避免所
有繼承人額外負擔逾期未繳
稅款加徵之滯納金及執行費
用,落實納稅者權益保護。
六、賦予企業經營彈性(計 6 項)
11. 廢止 92 年 4 月 22
日 經 商 字 第
按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7
款規定,商業應登記合夥
按姓名條例第 2 條規定,辦
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
修正前強制商業負責人及合夥
人為外國人時,須取中文姓名,
106.11.20
14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09202081650 號函
(105 年 5 月 4 日修
正 後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9 條)(經濟部)
組織之合夥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
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
本。查上開住所或居所係
指在我國住居所地址為
之登記,當以中文為之,
是以,合夥人非為本國籍
者,因其屬本國企業,自
應以中文姓名為登記。
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而
外國人於我國投資成立商
業,無須歸化我國國籍或申
請我國護照,限制其取用中
文姓名,有逾越母法之虞,
本部 92 年 4 月 22日經商字
第 09202081650 號函末段
合夥人非為本國籍者,因其
屬本國企業,自應以中文姓
名為登記,將予廢止不再援
用。
並無法律明文依據。修正後放寬
得以其護照所載姓名登記,免除
取用中文姓名之負擔,增進於外
國人來台經商之便利性。
12. 依據「零售業等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第 2 點第 5 款
規 定 , 公 告 新 增
「 其 他 經 經 濟 部
許 可 之 履 約 保 證
方式」。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發行人可以下列 5
種方式辦理履約保證:
1.銀行履約保證。
2.銀行信託專戶。
3.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
帶保證。
4.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
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
增加 2 種「其他經經濟部許
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1)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包含
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
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
條例規定辦理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並提
供價金保管服務者。
(2)兼營信用卡收單業務之
1.依現行實務,零售業者採銀行
足額履約保證或銀行信託專
戶方式居多,惟此 2 種方式,
對中小企業而言,多因成本太
高或銀行不願承作履保而無
法發行禮券。
2.本次公告新增之 2種履約保證
方式,其運作模式,係由兼營
電子支付機構或兼營信用卡
收單業務之銀行先行保管禮
(106.12.28)
15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定。
5.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
履約保證方式:專營電
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
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踐行之履約保證。
銀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
管理辦法」辦理代理收付
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
款業務,並提供價金保管
服務者。
券款項,俟消費者使用禮券
後,再將款項撥付予發行人,
不 僅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所 保
障,亦可協助中小企業以較低
成本發行禮券,有助產業及電
子商務發展。
13. 發布「信用卡業務
機構管理辦法」第
15條第3項規定之
解釋令。(金管會)
- 新增釋示信用卡收單機構
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
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
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以整
合傳遞交易訊息者,非屬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第 15 條第 3 項應向本
會申請之事項,但應於首次
開辦後 5 個營業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發布後信用卡收單機構即可提
供訊息整合傳遞服務,透過整合
傳遞交易訊息服務,可降低特約
商店介接系統之成本,促使商店
願意接受電子化支付工具及行
動支付,亦可因行動支付特約商
店普及,創造民眾有感的行動支
付環境,進而提高國內商家接受
行動支付應用之廣度及電子化
支付工具之滲透率。
106.12.5 發
布
14. 發布「保險經紀人
管理規則」34 條第
1 項及「保險代理
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令釋。(金
管會)
- 釋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
理人得免簽署業務範圍增
列「行動裝置保險」。
行動裝置保險係銷售行動裝置(
如手機、平版電腦等)時建議消
費者搭配投保之保險,其險種屬
性單純並具時效性,增列為保險
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可免簽署
之業務,將有助於加速投保作業
(106.12.29)
16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流程。
15. 工程 技術顧問 公
司管 理條例施 行
細則(以下簡稱本
施行細則)第 10 條
規 定 之 兼 任 範
圍。(工程會)
本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本條例第 13 條所稱
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
