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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商務模式」建議規格彙整
- 6. 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 O: 實務上境外公司常使⽤用特別股處理 (@Jalin, @muyueh)
◦ R: 國內特別股只能減少不能增加表決權,實務上難以應
⽤用 (@Jalin)
▪ I: 建議函釋可開放,允許微⾯面額股票 (@Jalin
@Chiaheng_Seetoo)
▪ D: 對現有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會有影響,待評估
(@DOCMOEA 3/12)
▪ I: 「股東協議」框架先⼊入法,再利⽤用函釋⽅方式微調
(@Jalin @dejavu)
- 7. 保留創業團隊主導權
• O: 矽⾕谷已導⼊入 SAFE 形式之⾮非債權式股權
認購權 (@pofeng)
◦ R: 無贖回時間、無利息、權利⽐比照
Series A 延後決定,相當⽅方便 (@pofeng)
▪I: 未來或可⽐比照特別股承購,不受公司
法 267 條限制 (@DOCMOEA)
- 8. 簡化人事結構
• O: 有董事、監察⼈人找親友當作⼈人頭的現況。(@kiang)
◦ R: 公司股份之轉讓,應容許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以維護⼩小型
公司和諧需求。(@jalin)
• O: ⾹香港、新加坡⽴立法例,股東上限為 50 ⼈人。(@Jalin)
◦ R: 需要建⽴立保護少數股東或解決公司僵局的機制。
(@Hsing_I_Hsu)
▪ I: 閉鎖型公司之股東⼈人數應設⽴立上限,如30⼈人。
(@Hsing_I_Hsu)
▪ I: 建議將最低董事席數⾃自 3 席降為 1 席、發起⼈人數降為 1
⼈人。(@Hsing_I_Hsu)
- 14. 鬆綁募資平台設立資格
• O: 參考美國規範,平台須登錄為證券經紀商 broker 或募資⾨門
⼾戶 portal。(@sfb)
◦ R: ⾨門⼾戶平台不從事承銷,和現⾏行證券商業務有別
(@Chiaheng_Seetoo @pofeng)
▪ I: 建議以法規函釋新設⾨門⼾戶平台資格。
(@Chiaheng_Seetoo)
▪ I: 若另設平台商,仍需修改證交法或訂定專法。
(@Stella_Hsieh)
▪ D: 為免訂定專法,擬增設券商「專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
業務者」業務。(@sfb)
▪ D: 現有法源依據為證交法 15 條及 44 條。(@sfb)
- 16. 納入專業投資人
• O: ⼀一般投資⼈人有單案 3 萬、每年每平台 6 萬上限。
(@sfb)
◦R: 吸引天使投資⼈人、初早期創投很重要,此項限制
會降低其投資意願。(@DaisyKuo)
▪ I: 應對專業投資⼈人提⾼高或免除上限。(@pofeng)
▪ D: 同意免除專業機構、5000 萬以上法⼈人、
3000 萬以上⾃自然⼈人及其委託⼈人之上限。(@sfb)
▪ I: 建議額外提供減稅或免稅優惠。
(@IK_Partners)
- 17. 簡化募資案資格審核
• O: 實收資本額在 3000 萬元以下之本國未公開發⾏行公司,
無誠信疑慮者,⽅方可提案。(@sfb)
◦ R: 同時間若在多重平台募資,實務上難以進⾏行同步。
(@dejavu)
▪ I: 因為是群募,股東⼈人數不宜過於限制,如中國為
200 ⼈人。(@dejavu)
▪ D: 同意對不特定⼈人募資時,須在單⼀一平台,此時將
以函令豁免股東⼈人數限制。(@sfb)
◦ R: 如透過股權募資平台發⾏行股為特別股,需應明列上市
