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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社區
台大城鄉所 田口友子 繪
紹興社區簡介
• 紹興社區位於仁愛路
與紹興南街口,是由
戰後的外省與城鄉移
民所形成的非正式住
區,目前約有90戶
的現住居民(平均居
住為35年)。
• 此地為台大經管之國
有土地,因此存在著
國有土地活化與歷史
聚落居住權的張力。
紹興社區簡介
• 紹興居民組成高齡化,老年人口比率高達32%,是平均
的三倍,身心障礙人口比率也有11%,是平均的二倍以
上。
• 九成家戶收入在十分位點以下,且職業大多屬於底層的
基礎服務業,往往有工時長、零碎,一人多職,高齡勞
動,非典型聘僱,收入不穩定等等問題。
• 社區的經濟勞動與社會生活,高度仰賴既有的區位條件,
如鄰近的清潔隊(以工代賑)、鄰里支持網絡等等。
註:資料來源為2012年學生家戶訪調,約七成家戶接受訪問
紹興街景
紹興街景
紹興街景
居住權保障:迫遷議題
• 台大在2010年,根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
產處理原則》向社區居民提起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引
發居民與學生的抗爭,學生隨後進入社區展開社區調查,
並長期投入紹興的社區工作至今。
• 2013年,兩公約人權審查報告結論性意見中,第47點指
出對於紹興社區等非正式聚落(informal settlement)
造成的迫遷,並未提供合適的替代性住宅。
居住權保障:租用安置模式
• 自2012年底開始,
校方與社區進入協
商,雙方同意在訴
訟上達成和解並降
低不當得利至1%,
並達成在開發校地
時,興建「租用的
社會住宅」安置居
民的共識,並協助
居民在開發過程的
中繼問題。
學校設施
開發商地上權使用
租用安置住宅
居住權保障:資源整合
• 台大同時在校內啟動「高教創新與社會實驗計畫」 ,藉
由整合既有的教學研究資源、課程設計、學生社區工作,
採取參與式教學與研究機制,並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將
基地設定為結合教學、研究、創新與社會關懷的整合方
案。
• 並提出對此位於首都
核心圈之基地的發展
願景與展望。
校長室
高教創新與社會實驗計畫
推動小組
NTU MediCity 健康醫療複合城
規劃計畫
面對高齡化社會的生活實驗場
計畫
中繼住宅實驗方案與紹興社區
培力計畫
健康照護及醫療促進
生活實驗場計畫
社會住宅生活實驗場計畫
社會創新與社區經濟
教學單位 行政單位 研究單位
教務處 總務處 學務處
• 科技與政策產業發展研究中心
• 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
• 智慧科技健康研發中心
• 智慧生活科技整合與創新研究中心
• 健康科學與生活研究中心
• 健康資料研究中心
• 生醫暨科技倫理法律與社會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生命教育研發
育成中心
• 醫學院:醫學系、護理系、職能
治療系
• 工學院:建築與城鄉研究所、醫
工所、土木系、應力所
• 社科院: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系、
新聞所
• 法律學院
• 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相關教學計畫 相關研究計畫
• 各單位研提• 智慧生活整合性人才培育計畫
(智齡聯盟、 社會創新人才培育網)
與其他
學生社團
• 學生會
• 紹興學程
• 不同凡嚮社
• 服務性社團
• 其他
高教創新與社會實驗計畫
架構圖
衝突對立
99.7-101.11
協商合作
101.11-103.1
擴大參與
103.1-
- 中繼定案與整備
- 都更規劃與招商作業
- 長期安置計畫(社宅模式)
研擬
- 訴訟和解
- 尋找中繼方案
協商平台
- 醫學院專案委員會
里程碑
-社區與總務處會談
-102.7.29 校長親臨社區
-102.8.30 十三人平台(學校、社區、以及民
間公益團體等代表組成)正式啟動
-102.12.20校長召開「高教創新與社會實驗
計畫」,共有
- 訴訟
- 抗爭
目前工作事項
• 由教育部協助協調國防部,提供空
餘之退休眷舍,並由台大協助修繕,
作為「中繼住宅」地點。
• 推動現地安置計畫的開發計畫,建
立租用安置的典範模式。
NOW
和解
2個月內)
居民遷出
中
繼
計
畫
訴
訟
搬
遷
(
開
發
與
安
置
計
畫
忠勤二莊計107個住宿單元,目前僅四人居住,為極
低度利用狀態。
國有土地利用問題
• 在缺乏公共住宅安置弱勢居民的狀況下,都市違
建問題很難解決
• 然而整體法令架構與政策對弱勢者的居住權更加
不利
• 國家親資本的發展使國有土地利用以促進開發、
拍賣、協助私人產業發展為主要目的,都市更新
、國有土地佔用相關法令缺乏社會性思考
• 臺灣大學與社區的協商模式試圖在此困境中走出
另一個模式,有其創新的意義。但是都市違建面
臨的結構性問題仍待法令、制度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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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社區居住權簡報

Editor's Notes

  1. 註:居民背景多樣,遷入原因約可分五種 1.老榮民及榮眷 2.在這出生的外省第二代 3.城鄉移民 4.其他拆遷地區拆遷戶 5.少數的外籍移工
  2. 兩公約的住房使用權的法律保障: 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 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 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225953158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