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
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
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
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
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
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
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
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
學、研究、勘災、鑑定或
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
此限。」(正面表列事項)
本施行細則第 10 條後段規
定(正面表列事項),有關受
聘於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之執業技師得兼任業
務、職務,鬆綁增加「審
查」、「檢查」、「抽查」、「調
查」、「勘驗」、「評估」計 6
項。
1.修正前之影響對象及修正後
之受惠對象:受聘於或組織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2.鬆綁效益:技師公會得整合相
關技師專業資源,指派會員為
受聘於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之執業技師者,以公正客
觀第三人角色,辦理政府機關
委託屬該科技師技術事項之
「審查」、「檢查」、「抽查」、「調
查」、「勘驗」、「評估」等事項。
106.12.7
16. 商 品 驗 證 登 錄 辦
法(經濟部)
1.依現行規定,應施檢驗
商 品 因 檢 驗 標 準 修
正,業者逾期未辦理換
發驗證登錄證書者,將
原不得作為下次申請該商
品 驗 證 登 錄 應 檢 附 之 文
件,經本局公告指定者,即
可作為下次申請該商品驗
修正後,業者不需重新申請型式
試驗報告,將減低業者之成本,
並縮短業者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之時間。
(107.1.19)
17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業者原申請該商品驗
證登錄時所檢附之型
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
下次申請該商品驗證
登錄應檢附之文件。
3.業者如欲再次申請該
商 品 之 驗 證 登 錄 證
書,應重新向實驗室申
請,取得型式試驗報
告,不得沿用之前的型
式試驗報告。
證登錄應檢附之文件。
七、提升通關效率(計 3 項)
17. 修正「臺灣本島通
關 之 進 出 口 海 運
快 遞 貨 物 於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轉 運 作
業規定」第7點。(財
政部)
小三通航線船舶載運海
運快遞貨物,依現行規定
須使用國際標準貨櫃運
載。
對於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
於金門、馬祖、澎湖轉運
者,如以經海關核准登記有
案之保稅貨箱裝運,並加封
海關電子封條及傳送貨櫃
動態之訊息,即可載運轉運
海運快遞貨物。
1.不再限於符合國際標準貨櫃
方得載運海運快遞貨物,海關
核准登記有案之保稅貨箱並
得加封海關電子封條及傳送
貨櫃動態之訊息,亦得載運轉
運海運快遞貨物,活絡商業活
動,符合業者需求增加小三通
海運快遞業者及船舶業者商
106.12.6 發
布
18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機。
2.修正前後影響對象及受惠對
象皆為:小三通海運快遞業者
及船舶業者。
18. 修正「海運快遞貨
物通關作業規定」
第5點第1項。(財政
部)
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
(下稱專區業者 )應掃描
海運快遞貨物條碼,將報
單類別、通關方式、稅額
及報關箱號等資料列印
黏貼於貨物或貨袋上。
專區業者應掃描海運快遞
貨物條碼,將報單類別、通
關方式、稅額及報關箱號等
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或貨
袋上。但經核定為 C1通關
且未取消放行之非併袋貨
物,不在此限。
1.放寬經核定為C1通關海運快
遞貨物得免黏貼通關標籤,使
海運快遞貨物得連續不間斷
上輸送帶刷碼通關,大幅降低
海運快遞貨物以件通關作業
成本及時間,促進海運快遞業
務發展。
2.修正前後影響對象及受惠對
象為海運快遞業者及進口人。
106.12.8 發
布
19. 訂 定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F5 報單貨物郵
遞 出 口 作 業 要
點。(財政部)
原無規定。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 F5 報單
貨物郵遞出口作業要點。
1.開放自由貿易港區貨物得交
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郵遞出口作業,促進自由貿
易港區發展為跨境電商發貨
倉庫。
2.受惠對象:跨境電商。
(106.12.28)
八、其他(計 2 項)
19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20. 修 正 新 制 勞 工 退
休基金、舊制勞工
退休基金、國民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外
委 任 投 資 方 針 :
五、衍生性金融商
品。(勞動部)
得基於避險或提高投資
效益之目的,從事股票相
關期貨交易。
得基於避險或提高投資效
益之目的,從事股票相關期
貨、選擇權及總報酬交換交
易。
新 增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投資 項
目,有助於放寬國內外資產管理
業者之操作限制,並增加其操作
空間,增加業者投標誘因。
(106.12.28)
21. 本會訂定之「投標
須知範本」第 42
點。(工程會)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
約保證金者免填):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
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
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
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
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