前或任⼀一時點轉換的計算⽅方式。(@tahanlin )
- 18. 簡化募資案資格審核
• O: 實收資本額在 3000 萬元以下之本國未公開發
⾏行公司,無誠信疑慮者,⽅方可提案。(@sfb)
◦R: 本國⾃自然⼈人團隊註冊的開曼公司,也有提案
募資的需求。(@Chiaheng_Seetoo)
▪I: 美國 JOBS Act 雖限本國公司,但台灣新創
公司經常設在境外,應予開放。
(@Jennya_Chang)
- 19. 簡化募資案資格審核
• O: 實收資本額在 3000 萬元以下之本國未公開發
⾏行公司,無誠信疑慮者,⽅方可提案。(@sfb)
◦R: 希望澄清「無誠信疑慮」的意思,並列出具體
內控、資訊揭露要求。(@Chiaheng_Seetoo)
▪ I: 經理⼈人不得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使⽤用票
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等概括條件。(@sfb)
▪ I: 櫃買中⼼心已提供內部控制範本,應不致造成新
創公司之負擔。(@sfb)
- 20. 提高募資額度
• O: ⼀一年籌資限額擬設為新台幣 1000 萬元。
(@sfb)
◦R: 特許事業若提出相關憑證,希望酌量提⾼高
額度。(@tahanlin)
▪I: 基本額直接提⾼高到百萬美⾦金以上。
(@tahanlin)
▪I: 上限不是訂了就會募到,可以提到⼀一億。
(@dejavu)
- 23. 進口貨物化整為零避稅
• O: ⺫⽬目前由海關向收貨⼈人代徵,同批貨物價格在 3000 元以下免徵。(@MOFTA)
◦ R: 個⼈人⼀一年才進⼝口兩次⾃自⽤用,每次 5000 左右,覺得不應課稅。(@ho_yu_san)
▪ I: 可先⽤用次數、⾦金額累計、運送⽅方式,判定為個⼈人、贈與,或營業使⽤用。
(@ifulita @IAmHero)
▪ D: 貨物通關時,⺫⽬目前尚無法針對其⽤用途究屬⾃自⽤用或贈與予以認定,如為
旅客攜帶⼊入境則較容易判斷。(@MOFTA)
▪ I: 若要避免⾼高價低報,或許另以秤重作為最低須課徵⾨門檻。(@bestian)
▪ D: 郵寄或快遞寄送時,⺫⽬目前尚無秤重統計機制。(@MOFTA)
◦ R: 需要先有單筆⾦金額 3000 以下、3000 ⾄至 4000... 等貨品種類趨勢統計,才能
判斷影響。(@clkao)
▪ I: 建議先建置物件⼤大⼩小、重量、報關品項、報關價格、收件⼈人、收貨地址數
據資料庫。(@CHW)
▪ D: ⺫⽬目前關務署僅有 5 萬以下(簡易)、5 萬以上(報關)的加總資料。
(@MOFTA)
- 24. 虛擬商品課稅認定
• O: ⺫⽬目前由向境外購買勞務者⾃自⾏行計算營業稅繳納,每筆
3000 元以下免徵。(@MOFTA)
◦ R: 國內代理商稅負過重,這個條款讓許多⼈人都向境外購
買,並不公平。(@CHW)
▪ I: 建議設⽴立稅務代理⼈人制度,解決這個問題。
(@uniphx1)
◦ R: 境外傳銷公司不須登記,也不需設⽴立分⽀支機構,糾紛時
求訴無⾨門。(@jason)
▪ I: 建議設⽴立分⽀支機構,如有負責⼈人但無實體營業場所之
閉鎖型公司,代理多家國外公司。(@jalin)
- 25. 設置境內稅務代理人
• O: 國內網路業者銷售貨物 8 萬元,銷售勞務 4 萬元,需辦理
營業登記。(@MOFTA)
◦ R: 國外網路業者,應該⽐比照辦理,由境內稅務代理⼈人登記
才公平。(@uniphx1)
▪ I: 代理⼈人應具會計專業。(@uniphx1)
◦ R: 國外網路業者可能不會為了台灣市場,⽽而專⾨門來登記,
且難以查核。(@ifulita)
▪ I: 即使查核,也不適合⽤用網域管制等有違國際習慣的技
術⽅方式處置。(@jalin @CHW)
▪ D: 更合宜的處置⽅方式,⺫⽬目前請專家學者研議中,歡迎
提出建議。(@MOFTA )