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
安裝期限長___日(由機關
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
者,為 90 日)。但得標廠商
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
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
1.修正前之影響對象及修正後
之受惠對象:個案採購履約期
限 3 年以上之得標廠商。
2.鬆綁效益:得標廠商較易取得
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 狀 或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解決銀行因履約期過長不
願提供保證之障礙,增加廠商
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彈性。
106.12.4
20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
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
期每次至少 年(由機關
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
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
得少於 3 年)。得標廠商應
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機
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
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
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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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 1. 1 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彙整日期:106.12.19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一、擴大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適用範圍 1. 修正「促進民間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之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範 圍」(下稱重大範圍 )(財政部) 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 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下稱促參法)第3條 第1項規定,列表明定公 共建設類別之重大公共 建設範圍。 配合促參法104年12月30日 修正及其施行細則105年10 月4日修正公共建設類別及 其定義,增訂「政府廳舍設 施」公共建設類別、定義及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修正 重大範圍定義欄及重大公 共建設範圍欄。 一、修正前 1.政府廳舍設施入法前,未能依 促參法辦理,不利引進民間資 金投資興建營運政府廳舍設 施,致民眾前往洽公之政府廳 舍設施有老舊失修者,受限財 政因素,未能及時新(整)建, 影響服務品質。 2.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 11款所定公共建設「觀光遊憩 重大設施」及「重大工業、商 業及科技設施」,尚須符重大 範圍表所列內容,始屬重大公 共建設享有租稅優惠,文義易 致混淆,爰是否符合租稅優惠 減免要件促參案之主辦機關 及民間機構易有誤解。 二、修正後 106.11.27 發布
  • 2. 2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1.增訂政府廳舍設施」重大公共 建設範圍,適用促參法租稅優 惠,吸引民間投資,其效益如 下: (1)及時興(整)建政府廳舍設 施,符合國人期待,提供 優質服務設施: 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 帶及副熱帶季風氣候區 ,地震、颱風等天災頻仍 ,部分政府廳舍設施年久 失修,其安全性及耐震能 力備受考驗,引進民間資 金及管理效能投入興建 營運政府廳舍,有助改善 辦公環境,提升機關行政 效能及提供民眾舒適洽 公空間。 (2)落實綠能環保及節能減碳 政策: 引進民間資金投入興建
  • 3. 3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政府廳舍同時,可引進新 工法及技術,興建符合現 代科技及綠能環保之辦 公廳舍,有效節省電力等 能源,符合綠能環保政策 。 (3)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 政府機關、民間機構及民 眾共同受惠: 政府廳舍設施納入重大 公共建設得享融資及租 稅優惠,提高促參案自償 性,有助吸引民間資金投 入,增加就業機會,帶動 政府廳舍周邊業業發展 ,活化公有土地,進而增 加營業稅等稅收,促進經 濟發展,政府機關、民間 機構及民眾共同受惠。 2.配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7款 及第11款修正將,修正「觀光
  • 4. 4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遊憩設施」及「工業、商業及 科技設施」公共建設類別名稱 ,避免與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混 淆,有助於民間機構及主辦機 關認定是否適用融資及租稅 優惠規定事宜。 二、促進綠能產業發展(計 2 項) 2. 釋 示 放 寬 外 國 銀 行 在 臺 分 行 關 於 再 生 能 源 授 信 之 限制。(金管會)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 併存者,其在臺分行之授 信,應適用單一法人年營 業額新臺幣 350 億元之 規定。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子行併 存者,其在臺分行之授信, 如係配合政府推動再生能 源政策,符合「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授權訂定之「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認定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得 不適用單一法人年營業額 新臺幣 350 億元之規定,惟 應落實風險控管。 有利離岸風力發電廠商等取得 融資,以配合政府政策,加速推 動產業升級轉型,達成非核家園 及節能減碳之願景。 106.11.21 發布 3. 國 有 出 租 農 業 用 地 同 意 興 建 農 業 設 施 審 查 作 業 要 1.國有出(放)租耕地、 農作地(含原林乙地) 同意作農作設施之項 1.國有出(放)租耕地、農 作地(含原林乙地)同意 作農作設施之項目「農產 1. 考量現代農業發展及農業經 營需要,修正增列農糧產品 加工室,受惠對象包括國有 106.11.9 發 布
  • 5. 5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點。(財政部) 目「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僅限 於「冷藏(凍)庫及儲 存場所」。 2.未規定農業主管機關 得同意各項農業設施 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 施相關規範。 運銷加工設施」,許可使 用細目增列「農糧產品加 工室(農糧產品加工所需 之相關設施)」(第 4 點附 表 1、附表 2) 2.國有出(放)租耕地、農 作地(含原林乙地)、畜 牧地、養殖地得同意作農 作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 設施,經農業主管機關同 意容許使用且承租人已 將相關文件送執行機關 備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承租人得申請於該等 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 設施。(第 14 點之 1、第 14 點之 2、第 14 點之 3 ) 出(放)租耕地、農作地( 含原林乙地)承租人,預估 受惠人數超過 6,850 人。 2.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並 貫徹農地仍作農用,推動綠 能產業與農業設施屋頂相結 合,受惠對象包括國有出( 放)租耕地、農作地(含原 林乙地)、畜牧地、養殖地承 租 人 ,預 估受 惠 人數 超過 14,000 人。 三、活化國有財產利用 4.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結 合 目 的 事 業 1.公共設施用地除符合 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用 1.開放公共設施用地之國 有非公用不 動產得辦理 1.受惠對象,包括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民間業者投資及民眾: 106.11.9 發 布
  • 6. 6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國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改 良 利 用 作 業 原 則。(財政部) 地多目標 使用辦法規 定者,不得辦理改良利 用。 2.開發權利金應一次收 取。 3.固定短期利用使用費 計收基準。 改良利用。(第 4 點) 2.放寬合作改良利用案件 開發權利金 計收得分期 繳納。(第 3 點第 3 款、 第 8 點第 2 款) 3.短期利用使用費計收基 準得彈性調整。(第 11 點 第 2 項) 本作業原則修正後,可放寬用 地取得、權利金計收等限制, 利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招商,增加民間業者投資意願 ,促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 重要建設、引進產業等目標, 並增加就業機會,提供有感施 政,澤及民眾。 2.受惠人數:截至 106 年 12 月 15 日已簽約尚未完成招商 15 案,該等案件預估可創造 1 萬 3,500 個就業機會;16 案洽 商中(待核定工作計畫及簽約 )及每年預估新增簽約 6 案, 本作業原則修正後,可加速推 動完成招商,創造就業機會。 3.提供客製化服務,協助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取得用地,分工合 作,使其專注產業規劃及招商 作業,提高開發成功率。 四、放寬租稅減免範圍(計 2 項)
  • 7. 7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5. 取消仙草蜜、花生 湯、白木耳湯內含 固 形 量 之 飲 料 品 按固形量50%作為 徵 免 貨 物 稅 之 規 定。(財政部) 飲料品固形量未達 50% 應課徵貨物稅。 飲料品固形量標準先參考 國家標準,如無適合援引之 國家標準,則衡酌市場調查 情形及化驗鑑定權威機構 之資料庫,訂定徵免標準。 1.依司法院釋字第 697 號解釋, 飲料品之種類繁多,產品日新 月異,貨物稅之清涼飲料認定 標準宜適時檢討改進,爰取消 仙草蜜、花生湯、白木耳湯內 含固形量之飲料品按固形量 50% 作 為 徵 免 貨 物 稅 之 規 定,俾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 臻合理,以符實際。 2.配合上開作業調整,發布新免 徵貨物稅之固形量標準,包括 花生仁湯 18%、銀耳露 23% 及仙草蜜 26%,倘是類產品符 合免徵貨物稅之規定,將可降 低其生產成本,反映於產品售 價上,使消費大眾受益。 3.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就產製是 類飲料品之廠商進行輔導,俾 將免稅利益適當反映於產品 售價,維護消費者權益。截至 106.11.2 發 布 解 釋 令,並請本 部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積 極 輔 導 轄 內 廠 商 降 價,目前仍 持 續 輔 導 中。
  • 8. 8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106 年 12 月 1 日止有 21 項符 合免稅規定產品,其中 20 項 產品已調降出廠價格。 6. 修 正 所 得 稅 法 第 14條之4第3項第1 款第5目規定因調 職、非自願離職或 其 他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交 易 持 有 期 間 在2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情形。(財政 部) 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 以下之房屋、土地,原則 上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 之4規定,按45%(1年以 內)或35%(超過1年未逾2 年)之較高稅率課稅。 增訂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 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 土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 在2年以下之應有部分情形 ,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 徵所得稅。 1. 考量房屋或土地共有人未經 他共有人同意,逕依土地法 第 34條之 1 規定出售共有房 屋或土地之情形,他共有人 可能於非自願之情形下交易 其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應有持 分,為避免個人因上開情形 致其非自願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土地,而 須負擔 45%或 35%之較高稅 率,爰增訂相關規定,明定 上開情形為非自願性因素交 易之情形,得適 用 20%稅 率 ,使 其租 稅負擔 更臻 合 理,進而保障納稅義務人權 益。 2. 受惠對象:因他共有人依土 地法第 34條之 1規定未經其 106.11.17 發布
  • 9. 9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 地,致其須交易持有期間在 2 年以下應有部分之個人。 五、簡化租稅行政程序(計 4 項) 7. 電 子 稅 務 文 件 服 務措施- 自 106年 11月 1日 起,財政部電子稅 務 文 件 入 口 網 提 供 線 上 申 請 核 發 房屋稅、地價稅、 使 用 牌 照 稅 繳 納 證明及補發近5年 贈與稅免稅、繳清 及 不 計 入 贈 與 總 額證明書。(財政部 ) 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申請核發地 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 稅繳納證明及贈與稅免 稅、繳清及不計入贈與總 額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 以人工核發紙本寄送申 請人,耗時較長。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線上申 請方式,即時(約1小時)取得 具電子簽章之左列電子稅 務文件。 1.納稅義務人得不受地域及時 間限制申辦並即時取得電子稅 務文件。 2.受惠對象:贈與稅、地價稅、 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 務人。 106.11.1 發 布 8. 簡 化 兩 家 以 上 營 業 人 合 資 從 事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行 為 之 進 銷 項 憑 證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 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進 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 ,如由主辦營業人於購進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 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行 為,其進銷項憑證之處理, 可由營業人自行選擇分別 1.營業人合資購買貨物(勞務)或 銷售貨物(勞務)已為常態交易 行為,以往基於管理考量,要 求營業人必須事先向稽徵機 106.11.16 發布
  • 10. 10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之 取 得 及 開 立 規 定。(財政部) 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 其名義對外取得或開立 交易憑證,應先報經所在 地稽徵機關核備。 按合資比例取得或開立,或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 營業人統一對外取得及開 立,免除營業人事前申請核 備程序;惟營業人經選定憑 證處理方式後,非報經所在 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關報備,始可以主辦營業人名 義取得或開立憑證之規定,已 不合時宜。本次修正免除營業 人需先報備之程序,可簡化作 業,更可避免營業人未事先報 備而受處罰。 2.簡化徵納雙方作業流程及降 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切合實際 交易型態。 3.受惠對象:營業人。 9. 核 釋 放 寬 與 境 外 電 商 業 者 交 易 之 國 內 供 應 商 統 一 發票交付方式。( 財政部) 1.自 106 年 5 月 1 日起,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 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 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 內自然人,為我國營業 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 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2.國內 營業人銷 售貨物 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買 受 國內營業人將紙本統一發 票以掃描方式傳送與境外 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 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 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 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 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免依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罰,簡化國內營業人交付統 一發票予境外電商業者之 作業方式。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 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 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並無固 定營業場所,與其交易之國內 營業人如何交付統一發票與 境外電商業者,滋生疑義。財 政部為瞭解境外電商業者對 新制營業稅課稅執行情形,舉 辦 2 場 座談會聽 取業者意 106.12.5 分 行
  • 11. 11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人;其交易對象為境外 電商業者,應開立三聯 式統一發票交付境外 電商業者。 3.鑑於 境外電商 業者在 我國並無固定營業場 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 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 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 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 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 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 過 程 遺 失 或 毀 損 風 險,不利國內營業人營 運。 見,就業者上開統一發票交付 方式問題研議解決方案。 2.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 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倘其未 委任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理 人,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 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確有困 難,爰放寬境外電商業者交易 之國內供應商得將紙本統一 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與境外 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 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 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 之報稅代理人,認屬已依規定 給與憑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使徵納雙方 有所依循,降低國內營業人依 從成本,促使跨境電商課稅新 制推展。 3.受惠對象: (1)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
  • 12. 12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內營業人:國內營業人開立 統一發票家數約 90 萬家, 其 與 境 外 電 商 業 者 交 易 者,均可一體適用,大幅降 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 票成本。隨著網路交易普 及,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 產 業 別 及 家 數 將 逐 步 增 加,嘉惠更多國內業者減輕 其法遵成本。 (2)境外電商業者:目前於我國 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 業者共 71 家,藉由放寬國 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方 式,境外電商業者於申報進 項稅額扣抵更便利,有助建 構友善之報稅環境,吸引更 多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設 籍擴展相關業務。 10. 核 釋 繼 承 人 申 請 以 被 繼 承 人 存 放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 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 1. 遺產稅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 義務人者,各繼承人對遺產 106.12.6 發 布
  • 13. 13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繳納遺產稅,准 比 照 遺 產 及 贈 與 稅法第30條第7項 規定辦理。(財政部 ) 繳納遺產稅,須檢附全體 繼承人簽章之同意書始 予受理。 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 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 意提出申請。 稅負有連帶繳納義務,倘因 故無法於繳納期限內取得全 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 納遺產稅,致移送強制執行 時,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可 就遺產存款扣押取償,全體 繼承人須額外負擔逾期未繳 稅款加徵之滯納金及執行費 用,法規鬆綁後可減少此類 情形發生。 2. 受惠對象: 部分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之 存款繳納遺產稅,使其他未 同意繳稅之繼承人產生稅捐 債務清償之效果,可避免所 有繼承人額外負擔逾期未繳 稅款加徵之滯納金及執行費 用,落實納稅者權益保護。 六、賦予企業經營彈性(計 6 項) 11. 廢止 92 年 4 月 22 日 經 商 字 第 按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7 款規定,商業應登記合夥 按姓名條例第 2 條規定,辦 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 修正前強制商業負責人及合夥 人為外國人時,須取中文姓名, 106.11.20
  • 14. 14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09202081650 號函 (105 年 5 月 4 日修 正 後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9 條)(經濟部) 組織之合夥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 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 本。查上開住所或居所係 指在我國住居所地址為 之登記,當以中文為之, 是以,合夥人非為本國籍 者,因其屬本國企業,自 應以中文姓名為登記。 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而 外國人於我國投資成立商 業,無須歸化我國國籍或申 請我國護照,限制其取用中 文姓名,有逾越母法之虞, 本部 92 年 4 月 22日經商字 第 09202081650 號函末段 合夥人非為本國籍者,因其 屬本國企業,自應以中文姓 名為登記,將予廢止不再援 用。 並無法律明文依據。修正後放寬 得以其護照所載姓名登記,免除 取用中文姓名之負擔,增進於外 國人來台經商之便利性。 12. 依據「零售業等商 品(服務)禮券定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第 2 點第 5 款 規 定 , 公 告 新 增 「 其 他 經 經 濟 部 許 可 之 履 約 保 證 方式」。 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事項」發行人可以下列 5 種方式辦理履約保證: 1.銀行履約保證。 2.銀行信託專戶。 3.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 帶保證。 4.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 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 增加 2 種「其他經經濟部許 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1)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包含 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 構)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 條例規定辦理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並提 供價金保管服務者。 (2)兼營信用卡收單業務之 1.依現行實務,零售業者採銀行 足額履約保證或銀行信託專 戶方式居多,惟此 2 種方式, 對中小企業而言,多因成本太 高或銀行不願承作履保而無 法發行禮券。 2.本次公告新增之 2種履約保證 方式,其運作模式,係由兼營 電子支付機構或兼營信用卡 收單業務之銀行先行保管禮 (106.12.28)
  • 15. 15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定。 5.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 履約保證方式:專營電 子支付機構依電子支 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 踐行之履約保證。 銀行依「信用卡業務機構 管理辦法」辦理代理收付 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 款業務,並提供價金保管 服務者。 券款項,俟消費者使用禮券 後,再將款項撥付予發行人, 不 僅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有 所 保 障,亦可協助中小企業以較低 成本發行禮券,有助產業及電 子商務發展。 13. 發布「信用卡業務 機構管理辦法」第 15條第3項規定之 解釋令。(金管會) - 新增釋示信用卡收單機構 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 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 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以整 合傳遞交易訊息者,非屬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第 15 條第 3 項應向本 會申請之事項,但應於首次 開辦後 5 個營業日內,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發布後信用卡收單機構即可提 供訊息整合傳遞服務,透過整合 傳遞交易訊息服務,可降低特約 商店介接系統之成本,促使商店 願意接受電子化支付工具及行 動支付,亦可因行動支付特約商 店普及,創造民眾有感的行動支 付環境,進而提高國內商家接受 行動支付應用之廣度及電子化 支付工具之滲透率。 106.12.5 發 布 14. 發布「保險經紀人 管理規則」34 條第 1 項及「保險代理 人管理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令釋。(金 管會) - 釋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 理人得免簽署業務範圍增 列「行動裝置保險」。 行動裝置保險係銷售行動裝置( 如手機、平版電腦等)時建議消 費者搭配投保之保險,其險種屬 性單純並具時效性,增列為保險 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可免簽署 之業務,將有助於加速投保作業 (106.12.29)
  • 16. 16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流程。 15. 工程 技術顧問 公 司管 理條例施 行 細則(以下簡稱本 施行細則)第 10 條 規 定 之 兼 任 範 圍。(工程會) 本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 定:「本條例第 13 條所稱 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 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 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 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 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 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 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 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 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 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 學、研究、勘災、鑑定或 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 此限。」(正面表列事項) 本施行細則第 10 條後段規 定(正面表列事項),有關受 聘於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之執業技師得兼任業 務、職務,鬆綁增加「審 查」、「檢查」、「抽查」、「調 查」、「勘驗」、「評估」計 6 項。 1.修正前之影響對象及修正後 之受惠對象:受聘於或組織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2.鬆綁效益:技師公會得整合相 關技師專業資源,指派會員為 受聘於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之執業技師者,以公正客 觀第三人角色,辦理政府機關 委託屬該科技師技術事項之 「審查」、「檢查」、「抽查」、「調 查」、「勘驗」、「評估」等事項。 106.12.7 16. 商 品 驗 證 登 錄 辦 法(經濟部) 1.依現行規定,應施檢驗 商 品 因 檢 驗 標 準 修 正,業者逾期未辦理換 發驗證登錄證書者,將 原不得作為下次申請該商 品 驗 證 登 錄 應 檢 附 之 文 件,經本局公告指定者,即 可作為下次申請該商品驗 修正後,業者不需重新申請型式 試驗報告,將減低業者之成本, 並縮短業者重新申請驗證登錄 之時間。 (107.1.19)
  • 17. 17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2.業者原申請該商品驗 證登錄時所檢附之型 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 下次申請該商品驗證 登錄應檢附之文件。 3.業者如欲再次申請該 商 品 之 驗 證 登 錄 證 書,應重新向實驗室申 請,取得型式試驗報 告,不得沿用之前的型 式試驗報告。 證登錄應檢附之文件。 七、提升通關效率(計 3 項) 17. 修正「臺灣本島通 關 之 進 出 口 海 運 快 遞 貨 物 於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轉 運 作 業規定」第7點。(財 政部) 小三通航線船舶載運海 運快遞貨物,依現行規定 須使用國際標準貨櫃運 載。 對於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 於金門、馬祖、澎湖轉運 者,如以經海關核准登記有 案之保稅貨箱裝運,並加封 海關電子封條及傳送貨櫃 動態之訊息,即可載運轉運 海運快遞貨物。 1.不再限於符合國際標準貨櫃 方得載運海運快遞貨物,海關 核准登記有案之保稅貨箱並 得加封海關電子封條及傳送 貨櫃動態之訊息,亦得載運轉 運海運快遞貨物,活絡商業活 動,符合業者需求增加小三通 海運快遞業者及船舶業者商 106.12.6 發 布
  • 18. 18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機。 2.修正前後影響對象及受惠對 象皆為:小三通海運快遞業者 及船舶業者。 18. 修正「海運快遞貨 物通關作業規定」 第5點第1項。(財政 部) 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 (下稱專區業者 )應掃描 海運快遞貨物條碼,將報 單類別、通關方式、稅額 及報關箱號等資料列印 黏貼於貨物或貨袋上。 專區業者應掃描海運快遞 貨物條碼,將報單類別、通 關方式、稅額及報關箱號等 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或貨 袋上。但經核定為 C1通關 且未取消放行之非併袋貨 物,不在此限。 1.放寬經核定為C1通關海運快 遞貨物得免黏貼通關標籤,使 海運快遞貨物得連續不間斷 上輸送帶刷碼通關,大幅降低 海運快遞貨物以件通關作業 成本及時間,促進海運快遞業 務發展。 2.修正前後影響對象及受惠對 象為海運快遞業者及進口人。 106.12.8 發 布 19. 訂 定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F5 報單貨物郵 遞 出 口 作 業 要 點。(財政部) 原無規定。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 F5 報單 貨物郵遞出口作業要點。 1.開放自由貿易港區貨物得交 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郵遞出口作業,促進自由貿 易港區發展為跨境電商發貨 倉庫。 2.受惠對象:跨境電商。 (106.12.28) 八、其他(計 2 項)
  • 19. 19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20. 修 正 新 制 勞 工 退 休基金、舊制勞工 退休基金、國民年 金 保 險 基 金 國 外 委 任 投 資 方 針 : 五、衍生性金融商 品。(勞動部) 得基於避險或提高投資 效益之目的,從事股票相 關期貨交易。 得基於避險或提高投資效 益之目的,從事股票相關期 貨、選擇權及總報酬交換交 易。 新 增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投資 項 目,有助於放寬國內外資產管理 業者之操作限制,並增加其操作 空間,增加業者投標誘因。 (106.12.28) 21. 本會訂定之「投標 須知範本」第 42 點。(工程會)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 約保證金者免填):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 保證金者免填):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 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 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 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 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 安裝期限長___日(由機關 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 者,為 90 日)。但得標廠商 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 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 1.修正前之影響對象及修正後 之受惠對象:個案採購履約期 限 3 年以上之得標廠商。 2.鬆綁效益:得標廠商較易取得 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 狀 或 銀 行 之 書 面 連 帶 保 證,解決銀行因履約期過長不 願提供保證之障礙,增加廠商 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彈性。 106.12.4
  • 20. 20 編號 修正規定 修正前 修正後 鬆綁效益 完成時間 (預定完成 時間) 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 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 期每次至少 年(由機關 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 者,為 3 年,末次之有效期 得少於 3 年)。得標廠商應 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機 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 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 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 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